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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enmei Quantum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ug 2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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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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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条例
( 201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联美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设置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 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基本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 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 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 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 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 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国家公务员;
(七)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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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总经理,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五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 可连聘连任。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 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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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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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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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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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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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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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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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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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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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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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公司投资计划,总经理组织实施项目 投资,并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汇报有关实施情况。
第八条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进行收购或处置固定资产,并及 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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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总经理应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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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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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 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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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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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 题时,应当事先吸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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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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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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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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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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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 总经理履行下列职责:
- (一) 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二) 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权;
(三) 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 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推进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 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四) 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 争能力;
(五) 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公司 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六) 重视安全生产,抓好消防工作,认真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七) 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总经理必须对违反下列条款之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一) 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组织的
合伙人;
- (二) 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三) 不得有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其所任职的公司进行买卖、 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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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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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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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不得挪用或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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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不得公款私存;
(八) 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其他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设副总经理,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根据总经理委托,负责公司某些 经营管理机构的工作或公司经营管理所需要的专项任务。
第十七条 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应按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要求参加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工作,积极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董事会决定任免总经理或副总 经理、决定其薪酬及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根据会议内容,由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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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确定列席会议人员。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公司的重大事项,会议议定的有 关内容应按公司章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 相应的决策程序,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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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达贯彻监管部门、董事会的重要会议、文件、指示和决策精 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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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拟定公司经营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投资发展计划、重 大资产重组与改革方案,审议重大经济合同及资金使用方案等;
(三)研究拟定年度计划、年度报告、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等重大经 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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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拟定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和 重要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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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聘任或解聘公司各全资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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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按控、参股公司的章程向其推荐高管人员、董事和监事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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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决定安全生产、建设、经营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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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审议批准公司审计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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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审议公司重大劳动和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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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审议公司对外合作交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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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全资企业重大决策方案,审议公司控股及参 股企业重大决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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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决定对公司员工的重要奖励、处分和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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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审议通过公司年度工作会议和重要专题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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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研究其他需经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的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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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研究总经理认为应当研究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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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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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办公会议至少每一个月召开一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可 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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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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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中的两名负责人提议时。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视需要,决定公司经营管 理机构的有关负责人参加,也可通知有关控股或参股公司负责人参 加。
第六章 重要事项报告和督察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或应监事会的要求定期和不定 期报告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落实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定和执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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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主要包括:公司基建、生产经营、财务、投资、安全环保等工作报告, 以及董事会和监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授权行政部对有关事项进行督察和催办,包 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经理人员对文件签报的重 要批办意见等。
第七章 考 核 和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经理人员的考核和报酬由董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发生调离、辞职或解聘等情形之一时,需进 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六条 经理人员在任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或越权进行投资、资金给付等行为,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或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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