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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C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4
Jan 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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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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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光寶科 公司提供
|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30,000 |
| 累計發行總數(股): 30,000,000 |
|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6/12/27 |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96/12/17 |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30,000 |
|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
1,000.0000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30,000,000 |
|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
1.37600 | 認購股份種類 | 普通股 |
|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 ||
| 備註1 | |||
| 備註2 | |||
| 備註3 | |||
| 發行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 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 八條之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 |
||
|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本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30,000,000股,對原有普 通股股東股權可能稀釋比率約為1.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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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本認股權憑證於發行日屆滿二年後,得於存續期間陸續執行,對原 股東權益逐年稀釋,故其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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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條款之內容 | 詳見發行辦法。 | ||
|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 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 八條之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 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外之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二)認股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 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年資或其它管 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 之。 (三)但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 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份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 (四)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 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 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為3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 認購股數為1,000股。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0,000,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 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 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 續期間屆滿後,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尚未達到具行 使權利之權益均自動消滅,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2.認股權人自獲本公司授予認股權憑證後,遇有經公司認定之違反勞 動契約、工作規則、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或本公司規定等情形時,就 其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中尚未行使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 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 式處理: 1.自願離職: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 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 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逾期未行使之部份失效。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一款 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 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 準),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 其認股權利。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 內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 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當日即視 為放棄認股權利。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 應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 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 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惟 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限。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 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有 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 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準),一 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 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 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 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因 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 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相 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 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惟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 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限。 5.留職停薪: 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 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 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 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 期間為限。 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或終止勞動契約生效日起三 十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 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認股 權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或 終止勞動契約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7.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 自願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 (專)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依 本條第二項第一款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行使認股權利及時限, 惟該時限仍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限。 8.依勞基法第十二條規定之免職: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免職當日起三十日內行使認股權 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 期間依序往後遞延,逾期未行使之部份失效。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於免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9.其它終止僱傭關係: 除上述原因外,因其他未約定原因致本公司與認股權人間勞動 契約關係終止或變動者,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之效力是否消 滅,其得行使期間等。 10.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 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收回註銷不再發 行。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辦理盈餘轉增資或資本公 積轉增資致使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 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已發行股數+ 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並應 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本公司因合併、收購或受讓他公司股份而發行新股時,認股價 格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每股發放金 額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每單位認股價格依下 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 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 、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 數為準。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 股股份減少時,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 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份÷減資後已發行股份) 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 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 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除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 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至少前三個營業日起,至 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 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所 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室 提出申請。認股申請一經提出即不得撤銷。本公司股務室受理認 股請求後,經審核確認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股權人於指定期間 內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如認股權人未依該等指示進行繳款,該 部分認股權即失其效力,認股權人日後不得再行主張任何權利及 /或利益。無論如何,認股權人應於本辦法所定之暫停權利行使期 間之前一營業日完成認股請求及繳款程序。 (二)本公司股務室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 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 行之普通股,且向認股權人交付新股之日起得上市買賣。 (三)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每季至少向公司 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 行之普通股票相同。 十、稅賦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認購股份所生相關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 稅賦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十一、簽約及保密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由承辦部門通知認股權人簽 署「員工認股權憑證受領同意書」,經認股權人完成「員工認股 權憑證受領同意書」簽署後,即視為取得受領權利;未依規定完 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二)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漏被 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依本辦法第五條 第二項第二款辦理。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 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 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 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 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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