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LTC Delisting Announcement 2013

Jul 15, 2013

51997_rns_2013-07-15_fa1bbda8-818c-4218-9596-660f8b415dc4.html

Delisting Announcement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301 光寶科 公司提供

序號 3 發言日期 102/07/15 發言時間 18:44:59
發言人 朱崑城 發言人職稱 財務副總 發言人電話 8798-2888#6700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對建興電子下市收購計畫案
符合條款 49 事實發生日 102/07/15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2/07/15
2.公司名稱: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本公司持有建興電子96.05%股份
5.發生緣由:
(1)臺灣證券交易所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31日公告,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營業細則第50條之1第1項第15款規定,建興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建興電子」)上市有價證券自102年7月12日起終止上市。爰此,本公司應依據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50條之1第6項之執行程序作業要點(以下簡稱
「執行程序作業要點」),承諾依收購計劃無限制收購建興電子其餘在外流通之股票
(以下簡稱「建興電子下市收購計畫」)。
(2)本公司擬於收購期間以每股新台幣32.75元之收購價格收購建興電子其餘在外流通
股票,收購價格不低於建興電子股票終止上市日前最近三個月股票收盤價之簡單算術
平均數新台幣32.6929元,且該價格亦不低於建興電子最近期經會計師核閱之102年第
一季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新台幣26.70元,符合執行程序作業要點之規定。另參考獨立
專家出具收購價格之合理性意見書。收購期間為自102年7月23日上午9時起至102年
9月10日下午3時30分。依執行程序作業要點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要求本公司出具之承諾書
,本公司應無限制收購建興電子其餘在外流通之股票,因此就未參與本次收購之建興電
子各股東於收購期間屆滿後請求收購,請各股東與建興電子股務室聯絡後續收購事宜。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收購計畫書重要事項說明如下
(1)預計收購期間:自102年7月23日上午9時00分起至102年9月10日下午3時30分止
(臺灣時間)。
(2)預計收購流通在外之總股數及其占該子公司之股份比例:總計36,406,726股,相當
於建興電子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之3.95%(下稱「預定收購數量」,即以經濟部商業
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示最後異動102年7月4日之建興電子已發行普通股
921,235,180股為準,再扣除本公司持有建興電子之股數884,828,454股,合計共
36,406,726股)。
(3)收購價格及計算方式:以現金為對價,每股收購對價為現金新台幣32.75元,計算
方式係依據執行程序作業要點規定,收購價格不得低於建興電子股票終止上市日前
最近三個月股票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且不得低於建興電子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或核閱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建興電子終止上市日(即102年7月12日)前最近三個月
股票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32.6929元,又建興電子最近期經會計師核閱之102年
第一季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為26.70元,收購價格符合執行程序作業要點規定。另參考
獨立專家出具收購價格之合理性意見書。
(4)款券收付之方式:
(一)已集保交存股票者:如參與本次收購而應賣建興電子股票之建興電子股東(下稱
「應賣人」)已將建興電子股票交付集中保管者,應賣人應持證券存摺與留存印鑑向原
往來證券商辦理應賣手續。收購之現金對價將由本公司於收購期間屆滿日後6個營業日
內(即102年9月17日,若遇不可抗力之因素將延後付款),以銀行匯款方式支付應賣人
留存證券商集中保管劃撥帳戶之銀行帳號。匯款金額係以應賣人股份收購價額扣除應賣
人依法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
銀行匯款費用及其他支付收購對價所必要之合理費用及應扣繳之稅賦(若有),並四捨
五入至「元」為止。
(二)未辦理集保交存股票者:未將建興電子股票交付集中保管者之應賣人,請於收購
期間攜帶建興電子股票、留存印鑑、身分證、銀行存摺影本及建興電子寄發之股東通
知書所附之「673登錄專戶持股明細調整申請書」及「股份現金對價同意書」,親至或
郵寄至建興電子股務室(地址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92號1樓)以辦理驗證股票真偽、
核驗應賣人留存印鑑及應賣程序。收購之現金對價將由本公司於收購期間屆滿日後6個
營業日內(即102年9月17日,若遇不可抗力之因素將延後付款),以銀行匯款方式支付
應賣人填寫於建興電子寄發之股東通知書所附之「股份現金對價同意書」匯款同意書
之銀行帳號。匯款金額係以應賣人股份收購價額扣除應賣人依法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
銀行匯款費用及其他支付收購對價所必要之合理費用及應扣繳之稅賦(若有),並四捨
五入至「元」為止。
(三)應賣股款不足支應稅費之情形:本次收購應賣股數無最低限制。但若應賣人應賣
所得股款不足支應上述說明所列之應由應賣人負擔之各類稅費者,應賣人將無法收到
應賣所得股款。
(5)收付款券之單位或機構名稱及地址:
(一)收券之單位或機構名稱、地址:建興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室,地址為臺北市
內湖區瑞光路392號1樓
(二)付款之單位或機構名稱、地址: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為臺北市內湖區瑞光
路392號22樓
(6)收購期間屆期後始請求收購之處理方式:依本公司出具之承諾書,本公司應無限制
收購被收購公司其餘在外流通之股票。因此若未參與本次收購之各股東於收購期間屆滿
後使請求收購,請各股東自行與建興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室聯絡。
(7)其他:完整收購計畫書請於本公司網頁http://www.liteon.com查詢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