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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YANG ENERGY-SAVING MATERIALS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1

Mar 2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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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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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 顾问身份出席公司于2011 年3 月21 日召开的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2010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2011 年2 月23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 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在2011 年2 月25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公 告,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 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 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一、 公司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鹿成滨先生主持。公司 已于2011 年2 月25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的决议公告、 通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告知全体股东,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披露。该通知载明的开会时间是:2011 年3 月21 日(星期一)上午9 点30 分,会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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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2、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告通知要求如期召开。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日期已按法定要求提前20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公司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据本所律师核查,公司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 法有效。

2、据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6 人,代表股份 127,498,648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4.4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 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3、据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三、 公司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 并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1 名监事代表和2 名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按 规定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1)公司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公司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公司2010 年度报告及摘要

  • (4)公司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5)公司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6)关于续聘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7)关于《201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 (8)关于公司2011 年度贷款额度授权的议案

  • (9)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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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12)关于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选举鹿成滨先生、高俊昌先生、鹿超先生、王爱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徐波先生、胡小媛女士、郑丽惠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选举毕研海先生、王霞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该2 名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 监事郝建祥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未出现对会议通知中列明事项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以 上第12 项和第13 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均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程 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 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谢炳光

经办律师(签字): 金俊 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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