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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ANG FREDA PHARMACEUTICAL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Apr 2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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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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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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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环山路2 号鸿苑大厦16 层\22 层 邮编: 250014 办公室电话: 0531-86319058 传真: 0531-82963316 客服、投诉: 0531-86319078 网址: www.shxlawyer.com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关于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舜翔【2011】证券字89 号
致: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受贵公司的委托,作为贵公司特聘的专项法 律顾问,指派从业律师刘明、宋蕊就公司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相 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本所律师仅根据在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法律事实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要 求对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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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必 备文件以供查阅,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 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1年4月7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 地点、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以及会议审议的事项,明确 说明了会议的登记方法、时间、地点、联系方式以及注意事项和备查 文件等。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4月27日上午9:00时在山东省济南 市南门大街2号银座泉城大酒店五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3、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明先生主持,完成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 全部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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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均代表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为691,476,3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69.08% 。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2011年4月22日下午交 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分别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和身份证明,股东委托代理人持有 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
3、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的参会资格 与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 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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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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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1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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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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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公司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金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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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公司2011年度融资额度的议案》
以上议案业经出席会议股东依法表决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记录人签名。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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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关于鲁商置业股份有限2010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刘明
宋蕊
二 O 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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