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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enmei Quantum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Apr 2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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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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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证券的 专项管理制度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联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证券的 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证券,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证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证券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 股份变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并如实向公司 申报所开立的证券帐户和所持有的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公司证

券部对此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 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持有本公司证券数量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证券上市时;

  •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 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 内;

  •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 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上年末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 (一)可转让股份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

  • 情况下,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 ×25%。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二)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 等导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变化时,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量相应变更。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原因年内新增公司股份的,新增无限 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当年不能转让,但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三)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的处理。当年虽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公司股份次年不能再自由转让,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证券在下列情 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 司证券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 司的证券买卖: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

券账户的管理,不得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对于多 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 算点。

第三章 信息披露及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 公司上述人员的身份及持股变动的自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 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证券发生 变动的,应当将证券变动情况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通 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 网站进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一)没收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全部违法违规所得收 益,并依据其违规买卖公司证券的金额大小对其处以罚款;

(二)董事会、监事会建议相关责任人辞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及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参照本 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