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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enmei Quantum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8

May 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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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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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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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关于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李哲律师、王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联美 量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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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18 年4 月1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刊载了《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 年5 月3 日下午14:30 在辽宁省沈阳市浑 南新区远航中路1 号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总经 理朱昌一先生主持。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自2018 年5 月3 日至2018 年5 月3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执行。

经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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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 名,代表公司股份 572,855,7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0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3 名,代表公司股份570,243,4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80%;根据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 名,代表公司 股份2,612,2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9%。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2018 年4 月25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 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共8 项,分别为;1.审议《公司2017 年 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审议《公司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审议《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4.审议《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5.审议《公司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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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6.审议《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8.审议《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 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无反对票和弃权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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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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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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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

王 冰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