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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enmei Quantum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02

Jun 26,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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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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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沈新开: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

**2002-06-27 04:58   

沈阳新区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未通过。

沈阳新区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本公司 2001年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26日上午9:30分在公司9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025968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63.29%,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2025968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2001年度公司决算方案》。

同意12025968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02年分配政策方案》。

同意12025968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会计政策调整的议案》。

同意12025968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否决了《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同意25968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反对1200000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弃权0股。

六、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12025818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弃权1500股。

七、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12025968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八、审议通过了聘任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梁杰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12025818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弃权1500股。

选举邓边疆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12025818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0股,弃权1500股。

九、审议通过了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接受聂晶先生辞去公司董事的职务。同意12025968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选举刘思生先生为公司董事。同意12025968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会经弘立律师事务所的证券从业律师程秀明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有效。

特此公告

沈阳新区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6月26日

附:弘立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新区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新区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有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程秀明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作为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专项法律顾问,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全过程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或复印件。贵公司承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本所律师已验证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上述材料和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依据《公司法》、《规范意见》、《沈阳新区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所作出的,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贵公司其他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经2002年5月24日贵公司第二届第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召集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主要事项,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5月25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公告如期于2002年6月26日9:30分在贵公司九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赵家祯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已当场作了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签名存档。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和本所律师的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为2002年6月1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120259680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的63.2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主体资格合法。其中,本条第一款的人员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公告的9项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依《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推荐的三名清点人 其中一名为公司监事 负责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9项议案交股东审议并表决。除第5项议案《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未获表决通过外,其他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合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通过。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关于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程秀明

200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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