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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enmei Quantum Co.,Ltd — M&A Activity 2017
Apr 1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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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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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 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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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
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
京安股字( 2017 )第 010-2 号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联美控股 ” 或 “ 公司 ” )签署的《证券业务专项代理协议》,本所担任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 “ 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 ” )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了《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联美量子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京 安股字( 2017 )第 010 号)及《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京安 股字( 2017 )第 010-1 号),本所律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14 年修订)》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过户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在《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及《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的补 充法律意见(一)》中的声明事项及释义适用于本法律意见。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1 、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
1 )联众新能源
联众新能源唯一股东沈阳联众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9 日作出决 定,同意联众新能源以所持沈阳新北 81.76% 的股权和国惠新能源 100% 的股权 参与联美控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同意联众新能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签署因参与联美控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而需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 2 )联美集团
联美集团于 2015 年 11 月 19 日召开股东会会议,会议审议同意联美集团以 持有的沈阳新北 18.24% 的股权认购联美控股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安排向其非 公开发行股份,同意联美集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签署因参 与联美控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而需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
2 、标的资产履行的法律程序
沈阳新北于 2015 年 11 月 19 日召开股东会会议,会议审议同意股东联众新 能源和联美集团通过参与联美控股重大资产重组将合计持有的沈阳新北 100% 的股权转让给联美控股,联众新能源以及联美集团将以分别持有的沈阳新北的全 部股权认购联美控股向联众新能源及联美集团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3 、联美控股的批准和授权
1 ) 2015 年 11 月 19 日,联美控股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 < 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四条相关规定的说明的议案》、《关于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符合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规定的说明的议 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 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 >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联众新能源及联美集团免于以要约方 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
联美控股独立董事钟田丽、刘永泽、贵立义出具了《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 ) 2015 年 12 月 29 日,联美控股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符合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四条相关规定的说明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符合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规定的说明的议案》、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草案)及其摘要的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 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协议 > 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 的议案》、《关于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 计报告、备考财务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 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的议案。
联美控股独立董事钟田丽、刘永泽、贵立义出具了《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的事前认 可意见》、《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3 ) 2016 年 1 月 15 日,联美控股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符合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规定的说明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 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 及其补充协议的议 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 偿协议 >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联众新能源及联美集团免于以要约方 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 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 司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的议案》。
4 ) 2016 年 3 月 8 日,联美控股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的议案》、《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交易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 诺的议案》、《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的议案》、《关于调整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涉及股份的发行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本次交 易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联美控股独立董事钟田丽、刘永泽、贵立义出具了《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5 ) 2016 年 3 月 24 日,联美控股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的议案》、《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交易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 承诺的议案》、《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涉及股份的发行价格的 议案》。
4 、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联美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向联众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6[1103] 号),中国证监会核准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已具备了实施的法定条件。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联美控股与联众新能源、联美集团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 其补充协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标的资产为联众新能源和联美集团合计持 有的沈阳新北 100% 股权以及联众新能源持有的国惠新能源 100% 股权。
根据提供的沈阳新北和国惠新能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文件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联众新能源持有的沈阳新北 81.76% 的股权和国惠新能源 100% 的股权, 以及联美集团持有的沈阳新北 18.24% 的股权均已过户至联美控股名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至联 美控股名下手续,联美控股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
三、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和风险
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以 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各项承诺等文件,于2016 年5 月26 日,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 、联美控股尚需就本次向交易对方新发行的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等相关手续,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次 新发行股份上市等事宜;
2 、联美控股尚待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工商登记或备 案手续;
3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各方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协议、承诺事项。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上述相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 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 障碍。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联美控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 批准,已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已完整、合法的过户 至联美控股名下,联美控股已取得该等标的资产的所有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后续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后续事项 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林丹蓉
经办律师(签字): 林丹蓉
张聪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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