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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enmei Quantum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06

May 2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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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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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新区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新区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 就贵公司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沈阳 新区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李哲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对贵公司提 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2006 年3 月24 日《上海证券报》刊载的《沈阳新区开发建 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5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与2006 年4 月12 日《上海证券报》刊载的《沈 阳新区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公告》以及 2006 年5 月15 日《上海证券报》刊载的《沈阳新区开发建设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做 出决议并向贵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于2006 年5 月26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以及后 来的延期公告、补充通知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 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肇广 才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核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2006 年4 月14 日下午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 人,代表公司股份12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16%,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贵公司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3 名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代表的股份数额为120,000,000 股,其中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120,000,000 股。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 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 的规定。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共有8 项,即:1、审议《公司2005 年 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审议《公司200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 审议《公司2005 年度财务报告》;4、审议《公司2005 年年度报告及 摘要》;5、审议《公司200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6、审议《关于成 立沈阳新区浑南热力有限公司(暂定名)的议案》;7、审议《关于聘 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8、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无反对票和弃 权票,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