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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xshare Precision Industr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Dec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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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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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与更正和授予数量调 整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21 )第 578-2

致: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立讯精密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立讯精密 ”)的委托,担任立讯精密 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 ”)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与更正和授予 数量调整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根据《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核查了按规定需要 核查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同时,本所已得到立讯精密的如下 保证:立讯精密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 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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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所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与更正和授予数量调整相关的 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 何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立讯精密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 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 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仅供立讯精密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立讯精密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文件之一,随其 他文件一起公告,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立讯精密在其为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立讯精密作 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 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依据立讯精密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等文件,立讯精密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情况如下:

1、2021 年 9 月 30 日,立讯精密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制定<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立讯精密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事宜发 表独立意见。

2、2021 年 9 月 30 日,立讯精密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制定<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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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草案)>中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1 年 9 月 30 日,立讯精密监事会出具《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 格,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1 年 10 月 25 日,立讯精密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制定<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1 年 12 月 3 日,立讯精密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 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 1,097 名激励对象授予 5,241.9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35.87 元/股。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 核实并发表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立讯精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向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立讯精密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与更正和授予数量调整

依据立讯精密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有 2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有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立讯精密拟向其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有 15 名激励 对象姓名变更(证件号码、获授数量保持一致),除此之外,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 激励对象未发生变化。前述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 1,097 名调整为 1,072 名。同时,立讯精密监事会已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与更正发 表意见,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内人员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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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合法、有效。

依据立讯精密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有 2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有 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立讯精密拟向其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因此,本次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097 名调整为 1,072 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5,241.90 万份调整为 5,209.20 万份。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与更正和授予数量调 整未违反《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与更正和授予数 量调整未违反《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五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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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与更正和授予数量调整的法律意见》 之签字页)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怡星

经办律师: 牟奎霖 顾明珠

本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 广场第三座 8 层,邮编:51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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