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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ANG FREDA PHARMACEUTICAL CO.,LTD. —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13
Jan 1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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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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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13 年1 月29 日
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山东证监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现 金分红条款的监管通函》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自身情况, 拟对《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 体修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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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公司章程中,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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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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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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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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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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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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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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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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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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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拟在本条第(六)项后增加一项为:“(七)调整或变更公司 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其后各项序号顺 延,内容不变。
二、现行公司章程中,第七十七条原为: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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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拟在本条第(五)项后增加一项为:“(六)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其后各项序号顺 延,内容不变。
三、现行公司章程中,第一百零七条原为:董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拟在本条第(五)项后增加一项为:“(六)调整或变更公司 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其后各项序号顺 延,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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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行公司章程中,第一百五十五条原为:公司交纳所得 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可以采用现金或者股票方 式分配股利,并积极推行现金分配的方式,而且应保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及稳定性。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拟增加利润分配原则、决策机制和程序、 条件、调整机制等内容,具体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 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积极推行现 金分配的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 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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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电话、电 子邮件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四)利润分配条件
1、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应当在满足以下条件时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净利润为正值;
(2)母公司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未来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 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 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 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母公司可分配利润、 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用 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利润分配的周期和比例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 盈利情况以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 发展的前提下,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一般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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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利润的30%,否则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为负数时,或公 司当年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时,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 红。
(六)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原则上需在进行利润分配后留存部分未分配利润,此部 分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情况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 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八)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年度盈利但 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 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
(九)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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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执行情况。若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应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 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等。
(十)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在实施现 金分红时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 资金。
五、除以上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同时,本章程 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中涉及本次修改的内容,也对应修改相关条款。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1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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