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LU THAI TEXTILE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1

Apr 9, 2011

53783_rns_2011-04-09_306439fb-a37a-4072-8d29-1a39c0da89c1.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股票代码:000726 200726 股票简称:鲁泰 A 鲁泰 B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次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本次全部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 励计划。

特别提示

1、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泰纺织"、"公司"或"本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计划"、"本股权激励计划" 或"股权激励计划")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制定。

2、本计划的基本操作模式为:鲁泰纺织以定向发行新股的方式向激励对象 授予 144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占本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鲁 泰纺织股本总额 99,486.48 万股的 1.4474%;当解锁条件成就时,激励对象可 按本计划的规定分批申请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可依法自由 流通。

本计划有效期 48 个月,在授予日的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锁,解锁期 36 个月。

(1)在授予日后的 12 个月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 以锁定,不得转让;

(2)在授予日的 12 个月后的 36 个月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计 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在授予日的 12 个月后、24 个月后和 36 个月后 分三期申请解锁,每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分别为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0%、30%和 20%。

(3)在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可在董事会确认当期达到解锁条件后,在董事 会确定的解锁窗口期内对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当期未申请解锁的部 分不再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若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当期可 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3、本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 术人员、业务骨干(含控股子公司)。

4、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 5.275 元。

5、若公司在授予日前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 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除上述情况外,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或 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6、本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总和,加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 划(如有)所涉及的公司股票总数,不得超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 划时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股东大会批准 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

7、授予日及授予方式:本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并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认授予条件成就后予以公告,该公告日即为授予日。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确认授予条件成就后的 30 日内完成权益授权、登记、公告等 相关程序。本计划的授予方式为一次性授予,激励对象在符合本股权激励计划规 定的授予条件下方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8、鲁泰纺织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 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9、公司在本计划提出前 30 日,没有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没有动议和实施任何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 债等重大事项。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 30 日内,不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10、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拟订,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股权 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将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释义
鲁泰纺织、本公司、公司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本股权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在满足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
限制性股票 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鲁泰
A
股股票,该等股票在授予激
励对象后按本计划的规定锁定和解锁
激励对象 根据本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董事会 本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 本公司股东大会
是指董事会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
个交易日至下一
2
次定期报告公布前
个交易日内的确定时段,该时段不
30
包含下列期间:
解锁窗口期 1)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2)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授予日 本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认授予条件成就后予以公告,
该公告日即为授予日
在本计划授予日的
个月后即进入解锁期,激励对象获
12
解锁期 授限制性股票将在解锁期内按本计划规定分批、逐步解
锁,解锁后激励对象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自由处置获
授之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 公司在特定条件下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向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激励对象回购每一股限制性股票所需支付的对价
基准年 2010
实施完毕 本计划涉及的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自由流通或被回
购注销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人民币元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章程》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中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二、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实施本计划及本计划的变 更和终止。

(二)公司董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改股权激励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并在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公司监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进行监督。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 托投票权。

三、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确定激励对象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以《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确定激励对象的职务依据

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上 述人员需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职工作、已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

并在公司领取薪酬。

3、确定激励对象的考核依据

依据公司董事会通过的《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办法》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经考核合格后方具有获得授予本计划项 下限制性股票的资格。

4、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只接受本公司激励,接受本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 时未成为其他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并且在本计划实施完毕前不再接受其他公司 的股权激励。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期 直接持有公
司股份数量
1 刘子斌 董事、总经理 2010.6.4-2013.6.4 78,290
2 王方水 董事、副总经理 2010.6.4-2013.6.4 123,238
3 李同民 副总经理 2010.6.4-2013.6.4 106,164
4 张洪梅 总会计师 2010.6.4-2013.6.4 18,100
5 张克明 财务部经理 2010.6.4-2013.6.4 17,800
6 曲庆凤 审计部主任审计员 2010.6.4-2013.6.4 136,300
7 于永彬 生产部副经理 2010.6.4-2013.6.4 15,000
8 张守刚 品管部经理 2010.6.4-2013.6.4 13,100
9 张建祥 总经理科技助理 2010.6.4-2013.6.4 18,400
10 王家斌 总经理生产助理 2010.6.4-2013.6.4 13,700
11 于守政 能源事业部经理 2010.6.4-2013.6.4 13,100
12 张战旗 鲁丰公司副总经理 2010.6.4-2013.6.4 10,300
13 吴艳珍 人力资源部经理 2010.6.4-2013.6.4 10,000
14 白念悦 总工办主任 2010.6.4-2013.6.4 13,715
15 潘平利 国际业务二部经理 2010.6.4-2013.6.4 48,296
16 吕永晨 鲁丰公司副总经理 2010.6.4-2013.6.4 17,900
17 核心技术 335
人员及业
务骨干
总计 351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 业务骨干,具体如下:

本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1440 万股股票。

获授股 获授股票占标的 获授股票占公司
姓名 职务 票数量 股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万股) (%) (%)
1 刘子斌 董事、总经理 10 0.6944 0.01
2 王方水 董事、副总经理 10 0.6944 0.01
3 李同民 副总经理 10 0.6944 0.01
4 张洪梅 总会计师 10 0.6944 0.01
5 张克明 财务部经理 10 0.6944 0.01
6 曲庆凤 审计部主任审计员 10 0.6944 0.01
7 于永彬 生产部副经理 10 0.6944 0.01
8 张守刚 品管部经理 10 0.6944 0.01
9 张建祥 总经理科技助理 10 0.6944 0.01
10 王家斌 总经理生产助理 10 0.6944 0.01
11 于守政 能源事业部经理 10 0.6944 0.01
12 张战旗 鲁丰公司副总经理 10 0.6944 0.01
13 吴艳珍 人力资源部经理 10 0.6944 0.01
14 白念悦 总工办主任 10 0.6944 0.01
15 潘平利 国际业务二部经理 10 0.6944 0.01
16 吕永晨 鲁丰公司副总经理 10 0.6944 0.01

160 11.1111 0.16
技术及业务骨干335人 1280 88.8889 1.2874
总计351人 1440 100 1.4474

五、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注: 任一激励对象累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依据审议通过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鲁

泰纺织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1 年 4 月 9 日)前 20 个交易 日鲁泰 A 股票均价 10.55 元的 50%确定,即每股 5.275 元。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程序

(一)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若未能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本股权激励计划自然终止。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1.3 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2.1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2.3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根据《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激励对 象解锁的前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二)授予日

本股权激励计划需在公司董事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 异议,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授予日由董事会确定,董事会确认授予条件 成就后予以公告,该公告日即为授予日,但以下期间不得作为授予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均为公 司依据现行适用的《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 项。

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0 日内,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 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三)授予程序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标的股票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本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3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

5、激励对象在 3 个工作日内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并将其中一 份原件送回公司;

6、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 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

7、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 理实施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八、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解锁

(一)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 48 个月,在授予日的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锁,解锁期 36 个月。

(二)锁定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的 12 个月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被锁定,不得转让。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享有其股票应有 的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 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同时锁 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股利的解锁期与限制性股 票相同。

(三)解锁安排及考核条件

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在解锁期内满足本计划的解 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股票解除锁定并上市流通。解锁安排及公司业绩考 核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解锁比例
第一批于授予日

12
月后解锁
2011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
平的
倍;2011
年净利润较
年增长率不低于
2
2010
15%。
年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不小于当期净利
2011
润。
50%
第二批于授予日

24
月后解锁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
2012
水平的
倍,2012
年净利润较
年增长率不低
2
2010

20%,2012
年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不小于当期净利
润。
30%
第三批于授予日

36
月后解锁
年净资产收益率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的
2013
2
倍,2013
年净利润较
年增长率不低于
30%,
2010
年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不小于当期净利润。
2013
20%

注:公司业绩考核条件中的净资产收益率是指经审计的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全面摊 薄净资产收益率,同行业上市公司数据将取用万得资讯统计数据;"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 公司利润表中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经营性现金流净额" 是指经审计的公司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若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进行股权融资投资项目,则在业绩考核时需扣除融资 所获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所产生的净利润;待所投资项目建成并达产后的下一 年,融资所获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所产生的净利润计入业绩考核范围。

并且,2011 至 2013 各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08 年、2009 年、2010 年)的平均

水平且不得为负。计算净利润增长率时,净利润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确定上述业绩指标,是根据公司以往年度历史数据,并在参考同行业其 他公司的业绩情况,结合公司对纺织服装行业及市场发展前景所作的合理预期。

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 购后注销。

激励对象申请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除需满足上表所列的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以外,还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1.3 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2.1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2.3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2.4 激励对象在本计划实施完毕之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2.5 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挪用资金、职务侵占、 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严重失 职、渎职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根据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激励 对象解锁的前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如无法满足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 由公司回购后注销。其中,由于发生本条(二)所述情形导致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不能解锁的,相应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第二十八条(二)规定的价格回购 后注销。

(四)解锁程序

在解锁期内,董事会确认达到解锁条件后,激励对象必须在董事会确定的解 锁窗口期内,就当期可申请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向公司提交限制性股票解锁申 请书。

公司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的解锁申请后,统一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 票。同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支付将该等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后、解锁日前产生并 由公司以应付股利形式代管的现金股利。

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若本次激励对象未来成为公 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于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每年的第一 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 其名下的公司股票为基数,按相应的解锁比例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 度;同时,对该激励对象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股进行解锁。

九、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任职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 能胜任所任职的工作岗位或者绩效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将回购 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在本计划(草案)首次公告日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 30 日内,不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 司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 的解锁。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 能按自身意愿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违反锁定及限售的相关规定进行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应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自筹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5、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 它税费。

6、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并解锁之后 2 年内离职的,激励对象应当将 其因获授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 并解锁之后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 2 年内不得在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机构任职 或在其他机构从事与其在鲁泰纺织承担的相同或类似工作。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 性股票并解锁后离职之后 2 年内,在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机构任职或在其他机 构从事与其在鲁泰纺织承担地相同或类似工作的,激励对象除应当将其因获授限 制性股票而取得的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外,还应承担与其因获授限制性股票而取 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形时,本股权激励计划不做变更,仍 按照本计划执行。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

1、激励对象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鲁泰纺织或鲁泰纺织下属分、子公 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授予、锁定和 解锁。但是,激励对象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 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 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 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按本计划第二十 八条(二)规定的价格回购后注销。

2、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 销。

3、激励对象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退休,且退休年度经考核合格的,其可申请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本计划继续有效,自退休之日起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其进行返聘,其因本计划 获授之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锁。若相关激励对象在退 休后因不接受公司的返聘而离职,其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锁,由 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4.1 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丧失劳动能力后的个人年 度考核被视为合格,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仍可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申请解锁;

4.2 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 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 购后注销。

5、激励对象死亡的,其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激励对象因公死亡的,董事会可以决定追 加现金补偿。

(三)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资格,应终止实施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股 权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按本计划第二十八条(二)规定的价格回购后注销。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 形。

十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一) 回购价格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若授予日后公司发生送红股、公 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改变激励对象获授之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情况,公司应当按

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获授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其 他鲁泰 A 股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按以下第(二) 款规定做相应调整。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 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授予日后公司实施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若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 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 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 调整,每股回购价格调整为: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 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鲁泰纺织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3、派息

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V 为每股的派息额。

若由于派息事项而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且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低于 1 元/股的,公司将按照 1 元/股回购相关限制性股票。

4、配股

授予日后公司实施配股的,若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则因获授 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应由公司一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或经调整的价格确定;因获授限制性股票 经配股所得股份的回购价格,按配股价格确定。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