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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XE AGM Information 2024

May 24,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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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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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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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名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三年股東常會

議事手冊

時間: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上午 10 時整 地點:台南市南區新建路47 號(夏都城旅) 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目 錄

開會程序‥‥‥‥‥‥‥‥‥‥  ‥‥‥‥‥‥‥‥‥‥‥‥‥‥‥‥  1
開會議程‥‥‥‥‥‥‥‥‥‥‥‥‥‥‥‥‥‥‥‥‥  ‥‥‥‥‥  2
報告事項
一、一一二年度營業報告‥‥‥‥‥‥‥‥‥‥‥‥‥‥‥‥‥‥‥  3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一一二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 3
三、一一二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 3
四、一一○年現金增資資金用途變更案。‥‥………… ‥‥‥‥‥‥ 3
五、股東提案報告。‥‥ ‥‥‥‥………………………………….‥‥
3
承認事項
一、
本公司一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4
二、本公司一一二年度盈餘分配案‥‥‥‥‥‥‥‥‥‥‥‥‥‥‥4~5
討論事項
  一、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6
選舉事項
   一、補選兩席董事
案。………………………………………………………7
其他事項
   一、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限制
案。………………………………………7
臨時動議
附錄
一、
營業報告書………………………………………………………………8
二、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暨財務報表………………………………………9~28
三、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29
四、承銷商(統一綜合證券)評估報告…………… ……………………30~44
五、補選董事候選人名單……………………………………………………45
六、公司章程………………………………………………………………46~50
七、股東會議事規則………………………………………………………51~55
八、董事選任辦法…………………………………………………………56~57
九、全體董事持股情形………………………………………………………58
十、本次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每股盈餘及股東投資報酬率之影響58
1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三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 一、報告出席股數

  • 二、主席宣佈開會致詞

  • 三、報告事項

  • 四、承認事項

  • 五、討論事項

  • 六、選舉事項

  • 七、其他事項

  • 八、臨時動議

  • 九、散會

2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三年股東常會議程

時間: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五月十四日(星期二)上午 10 時整 地點:台南市南區新建路47 號(夏都城旅)

壹、報告出席股數並宣佈開會

貳、主席致詞

叁 、報告事項

  • 一、一一二年度營業報告。

  • 二、審計委員會審查一一二年度財務報表報告。

  • 三、一一二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 四、一一○年現金增資資金用途變更案。

  • 五、股東提案報告。

  • 肆、承認事項

  • 一、本公司一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 二、本公司一一二年度盈餘分配案。

  • 伍、討論事項

  • 一、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 陸、選舉事項

  • 一、補選兩席董事案。

  • 柒、其他事項

  • 一、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

八、臨時動議
  • 玖、散會。
3

報告事項

【第一案】

  • 案由:一一二年度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謹請 鑑核。

  • 說明:本公司112 年度合併及個體財務報表已編製完竣,茲檢附營業報告書 及上項表冊,詳議事手冊附錄一、二。

【第二案】

  • 案由:審計委員會審查一一二年度決算表冊報告,謹請 鑒核。

  • 說明:一、本公司一一二年度財務報表(決算表冊),業經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竣 及董事會決議通過出具審查報告書,其中財務報表並經正風聯合會 計師事務所賴家裕會計師及周銀來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

  • 二、敦請審計委員會宣讀審查報告書,詳議事手冊附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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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案】

案由:一一二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 說明:本公司一一二年度擬依據本公司公司章程第21 條規定,提撥百分之 一

  • 獲利,即新台幣1,392,765 元為員工酬勞,不提撥董事酬勞。

【第四案】

案由:110年現金增資之資金用途變更案。
  • 說明:因廣山滯洪池案有地方民意反對之情事,本公司已與台南市水利局終 止契約,為達成本公司110 年現金增資之資金使用效益,擬將該次現 金增資之餘款計194,000 千元,其中144,000 千元增資予子公司森欣

  • 能源,以為其投資建置高速公路仁德及南投 等兩處休息站太陽能電

  • 案之資金需求,另50,000 千元償還本公司於高雄銀行之借款,計畫

  • 更及效益評估,詳附錄四(請參閱附錄四承銷商統一綜合證券之評估

  告)。

【第五案】

案由:股東提案報告。
  • 說明:一、本次股東常會依公司法第172-1規定,符合條件之股東得於受理期 間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 二、本次股東常會提案期間(113年3月4日至14日止)無股東提案。

4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一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 承認。
  • 說明:一、本公司一一二年度營業決算書表(含營業報告書及合併財務報表), 業經審計委員會審查完竣及董事會決議通過,財務報表並經正風聯 合會計師事務所賴家裕會計師及周銀來會計師查核竣事,詳見議事 手冊附錄一、二。
二、謹提請 承認。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112 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承認。
  • 說明:一、本公司112 年度稅後純益為新台幣(以下同)138,023,593 元, 截至民國112 年12 月31 日止之可分配盈餘總額為 138,212,742 元,並扣除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迴轉特別盈餘 公積等數額後,尚有盈餘124,604,830 元。

  • 二、112 年度盈餘分配表 ( 詳如附表 )

  • 三、本年度擬配發股東現金股利新台幣每股配發現金約0.3 元,

  • 合計配發45,173,322 元,發放予個別股東之股利金額計算至 元為止(元以下無條件捨去),發放後不足一元之畸零款合計 數,授權董事長處理。

  • 配發每股股票股利約0.3 元,合計配發4,517,332 股,股東之股 利金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無條件捨去),配發不足1 股之畸零 股,由股東於停止過戶日起5 日內自行拼湊,拼湊後仍不足1 股 或逾期未拼湊者,一律依面額折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全 捨),而後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

  • 四、本案俟113 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長另訂除息除權基 準日及發放日等相關事宜,嗣後如因本公司股本變動影響流通在 外股數,致股東配息率發生變動而須修正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 處理。

        五、謹提請  承認。
5

【附表】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 年盈餘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金 額
小計
合計
189,149
138,023,593
138,023,593
138,212,742
(13,802,359)
194,447
(45,173,322)
(45,173,320)
(90,346,642)
34,258,188
單位:新台幣元
金 額
小計
合計
189,149
138,023,593
138,023,593
138,212,742
(13,802,359)
194,447
(45,173,322)
(45,173,320)
(90,346,642)
34,258,188
項 目 金 額
小計 合計
期初未分配盈餘
加:本年度稅後淨利
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年度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
年度未分配盈餘
138,023,593 189,149

138,023,593
可供分配盈餘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加:迴轉特別盈餘公積(註二)
本期分配項目:
發放股東紅利-現金(每股約0.3 元)
發放股東紅利-股票(每股約0.3 元)(註三)
(45,173,322)
(45,173,320)
138,212,742
(13,802,359)
194,447


(90,346,642)
期末未分配盈餘 34,258,188

註一:本次盈餘分派之數額係以112 年度稅後淨利優先分派註二: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係依金管會民國110 年3 月31 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150022 號

      函規定辦理。截至112 年度帳上因股東權益減項所提列等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194,447 元,現因原提列目的消除,故依法全數予以迴轉。

註三:原股票股利應配發150,577,742 股*0.3 元=45,173,322 元,為配股之便調整為45,173,320 元

董事長:陳介仁         總經理:陳連聰         會計主管:簡世昌

決議:

6

討論事項

  •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由:辦理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提請 討論。

  • 說明:一、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擬辦理112 年度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 新台幣45,173,320 元,每股面額新台幣10 元,總計發行新股 4,517,332 股。

  • 二、本次增資內容如下:

  • 1.盈餘轉增資,由原股東按除權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 東持股比例,每仟股無償配發約30 股。

    • 2.配發不足1 股之畸零股,由股東於停止過戶日起5 日內自行拼 湊,拼湊後仍不足1 股或逾期未拼湊者,一律依面額折付現金 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全捨),而後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 承購。
  • 3.本次增資發行新股採無實體股票其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 經股東常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擬由董事會授權董 事

  • 長另訂除權配股基準日(即增資基準日)、發放日及其他相關 事

             宜。
  • 4.本公司如事後因買回本公司股份執行庫藏股之轉讓或註銷、 國內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致影響流通在外之股份數量,股 東配股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辦 理變更相關事宜。

    • 5.上述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事項,若因主管機關規定或客觀環境 影響而須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 四、謹提請 議決。

決議:
7

選舉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案由:補選本公司(第18 屆)兩席董事案。
說明:一、本公司法人董事官田鋼鐵(股)公司(代表人:陳協加董事)及夏都國
          際開發(股)公司(代表人:胡碧珊董事)於113 年2 月15 日辭任董
          事。
  • 二、為健全公司治理,擬於113 年5 月14 日之股東會依公司章程及相 關規定,補選(第18 屆)兩席董事,新任董事自當選之日起就任, 迄114 年6 月20 日。

  • 三、依本公司章程第13 條之規定,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採候選人提名制,

  • 113 年4 月2 日董事會審查通過董事候選人名單,請參閱議事手 冊附錄五。

      四、提請  選舉。
選舉結果:

其他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案由: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
  • 說明:依據公司法209 條規定,本公司董事或有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 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並擔任董事或經理人之行為,爰依法提請股東 會同意,解除本公司新選任之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限制,謹請議 決。
 決議:

臨時動議

散會

8

附錄一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

民國112 年度合併營業收入淨額為新台幣752,370 千元,較111 年度營業收入
淨額281,520 千元,增加470,850 千元,主要係因112 年台電亭置式變壓器等器材
標案及子公司太陽能售電收入與工程收入,毛利158,080 千元較去年增加38,358 千
元,毛利率(21%)較去年(43%)低,係因111 年部份營業收入有以毛利淨額認列營收,
因(111)年度營收金額不大,致毛利率較高,營業淨利94,502千元較111年增加
19,510 千元,稅前淨利154,307 千元,較111 年增加98,048 千元。
單位:千元
能源事業群 電機事業群 營造事業群
合計
工程收入
22,518
100,255
122,773
銷售收入

415,808


415,808
售電收入
153,330



153,330
其 他 60,459 60,459
合計 175,848 476,267 100,255 752,370
    去年(112 年),營業費用在銷售、管理及研發三項費用63,531 千元,合計較111
年同期增加18,801 千元,營業外收入及支出為59,805 千元,主要係因有價證券依
公允價值衡量衡量之利益76,939 千元及利息費用所致。
去(112)年及今年,電機事業群除了努力在台電亭置式變壓器等標案的取得及
生產交貨之外,在新型式23kV GIS 也已通過台電的定型,將可挹注未來的營收及獲
利,此外新材規的亭置式變壓器、高壓CT、PT 產品之研發,及台電、TAF、能源局
的相關認證程序,也持續在進行中,子公司除持續致力完成已取得之太陽能電廠自
建案外,能源事業群仍持續以投資自建太陽能源光電廠及承攬代建(EPC)兩大業務
方向,持續努力。
公司在穩健經營的方針之下,除參與重大公共工程標案及承攬工程外,公司亦
配合市場及客戶需求,投資營造公司,積極拓展新客戶、新案源和研發新產品,以
增加公司的營收及利潤,提升營運績效,增加股東權益。

敬祝 各位股東 身體健康 平安順利

董事長:陳介仁         總經理:陳連聰會計主管:簡世昌
9
附錄二會計師查核報告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名: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 民國 112 年及 111 12 31 日之個體資產負債表,暨民國 112 年及 111 1 1 日至 12 31 日之個體綜合損益表、個體權益變動表、個體現金流量表,以及 個體財務報表附註 ( 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 ) ,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 國 112 年及 111 12 31 日之個體財務狀況,暨民國 112 年及 111 1 1 日至 12 31 日之個體財務績效及個體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
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段
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
道德規範,與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
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
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民國 112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 核個體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 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茲對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12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關鍵查 核事項敘明如下: 建造合約

如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四 ( 十三 ) 及六 ( 十八 ) 所述,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民國 112 年度工程收入計新台幣 19,994 仟元,占總營業收入淨額之 4 %,對個體財務報表影響係屬重大,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收入 係以隨時間逐步滿足履約義務,並透過工程成本之投入比率認列工程收入。 未完工程之預計總成本及工程成本之投入將影響工程收入認列之正確性, 因此,本會計師將其列為本年度之關鍵查核事項。

10
針對此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執行主要查核程序包括:
  • 一、瞭解及測試相關工程收入認列預期工程成本攸關之內部控制之設計及 執行有效性。

  • 二、抽查工程案件進度表、工程合約及本期投入工程成本,並重新計算工 程完工百分比,以驗證工程收入認列之正確性。

涉及未決訴訟案件之長期應收工程款

如個體財務報表附註五、六 ( 十一 ) 及九 ( ) 所述,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截至民國 112 12 31 日長期應收工程款為新台幣 207,991 仟元 ( 已扣除 178,575 仟元之備抵損失及估列之逾期罰款 ) ,因未決訴訟案件尚存 有不確定性,長期應收工程款之可收回金額涉及管理階層對法院最終判決 之假設,因此,本會計師將上述長期應收工程款之收回性評估考量為關鍵 查核事項。

針對此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執行主要查核程序包括:
  • 一、檢視訴訟案件之最近判決文件,並取具訴訟案件委任律師之法律詢證 函,評估管理階層假設之合理性。
二、評估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此訴訟案件揭露之完整性。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
個體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
個體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樂事綠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
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
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 ( 含審計委員會 ) 負有監督財務 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
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
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
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
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
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11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
亦執行下列工作:
  • 一、辨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 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 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 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 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二、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 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 性表示意見。

  • 三、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 露之合理性。

  • 四、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 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 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 表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 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 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 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五、評估個體財務報表 ( 包括相關附註 ) 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個體 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六、對於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足夠及適 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個體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查核案件 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意 見。

  •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 。

  • 及重大查核發現 ( 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

  •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

  • 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

12

。 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 ( 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民國 112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 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 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 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賴家裕
會計師:

周 銀 來 核准文號:金管證審字第 1050043092 (80) 台財證 ( ) 53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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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名: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

個 體 資 產 負 債 表

民國 112 年及 111 12 31

112年及 1111231 1111231
單位:新台幣仟元
1121231 1111231
代碼
11xx
1100
1110
1136
1140
1150
1170
1180
1200
1210
1220
1310
1410
1470
11xx
15xx
1535
1550
1600
1755
1915
1920
1930
15xx
1xxx
流動資產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
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
融資產-流動
合約資產-流動
應收票據
應收帳款
應收帳款-關係人
其他應收款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本期所得稅資產

預付款項
其他流動資產
流動資產總計
非流動資產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
融資產-非流動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使用權資產
預付設備款
存出保證金
長期應收票據及款項
非流動資產總計
()
()
(廿四)
()
(十八)

()
()
()、七

(廿一)
()
()
()
()
()
()
()
()
(十一)
$ 55,595
113,324

36,242
1,090
27,836
7,652
1,608
51,162
77
160,309
19,370
4,849
3
5

2

1


2

8
1
$ 216,378
53,752
100,000
42,400
1,310
28,752

1,734
168
46
155,415
23,756
4,879
10
2
5
2

1




7
1
479,114 22 628,590 28
52,246
1,161,107
173,945
27,998
83,521
10,357
207,991
2
53
8
1
4

10
55,643
999,783
149,590
15,924
57,239
17,869
207,991
3
47
7
1
3
1
10
1,717,165 78 1,504,039 72
$ 2,196,279 100 $ 2,132,629 100
14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名: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 個 體 資 產 負 債 表 ( )

民國 112 年及 111 12 31

單位:新台幣仟元
1121231 1121231 1111231 1111231
代碼
21xx
2100
2130
2170
2180
2220
2220
2230
2250
2280
2270
2300
21xx
25xx
2540
2550
2580
2645
25xx
2xxx
3xxx
3110
3200
3300
3310
3320
3350
3400
3xxx
流動負債
短期借款
合約負債-流動
應付帳款
應付帳款-關係人
其他應付款
其他應付款-關係人
本期所得稅負債
負債準備-流動
租賃負債-流動
一年內到期之長期借款
其他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總計
非流動負債
長期借款
負債準備-非流動
租賃負債-非流動
存入保證金
非流動負債總計
負債總計

普通股股本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
其他權益
權益總計
負債及權益總計
(十二)
(十八)
(十四)
(十四)


(廿一)
()
(十三)
(十三)
()
(十六)
$ 130,000
1,711
81,916
710
16,636
62

1,927
9,516
3,105
529
6

4

1





$ 182,840
5,144
70,632
19,554
11,095
52
257
617
2,959
1,182
452
9

3
1
1





246,112 11 294,784 14
164,389
975
20,548
1,445
8

1
161,523
2,151
13,205
946
8

1
187,357 9 177,825 9
433,469 20 472,609 23
1,505,778
87,226
30,456
194
138,212
944
69
4
1

6
1,454,858
133,054
25,948
13
46,341
(194)
68
6
1

2
1,762,810 80 1,660,020 77
$ 2,196,279 100 $ 2,132,629 100

(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份 )

董事長:陳介仁經理人:陳連聰會計主管:簡世昌
15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名: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

個 體 綜 合 損 益 表

民國 112 年及 111 1 1 日至 12 31

民國112年及1111 民國112年及1111 1日至1231 1日至1231
單位:新台幣仟元
代碼 112 111
4100
5000
5900
5910
5920
5950
6000
6100
6200
6300
6450
6000
6900
7000
7100
7010
7020
7050
7070
7000
7900
7950
8200
8300
8310
8316
8360
8361
8500
9750
9850
營業收入淨額
營業成本
營業毛利
未實現銷貨利益
已實現銷貨利益
營業毛利淨額
營業費用
推銷費用
管理費用
研究發展費用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營業費用合計
營業淨利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
其他利益及損失
財務成本
採用權益法之子公司損益份額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稅前淨利
所得稅利益(費用)
本期淨利
其他綜合損益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失
後續可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
差額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每股盈餘()
基 本
稀 釋
(十八)
(十九)
(廿一)
(十七)
$ 499,170
(423,658)
100
(85)
$ 146,785
(98,487)
100
(67)
75,512
(47)
46
15

48,298

37
33

75,511 15 48,335 33
(9,152)
(34,162)
(5,033)
39
(2)
(7)
(1)
(7,704)
(25,805)
(2,752)
(5)
(18)
(2)
(48,308) (10) (36,261) (25)
27,203 5 12,074 8
1,356
8,930
53,546
(6,202)
53,050

2
11
(1)
11
840
3,769
(562)
(3,220)
32,253
1
2

(2)
22
110,680 23 33,080 23
137,883
140
28
45,154
(74)
31
138,023 28 45,080 31
1,138

(194)
13

$ 139,161 28 $ 44,899 31
$ 0.91
$ 0.91
$ 0.30
$ 0.30

(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份 )

董事長:陳介仁經理人:陳連聰會計主管:簡世昌
16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名: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

個 體 權 益 變 動 表

民國 112 年及 111 1 1 日至 12 31

單位:新台幣仟元
代碼 普通股股本 資本公積 其他權益項目 其他權益項目 權益總計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 國外營運機構
財務報表換算
之兌換差額
透過其他綜合
損益按公允
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未實
現評價損失
A1
B1
B3
B5
B9
D1
D3
D5
Z1
B1
B3
B9
C13
C15
D1
D3
D5
11111日餘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股東現金股利
普通股票股利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1111231日餘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普通股票股利
資本公積配發股票股利
資本公積配發現金股利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1,359,680 $ 133,054 $ 14,726 $ $ 134,867 $ (13) $ $1,642,314



95,178






11,222





13



(11,222)
(13)
(27,193)
(95,178)
45,080





13





(194)


(27,193)

45,080
(181)
45,080 13 (194) 44,899
1,454,858 133,054 25,948 13 46,341 (194) 1,660,020


41,463
9,457





(9,457)
(36,371)

4,508






181




(4,508)
(181)
(41,463)


138,023












1,138




(36,371)
138,023
1,138
138,023 1,138 139,161
Z1 112 12 31日餘額 $1,505,778 $ 87,226 $ 30,456 $ 194 $ 138,212 $ $ 944 $1,762,810

( 後附之附註係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份 )

董事長:陳介仁經理人:陳連聰會計主管:簡世昌
17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名: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

個 體 現 金 流 量 表

民國 112 年及 111 1 1 日至 12 31


民國112年及11111日至1231

民國112年及11111日至1231

民國112年及11111日至1231

民國112年及11111日至1231
單位:新台幣仟元
112 111
AAAA
A10000
A20010
A20100
A20300
A20400
A20900
A21200
A21300
A22400
A22500
A23100
A23900
A24000
A29900
A30000
A31125
A31130
A31150
A31160
A31180
A31190
A31200
A31230
A31240
A32125
A32130
A32150
A32160
A32180
A32190
A32200
A32230
A33000
A33100
A33200
A33300
A33500
AAAA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預期信用減損利益數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
資產之淨

財務成本
利息收入
股利收入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及關
聯企業利
益之份額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損失
處分投資利益
未實現銷貨利益
已實現銷貨利益
租賃修改利益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

合約資產
應收票據
應收帳款
應收帳款-關係人
其他應收款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存 貨
預付款項
其他流動資產
合約負債
應付票據
應付帳款
應付帳款-關係人
其他應付款
其他應付款-關係人
負債準備
其他流動負債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出
收取之利息
收取之股利
支付之利息
支付之所得稅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137,883
18,189
(39)
(57,421)
6,202
(1,356)
(994)
(53,050)
(63)

47
(46)
(105)
6,158
220
955
(7,652)
77
(50,994)
(4,894)
4,386
30
(3,433)

11,284
(18,844)
5,478
10
134
77
$ 45,154
10,208




3,220

(840)



(32,253)

21
(250)


(37)

(12)
(20,368)
5,946
(16,168)

172,979
(1,345)

40

(131,374)
(22,957)
(2,323)

4,748
(331)
55,114

(84,298)
(1,714)
52
89
14
(7,761)
1,405
994
(6,140)
(148)

(16,685)
900


(2,920)
(1,069)
(11,650) (19,774)
18

( 接次頁 )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名: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

個 體 現 金 流 量 表 ( )

民國 112 年及 111 1 1 日至 12 31

單位:新台幣仟元
112 111
BBBB
B00040
B00050
B00100
B01800
B02200
B02300
B02400
B02700
B02800
B03700
B03800
B07100
B07600
BBBB
CCCC
C00100
C00200
C01600
C01700
C03000
C03100
C04020
C04500
C04600
CCCC
EEEE
E00100
E00200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處分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取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取得子公司
處分子公司
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減資退回股款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存出保證金增加
存出保證金減少
預付設備款增加
收取之子公司股利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
短期借款減少
舉借長期借款
償還長期借款
存入保證金增加
存入保證金減少
租賃負債本金償還
發放現金股利
現金增資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
期初現金餘額
期末現金餘額
$
103,397
(2,151)
(144,000)


2,295
(26,531)
121

7,512
(35,193)
34,568
$ (82,789)

(53,752)
(230,000)
(63,000)
1,500
30,000
(18,821)
45
(9,262)

(7,674)
11,820
(59,982) (421,933)
363,490
(416,330)
6,800
(2,011)

499
(5,228)
(36,371)
33,131

148,997

829

(2,621)
(27,193)
(89,151) 153,143
(160,783)
216,378
(288,564)
504,942
$ 55,595 $ 216,378

( 請參閱個體財務報告附註 )

董事長:陳介仁經理人:陳連聰會計主管:簡世昌
19

會計師查核報告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名: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及子公司民國 112 年及 111 12 31 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 112 年及 111 1 1 日至 12 31 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 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 ( 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 ) ,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樂事綠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 112 年及 111 12 31 日之合併財務狀 況,暨民國 112 年及 111 1 1 日至 12 31 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 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審計準則執行查
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
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
職業道德規範,與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
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
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其他事項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編製民國 112 年及 111 年度之個體財 務報告,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子公司民國 112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 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 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茲對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民國 112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 之關鍵查核事項敘明如下:

20

建造合約

如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四 ( 十三 ) 及六 ( 二十 ) 所述,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子公司民國 112 年度工程收入計新台幣 122,773 仟元,占總營業收入 淨額之 16 %,對合併財務報表影響係屬重大,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子公司工程收入係以隨時間逐步滿足履約義務,並透過工程成本之投入 比率認列工程收入。未完工程之預計總成本及工程成本之投入將影響工程 收入認列之正確性,因此,本會計師將其列為本年度之關鍵查核事項。

針對此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執行主要查核程序包括:
  • 一、瞭解及測試相關工程收入認列預期工程成本攸關之內部控制之設計及 執行有效性。

  • 二、抽查工程案件進度表、工程合約及本期投入工程成本,並重新計算工 程完工百分比,以驗證工程收入認列之正確性。

涉及未決訴訟案件之長期應收工程款

如合併財務報表附註五、附註六 ( 十三 ) 所述,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及子公司截至民國 112 12 31 日長期應收工程款為新台幣 207,991 仟 元 ( 已扣除 178,575 仟元之備抵損失及估列之逾期罰款 ) ,因未決訴訟案件尚 存有不確定性,長期應收工程款之可收回金額涉及管理階層對法院最終判 決之假設,因此,本會計師將上述長期應收工程款之收回性評估考量為關鍵 查核事項。

針對此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執行主要查核程序包括:
  • 一、檢視訴訟案件之最近判決文件,並取具訴訟案件委任律師之法律詢證 函,評估管理階層假設之合理性。
二、評估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對此訴訟案件揭露之完整性。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
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
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
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樂事綠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
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之治理單位 ( 含審計委員會 ) 負有

21

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
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
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
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
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
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
執行下列工作:
  • 一、辨認並評估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 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 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 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 導因於錯誤者。

  • 二、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 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內部控制 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三、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 之合理性。

  • 四、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 以及使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 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 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合併 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 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 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 五、評估合併財務報表 ( 包括相關附註 ) 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 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 六、對於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內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取得 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對合併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負責

22
查核案件之指導、監督及執行,並負責形成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及子公司查核意見。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 。 重大查核發現 ( 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 員已遵循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 。 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 ( 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子公司民國 112 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 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 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 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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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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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金管證審字第 1050043092 (80) 台財證 ( ) 53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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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 原名: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

合併資產負債表

民國 112 年及 111 12 31

單位:新台幣仟元
1121231 1121231 1111231 1111231
代碼
11xx
1100
1110
1136
1140
1150
1170
1180
1200
1210
1220
1310
1410
1470
11xx
15xx
1517
1535
1550
1600
1755
1780
1840
1915
1920
1930
15xx
1xxx
流動資產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流動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
產-流動
合約資產-流動
應收票據
應收帳款
應收帳款-關係人
其他應收款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本期所得稅資產

預付款項
其他流動資產
流動資產總計
非流動資產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
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
產-非流動
採權益法之投資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使用權資產
無形資產
遞延所得稅資產
預付設備款
存出保證金
長期應收票據及款項
非流動資產總計
資產總計
()
()
(廿七)
()
(二十)

()
()
()、七

(廿三)
()
(十一)
(十二)
()
(廿七)
()
()
()
()
()
(廿三)
(十一)
(十三)
$ 370,312
169,932
11,298
43,945
1,090
50,366
7,746
4,501
55,672
166
160,309
28,487
43,582
12
5

2

2


2

5
1
1
$ 450,322
68,723
106,298
68,278
1,310
61,527
5,060
2,099
17,917
46
155,415
35,165
44,242
15
2
4
2

2


1

5
1
2
947,406 30 1,016,402 34
28,397
146,047
1,852
1,491,015
133,046
24,472
1,299
136,679
19,430
207,991
1
5

47
4
1

4
1
7
25,278
103,816
1,415
701,749
126,517
27,268
1,142
757,706
29,844
207,991
1
3

24
4
1

25
1
7
2,190,228 70 1,982,726 66
$ 3,137,634 100 $ 2,999,128 100
24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 原名: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

合併資產負債表 ( )

民國 112 年及 111 12 31

民國 民國 112年及1 111231 111231
單位:新台幣仟元
112 12 31 111 12 31
代碼
21xx
2100
2130
2150
2160
2170
2180
2219
2220
2230
2250
2280
2322
2399
21xx
25xx
2540
2550
2570
2580
2645
25xx
2xxx
31xx
3110
3200
3300
3310
3320
3350
3400
31xx
36xx
3xxx
流動負債
短期借款
合約負債-流動
應付票據
應付票據-關係人
應付帳款
應付帳款-關係人
其他應付款
其他應付款-關係人
本期所得稅負債
負債準備-流動
租賃負債-流動
一年內到期之長期借款
其他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總計
非流動負債
長期借款
負債準備-非流動
遞延所得稅負債
租賃負債-非流動
存入保證金
非流動負債總計
負債總計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普通股股本
資本公積
保留盈餘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
其他權益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權益總計
非控制權益
權益總計
負債及權益總計
(十四)
(二十)
(十六)
(十六)、七
(十六)
(十六)、七

(廿三)
()
(十五)
(十五)
(廿三)
()
(十八)
$ 171,271
6,437
9,167
357
84,011
221
45,711
1,618
4,847
2,032
15,780
63,368
529
6



3

1



1
2
$ 240,640
6,402
1,923
104
79,158
20,382
21,678
19,431
8,940
618
8,646
47,081
470
8



3
1
1
1



2
405,349 13 455,473 16
777,783
1,678

123,163
1,445
25


4
699,303
2,151
62
120,960
946
23


4
904,069 29 823,422 27
1,309,418 42 1,278,895 43
1,505,778
87,226
30,456
194
138,212
944
48
3
1

4
1,454,858
133,054
25,948
13
46,341
(194)
48
4
1

2
1,762,810 56 1,660,020 55
65,406 2 60,213 2
1,828,216 58 1,720,233 57
$ 3,137,634 100 $ 2,999,128 100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

董事長:陳介仁經理人:陳連聰會計主管:簡世昌
25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 原名: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

合併綜合損益表

民國 112 年及 111 1 1 日至 12 31

單位:新台幣仟元
代碼 112 112 111 111
4100
5000
5900
5910
5950
6000
6100
6200
6300
6450
6000
6900
7000
7100
7010
7020
7050
7055
7060
7000
7900
7950
8200
8300
8310
8316
8360
8361
8500
8600
8610
8620
8700
8710
8720
9750
9850
營業收入淨額
營業成本
營業毛利
未實現銷貨毛利
營業毛利淨額
營業費用
推銷費用
管理費用
研究發展費用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迴轉利益
營業費用合計
營業淨利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
其他利益及損失
財務成本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
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損益之
份額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稅前淨利
所得稅費用
本期淨利
其他綜合損益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
評價損失
後續可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
之兌換差額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淨利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
非控制權益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母公司業主
非控制權益

每股盈餘()
基 本
稀 釋
(二十)
(廿一)
(廿三)
(十九)
$ 752,370
(594,290)
100
(79)
$ 281,520
(161,798)
100
(57)
158,080
(47)
21
119,722
43
158,033 21 119,722
(9,308)
(49,229)
(5,033)
39
(1)
(7)
(1)
(10,151)
(31,827)
(2,752)
(4)
(11)
(1)
(63,531) (9) (44,730) (16)
94,502 12 74,992 27
3,489
6,715
71,823
(22,659)

437

1
10
(3)

1,237
2,220
(10,855)
(11,077)
(259)
1


(4)
(4)

59,805 8 (18,733) (8)
154,307
(9,352)
20
(1)
56,259
(9,825)
19
(3)
144,955 19 46,434 16
2,168

(370)
26

$ 147,123 19 $ 46,090 16
$ 138,023
6,932
19
$ 45,080
1,354
16
$ 144,955 19 $ 46,434 16
$ 139,161
7,962
19
$ 44,899
1,191
16
$ 147,123 19 $ 46,090 16
$ 0.91
$ 0.91
$ 0.30
$ 0.30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

董事長:陳介仁經理人:陳連聰會計主管:簡世昌
26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 原名: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 合併權益變動表

民國 112 年及 111 1 1 日至 12 31

民國112年及11111日至
民國112年及11111日至
民國112年及11111日至
1231 1231
代碼 普通股股本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非控制權益 權益總額
資本公積 其他權益項目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 國外營運機構
財務報表換算
之兌換差額
透過其他綜合
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
未實現評價損失
A1
B1
B3
B5
B9
D1
D3
D5
M3
M5
Z1
B1
B3
B9
C13
C15
D1
D3
D5
O1
O1
Z1
11111日餘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股東現金股利
普通股票股利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處分子公司
取得子公司
1111231日餘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普通股票股利
資本公積配發股票股利
資本公積配發現金股利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現金減資
股東現金股利
1121231日餘額
$ 1,359,680



95,178

$ 133,054





$ 14,726
11,222




$

13



$ 134,867
(11,222)
(13)
(27,193)
(95,178)
45,080
$ (13)





13
$





(194)
$ 1,642,314


(27,193)

45,080
(181)
$ 4,367




1,354
(163)
$ 1,646,681


(27,193)

46,434
(344)
45,080 13 (194) 44,899 1,191 46,090








(1,201)
55,856
(1,201)
55,856
1,454,858 133,054 25,948 13 46,341 (194) 1,660,020 60,213 1,720,233


41,463
9,457





(9,457)
(36,371)

4,508






181




(4,508)
(181)
(41,463)


138,023












1,138




(36,371)
138,023
1,138





6,932
1,030




(36,371)
144,955
2,168
138,023 1,138 139,161 7,962 147,123








(2,205)
(564)
(2,205)
(564)
$ 1,505,778 $ 87,226 $ 30,456 $ 194 $ 138,212 $ $ 944 $ 1,762,810 $ 65,406 $ 1,828,216
單位:新台幣仟元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

董事長:陳介仁經理人:陳連聰會計主管:簡世昌
27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 原名: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

合併現金流量表

民國 112 年及 111 1 日至 12 31

合併現金流量表
民國112年及1111日至1231
合併現金流量表
民國112年及1111日至1231
單位:新台幣仟元
112 111
AAAA
A10000
A20010
A20100
A20200
A20300
A20400
A20900
A21200
A21300
A22300
A22500
A23100
A29900
A30000
A31125
A31130
A31150
A31160
A31180
A31190
A31200
A31230
A31240
A32125
A32130
A32140
A32150
A32160
A32180
A32190
A32200
A32230
A33000
A33100
A33200
A33300
A33500
AAAA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攤銷費用
預期信用減損利益數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
之淨(利益)損失
財務成本
利息收入
股利收入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利益之份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處分投資利益
租賃修改利益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合約資產
應收票據
應收帳款
應收帳款-關係人
其他應收款
其他應收款-關係人
存 貨
預付款項
其他流動資產
合約負債
應付票據
應付票據-關係人
應付帳款
應付帳款-關係人
其他應付款
其他應付款-關係人
負債準備
其他流動負債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收取之利息
收取之股利
支付之利息
支付之所得稅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154,307
90,509
2,294
(39)
(76,939)
22,659
(3,489)
(1,281)
(437)
84

(105)
24,333
220
11,200
(2,686)
(2,449)
(37,755)
(4,894)
1,799
5,539
35
7,244
253
4,853
(20,161)
23,707
(17,813)
941
59
$ 56,259
51,831
2,295
259
8,040
11,077
(1,237)
(622)
(1)
307
(250)
(12)
(39,233)
5,946
(37,712)
167,374
(1,922)
(5,218)
(131,374)
(25,246)
(27,369)
6,006
(471)
104
60,500
(83,470)
563
(75,843)
(1,539)
(293)
181,988
3,536
1,281
(22,333)
(13,784)
(61,251)
1,294
622
(10,485)
(3,195)
150,688 (73,015)

( 接次頁 )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 原名: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

合併現金流量表 ( )

民國 112 年及 111 1 1 日至 12 31

民國112年及11111 1231
單位:新台幣仟元
112 111
BBBB
B00010
B00100
B00040
B00050
B02200
B02300
B02700
B02800
B03800
B04500
B06700
B07100
BBBB
CCCC
C00100
C00200
C01600
C01700
C03000
C04020
C04500
C05800
CCCC
DDDD
EEEE
E00100
E00200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金融資產
取得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取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處分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取得子公司
處分子公司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存出保證金減少
取得無形資產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預付設備款增加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
短期借款減少
舉借長期借款
償還長期借款
存入保證金增加
租賃負債本金償還
發放現金股利
非控制權益變動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
匯率變動對現金之影響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
期初現金餘額
期末現金餘額
$ (951)
(24,270)
(145,952)
198,721


(166,966)
221
10,414


(77,544)
$ (13,300)
(57,273)
(36,367)

15,603
(1,146)
(33,327)
45
27,943
(1,767)
2,209
(443,118)
(206,327) (540,498)
436,666
(506,035)
156,925
(62,158)
499
(11,128)
(36,371)
(2,769)
90,931

583,783
(217,219)
829
(8,180)
(27,193)
1,459
(24,371) 424,410
221
(80,010)
450,322
(188,882)
639,204
$ 370,312 $ 450,322

( 後附之附註係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 )

董事長:陳介仁經理人:陳連聰會計主管:簡世昌
附錄三

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董事會造具本公司民國一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以及盈餘分配議
案,其中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及合併財務報表,業經董事會委任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周銀來、賴家裕會計
師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含合併報表)及
盈餘分配議案經本審計委員會查核,認為尚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二一九條之
規定,備具報告。敬請  鑒察。

此致

本公司一一三年股東常會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陳朝來
一
中 華 民 國 一  三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附錄四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 O 年度現金增資計畫變更 承銷商評估意見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 112 8 8

1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樂事公司」或「該公司」 ) 經中華民 國 ( 以下同 ) 112 8 8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 110 年度現金增資計畫,本公司 為原主辦承銷商,爰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九條及,出具本承 銷商之評估意見如下:

壹、承銷商評估意見摘要
一、
本次募集資金計畫變更之必要性與合理性
樂事公司110 年度現金增資募集504,000 千元,原計畫(廣山案及
安順寮案,合計22.6M)因地方士坤、地方民眾協調問題,最終導致案
場計畫擱淺,經台南市政府協調同意取消安順寮案(南市水綜字第
1120570620 號)及廣山案興建案(南市水綜字第1120570620 號),
因此該公司另尋其他相同性質太陽能電廠以代替原計畫(廣山案及安順
寮案),以維持原計畫目標有其必要性,該公司先後變更計畫加計本次
變更計畫後,尋得替代電廠為花蓮學校案18MW、官田鋼案6.7MW、休
息站案4.57MW,合計達29.27MW,尚能替代原計畫項目電廠建置容
量,故該公司計畫變更尚屬合理。
該公司先後計畫變更分別於110 年10 月13 日董事會(增加投資森
欣100,000 千元用於花蓮學校、廣山案及安順寮案增資款支應降為
404,000 千元)、111 年4 月22 日董事會(增加投資森欣70,000 千元用
於花蓮學校案、原計畫廣山案及安順寮案增資款支應降為334,000 千
元)、111 年7 月1 日董事會決議(取消安順寮電廠140,000 千元,將
其變更為投資森欣用於官田鋼電廠案),加計本次112 年8 月8 日董事
會決議通過將剩餘募集資金194,000 千元(原計畫-廣山案項目)變更
為增加轉投資森欣144,000 千元(用於休息站電廠案4.57MW)及樂事償
還銀行借款50,000 千元,故原計畫(即廣山案及安順寮案)504,000 千
元經歷數次計畫變更後,已先後全數變更為轉投資森欣(用於花蓮學校
電廠案、官田鋼電廠案、休息站電廠案)及償還銀行借款,變更累積達
總募集資金100%(已逾20%)。
  • (一) 轉投資森欣
由於樂事集團現階段經營策略欲藉由增加建置電廠以獲取更
多穩定之售電收入,提升公司價值,雖原計畫(廣山案及安順寮
2
案)因地方民眾協調問題,最終導致案場計畫擱淺而被迫取消,
惟在資金調度允許的情況下,該公司另尋其他相同性質電廠以
代替原計畫,本次112 年8 月8 日董事會決議計畫變更,整體
計畫項目為轉投資森欣「花蓮學校電廠案18MW、官田鋼屋頂型
電廠6.7MW、休息站電廠4.57MW」及償還銀行借款,各預計效
益如下:

1. 轉投資森欣(花蓮學校電廠案、官田鋼電廠案、休息站電廠案)

該公司本次董事會計畫變更後,其中轉投資子公司森欣建置
電廠之預估總效益,因裝置容量29.27W,故112 年~118 年可認
列之營業額分別增加為127,632 千元、126,356 千元、146,300
千元、144,943 千元、143,600 千元、142,269 千元及140,950 千
元,稅後淨利分別增加為21,506 千元、21,611 千元、25,420 千
元、25,201 千元、25355 千元、25,520 千元及25,692 千元,故
變更計畫後,預計較原計畫可進一步為樂事集團帶來擴充營運規
模及增加股東權益報酬的效益,因此計畫變更之投資決策尚具必
要性及合理性。
  • (二) 償還銀行借款
由於政府推行2025 再生能源政策,推升國內太陽能電廠、
風力發電、儲能站等需求,樂事集團亦持續尋找可建置之太陽
能電廠,擴充集團營運規模及增加股東權益報酬的效益,為因
應未來營運成長所增加之資金需求,將募集資金取代向銀行融
資,除有助於降低對銀行之依存度、增進長期資金穩定度、強
化資金靈活調度 能力及強化公司財務結構,依預計償還銀行借
款金額50,000 千元及利率2.15%,預計112 年度可節省358 千
元,往後每年度可節省1,075 千元,計畫變更尚具必要性及合
理性。

綜上所述,該公司歷經數次計畫變更及本次計畫變更後,雖 取消廣山案及安順寮案 ( 合計 22.6MW) 影響預計發電容量,惟樂 事公司以另尋其他案場作為原計畫項目替代方案,將其資金變 更用於轉投資 100% 子公司森欣建置電廠案 ( 29.27MW) 已足以

3

彌補原計畫項目廣山案及安順寮案合計裝置容量 22.6MW ,以 利維持原計畫投資目的不變,另為因應未來營運規模成長而償 還銀行借款,使該公司資金調度更為靈活,降低短期資金運用 風險,故計畫變更之投資決策尚具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本次募集資金計畫變更後預計效益與進度達成之可行性
該公司112 年8 月8 日董事會決議後,本次募集資金計畫變更為
轉投資森欣之興建電廠及償還銀行借款。茲就變更前後之資金運用計
畫整理如下:

1. 轉投資森欣之興建電廠

1. 轉投資森欣之興建電廠 1. 轉投資森欣之興建電廠 1. 轉投資森欣之興建電廠 1. 轉投資森欣之興建電廠 1. 轉投資森欣之興建電廠 1. 轉投資森欣之興建電廠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專案建置
總成本
增資款
支應
自有資金
支應
銀行融資
支應
原計畫
廣山案及安順寮案(22.6MW)
1,040,740
504,000

536,740
前各次+
次變更後
轉投資森欣(花蓮學校案、官田鋼
案、休息站電廠,合計29.27MW)
1,328,946
454,000

874,946
項目 專案建置
總成本
增資款
支應
自有資金
支應
銀行融資
支應
原計畫 廣山案及安順寮案(22.6MW) 1,040,740
504,000

536,740
前各次+
次變更後
轉投資森欣(花蓮學校案、官田鋼
案、休息站電廠,合計29.27MW)
1,328,946
454,000

874,946
資料來源:樂事公司提供
前各次變更加計本次計畫變更後,原計畫項目504,000 千元自建
電廠(廣山案及安順寮案),變更為轉投資100%子公司森欣用於自建電
廠(花蓮學校案+官田鋼案+休息站電廠),共計增資款投入454,000 千
元,因該電廠皆屬屋頂型電廠,工程發包進度控管較容易,截至112
年7 月底止花蓮學校案已完工開始售電、官田鋼案已完工2 棟屋頂電
廠(共6 棟)、休息站電廠案預計於112 年下半年~113 年陸續完工,故
可於112 年第三季執行注資子公司森欣即可投入工程。整體而言,計
畫變更後之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進度具可行性,尚屬合理。

2. 償還銀行借款

貸款
銀行
利率
(%)
原始契
約期間
契約期間 原貸款用
貸款金額 112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113年度
償還金額 減少利息 償還金額 減少利息
高雄
銀行
2.15%
同右
111.09.12~
112.09.11


短期營運
週轉金
210,000
50,000

358


1,075
資料來源:樂事公司提供
本次計畫變更項目新增償還銀行借款50,000 千元,本次112 年8
月8 日董事會計畫變更後預計償還之銀行借款項目並無還款限制,故
4
即可於112 年第三季償還,因此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進度具可行性,
尚屬合理。

貳、 募集資金計畫變更評估內容

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九條第六項,本承銷
商之評估意見如下:
一、變更理由的合理性並比較與原出具評估報告時所考慮因素之差異,及

析是否純屬事後客觀環境變動所致

  • (一) 變更前計畫內容

  • 1.本次計畫所需資金總額 : 新台幣1,040,740 千元。 2.資金來源

  • (1) 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40,000 千股,每股面額 10 元,每股以新台 幣 12.60 元發行,募集資金新台幣 504,000 千元。

  • (2) 銀行借款 536,740 千元。

3.計畫項目及預計資金運用進度

單位:新台幣千元
單位:新台幣千元 單位:新台幣千元 單位:新台幣千元 單位:新台幣千元 單位:新台幣千元
計畫項目

110 年度 111 年度
第四季 第一季 第二季 第三季 第四季
自建電廠 111 年第三季 1,040,740
260,185
308,148
367,667
104,074
合計 1,040,740
260,185
308,148
367,667
104,074
資料來源:樂事公司提供。

4.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本次現金增資計畫主要投資「安順寮滯洪池等滯洪池周邊陸域
環境太陽能發電系統計畫」及「廣山滯洪池等周邊環境(陸域及水
域)太陽能發電系統計畫」兩處之自建太陽能電廠,預計可建置分
別約18.1MW 及4.5MW 之太陽能案場,其自建容量合計約22.6MW,
於110 年9 月開始施工、111 年8 月併聯試運轉及掛錶、112 年起
5
正式躉售,預估每KW 裝置容量可生產1,323 度,另估算太陽能電
池每年發電效率會逐年減少1.00%相對穩健,太陽能電池使用至
20 年期間內時,每KW 年可發電1,093~1323 度,以本次投資案預
估每年發電總度數(或銷售總電度)為24,729 千度~29,933 千度,
依目前台電再生能源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之太陽光電躉購費率
(地面型)為4.0126 元/度,預計總投入1,040,740 千元,自投資
−
電廠整體營運可產生現金淨流入(稅後淨利+折舊償還銀行借款)
合計為965,703 千元,預估資金回收年限約12.51 年,並依計畫
經營二十年後之投資報酬率為6.33%。
(二)變更後計畫內容
  • 1.本次計畫所需資金總額:新台幣504,000 千元。 2.資金來源:

  • (1)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400,000 千股,每股面額10 元,每股新 台幣12.60 元發行,募集資金新台幣504,000 千元。

  • (2)自有資金0 千元。

  • (3)銀行額度0 千元。

3.計畫項目及預計資金運用進度

單位:新台幣千元 單位:新台幣千元 單位:新台幣千元 單位:新台幣千元 單位:新台幣千元 單位:新台幣千元
計畫項目

110年度
第四季
111 年度 111 年度 112 年度
第二季 第三季 第一季 第二季 第三季 第四季
轉投資子公
司森欣
112年第三季 454,000 100,000
(1)

70,000
(2)

140,000
(3)

144,000
償還銀行借
112年第三季 50,000 50,000
合計 504,000 100,000
70,000
140,000
194,000

資料來源:樂事公司提供。 註 1 110 10 13 日董事會變更計劃。 註 2 111 4 22 日董事會變更計劃 註 3 111 7 1 日董事會變更計劃

4.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 (1)轉投資子公司森欣
6

前各次計畫變更加計本次募資計畫變更後,轉投資子公司森欣 共計 454,000 千元用於花蓮學校電廠、官田鋼電廠及休息站電廠之 工程資金,裝置容量合計 29.27MW ,由子公司森欣自建電廠 1,328,946 千元,其中花蓮學校電廠已興建完成、官田鋼電廠已完 工二棟屋頂,尚餘四棟屋頂預計興建完成後,於 112 下半年正式 發電經營,整體電廠經營至 131 年期滿終止,休息站電廠預計 113 年興建完工後,可於 114 年正式發電經營,整體電廠經營至 133 年 期滿終止,三案合計正式經營期間內營業活動產生現金流量淨流 入 ( 稅後淨利 + 折舊償還銀行借款 ) 合計為 521,500 千元,在不考 慮時間價值之情況下,興建完成後開始售電估算預計投資回收年 限約為 11.56 年,計畫投資報酬率為 6.94%

(2)償還銀行借款

本次募資計畫變更償還銀行借款 50,000 千元,主係考量因應 未來營運成長所增加之資金需求,將募集資金取代向銀行融資,除 有助於降低對銀行之依存度、增進長期資金穩定度、強化資金靈活 調度 能力及強化公司財務結構,依預計償還銀行借款金額 50,000 千元及利率 2.15% ,預計 112 年度可節省 358 千元,往後每年度可 節省 1,075 千元,故其效益具合理性。

(三)變更理由之合理性

該公司歷經前各次次計畫變更及本次計畫變更後,原計畫項目 雖地方民眾協調問題,最終導致案場計畫擱淺而被迫取消,惟該公 司以另尋其他案場作為原計畫項目替代方案,先後變更計畫將募集 資金將 50,000 千元償還銀行借款用以改善財務結構、節省利息, 454,000 千元用於轉投資 100% 子公司森欣建置電廠案 ( 花蓮學校 18MW 、官田鋼屋頂型電廠 6.7MW 、休息站電廠 4.57MW) ,其變更 後新增裝置容量 ( 18MW+6.7MW+4.57MW=29.27MW) 已足以彌 補原計畫項目廣山案及安順寮案合計裝置容量 22.6MW ,與原計畫 投資目的均為自建太陽能電廠,差異僅為原由母公司自建太陽能電 廠改由 100% 子公司森欣自建,皆為透過自建太陽能電廠擴充集團 營運規模及增加股東權益報酬的效益,使該公司資金調度更為靈活,

7
降低短期資金運用風險,故計畫變更之投資決策尚具必要性及合理
性。

經本承銷商評估,樂事公司本次計畫變更後將募集資金 504,000 千元用於 50,000 千元償還銀行借款及 454,000 千元用於轉 投資子公司森欣自建太陽能電廠 ( 休息站電廠案 ) ,與原計畫自建電 廠案無異,該公司本次計畫變更後,轉投資 100% 子公司森欣用以 建置花蓮學校電廠案 (18MW) 、官田鋼電廠案 (6.7MW) 及休息站電廠 案 (4.57MW) ,其中花蓮學校案及官田鋼電廠案預計於 112 年完工並 正式售電,休息站電廠案預計於 113 年完工、 114 年正式售電,三 案合計裝置容 29.27MW ,優於原計劃裝置容量 22.6MW ,計畫投資 報酬率由 6.33% 提高至 6.94%

另償還銀行借款50,000 千元,主係考量因應未來營運成長所
增加之資金需求,將募集資金取代向銀行融資,除有助於降低對
銀行之依存度、增進長期資金穩定度、強化資金靈活調度 能力及
強化公司財務結構,依預計償還銀行借款金額50,000 千元及利率
2.15%,預計112 年度可節省358 千元,往後每年度可節省1,075
千元。

整體而言,變更計畫後因總裝置容量增加為 29.27MW 及償還 銀行借款,進一步為樂事集團帶來擴充營運規模及增加股東權益報 酬的效益、改善財務狀況及節省利息,且較原計畫增加資金運用靈 活度,因此計畫變更之投資決策尚具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變更後計畫之可行性及預計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之合理性
  • (一)計畫可行性及預計進度之合理性

  • 1.轉投資森欣

樂事公司董事會於112 年8 月8 日決議變更本次計畫,除花蓮
學校案、官田鋼案於前各次變更計畫業已執行完畢並投入電廠建
置,已具可行性外,建置休息站電廠(4.57MW),此項已取得台南
市經發局、能源局同意備案(能技字第11200133090 號)及台電
審查意見書,其變更計劃後之休息站電廠投資計劃總額217,104
8
千元,其資金來源為本次募集資金144,000 千元及銀行額度
73,104 千元支應,其中銀行借款額度僅佔33.67%,低於該行業建
置電廠可貸最高融資成數八成,故該計畫項目具可行性。整體計
畫項目建置總成本總計1,328,946 千元,本次募集現金增資募集
資金454,000 千元全部投入興建電廠,銀行融資為874,946 千
元,變更後投資計畫融資比率維持不變仍為65.84%低於銀行太陽
能電廠貸款成數上限八成,其銀行貸款比例尚屬合理。綜上,本
次現金增資案計畫變更後,由子公司森欣自建太陽能電廠,其計
劃花蓮學校案已於111 年陸續建置完成並112 年全面開始售電,
官田鋼案截至112 年6 月止已完工2 棟屋頂電廠(剩餘4 棟預計
112 年8 月完工),預計下半年可完工售電。本次變更計畫項目之
休息站電廠案於112 下半年可陸續投入工程,預計於113 年完
工、114 年正式售電,故112 年第三季執行注資子公司森欣即可投
入於工程。整體而言,計畫變更後之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進度尚
屬合理。
2.償還銀行借款
樂事公司董事會於112 年8 月8 日決議變更本次計畫其中
50,000 千元用於償還銀行借款,主係著眼於強化公司財務結構及
節省利息,依預計償還銀行借款金額50,000 千元及利率2.15%,
預計112 年度可節省358 千元,往後每年度可節省1,075 千元,
由於預計償還銀行借款項目並無還款限制,故可於112 年8 月償
還,因此其計畫變更後之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進度尚屬合理。
綜上所述,該集團本次計畫變更為償還銀行借款及轉投資森
欣(建置休息站電廠案),皆可於變更後當月執行計畫,故資金運
用計畫及預計進度尚屬合理。

(二)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之合理性

1.轉投資子公司森欣

該公司經前各次變更計畫及本次變更計畫後,原計畫(廣山案 及安順寮案)募集資金 504,000 千元已變更為 454,000 千元用於轉 投資子公司森欣用於建置花蓮學校電廠案、官田鋼電廠案、休息站

9

電廠案,預計可建置容量合計共 29.27MW ,依目前太陽能光電廠 每 MW 裝置容量成本約 42,000~47,500 千元,本案預估工程總成 本為 1,328,946 千元 ( 花蓮學校案 46,000 千元 ×18MW+ 官田鋼案 42,000 千元 ×6.7MW+ 休息站案 47,500×4.57MW) ,自備投資款為 454,000 千元,銀行借款佔工程款六成六為金額 874,946 千元,其 借款採 15 年償還本金利息,各案場工程完工驗收及向台電取得併 線同意函後即可正式發電認列收入。

以下茲針對本次變更後整體計畫項目電廠案作資本預算分
析,為簡化資本預算分析,假設本計劃電廠(休息站電廠案)於
114 年元月正式發電經營,茲就該森欣增設電廠投資案預計前八
年投資概況說明如下:

森欣增設電廠案 112 ~118 年預計投資利益

單位 : 新臺幣千元

項目 112年度 113年度 114
115
116年度 117年度 118年度
營收收入 127,632
126,356
146,300 144,943 143,600 142,269 140,950
營業成本 67,818
67,696

80,280

80,151

80,022

79,896

79,771
營業毛利 59,814
58,660

66,020

64,792

63,577

62,372

61,179
毛利率 46.86%
46.42%
45.13% 44.70% 44.27% 43.84% 43.40%
營業費用 15,025
14,974

17,055

17,453

17,395

17,338

17,281
營業利益 44,789
43,686

48,966

47,340

46,181

45,035

43,899
營業外收支 (17,907) (16,672) (17,191) (15,840) (14,488) (13,136) (11,784)
稅前淨利(A) 26,882
27,014

31,775

31,500

31,694

31,899

32,115
稅後淨利
(B=A×(1-20%))
21,506
21,611

25,420

25,201

25,355

25,520

25,692
淨利率 16.85%
17.10%
17.37% 17.39% 17.66% 17.94% 18.23%
資料來源:樂事公司提供
A.營業收入之合理性

本次計畫變更項目共三項電廠案,花蓮學校電廠案已於 111 第 四季完工售電、官田鋼電廠案預計於 112 年第三季完工售電、休息 站電廠案預計 114 年初正式躉售,預計每 KW 裝置容量可生產約 1,168 / 年,估算太陽能電池每年發電效率會逐年減少 0.50% ,太 陽能電池使用至 20 年時,每 KW 年可發電 1,062 (1,168×(1-0.50%)19 ) 度,以本次投資案 112 ~118 年發電總度數 27,455 千度至 31,081 千度,依目前台電再生能源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之太陽光電躉購 費率 ( 地面型 ) 3.9727 / 度,推估 112 ~118 年可認列之營業額

10

分別為 127,632 千元、 126,356 千元、 146,300 千元、 144,943 千元、 143,600 千元、 142,269 千元及 140,950 千元,應屬合理。 整體電廠 112 ~118 年產量及銷貨收入

整體電廠112 ~118 年產量及銷貨收入 整體電廠112 ~118 年產量及銷貨收入 整體電廠112 ~118 年產量及銷貨收入 整體電廠112 ~118 年產量及銷貨收入 整體電廠112 ~118 年產量及銷貨收入 整體電廠112 ~118 年產量及銷貨收入 整體電廠112 ~118 年產量及銷貨收入 整體電廠112 ~118 年產量及銷貨收入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KW 年度發電度數()
2,310.00 2,286.90 3,432.03 3,403.55 3,375.33 3,347.35 3,319.63
每年發電總度數(千度) 27,455
27,180

32,247

31,951

31,658

31,368

31,081
銷貨收入淨額(千元) 127,632 126,356 146,300 144,943 143,600 142,269 140,950
資料來源:樂事公司提供

B.營業成本及營業毛利之合理性

該太陽能電廠經營成本為每年攤提折舊費用及租金成本 ( 依各場域 發電收入 8%~10% 收取 ) ,無須再投入其他製造成本,故電廠全部興建 完成後,預估 112~113 年度每年攤提折舊皆為 55,592 千元, 114 年起往 後每年攤提折舊皆為 66,447 千元,及租金成本為 12,226 千元 ~13,832 千 元,營業成本為 67,818 千元 ~80,280 千元,預計營業毛利率約 43.40%~46.86% ,其營業成本與營業毛利推估尚屬合理。

C.營業費用、營業利益之合理性
營業費用方面,建造太陽能電廠營費用包含維護保養費率
4%~5%、保險費用率0.2%~0.4%及管理費包含部分固定支出2,500
千元及發電收入3%~8%等,推估112~118 年度合計每年營運費用、
保險費用及其他費用約分別為15,025 千元、14,974 千元、17,055
千元、17,453 千元、17,395 千元、17,338 千元及17,281 千元,
其樂事自建電廠營業費用率尚屬合理。其推估112 年~118 年之營
業利益分別為44,789 千元、43,686 千元、48,966 千元、47,340
千元、46,181 千元、45,035 千元及43,899 千元,應尚屬合理。
D. 營業外收支-利息支出
森欣自建休息站電廠投資工程總成本為1,328,946 千元,其
中本次現金增資支應454,000 千元資金約占建廠成本65.84%,剩
餘34.16%工程款以銀行借款支應874,946 千元,其銀行借款採
15 年償還本金利息,預計利率約2.40%,以目前本集團目前冾詢
銀行之太陽能電廠扺押借款利率為2.17~2.38%而言相對穩健,經
設算該投資案112 年~118 年銀行貸款利息費用為17,907 千元、
11
16,672 千元、17,191 千元、15,840 千元、14,488、13,136 及
11,784 千元,應屬合理。

整體電廠案 112 ~118 年銀行貸款利息費用

整體電廠案112 ~118 年銀行貸款利息費用 整體電廠案112 ~118 年銀行貸款利息費用 整體電廠案112 ~118 年銀行貸款利息費用 整體電廠案112 ~118 年銀行貸款利息費用 整體電廠案112 ~118 年銀行貸款利息費用 整體電廠案112 ~118 年銀行貸款利息費用 整體電廠案112 ~118 年銀行貸款利息費用 整體電廠案112 ~118 年銀行貸款利息費用 整體電廠案112 ~118 年銀行貸款利息費用
單位:新臺幣千元
貸款期次 1 2 3 4 5 6 7
裝置容量
29.27MW
期初借款餘額 801,842 748,386 768,034 709,704 651,375 593,045 534,716
償還本金 53,456 53,456 58,330 58,330 58,330 58,330 58,330
期末借款餘額 748,386 694,930 709,704 651,375 593,045 534,716 476,386

年度平均借款
775,115 721,659 738,870 680,541 622,211 563,882 505,552
利息費用
(1.9%~2.4)
17,907 16,672 17,191 15,840 14,488 13,136 11,784

資料來源 : 樂事公司提供

E.稅前淨利及稅後淨利之合理性
經上述假設基礎下,預計112 年~118 年之稅前淨利分別為
26,882 千元、27,014 千元、31,775 千元、31,500 千元、31,694
千元、31,899 千元及32,115 千元,以目前營利事業所得稅率
20%,其稅後淨利21,506 千元、21,611 千元、25,420 千元、
25,201 千元、25,355 千元、25,520 千元及25,692 千元,淨利率
約為16.85%~18.23%,應尚屬合理。
F.資金回收年限及投資報酬率之合理性
本次變更計畫後,整體計畫項目轉投資子公司森欣自建電廠
(花蓮學校電廠案、官田鋼電廠案、休息站電廠案)合計自有資金
投入454,000 千元,預計分別於112 年~114 年正式發電經營,整
體電廠分別於經營至131 年期及133 年期滿終止,正式經營期間
−
內營業活動產生現金流量淨流入(稅後淨利+折舊償還銀行借款)
合計為521,500 千元,在不考慮時間價值之情況下,興建完成後
開始售電估算預計投資回收年限約為11.56 年。另依該計畫投資
報酬率為6.94%,經評估其效益應屬合理。
12

整體電廠 111 ~132 年營運期間現金流量

單位 : 新臺幣千元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稅後淨利
(A)
折舊
(B)
自有資金
投入(C)
償還
貸款本金(D)
現金流量
(A+B+C+D)
111 年度 0
0

(310,000)
(310,000) (310,000)
112 年度 21,505
55,592

(53,456) 23,641
113 年度 21,610
55,592

(144,000)
(53,456) (120,254)
114 年度 25,419
66,447

(58,330) 33,536
115 年度 25,200
66,447

(58,330) 33,317
116 年度 25,354
66,447

(58,330) 33,471
117 年度 25,519
66,447

(58,330) 33,636
118 年度 25,691
66,447

(58,330) 33,808
119 年度 25,873
66,447

(58,330) 33,990
120 年度 26,063
66,447

(58,330) 34,180
121 年度 26,263
66,447

(58,330) 34,380
122 年度 26,470
66,447

(58,330) 34,587
123 年度 26,686
66,447

(58,330) 34,803
124 年度 26,910
66,447

(58,330) 35,027
125 年度 27,507
66,447

(58,330) 35,624
126 年度 27,747
66,447

(58,332) 35,862
127 年度 27,501
66,447

(4,874) 89,074
128 年度 26,771
66,447

(4,868) 88,350
129 年度 26,047
66,447

92,494
130 年度 25,237
66,447

91,684
131 年度 24,436
66,449

90,885
132 年度 3,879
10,855

14,734
133 年度 3,812
10,859

14,671
合計 521,500
1,328,946

(454,000)
(874,946) 521,500

2.償還銀行效益

貸款
銀行
利率
(%)
原始契
約期間
契約期間 原貸款用
貸款金額 112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113年度
償還金額 減少利息 償還金額 減少利息
高雄
銀行
2.15%
同右
111.09.12~
112.09.11


短期營運
週轉金
210,000
50,000

358


1,075
資料來源:樂事公司提供
本次計畫變更項目新增償還銀行借款50,000 千元,該項銀行借款
項目並無還款限制,故即可於112 年第三季償還,預計112 年度可節
省358 千元,往後每年度可節省1,075 千元,經評估其效益尚屬合
理。
13
  • 三、申請變更前已按原預定計畫投入資金,且該計畫項目未列於變更後計 畫項目時,其資金收回之可能性、預計損益及處理方式
樂事公司並無申請變更前已按原預定計畫投入資金,且該計畫項
目未列於變更後計畫項目之情事,本次現金增資案於110 年9 月1 日
募集完成,原募資計畫以募集資金504,000 千元用以自建電廠(廣山案
及安順寮案),惟廣山案及安順寮案因與當地民眾協調會議未果而取消
建置計畫,並經前各次及本次計畫變更以其它電廠作為替代方案,該
公司原計畫廣山案及安順寮案皆於董事會決議各次變更前尚未投入任
何資金,故無此情事。
  • 四、申請變更前未按原預定計畫投入資金者,其未支用資金之運用情形及 其合理性
樂事公司本次計畫變更前原預定計畫項目廣山案因地方仕紳及民
眾協調會議不順利而導致該電廠計畫擱淺,原計畫項目(含前各次計畫
變更前)尚未投入計畫執行之增資股款,皆存放於銀行,未移用他途或
有質押之情事,俟後依各次董事會計劃變更後動用現金增資款,故未
支用資金之運用情形尚屬合理。
  • 五、屬個別計畫項目所需資金調整,致募集資金計畫總額增加者,其資金 籌措方式;或致募集資金計畫總額減少者,其未支用資金之運用情形 及其合理性
原計畫所需資金總額為1,040,740 千元,其資金來源為現金增資
504,000 千元及銀行借款536,740 千元,變更後計畫為償還銀行借款
50,000 千元及轉投資森欣店建置電廠所需資金總額1,328,946 千元,
其資金來源變更為本次募集資金504,000 千元及銀行額度874,946 千
元。變更後投資計畫後之融資比率為65.84%低於銀行太陽能電廠貸款
成數上限8 成或同業貸款成數7 成,其銀行貸款比例尚屬合理,故尚
足以支應計畫項目,尚無資金不足情形。
六、本次變更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本次募集資金計畫變更為轉投資子公司森欣454,000 千元自建電
廠案及償還銀行借款50,000 千元。除了償還銀行借款可強化公司財務
14
結構及節省利息外,轉投資子公司森欣建置電廠(花蓮學校電廠案、官
田鋼電廠案、休息站電廠案),前次各次變更計畫項目花蓮學校案業已
完工售電,官田鋼案已完工2 棟屋頂,其餘4 棟預計112 年第三季正
式售電,休息站電廠於114 年初正式售電,本項變更計畫後,三案合
計裝置容29.27MW,優於原計劃裝置容量22.6MW,計畫投資報酬率由
6.33%提高至6.94%,可為樂事集團進一步擴充營運規模並提升股東權
益報酬,對股東權益具有正面效益,應屬合理。
經本承銷商評估,樂事公司變更計畫為償還銀行借款及轉投資森
欣建置電廠,可為樂事集團強化財務結構、節省利息,並帶來擴充營
運規模及增加股東權益報酬的效益,而轉投資森欣建置電廠與原計畫
投資太陽能電廠比較,本質上透過建置太陽能電廠賺取售電收入之最
終目的並無改變,因考量太陽能電廠動工時間及資金調度因素,故將
募集資金做更有效的運用,整體變更計畫應屬合理,且經核算募集資
金總額,符合變更計畫後之資金需求及時程,其資金運用計畫及預定
運用進度應屬合理。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林寬成

中華民國 112 8 8

15

附錄五

樂事綠能科股份有限公司

113 年股東常會

補選兩席董事候選人名單



類別
被提名人姓名 學歷 經歷 現職 所代表之
政府或法
人名稱
持有
股數
1 董事
陳協加
高中 樂事綠能科技
(股)公司董事
鳳勝實業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0
2 董事
魏福全
中興大學企
管研究所
夏都國際開發
(股)獨立董事
0

附錄六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附錄六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定名為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 本公司之業務範圍如下:
001 CB01010 機械設備製造業
002 CB01020 事務機器製造業
003 CB01030 污染防治設備製造業
004 CB01990 其他機械製造業
005 CC01010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006 CC01020 電線及電纜製造業
007 CC01030 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
008 CC01040 照明設備製造業
009 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010 CC01090 電池製造業
011 CC01990 其他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
012 CD01030 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013 CD01040 機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014 CD01050 自行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015 CD01990 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
016 CE01010 一般儀器製造業
017 CE01021 度量衡器製造業
018 CE01030 光學儀器製造業
019 CQ01010 模具製造業
020 CZ99990 未分類其他工業製品製造業
021 D101040 非屬公用之發電業
022 D101050 汽電共生業
023 D101060 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
024 D401010 疏濬業
025 E501011 自來水管承裝商
026 E502010 燃料導管安裝工程業
027 E599010 配管工程業
028 E601010 電器承裝業
029 E601020 電器安裝業
030 E603010 電纜安裝工程業
031 E603040 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
032 E603050 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033 E603090 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
034 E604010 機械安裝業
035 E605010 電腦設備安裝業
036 E606010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
037 EZ05010 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
038 EZ09010 靜電防護及消除工程業
039 EZ99990 其他工程業
040 F108040 化粧品批發業
041 F114010 汽車批發業
042 F114020 機車批發業
043 F114030 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
044 F114040 自行車及其零件批發業
045 F117010 消防安全設備批發業
046 F118010 資訊軟體批發業
047 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048 F120010 耐火材料批發業
049 F213010 電器零售業
050 F21303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
051 F213040 精密儀器零售業
052 F213060 電信器材零售業
053 F213080 機械器具零售業
054 F213100 污染防治設備零售業
055 F213110 電池零售業
056 F213990 其他機械器具零售業
057 F214010 汽車零售業
058 F214020 機車零售業
059 F214030 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
060 F214040 自行車及其零件零售業
061 F217010 消防安全設備零售業
062 F218010 資訊軟體零售業
063 F219010 電子材料零售業
064 F220010 耐火材料零售業
065 F399990 其他綜合零售業
066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067 H701010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068 H701020 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
069 H701040 特定專業區開發業
070 H701050 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
071 H701060 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
072 H701080 都市更新重建業
073 H701090 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業
074 HZ02020 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之評價或拍賣業務
075 HZ99990 其他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076 I102010 投資顧問業
077 I103060 管理顧問業
078 I199990 其他顧問服務業
079 IF04010 非破壞檢測業
080 IG03010 能源技術服務業
081 IZ99990 其他工商服務業
082 J101050 環境檢測服務業
083 JA01010 汽車修理業
084 JA02010 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業
085 JA02990 其他修理業
086 JD01010 工商徵信服務業
087 JZ99080 美容美髮服務業
088 JZ99110 瘦身美容業
089 JZ99990 未分類其他服務業
090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三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 第四條 本公司得視業務上之必要對外轉投資,且得經董事會決議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 其投資總額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有關轉投資額度之限制。

  • 第二章 股 份

  • 第五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陸拾億元,分為陸億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正,分次發 行,發行有關事宜由董事會議定之。

  • 第六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於呈准登記後,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依法簽 證後發行之。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第七條 本公司股務之處理,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 第八條 本公司停止股票過戶期間為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 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

  • 第三章 股 東 會

第九條 本公司股東會分下列兩種:

  1. 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由董事會召集,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 內召開。

  2. 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依公司法規定召集之。

  3. 本公司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4. 第十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並依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有關法令辦理。

  5. 第十一條 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親自或代理出席,出席股東 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6. 第十二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之情事者無表決權。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相關規定及應遵行 事項,悉依公司法及證券主管機關法令規章辦理之。

第四章 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 第十三條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十一人,其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 次五分之一,董事之選任均採候選人提名制,有關提名制度之相關規定均依公司 法第192 條之1 規定辦理,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主管 機關相關規定辦理;由股東會就董事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任期為三 年,連選得連任。全體董事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不得少於主管機關依法規定之 成數。
本公司依證劵交易法第14 條之4 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並由審計委員會負責執行
公司法、證劵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監察人之職權並遵循相關法令及公司規章。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四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含)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互推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
  • 第十四條之一本公司董事會議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證券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通知各董事, 但遇有緊急事項時,得隨時召集,董事會之召集得以書面、電子郵件(E-mail)或 傳真方式為之。
第十五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各種規程之審定。
二、業務方針之決定。
三、預算決算之審查。
  • 四、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擬定。

  • 五、業務之監督。

  • 六、分支機構之設置裁撤或變更之決定。

  • 七、重要財產及不動產購置與處分之核定。 八、經理人任免之決定。

  • 九、其他依照法令及股東會所賦與之職權。

第十六條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方式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董事因事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但代理人以受一
人之委託為限。
  • 董事會議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前項董事 會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第十七條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董事過半數以上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公 司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十七條之一 本公司得為董事、經理人、會計主管及財務主管購買責任保險。

  • 第十七條之二 本公司董事長、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 值,並參酌同業通常之水準議定之。

第五章經理人
  • 第十八條 本公司得設執行長一人,事業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 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 第六章 會 計

第十九條本公司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年度終了,辦理總決算。
第廿條董事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編造各項表冊,依法定
程序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 第廿一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由薪酬委員會提出建 議 後送董事會決議,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以股票或現 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或控制公司員工,該一定條件由 董事會訂定之;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薪酬委員會提出建議後送董事會決議, 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一為董事酬 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 惟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 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後,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 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

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未分配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
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劃、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
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股東紅利之盈餘分配,依經營環境之變化及
公司現金流量調整變化之,於盈餘分配時,股東紅利之發放就累積可分配盈餘中提
撥,提撥之數額不低於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15%,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
分之十。
第廿二條刪除。
第七章附則
第廿三條本公司就業務上之需要,得為對外保證,並授權董事會執行。
第廿四條本公司組織規程,辦理細則另定之。
第廿五條本章程未訂事項,依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廿六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七年四月廿二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年元月十一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三年八月二十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四月二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九月六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五年八月十二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六日,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八年十月十七
日,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二月一日,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十
一日,第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六月廿三日,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一
月十六日,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廿六日,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
三年三月五日,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九日,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八
十三年九月十六日,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日,第十七次修正於
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日,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卅一日,第十九次修
正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廿一日,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六日,第二
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
十一日,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
九十年六月十三日,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第二十六次修
正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
日,第二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二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
四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三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九日,第三十一次修正於
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第三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第
三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第三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
二十九日。第三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第三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
三年四月十六日。第三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三年六月三十日。第三十八次修正
於民國一○三年九月三十日。第三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一日。第四
十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第四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六年一月十
一日。第四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六年五月十九日。第四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
八年五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五月七日。第四十五次修正
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廿一日。第四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廿四日。
附錄七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
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
規定。
第三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
          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
          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
          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
          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
          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
          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
          業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
          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
          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
          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
          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
          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
          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並載明就任日期,該
          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
          就任日期。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
          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第 4 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
          會得不列為議案。
          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
          程序上應依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之相關規定以 1 項為限,提案超過
          1 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
          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
          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
          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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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
          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第四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
          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
          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
          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
          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
          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五條(召開股東會地點及時間之原則)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
          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第六條 (簽名簿等文件之備置)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
          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
          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
          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
          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
          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
          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
          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監察人者,應另附選舉
          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
          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第七條   (股東會主席、列席人員)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
          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
          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
          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
          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
          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
          代表人者,亦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
          之董事、至少一席監察人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
          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
          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第八條   (股東會開會過程錄音或錄影之存證)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
          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
          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九條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
          簽到卡,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
          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
          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
          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
          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
          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
          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
          請股東會表決。
第十條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
          括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
          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
          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
          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
          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
          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
          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第十一條(股東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
          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
          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
          超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
          其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
          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
          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第十二條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
          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
          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
          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
          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第十三條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
          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
          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
          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
          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
          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
          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
          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
          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
          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
          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
          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
          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
          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
          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
          身分。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
          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第十四條(選舉事項)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監察人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
          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監察人之名單與其當
          選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
          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
          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五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
          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
          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
          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
          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
          久保存。
第十六條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
          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
          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第十七條(會場秩序之維護)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
          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
          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
          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第十八條(休息、續行集會)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
          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
          時未能繼續使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
          集會。
第十九條本條刪除。(併入第十七條)
第二十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廿一條本規則訂立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
          一年六月十一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五月七日。
附錄八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董事選任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除依法令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二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均採候選人提名制,有關提名制度之相關規定均依公司
法第192 條之1 規定辦理,於股東會行之。
  • 第三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

  • 元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包 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 一、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

  • 二、專業知識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 專業技能及產業經驗等。

  • 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其整體應具 備之能力如下:

  • 一、營運判斷能力。

  •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 三、經營管理能力。

  • 四、危機處理能力。

  • 五、產業知識。

  • 六、國際市場觀。

  • 七、領導能力。

  • 八、決策能力。

  • 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據績效評估之結果,考量調整董事會成員組成。

  • 第四條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 事 項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以及第四條之規定。

  •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 事 項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以及第九條之規定,並應依據

  •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 第五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用記名累積投票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 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第六條 本公司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並依本公司章程

  • 所規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權,由所得 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所得選票相同而 超過規定名額時,以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第六條之一本條刪除。
第七條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股東會
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 第八條 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具有股東身分之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 各項有關職務。投票箱,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第九條 投票箱由 董事會備製,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 第十條 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一、不用有召集權人製備之選票者。

  •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四、所填被選舉人與董事候選人名單經核對不符者。

  • 五、除填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 第十一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1.不用有召集權人製備之選票者。

  • 2.以空白之選舉票投入投票箱者。

  • 3.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4.所填被選舉人與董事候選人名單經核對不符者。

  • 5.除填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 第十二條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應由主席當場宣布,包含董事當選名單 與其當選權數。

  •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 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 結為止。

  •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股東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十五條 第十一條本辦法訂立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廿五日。

  •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

  •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五月七日。

附錄九

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本公司實收資本額1,505,777,420 元,已發行股數計150,577,742 股;本公司
全體董事法定應持有股數為11,293,331 股;本公司已設有審計委員會,無適用監察
人法定應持有股數之規定。
 截至113 年股東會停止過戶日:113 年3 月16 日止,全體董事持有
股數如下表:
職 稱 姓 名 持有股數 持股比
董事長 嘉績百貨企業(股)公司代表人:陳介仁 6,254,391
4.15%
副董事長 陳品錞 0 0
董事 劉福財 1,103,794
0.73%
董事 鄭佳勇 611,880
0.41%
董事 保利都投資(股)公司代表人:劉錦隆 8,952,130 5.95%
董事 許明杰 0 0
獨立董事 陳朝來 0 0
獨立董事 鄒雙喜 0 0
獨立董事 楊東翰 0 0
合計 16,922,195
11.24%

附錄十

本次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每股盈餘及股東投資報酬率之影響:不適用。 本次配股案,尚未經 113 年股東會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