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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xshare Precision Industr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Jun 2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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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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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3]第 33893-7-O-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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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20 层 518048 电话:(86 755) 3680 6500;传真:(86 755) 3680 6599

      北京 上海 深圳 香港 海口 武汉 新加坡

www.hankunlaw.com

致: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立讯精密 ”)的委托,担任立讯精密 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 ”)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 《管 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相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根据《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核查了按规定需要 核查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同时,本所已得到立讯精密的如下 保证:立讯精密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 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3、本所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境外法律发 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立讯精密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 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 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 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立讯精密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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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本所同意立讯精密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文件之一,随 其他文件一起公告,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立讯精密在 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立 讯精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 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1 年 9 月 30 日,立讯精密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制定<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立讯精密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事宜发 表独立意见。

2021 年 9 月 30 日,立讯精密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制定<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1 年 9 月 30 日,立讯精密监事会出具《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2021 年 10 月 25 日,立讯精密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制定<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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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2021 年 12 月 3 日,立讯精密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 1,097 名激励对象授予 5,241.9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35.87 元/股。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 核实并发表意见。

3、2022 年 7 月 6 日,立讯精密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18 年、2019 年、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 2019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 立讯精密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公司监事会对调整行权价格进行了核实 并发表意见。

4、2022 年 9 月 15 日,立讯精密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 意以 2022 年 9 月 15 日为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65 名激励 对象授予 1,310.10 万份股票期权。立讯精密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公 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 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5、2023 年 2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及《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立讯精密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首次授予行权数量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及首次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6、2023 年 6 月 21 日,立讯精密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 2018 年、2019 年、2021 年、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 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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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立意见。同日,立讯精密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 行权价格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情况

立讯精密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3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926,951,014.47 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前,因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对象行权、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 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调整后的尚未行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35.76-0.1299661=35.63 元/股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 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立讯精密已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宜已履行必要的内部 决策程序,且调整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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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李亦璞 经办律师: 张冉瞳

童琳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