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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YAN PHARMA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Mar 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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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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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788 证券简称:鹭燕医药 公告编号: 2016-012

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 】 89 号)核准,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3205 万股,发行价格为 18.65 元 / 股,募集资 金总额为 597,732,500.00 元,扣除保荐承销等发行费用 56,432,00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 541,300,5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于 2016 年 2 月 4 日出具了致同验字( 2016 )第 350ZA0007 号《验资报告》予以确 认。

二、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 观音山支行、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天支行、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岳支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募集资
金项目
募集资金
金额(万
元)
存放
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截至2016
年3 月2 日
专户余额
(万元)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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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补充流
动资金
11300.05 兴业
银行
厦门
观音
山支
鹭燕(福
建)药业
股份有限
公司
129960100110
861693
15210.05 三方协议
2 鹭燕厦
门现代
医药仓
储中心
项目(平
台)
3910
3 鹭燕医
药莆田
仓储物
流中心
(一期)
项目
11000 农业
银行
厦门
湖里
支行
莆田鹭燕
医药有限
公司
340001040055
888
11000 四方协议
4 鹭燕医
药福州
仓储中
心项目
15250 交通
银行
厦门
海天
支行
福建鹭燕
中宏医药
有限公司
352000668012
345678984
15250 四方协议
5 零售连
锁扩展
项目
8000 建设
银行
厦门
湖里
支行
厦门鹭燕
大药房有
限公司
351501980501
09002788
8000 四方协议
6 鹭燕厦
门现代
医药仓
储中心
项目
4670 厦门
银行
仙岳
支行
厦门燕来
福制药有
限公司
877201205100
00218
4670 四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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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项目实施主体(公司或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之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项目实施主 体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 、公司授权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欧煦、范茂洋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公司上述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 信。

4 、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项目实施主体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 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 、项目实施主体就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 5% 之间确定)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 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 、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和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和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 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 、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未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8 、本协议自公司(及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专户银行和保荐机构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 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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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1 、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 、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鹭燕大药房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3 、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鹭燕中宏医药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4 、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莆田鹭燕医药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湖里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5 、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燕来福制药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岳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6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 2016 )第 350ZA0007 号《验 资报告》。

特此公告。

鹭燕(福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03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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