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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enmei Quantum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02
Mar 15,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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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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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 黎 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等
**2002-03-15 21:08
沈阳黎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沈阳黎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于2002年3月15日上午9:30分在公司9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0,108,0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63.21%,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刘震因故不能主持此次股东会,特委托公司董事王毅明先生主持大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经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王英哲律师现场见证,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同意120,108,0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20,108,0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二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选举赵家祯先生为公司董事,同意120,108,0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选举厉斌先生为公司董事,同意120,108,0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选举张陆先生为公司董事,同意120,108,0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选举林春庆先生为公司董事,同意120,108,0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选举聂晶先生为公司董事,同意120,108,0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选举张国忠先生为公司监事,同意120,108,0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选举陈闯先生为公司监事,同意120,108,0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张志峰先生经公司2002年3月12日召开的第一届职代会选举通过,为本公司监事。
上述新任董事、监事,赵家祯、张陆、林春庆、聂晶、张国忠、陈闯、张志峰的简历见本公司于2002年2月9日在中证报、上证报的公告。厉斌先生的简历见本公司于2002年2月27日在中证报、上证报的公告。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20,108,0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会经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的证券从业律师王英哲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有效。
特此公告
沈阳黎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沈阳黎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沈阳黎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02年3月15日在公司召开。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公司监事列席会议。与会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赵家祯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选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选举赵家祯先生为董事长、厉斌先生为副董事长。
二、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接受公司总经理梁英贵先生的辞呈,聘任厉斌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特此公告
沈阳黎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赵家祯先生、厉斌先生简历见附件。
附:董事长赵家祯先生简历:
赵家祯先生,生于1949年9月,大学,1968年3月-1971年3月中国人民解放军3035部队,1971年3月-1974年9月沈阳有色金属熔炼厂技术科长,1974年9月-1977年9月东北工学院有色系读书,1977年9月-1987年9月沈阳市半导体材料厂7检查科长,1987年9月-1991年7月沈阳市科技干部局,1991年7月-2001年12月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局长,现任沈阳黎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董事长、总经理厉斌先生简历:
厉斌先生,生于1965年1月,在读博士生,高级经济师,先后毕业于沈阳工业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天津大学管理学院MBA专业,获工学学士和MBA硕士学位。曾任沈阳变压厂办秘书,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总裁秘书、经理办公室副主任,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兼董事会秘书,沈阳金都饭店总经理,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现任沈阳黎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沈阳黎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沈阳黎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02年3月15日在公司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
本次会议一致通过了选举张国忠先生为公司监事会召集人。
特此公告
沈阳黎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张国忠先生的简历:
张国忠先生,生于1955年9月,大专,1974年8月--1978年1月铁岭县知青,1978年1月--1988(年1月沈阳市大理石厂组织科长、党委副书记,1988(年1月--1995年3月沈阳柴油机厂厂办主任、厂长助理,1995年3月--2001年11月沈阳高新区科技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经理助理,2001年11月至今沈阳黎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沈阳黎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召集人
关于沈阳黎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沈阳黎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称"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于2002年3月1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35号贵公司九楼会议室召开的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1、贵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2月9日发出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暨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贵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2月27日发出的关于调整董事会候选人及延期召开贵公司2002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暨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股东、股东授权代表、董事、监事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
4、贵公司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的提案;
5、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及
6、贵公司的公司章程。
本所亦根据规范意见的要求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和表决的程序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生的事实及我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或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贵公司向本所保证,贵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己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1、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2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刊登公告,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原拟订的开会日期、地点告知所有股东。由于贵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2月26日作出决议,对原拟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董事人选的提案进行了修改,贵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2月27日就上述提案修改发出公告,同时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由2002年3月12日延至2002年3月15日。本所认为,上述会议通知、修改提案的通知以及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发出时间、内容和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业已按照董事会所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举行,由贵公司董事长刘震先生授权贵公司董事王毅明先生主持。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五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20108000股,合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3.2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及贵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数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是合法有效的。
2、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贵公司股东大会的人员主要包括:
1 贵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
2 贵公司部分董事;
3 贵公司部分监事;及
4 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本所认为,上述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的股东之授权代表均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各项议案并进行表决。
3、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经本所律师查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上述法律事项而出具,而并未涉及其他法律事项。本所同意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同意贵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呈送有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若干,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及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赵洋 律师
二零零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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