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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I — AGM Information 2016
Jun 23, 2016
52036_rns_2016-06-23_bc1a2c52-f98c-4832-9c53-443cdb2f95a6.pdf
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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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開會程序 1 | ||||||||||||||||||||||||
|---|---|---|---|---|---|---|---|---|---|---|---|---|---|---|---|---|---|---|---|---|---|---|---|---|
| 貳、會議議程 2 | ||||||||||||||||||||||||
| 參、討論事項 3 | ||||||||||||||||||||||||
| 肆、報告事項 4 | ||||||||||||||||||||||||
| 伍、承認事項 9 | ||||||||||||||||||||||||
| 陸、討論事項 11 | ||||||||||||||||||||||||
| 柒、選舉事項 13 | ||||||||||||||||||||||||
| 捌、討論事項 13 | ||||||||||||||||||||||||
| 玖、臨時動議 14 |
|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15 | |
|---|---|
| 誠信經營守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17 | |
| 道德行為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21 | |
| 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25 | |
| 會計師查核報告暨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個體財務報告 34 | |
| 會計師查核報告暨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合併財務報告 42 | |
|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50 | |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51 | |
|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63 | |
|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67 | |
|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71 | |
| 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74 | |
| 本次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每股盈餘及股東投資報酬之影響 77 | |
| 個別及全體董事、監察人持股情形 77 | |
| 公司章程 78 | |
| 股東會議事規則 83 | |
|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85 |
105 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 一、宣布開會
- 二、主席致詞
- 三、討論事項
- 四、報告事項
- 五、承認事項
- 六、討論事項
- 七、選舉事項
- 八、討論事項
- 九、臨時動議
- 十、散會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股東常會議程
- 一、時間: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15 日(星期三)上午九時
- 二、地點:台中市潭子區建國路 1 號(台中加工出口區從業員工康樂室)
三、主席致開會詞
四、討論事項:
第一案:修訂本公司章程案。(董事會提)
五、報告事項:
- (一)本公司 104 年度營業狀況報告。
- (二)監察人查核 104 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 (三)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道德行為準則」及「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修訂 報告。
- (四)本公司背書保證狀況報告。
- (五)其他報告事項。
六、承認事項:
第一案:承認本公司 104 年度決算表冊案,敬請 承認。(董事會提) 第二案:承認本公司 104 年度虧損撥補案,敬請 承認。(董事會提)
七、討論事項:
第二案:本公司以資本公積發放現金案。(董事會提) 第三案: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董事會提) 第四案: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董事會提) 第五案: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董事會提) 第六案: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董事會提) 第七案: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董事會提)
八、選舉事項:
改選本公司第十八屆董事案。(董事會提)
九、討論事項:
第八案:解除本公司新選任董事之競業禁止限制案。(董事會提)
十、臨時動議
十一、散會
討論事項
第一 案 :修訂本公司章程案。(董事會提) 說明:
- (1)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規定,公司設置獨立董事後,當獨立董事均解任時,公司應 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 (2)配合104年5月20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58161號令,修訂公司法第235條有關盈餘分派 之相關規定,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已不屬盈餘分派項目;惟依公司法增訂之第235條 之1,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及董監酬勞。
- (3)本公司擬配合證券交易法、公司法之規定,修訂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其修正前後對 照條文請參閱本手冊第15-16頁。
報告事項
(一)本公司 104 年度營業狀況報告,敬請 鑒察。
說明:請詳後附報告書。
(一)經營方針與實施概況:
創新積極、誠信務實、卓越共享是本公司經營事業的核心理念。重要經營方針如下:
- 1、致力生產改善,提升產出良率。
- 2、持續成本降低及費用管控,確保公司獲利能力。
- 3、拓展營業接單策略,積極開發新客戶。
- 4、持續創新產品開發,提供多元式產品封裝製程,滿足客戶需求。
- 5、精進企業作業流程、提升資訊系統整合應用能力、強化內部管控機制。
- 6、以誠信經營為宗旨,為公司、客戶、協力廠商共創長期且穩定之獲利。
- 7、建立合理及完善制度,為員工創造優質工作環境,以凝聚共識及向心力,積極提升公司營 運績效。
- 8、持續強化教育訓練,培育人才,以利公司永續經營及發展。
(二)營業計劃實施成果:
去年(104 年),全球景氣低迷,加上智慧型手機需求未如預期,且隨著中國政府近年來 對半導體產業不遺餘力地支援,企業的技術水準在迅速提升下,全球產業向中國轉移的趨勢 正在加快,反觀台灣半導體企業的優勢正在減小,致使本公司在這波景氣趨勢下業績略受影 響。104 年度營收新台幣 48 億 6 百萬元,較 103 年度之營收減少約 10%,每股稅後虧損新台 幣 0.21 元。
展望 105 年物聯網、車用電子與雲端等應用將陸續蓬勃發展,可望帶動半導體商機。菱 生將緊跟國內外半導體市場發展腳步厚植封測能力。營運策略方面將積極與國內外客戶密切 合作,將利基型的新產品儘速導入量產;現有成熟產品線的部分以爭取新客戶訂單為導向, 努力活化現有生產資源並提升生產效率;同時進行各項費用節流管控,以提升獲利能力。
我們仍將堅持提供優良服務以獲取客戶信賴、積極開發新客戶與優化客戶關係管理、並 透過提高經營效率、降低成本與積極創新研發技術等方式,減少產業變動及景氣變化所帶來 的衝擊。
(三)104 年度營業收支預算執行情形:
本公司 104 年度未編製財務預測。
(四)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 項 目 |
年度 104 |
年度 103 |
||
|---|---|---|---|---|
| 財務結構 | 負債佔資產比率(%) | 31.75 | 29.40 | |
| 長期資金佔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 | 173.20 | 172.02 | ||
| 償債能力 | 流動比率(%) | 302.79 | 204.12 | |
| 速動比率(%) | 250.86 | 169.22 | ||
| 資 產 報 酬 |
率(%) | -0.73 | 2.21 | |
| 獲 | 權 益 報 酬 率(%) |
-1.26 | 2.92 | |
| 利 | 佔實收資本額 | 營業利益 | 4.57 | 11.91 |
| 能 | 比 率(%) |
稅前純益 | -0.47 | 6.57 |
| 力 | 純 益 |
率(%) | -1.64 | 3.50 |
| 每 股 盈 餘(元) |
-0.21 | 0.50 |
(五)研究發展狀況:
單位:新台幣仟元
| 年 度 |
年度 104 |
年度 103 |
年度 102 |
|---|---|---|---|
| 研究發展費用 | 123,576 | 135,894 | 136,382 |
| 佔營收比率(%) | 2.57 | 2.54 | 2.47 |



(二)監察人查核 104 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敬請 鑒察。
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民國 104 年度財務報告暨合併報告,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 事務所吳麗冬、顏曉芳會計師查核竣事,並出具查核報告書,連同營業報告書、虧損 撥補案,經本監察人查核,認為尚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二一九條規定報告如上。
此 致
本公司 105 年股東常會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監 察 人 :陶 鴻 文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1 7 日
(三)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道德行為準則」及「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修訂報告,
敬請鑒察。
說明:為強化公司治理及配合本公司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設置,修訂本公司「誠 信經營守則」、「道德行為準則」及「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請參閱本手冊第 17-33 頁。
(四)本公司背書保證狀況報告,敬請鑒察。
說明:本公司截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背書保證金額明細如下:
單位:新台幣仟元
| 被背書保證對象 | 關係 | 背書保證額度金額 | 實際動用金額 | ||||||
|---|---|---|---|---|---|---|---|---|---|
| 迅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子公司 | 210,000 | 138,000 | ||||||
| 寧波力源科技有限公司 | 曾孫公司 | 164,125 (美金伍佰萬元) |
131,300 (美金肆佰萬元) |
||||||
| 總計 | 374,125 | 269,300 | |||||||
| 備註: 1.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限額為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十五 2.背書保證最高限額為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三十 |
(五) 其他報告事項,敬請鑒察。
本次股東常會,股東提案處理說明:
- (1)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 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並以300字為限。
- (2)本公司105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申請,期間為105年3月31日起至105年4月11日
- 止,並已依法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 (3)本公司並無接獲任何股東提案。
承認事項
第一案:承認本公司 104 年度決算表冊案,敬請 承認。(董事會提)
說明:
- (1)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民國 104 年度個體暨合併財務報告(請參閱本手冊第 34-49 頁),業 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麗冬、顏曉芳會計師查核完竣。
- (2) 本公司 104 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第 5-6 頁)、個體暨合併財務報告,經送交 監察人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書在案。敬請 承認。
決 議:
第二案:承認本公司 104 年度虧損撥補案,敬請承認。(董事會提)
說明:
(1)本公司 104 年度期初未分配盈餘為新台幣 472,339,050 元,減計 104 年度決算稅後淨損 新台幣 79,089,859 元、104 年退休金精算損失新台幣 6,515,800 元及依法提列特別盈餘 公積新台幣 31,463,546 元,餘新台幣 355,269,845 元,不擬以盈餘分配股利。 (2)檢附本公司 104 年度虧損撥補表如下: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472,339,050 | |
|---|---|---|
| 減:104 年度稅後淨損 | (79,089,859) | |
| 減:104 年退休金精算損失 | (6,515,800) | |
| 減: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31,463,546) | (117,069,205) |
| 可供分配盈餘 | 355,269,845 | |
| 減:本年度盈餘分配(註) | 0 |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355,269,845 | |
註:本公司不擬以盈餘分配股利。


討論事項
第二案:本公司以資本公積發放現金案。(董事會提)
說明:
- (1)本公司擬自現金增資普通股股票溢價產生之資本公積中提撥新台幣 100,000,000 元, 按股東持股比例發放現金。
- (2)截至目前為止流通在外股數共計 380,102,344 股,擬每股配發新台幣 0.263 元。發放 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不足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由小數點數字自大至小及戶號由 前至後順序調整,至符合現金分配總額。
- (3)嗣後因本公司股本變動以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股東分配現金比率因此發生變動,擬 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並調整之。
- (4)本次資本公積發放現金基準日及其他相關事項,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另訂之。 敬請 討論。
決議:
第三案: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董事會提)
說明:
配合公司法第 177 條之 1 及本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得採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修訂本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相關規定,其修正前後對照條文,請參閱本手冊第 50 頁。
決議:
第四案: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董事會提)
說明:
配合本公司將於今年(105 年)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企業併購法增修及臺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修正公告申報期 限,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相關規定,其修正前後對照條文,請參閱本 手冊第 51-62 頁。
第五案: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董事會提)
說明:
配合本公司將於今年(105 年)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修正公告申報期限,修訂本公司「資 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相關規定,其修正前後對照條文,請參閱本手冊第 63-66 頁。
決議:
第六案: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董事會提)
說明:
配合本公司將於今年(105 年)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修正公告申報期限,修訂本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相關規定,其修正前後對照條文,請參閱本手冊第 67-70 頁。
決議:
第七案: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董事會提)
說明:
- (1) 配合本公司將於今年(105 年)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及依本公司章程第 19 條之 1(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本公司章程第 14 條(股東會得採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 之規定,修訂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相關規定。同時變更其名稱為「董事 選舉辦法」。
- (2)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正前後對照條文,請參閱本手冊 第 71-73 頁。
選舉事項
改選本公司第十八屆董事案。(董事會提)
說明:
- (1)本公司章程規定,自第十八屆董事會起設董事九名,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設至少三 名且不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ㄧ,於民國 102 年選任之監察人卸任後,章程有關監察人 之規定即停止適用。
- (2)本公司第十七屆董事、監察人將於 105 年 6 月 17 日任期屆滿,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於 本次股東常會改選董事九名(含獨立董事三名)。當選之董事任期三年,自民國 105 年 6 月 15 日至民國 108 年 6 月 14 日止,並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 (3)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選舉依公司法第 192 條之 1 及本公司章程第 19 條之 1 規定, 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經本公司董事會議審查通過
之「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及其相關資料,請參閱本手冊第 74-76 頁。 (4)敬請選舉。
選舉結果:
討論事項
第八案:解除本公司新選任董事之競業禁止限制案。(董事會提)
說明:
- (1)依公司法第 209 條第一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 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2)本次改選後之新任董事或有投資或經營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本公司所轉 投資之事業並擔任董事或經理人之行為,在無損及本公司利益之前提下,擬提請股東 會同意自該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就任之日起解除其競業禁止限制。
臨時動議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第廿條: |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或獨立 |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 | 配合本公司於 105 |
| 董事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 | 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 | 年設置獨立董 | |
| 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 | 臨時會補選之。 | 事,依據證交法第 | |
| 選之。 | 14-2 條規定修正。 |
||
| 第廿三條: |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 酌作文字修正以 |
| 一、營業計劃之擬定。 | 一、營業計劃之擬定。 | 茲周延。 | |
| 二、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議 | 二、盈餘分配之擬定。 | ||
| 案之擬定。 | |||
| 三、資本增減之擬定。 | 三、資本增減之擬定。 | ||
| 四、組織規章及重要契約之 | 四、組織規章及重要契約之 | ||
| 審定。 | 審定。 | ||
| 五、本公司經理人及重要人 | 五、本公司經理人及重要人 | ||
| 員之任免。 | 員之任免。 | ||
| 六、分支機構之設置及裁 | 六、分支機構之設置及裁 | ||
| 撤。 | 撤。 | ||
| 七、預算之審定及決算之編 | 七、預算之審定及決算之編 | ||
| 製。 | 製。 | ||
| 八、不動產買賣及投資其他 | 八、不動產買賣及投資其他 | ||
| 事業之審定。 | 事業之審定。 | ||
| 九、其他依照證券交易法、 | 九、其他依照公司法及股東 | ||
| 公司法及股東會賦予之 | 會賦予之職權。 | ||
| 職權。 | |||
| 第廿六條之 |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執行本 |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執行本 | 配合公司法第 235 |
| 一: | 公司職務時,不論公司營業 | 公司職務時,不論公司營業 | 條修正。 |
| 盈虧,公司得支給報酬,其 | 盈虧,公司得支給報酬,其 | ||
| 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公司 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之價 |
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公司 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之價 |
||
| 值,於不超過本公司核薪辦 | 值,於不超過本公司核薪辦 | ||
| 法所訂最高薪階之標準議定 | 法所訂最高薪階之標準議定 | ||
| 之。 | 之。如公司有盈餘時,另依 | ||
| 第 32 條之規定分配酬勞。 |
|||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第卅一條之 |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所謂 | 依公司法第 235 條 |
|
| 一: | 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 | 之ㄧ增訂,本條新 | |
| 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 | 增。 | ||
| 益),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 | |||
| 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 | |||
| 二為董監酬勞。但公司尚有 | |||
| 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 | |||
| 補虧損數額。 | |||
| 前項員工酬勞以股票或 | |||
| 現金為之。 | |||
|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以董 | |||
| 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 |||
|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 |||
| 之決 議 行之,並 報告 股東 |
|||
| 會。 | |||
| 第卅二條: |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 | 本公司業務現處於成長 | 依公司法第 235 條 |
| 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 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 |
期,未來數年皆有擴充 生產線之計劃暨資金之 |
修正,刪除盈餘分 派表員工分紅及 |
|
| 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 | 需求,故年度決算如有 | 董、監酬勞項目。 | |
| 益等因素,年度決算如有盈 | 盈餘,於完納一切稅捐 | ||
| 餘,於完納一切稅捐及彌補 | 及彌補虧損後,提列百 | ||
| 虧損,依法提列百分之十為 | 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 | ||
| 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或 | 積,並依法提列或迴轉 | ||
| 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 | 特別盈餘公積後,就其 | ||
| 別盈餘公積後,分派股東股 | 餘額按下列規定分派 | ||
| 息及紅利不低於百分之五十 | 之: | ||
| (若當年度之股東股息及紅 | 一、員工紅利提撥不低 | ||
| 利大於每股一元時,應就其 | 於百分之十。 | ||
| 超出部份至少提撥百分之二 | 二、董事、監察人酬勞金, | ||
| 十發放現金股利),並提報股 | 提撥百分之二。 | ||
| 東會承認之。 | 三、股東股息及紅利不低於 | ||
| 百分之五十(若當年度之股 | |||
| 東股息及紅利大於每股一元 | |||
| 時,應就其超出部份至少提 撥百分之二十發放現金股 |
|||
| 利),並提報股東會承認之。 | |||
| 第卅七條: | 本章程訂立於…,第三十六 | 本章程訂立於…,第三十五 | 增加本次修正之 |
| 次修正於民國一 O 五年六月 |
次修正於民國一 O 四年六月 |
日期。 | |
| 十五日。 | 十日。 | ||
誠信經營守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第二條(禁 | 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 |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 |
| 止不誠信行 | 受僱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 | 經理人、受僱人或具有實質控 | 誠信經營守則」第二條修 |
| 為) | 制能力者(以下簡稱為「本公 | 制能力者(以下簡稱為「本公 | 訂: |
| 司人員」)於從事商業行為之 | 司人員」)於從事商業行為之 | 1. 將公司董事會委任之 |
|
| 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 | 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 | 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 | |
| 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 | 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 | 及其他具委任關係之 | |
| 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 | 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 | 人涵括在內,增列「受 | |
| 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 | 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 | 任人」為規範範圍。 | |
| 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 | 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 | 2. 配合公司審計委員會 |
|
| 益(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 益(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 之設置,故刪除本條 | |
|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 |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 | 第一項的監察人。 | |
| 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 | 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 | ||
| 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 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 |
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 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 |
||
| 事)、經理人、受僱人、實質 | 事)、經理人、受僱人、實質 | ||
| 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 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 ||
| 第八條(承 | 本公司於規章及對外文 | 本公司於規章及對外文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 |
| 諾與執行) | 件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以 | 件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董 | 誠信經營守則」第八條 |
| 及董事會與管理階層積極落 | 事會與管理階層應承諾積極 | 修訂: | |
| 實誠信經營政策之承諾,並於 | 落實,並於內部管理及外部商 | 敘明公司董事會或權責相 | |
| 內部管理及商業活動中確實 | 業活動中確實執行。 | 當者應展現積極之承諾 | |
| 執行。 | 以推行反賄賂守則,故修 | ||
| 訂本條文字。 | |||
| 第九條(誠 | 本公司本於誠信經營原 | 本公司以公平與透明之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 |
| 信經營商業 | 則,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 | 方式進行商業活動。 | 誠信經營守則」第九條修 |
| 活動) | 商業活動。 | 本公司於商業往來之 | 訂: |
| 本公司於商業往來之前, 應考量其代理商、供應商、客 |
前,考量代理商、供應商、客 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 |
修正本條第三項,敘明公 司應透過契約要求商業往 |
|
| 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對象之 | 之合法性及是否有不誠信行 | 來交易對象等遵循公司之 | |
| 合法性及是否涉有不誠信行 | 為紀錄,並避免與有不誠信行 | 誠信政策,並規定契約中 | |
| 為,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者 | 為記錄者進行交易。 | 應包含「如涉有不誠信行 | |
| 進行交易。 | 本公司與他人簽訂契 | 為時,得隨時終止或解除 | |
| 本公司與代理商、供應 | 約,內容宜包含遵守誠信經營 | 契約之條款」。 |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交易 | 政策及交易相對人如涉及不 | ||
| 對象簽訂之契約,其內容應包 | 誠信行為,經查屬實,得隨時 | ||
| 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易相 | 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 ||
| 對人如涉有不誠信行為時,經 | |||
| 查屬實,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 | |||
| 約之條款。 | |||
| 第十條(禁 | 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 | 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 |
| 止行賄及收 | 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客戶、 | 時,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 | 誠信經營守則」第十條 |
| 賄) | 代理商、承包商、供應商、公 | 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 | 修訂: |
| 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 | 正當利益,包括回扣、佣金、 | 一、 本守則第三條已就 |
|
| 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 | 疏通費或透過其他途徑向客 | 「利益」明確定義, | |
| 式之不正當利益。 | 戶、代理商、承包商、供應商、 | 故修正本條文字。 | |
| 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 二、 本守則第六條已規 |
||
| 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但符 | 定:「上市上櫃公司訂 | ||
| 合營運所在地法律者,不在此 | 定防範方案,應符合 | ||
| 限。 | 公司及其集團企業與 | ||
| 組織營運所在地之相 | |||
| 關法令。」,故刪除本 | |||
| 條但書。 | |||
| 第十一條 | 本公司人員對政黨或參 | 本公司對政黨或參與政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 |
| (禁止提供 | 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 | 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 | 誠信經營守則」第十一 |
| 非法政治獻 | 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 | 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 | 條修訂: |
| 金) | 政治獻金法,不得藉以謀取 | 金法,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 | 配合第二條第一項增列 |
| 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 | 或交易優勢。 | 「受任人」,故修正本條 | |
| 文字。 | |||
| 第十三條之 一(禁止侵 |
本公司人員應遵守智慧 財產相關法規、公司內部作 |
本條新增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誠 信經營守則」第十四條新 |
| 害智慧財產 | 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 | 增: | |
| 權) | 慧財產權所有人同意,不得 | 禁止侵害智慧財產權,增訂 | |
| 使用、洩漏、處分、燬損或 | 本條文。 | ||
| 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 | |||
| 為。 | |||
| 第十三條之 | 本公司人員於產品與服 | 本條新增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誠 |
| 二(防範產 | 務之研發、採購、製造、提 | 信經營守則」第十六條新 | |
| 品或服務損 | 供或銷售過程,應遵循相關 | 增: | |
| 害利害關係 | 法規與國際準則,確保產品 | 配合第七條第二項第七 | |
| 人) | 及服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 | 款,防範產品或服務損害利 | |
| 性,以防止產品或服務損害 | 害關係人,故增訂本條。 | ||
| 利害關係人。 |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第十四條 | 本公司人員應盡善良管 | 本公司之董事會應盡善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誠 |
| (組織與責 | 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公司 | 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公 | 信經營守則」第十七條修 |
| 任) | 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 | 司防止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 | 訂: |
| 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 | 討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 | 一、 配合本守則第二條, |
|
| 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 | 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 | 擴大規範範圍至董 | |
| 本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 | 本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 | 事、監察人、經理人、 | |
| 之管理,由總經理室負責誠 | 之管理,由總經理室負責誠信 | 受僱人、受任人及實 | |
| 信經營政策訂定,稽核單位 | 經營政策訂定,稽核單位負責 | 質控制者,故修正本 | |
| 負責監督執行,並定期向董 | 監督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報 | 條第一項。 | |
| 事會報告。 | 告。 | ||
| 第十六條 | 本公司制定防止利益衝 | 本公司制定防止利益衝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誠 |
| (利益迴 | 突之政策,據以鑑別、監督 | 突之政策,並提供適當管道 | 信經營守則」第十九條修 |
| 避) | 並管理利益衝突所可能導致 | 供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主 | 訂: |
| 不誠信行為之風險,並提供 適當管道供董事、監察人、 |
動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 利益衝突。 |
一、 敘明公司制訂利益衝 突政策之目的,故修 |
|
| 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 | 正本條第一項前段。 | ||
| 事會之利害關係人主動說明 | 二、 考量可能發生利益衝 |
||
| 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 | 突者不限於董事,修 | ||
| 突。 | 正第一項後段及第二 | ||
| 本公司人員對董事會所 | 本公司董事應秉持高度 | 項。 | |
| 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 | 自律,對董事會所列議案, | 三、 敘明本公司人員可能 |
|
| 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 | 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 | 藉職位或影響力,獲 | |
| 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 | 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 | 得不正當利益,故修 | |
| 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 | 益之虞者,得陳述意見及答 | 正本條第三項。 | |
| 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 | 詢,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 | ||
| 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 | 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 | ||
| 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 | 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 | ||
| 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 | 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 | ||
| 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 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 ||
| 本公司人員不得藉其在 | 本公司人員不得藉其在 | ||
| 公司擔任之職位或影響力, | 公司擔任之職位,使其自 | ||
| 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 | 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任 | ||
| 女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 | 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 ||
| 益。 | |||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第十七條 | 本公司應建立有效之會 | 本公司應建立有效之會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誠 |
| (會計與內 | 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以 | 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以 | 信經營守則」第二十條修 |
| 部控制) | 防止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 | 防止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 | 訂: |
| 營業活動,俾確保制度之設 | 營業活動,俾確保制度之設 | 一、內部稽核之執行係由公 | |
| 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 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 司內部稽核「單位」擔 | |
| 本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 |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 | 當,故修正本條第二項 | |
| 定期查核前項制度遵循情 | 定期查核前項制度遵循情 | 前段內容。 | |
| 形,並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 | 形,並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 | 二、敘明稽核報告須委任會 | |
| 事會,且得委任會計師執行 | 事會。 | 計師查核,且應適時雇 | |
| 查核,必要時,得委請專業 | 用外部專家協助查 | ||
| 人士協助。 | 核,故增訂本條第二項 | ||
| 後段。 | |||
| 第十九條 | 本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誠 | |
| (教育訓練 | 或高階管理階層定期向董 | 信經營守則」第二十二條修 | |
| 及考核) | 事、受僱人及受任人傳達誠信 | 訂: | |
| 之重要性。 | 敘明高階管理階層定期傳 | ||
| 本公司定期對本公司人 | 本公司定期對本公司人 | 達誠信之重要性給董事、受 | |
| 員舉辦教育訓練與宣導。 | 員舉辦教育訓練與宣導。 | 僱人及受任人,故新增本條 | |
| 本公司為落實誠信經營 政策,已將誠信經營政策列 |
本公司為落實誠信經營 政策,已將誠信經營政策列 |
第一項。 | |
| 為考核項目。 | 為考核項目。 | ||
| 第二十一條 | 本公司建立推動誠信經 | 本公司應於公司網站、年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誠 |
| (資訊揭 | 營之量化數據,持續分析評 | 報及公開說明書揭露誠信經 | 信經營守則」第二十五條修 |
| 露) | 估誠信政策推動成效。於公 | 營守則執行情形。 | 訂: |
| 司網站、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 敘明以量化數據持續分析 | ||
| 揭露誠信經營守則執行情 | 評估誠信政策推動成效,故 | ||
| 形。 | 修訂本條文。 | ||
| 第二十二條 | 第二十二條 檢討修正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誠 | |
| (誠信經營 |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 |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 | 信經營守則」第二十六條修 |
| 政策與措施 | 外誠信經營相關規範之發 | 外誠信經營相關規範之發 | 訂: |
| 之檢討修 | 展,並鼓勵董事、監察人、經 | 展,並鼓勵董事、監察人、 | 敘明鼓勵公司檢討誠信經 |
| 正) | 理人及受僱人提出建議,據以 | 經理人及受僱人提出建議, | 營政策及推動之措施,與時 |
| 檢討改進公司訂定之誠信經 | 據以檢討改進公司訂定之誠 | 俱進,故修訂條文文字。 | |
| 營政策及推動之措施,以提昇 公司誠信經營之落實成效。 |
信經營守則,以提昇公司誠 信經營之成效。 |
||
| 第二十四條 | 訂定日期民國一○三年十一 | 訂定日期民國一○三年十一 | 增加第一次修訂日期。 |
| (附則) | 月十一日。 | 月十一日。 | |
|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五年 | |||
| 三月十七日。 |
道德行為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第一條 | 第一條 | 配合本公司審計委員會 |
| 為導引公司董事及經理人(包括 | 為導引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 | 之設置修正。 |
| 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副總經理 | 人(包括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 | |
| 及相當等級者、協理及相當等級 | 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協理及 | |
| 者、財務部門主管、會計部門主 | 相當等級者、財務部門主管、會 | |
| 管、以及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 | 計部門主管、以及其他有為公司 | |
| 務及簽名權利之人)之行為符 | 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之行 | |
| 合道德標準,並使公司之利害關 | 為符合道德標準,並使公司之利 | |
| 係人更加暸解公司道德標準,爰 | 害關係人更加暸解公司道德標 | |
| 訂定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以下 | 準,爰訂定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 | |
| 簡稱「本準則」)以資遵循。 | (以下簡稱「本準則」)以資遵 | |
| 循。 | ||
| 第二條 | 第二條 | 配合本公司審計委員會 |
| 本準則適用於本公司董事及經理 | 本準則適用於本公司董事、 | 之設置修正。 |
| 人,其目的在於防制不當行為並 | 監察人及經理人,其目的在 | |
| 促進: | 於防制不當行為並促進: | |
| 一、 誠實及合乎道德之行為,包 |
一、誠實及合乎道德之行為,包 | |
| 含個人與其職務發生利益 | 含 個人與其職務發生利 | |
| 衝突時,為合乎倫理之處 | 益衝突時,為合乎倫理之處 | |
| 理。 | 理。 | |
| 二、資訊之保密處理。 | 二、資訊之保密處理。 | |
| 三、公平對待公司客戶、員工, | 三、公平對待公司客戶、員 | |
| 及合法對待競爭對手。 | 工,及合法對待競爭對手。 | |
| 四、保護公司之資產以期有效 | 四、 保護公司之資產以期有效運 |
|
| 運用。 五、 遵守政府法令規章,包括防 |
用。 五、 遵守政府法令規章,包括防 |
|
| 止內線交易相關法令。 | 止內線交易相關法令。 | |
| 六、 違反本準則之情事發生 |
六、違反本準則之情事發生 | |
| 時,即刻回報本準則所列 | 時,即刻回報本準則所列適 | |
| 適當人員,以固守本準則 | 當人員,以固守本準則之責 | |
| 之責任。 | 任。 | |
| 第三條 誠實及道德之行為: |
第三條 誠實及道德之行為: |
配合本公司審計委員會 |
| 董事及經理人應以誠實無欺之態 |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應以誠實無 | 之設置修正。 |
| 度及遵守符合專業標準之行為履 | 欺之態度及遵守符合專業標準之 | |
| 行其義務,包括以公正方式處理 | 行為履行其義務,包括以公正方式 | |
| 個人與其職務之利益衝突。 | 處理個人與其職務之利益衝突。 |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第四條 避免個人之利益衝突: |
第四條 避免個人之利益衝突: | 1. 配合法令修訂。 |
| 董事及經理人應以客觀及有效率 |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應以客觀 | 2. 配合本公司審計委 |
| 之方式處理業務,避免利用其在 | 及有效率之方式處理業務,避免 | 員會之設置修正。 |
| 公司擔任之職務為個人利益之情 | 利用其在公司擔任之職務為個人 | |
| 事,而使得其自身、配偶、父母、 | 利益之情事,而使得其自身、配 | |
| 子女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 | 偶、父母、子女或三親等以內之 | |
| 當利益。 | 親屬獲致不當利益。 | |
| 第五條 避免圖私利之機會: | 第五條 避免圖私利之機會: |
配合本公司審計委員會 |
| 董事及經理人應避免為下列事 |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應避免為 | 之設置修正。 |
| 項:(1) 透過使用公司財產、 | 下列事項:(1) 透過使用公司財 | |
| 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 利之機會;(2) 透過使用公司 |
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 私利之機會;(2) 透過使用公司 |
|
| 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以獲 | 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以獲 | |
| 取私利;(3) 與公司競爭。 | 取私利;(3) 與公司競爭。 | |
| 第六條 保守營業機密: |
第六條 保守營業機密: |
配合本公司審計委員會 |
| 董事及經理人對於公司本身或 |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對於公司 | 之設置修正。 |
| 其進 (銷) 貨客戶之資訊,除經 | 本身或其進 (銷) 貨客戶之資 | |
| 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負有 | 訊,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 | |
| 保密義務。應保密的資訊包括所 | 外,應負有保密義務。應保密的 | |
| 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 | 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 | |
| 之後對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未 | 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或客戶有損 | |
| 公開資訊。 | 害之未公開資訊。 | |
| 配合本公司審計委員會 | ||
| 第七條 從事公平之交易: |
第七條 從事公平之交易: |
之設置修正。 |
| 董事及經理人應公平對待公司 進 (銷) 貨客戶、競爭對手及員 |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應公平對 待公司進 (銷) 貨客戶、競爭對 |
|
| 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 | 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 | |
| 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 | 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 | |
| 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 | 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 | |
| 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 | 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 | |
| 當利益。 | ||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第八條 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 | 第八條 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 | 配合本公司審計委員會 |
| 產: | 產: | 之設置修正。 |
| 董事及經理人有責任保護公司 |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有責任保 | |
| 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 | 護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 | |
| 用於公務上,避免偷竊、疏忽或 | 法地使用於公務上,避免偷竊、 | |
| 浪費等作為影響到公司之獲利能 | 疏忽或浪費等作為影響到公司之 | |
| 力。 | 獲利能力。 | |
| 第九條 遵循法令規章: |
第九條 遵循法令規章: |
配合本公司審計委員會 |
| 董事及經理人應督導公司加強證 |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應督導公司 | 之設置修正。 |
| 券交易法及其他法令規章之遵 | 加強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令規章 | |
| 循,不得故意違反任何法令、意 | 之遵循,不得故意違反任何法 | |
| 圖誤導、操縱或不公正地取得客 | 令、意圖誤導、操縱或不公正地 | |
| 戶、供應商利益之行為,及對公 | 取得客戶、供應商利益之行為, | |
| 司產品或服務為不實之陳述。 | 及對公司產品或服務為不實之陳 | |
| 述。 | ||
| 配合本公司審計委員會 | ||
| 第十條 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 反道德行為準則之行 |
第十條 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 反道德行為準則之行 |
之設置修正。 |
| 為: | 為: | |
| 董事及經理人應加強宣導公司 |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應加強宣 | |
| 道德行為觀念,並鼓勵員工於懷 | 導公司道德行為觀念,並鼓勵員 | |
| 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或本 | 工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 | |
| 準則之行為時,得以檢舉方式向 | 或本準則之行為時,得以檢舉方 | |
| 獨立董事、經理人、內部稽核主 | 式向監察人、經理人、內部稽核 | |
| 管或其他適當人員呈報,公司應 | 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呈報,公司 | |
| 盡全力保護呈報者之身分,使其 | ||
| 應盡全力保護呈報者之身分,使 | ||
| 免於遭受威脅。 | 其免於遭受威脅。 | |
| 第十一條 懲戒及申訴措施: |
第十一條 懲戒及申訴措施: |
配合本公司審計委員會 |
| 董事及經理人有違反本準則之情 |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有違反本 | 之設置修正。 |
| 形時,除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 | 準則之情形時,除依法追究法律 | |
| 應依據訂定之懲戒措施處理 | 責任外,應依據訂定之懲戒措施 | |
| 之。且及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 | 處理之。且及時於公開資訊觀測 | |
| 露違反本準則人員之職稱、姓 | 站揭露違反本準則人員之職稱、 | |
| 名、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 | 姓名、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 | |
| 準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並得依 | 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並得 | |
| 公司相關申訴制度,提供違反本 | 依公司相關申訴制度,提供違反 | |
| 準則者救濟之途徑。 | 本準則者救濟之途徑。 | |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第十二條 豁免: |
第十二條 豁免: |
配合本公司獨立董事及 |
| 董事及經理人如有正當原因,經 |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如有正當 | 審計委員會之設置修 |
| 董事會決議通過,得豁免遵循本 | 原因,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得豁 | 正。 |
| 準則。惟公司應即時於公開資訊 | 免遵循本準則。惟公司應即時於 | |
| 觀測站揭露允許豁免人員之職 | 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允許豁免人 | |
| 稱、姓名、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 | 員之職稱、姓名、董事會通過豁 | |
| 期、獨立董事之反對或保留意 | 免之日期、豁免適用之期間、豁 | |
| 見、豁免適用之期間、豁免適用 | 免適用之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 | |
| 之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 | 等資訊。 | |
| 訊。 | ||
| 第十三條 | 第十三條 | 配合法令修正。 |
| 本守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 | 本守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 | |
| 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 正時亦同。 | |
| 第十四條 | 第十四條 | 新增修正日期及開始施 |
| 訂定日期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一 | 訂定日期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一 | 行之日期。 |
| 日。 | 日。 | |
|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三月 | ||
| 十七日,但本次修訂自一○五年股 | ||
| 東常會選任獨立董事,成立審計委 | ||
| 員會起施行。 |
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章 總則 |
||
| 第一條 |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稱為「本公司」) 為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並促成 經濟、環境及社會之進步,以 達永續發展之目標,依「上市 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 守則」制定本實務守則,以資 遵循。本守則範圍包括本公司 及子公司或關係企業之整體 營運活動。 |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稱為「本公司」) 為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並促進 經濟、社會與環境生態之平衡 及永續發展,依「上市上櫃公 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制 定本實務守則,以資遵循。本 守則範圍包括本公司及子公 司或關係企業之整體營運活 動。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 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 第一條修訂: 敘明企業應促成經濟、環 境及社會進步,以達到永 續發展的目標,故修訂本 條文。 |
| 第二條 | 本公司於從事企業經營 之同時,積極實踐企業社會 責任,以符合國際發展趨 勢,並透過企業公民擔當, 提升國家經濟貢獻,改善員 工、社區、社會之生活品質, 促進以企業責任為本之競爭 優勢。 |
本公司於從事企業經營 之同時,積極實踐企業社會責 任,以符合平衡環境、社會及 公司治理發展之國際趨勢,並 透過企業公民擔當,提升國家 經濟貢獻,改善員工、社區、 社會之生活品質,促進以企業 責任為本之競爭優勢。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 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 第二條修訂: 為使企業社會責任之實踐 能與時俱進,符合國際發展 趨勢,並不以特定內容為 限,故刪除「平衡環境、社 會及公司治理發展之」等 字。 |
| 第三條 | 本公司履行企業社會責 任,應注意利害關係人之權 益,在追求永續經營與獲利 之同時,重視環境、社會與 公司治理之因素,並將其納 入公司管理方針與營運活 動。 |
本於尊重社會倫理與注意 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在追 求永續經營與獲利之同時,重 視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之因 素,並將其納入公司管理與營 運。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企 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三 條修訂: 考量「社會倫理」用語過於 模糊,予以刪除。 |
| 第四條 | 對於企業社會責任之實踐,依 下列原則為之: 一、落實公司治理。 二、發展永續環境。 三、維護社會公益。 四、加強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 露。 |
對於企業社會責任之實踐,依 下列原則為之: 一、落實推動公司治理 二、發展永續環境 三、維護社會公益 四、加強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 露。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企 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四 條修訂: 考量「落實」公司治理方符 合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之意 旨,故修訂條文文字。 |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第五條 | 考量國內外企業社會責 | 遵守法令及章程之規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企 |
| 任之發展趨勢與本公司核心 | 定,並考量國內外企業社會責 | 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五 | |
| 業務之關聯性、整體營運活 | 任之發展趨勢、本公司整體營 | 條修訂: | |
| 動對利害關係人之影響等, | 運活動,訂定企業社會責任政 | 一、考量法律遵循為上市上 | |
| 訂定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制 | 策、制度或有關管理系統,並 | 櫃公司營運活動之基本 | |
| 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 | 經董事會通過。 | 要求,故刪除「遵守法 | |
| 動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後, | 令及章程之規定」等字。 | ||
| 並提股東會報告。 | 二、敘明公司應考量整體營 | ||
| 股東提出涉及企業社會 | 運活動對利害關係人之 | ||
| 責任之相關議案時,公司董事 | 影響,故新增第一項文 | ||
| 會宜審酌列為股東會議案。 | 字。 | ||
| 三、為保障股東權益,企業 | |||
| 社會責任推動計畫涉及 | |||
| 預算之編列,新增「提 | |||
| 股東會報告」等字。 | |||
| 四、敘明股東提出涉及企業 | |||
| 社會責任之議案宜列為 | |||
| 股東會議案,以作為決 | |||
| 策參考,故新增第二項 | |||
| 文字。 | |||
| 第二章 落實公司治理 |
第二章 落實推動公司治理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企 | |
| 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修正 | |||
| 條文第二章標題。 | |||
| 第六條 | 董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 | 董事會應盡善良管理人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企 |
| 注意義務,督促企業實踐社 會責任,並隨時檢討其實施 |
之義務,以督促企業實踐社會 責任,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 |
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七 條修訂: |
|
| 成效及持續改進,以確保企 | 及持續改進,確保企業社會責 | 一、依據公司法規定,善良 | |
| 業社會責任政策之落實。 | 任政策之落實。由下列各方面 | 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屬 | |
| 董事會於公司履行企業 | 履行企業社會責任: | 董事之責任,故將「董 | |
| 社會責任時,包括下列事項: | 事會」修為「董事」;另 | ||
| 一、提出企業社會責任使命或 | 一、將企業社會責任納入本公 | 考量提出企業社會責任 | |
| 願景,制定企業社會責任 | 司之營運活動與發展方 | 之使命或願景為首要任 | |
| 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 | 向。 | 務,故調整現行條文第 | |
| 針。 | 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順 | ||
| 二、將企業社會責任納入公司 | 二、提出企業社會責任使命 | 序。 | |
| 之營運活動與發展方向, | (或願景、價值),制定 | 二、為確保企業社會責任資 | |
| 並核定企業社會責任之具 | 企業社會責任政策聲明。 | 訊揭露之即時性與正確 | |
| 體推動計畫。 | 性,故增修條文第三款 | ||
| 三、確保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 | 三、確保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 | 文字。 | |
| 訊揭露之即時性與正確 | 訊揭露。 | 三、敘明企業最高治理機構 | |
| 性。 | 任命經營管理階層負責 | ||
| 針對營運活動所產生之 | 經濟、環境和社會議 | ||
| 經濟、環境及社會議題,由董 | 題,並直接向最高治理 |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事會授權高階管理階層處 | 機構報告,以明確組織 | ||
| 理,並向董事會報告處理情 | 管理之流程,故增修條 | ||
| 形,其作業處理流程及各相關 | 文第三項。 | ||
| 負責之人員應具體明確。 | |||
| 第七條 | 為健全企業社會責任 | 為健全企業社會責任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企 |
| 之管理,訂定推動企業社會 | 之管理,訂定推動企業社會 | 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九 | |
| 責任之兼職單位為總經理 | 責任之兼職單位為總經理 | 條修訂: | |
| 室,負責企業社會責任政 | 室,負責企業社會責任政策 | 一、為求與修正條文第五條 | |
| 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 | 或制度之提出及執行。 | 「企業社會責任政策、 | |
| 具體推動計畫之提出及執 | 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 | ||
| 行,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 具體推動計畫」用語一 | ||
| 訂定合理之薪資報酬 | 致,故配合酌予修正條 | ||
| 政策,以確保薪酬規劃能符 | 文第一項文字。 | ||
| 合組織策略目標及利害關係 | 二、為確保薪酬規劃能支持 | ||
| 人利益。 | 組織策略目標、確保利 | ||
| 員工績效考核制度與 | 害關係人利益,故增訂 | ||
| 企業社會責任政策結合,並 | 條文第二項文字。 | ||
| 設立明確有效之獎勵及懲戒 | 三、敘明員工績效考核、獎 | ||
| 制度。 | 懲制度與企業社會責任 | ||
| 政策結合,故增訂條文 | |||
| 第三項文字。 | |||
| 第八條 | 本於尊重利害關係人權 | 本於尊重利害關係人權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企 |
| 益,辨識公司之利害關係 | 益,辨識本公司之利害關係 | 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十 | |
| 人,並於公司網站設置利害 | 人並透過適當溝通方式及利 | 條修訂: | |
| 關係人專區;透過適當溝通 方式,瞭解利害關係人之合 |
害關係人之參與,瞭解其合 理期望及需求,並妥適回應 |
敘明公司網站建置利害關 係人專區,故增修條文文 |
|
| 理期望及需求,並妥適回應 | 利害關係人所關切之重要企 | 字。 | |
| 其所關切之重要企業社會責 | 業社會責任議題。 | ||
| 任議題。 | |||
| 第九條 | 遵循上市上櫃公司治理 | 遵循上市上櫃公司治理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企 |
| 實務守則、上市上櫃公司誠 | 實務守則及道德行為準則,建 | 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六 | |
| 信經營守則及上市上櫃公司 | 置有效之公司治理架構及相 | 條修訂: | |
| 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 | 關道德標準及事項,以健全公 | 敘明公司治理建置的相關 | |
| 例,建置有效之公司治理架 | 司治理。 | 法規,故增修條文文字。 | |
| 構及相關道德標準及事項, | |||
| 以健全公司治理。 | |||
| 第十條 | (刪除) | 從事營運活動應遵循相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企 |
| 關法規,並落實下列事項, | 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六 | ||
| 以營造公平競爭環境: | 條條文 (對應「菱生企業社 | ||
| 一、避免從事不公平之競爭行 | 會責任實務守則」第九條) | ||
| 為。 | 修訂,已規範上市上櫃公司 | ||
| 二、確實履行納稅義務。 | 宜遵循上市上櫃公司誠信 |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三、反賄賂貪瀆,並建立適當 | 經營守則,且該守則已有更 | ||
| 管理制度。 | 完整之規範,故將本條予以 | ||
| 四、企業捐獻符合內部作業程 | 刪除。 | ||
| 序。 | |||
| 第十一條 | 定期舉辦履行企業社會 | 定期舉辦董事、監察人與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企 |
| 責任之教育訓練,包括宣導 | 員工之企業倫理教育訓練及 | 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八 | |
| 第六條第二項等事項。 | 宣導前條事項。 | 條修訂: | |
| 僅對「企業倫理」實施教育 | |||
| 訓練似有不足,修正為履行 | |||
| 企業社會責任之教育訓 | |||
| 練,包括宣導第六條第二項 | |||
| 等事項」。 | |||
| 第三章 發展永續環境 |
第三章 發展永續環境 | ||
| 第十二條 | 遵循環境相關法規及相 | 遵循環境相關法規及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企 |
| 關之國際準則,適切地保護 | 相關之國際準則規範,適切 | 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十 | |
| 自然環境,且於執行營運活 | 地保護自然環境,且於執行 | 一條修訂: | |
| 動時,應致力於達成環境永 | 業務活動時,致力於環境永 | 考量營運活動較業務活動 | |
| 續之目標。 | 續之目標。 | 範圍大,故酌修相關文字。 | |
| 第十四條 | 建立合適之環境管理制 | 建立合適之環境管理制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企 |
| 度。本公司之環境管理制度應 | 度。本公司之環境管理制度 | 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十 | |
| 包括下列項目: | 應包括下列項目: | 三條修訂: | |
| 一、收集與評估營運活動對自 | 一、收集與評估營運活動對 | 為完整環境管理制度之內 | |
| 然環境所造成影響之充分 | 自然環境所造成影響 | 容,故增訂第三款「訂定具 | |
| 且及時之資訊。 | 之充分且及時之資訊。 | 體計畫或行動方案等執行 | |
| 二、建立可衡量之環境永續目 | 二、建立可衡量之目標,並 | 措施」等字。 | |
| 標,並定期檢討其發展之 | 定期檢討該等目標之 | ||
| 持續性及相關性。 | 持續性及相關性。 | ||
| 三、訂定具體計畫或行動方案 | 三、定期檢討環境永續宗旨 | ||
| 等執行措施,定期檢討其 | 或目標之進展。 | ||
| 運行之成效。 | |||
| 第十五條 | 環境管理專責單位為廠 | 環境管理專責單位為廠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企 |
| 務部,負責擬訂、推動及維 護相關環境管理制度及具體 |
務部,負責維護環境管理相關 系統,並定期舉辦對管理階層 |
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十 四條修訂: |
|
| 行動方案,並定期舉辦對管 | 及員工之環境教育課程。 | 為明確專責單位之任務,故 | |
| 理階層及員工之環境教育課 | 酌予文字修正。 | ||
| 程。 | |||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第十六條 | 考慮營運對生態效益之 | 考慮對生態效益之影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企 |
| 影響,促進及宣導永續消費 | 響,依下列原則從事研發、 | 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十 | |
| 之概念,並依下列原則從事 | 生產及服務等營運活動,以 | 五條修訂: | |
| 研發、採購、生產、作業及 | 降低本公司營運對自然環境 | 敘明公司考慮營運對生態 | |
| 服務等營運活動,以降低本 | 之衝擊: | 效益之影響,且促進與宣導 | |
| 公司營運對自然環境及人類 | 永續消費之概念,故酌修條 | ||
| 之衝擊: | 文文字。 | ||
| 一、 減少產品與服務之資源 |
一、減少產品與服務之資源 | ||
| 及能源消耗。 | 及能源消耗。 | ||
| 二、 減少污染物、有毒物及 |
二、減少污染物、有毒物及 | ||
| 廢棄物之排放,並應妥 | 廢棄物之排放,並應妥 | ||
| 善處理廢棄物。 | 善處理廢棄物。 | ||
| 三、 增進原料或產品之可回 |
三、增進原料或產品之可回 | ||
| 收性與再利用。 四、 使可再生資源達到最大 |
收性與再利用。 四、使可再生資源達到最大 |
||
| 限度之永續使用。 | 限度之永續使用。 | ||
| 五、 延長產品之耐久性。 |
五、延長產品之耐久性。 | ||
| 六、 增加產品與服務之效 |
六、增加產品與服務之效能。 | ||
| 能。 | |||
| 第十七條 | 為提升水資源之使用效 | 為提升水資源之使用效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企 |
| 率,應妥善與永續利用水資 | 率,應妥善與永續利用水資 | 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十 | |
| 源,並訂定相關管理措施。 | 源,並訂定相關管理措施。 | 六條修訂: | |
| 興建與強化相關環境保 | 於營運上應避免污染 | 敘明加強興建相關環境保 | |
| 護處理設施,以避免污染 | 水、空氣與土地;如無可避 | 護處理設施,故修訂條文第 | |
| 水、空氣與土地;並盡最大 | 免,於考量成本效益及技 | 二項文字。 | |
| 努力減少對人類健康與環境 | 術、財務可行下,應盡最大 | ||
| 之不利影響,採行最佳可行 | 努力減少對人類健康與環境 | ||
| 的污染防治和控制技術之措 | 之不利影響,採行最佳可行 | ||
| 施。 | 的污染防治和控制技術之措 | ||
| 施。 | |||
| 第十八條 | 採用國內外通用之標準或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企 | |
| 指引,執行企業溫室氣體盤查 | 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十 | ||
| 並予以揭露,其範疇包括: | 七條修訂: | ||
| 一、 直接溫室氣體排放:溫室 |
一、重視溫室氣體排放,敘 | ||
| 氣體排放源為公司所擁 | 明揭露溫室氣體排放 | ||
| 有或控制。 | 量,故增訂條文第一項 | ||
| 二、 間接溫室氣體排放:外購 |
文字。 | ||
| 電力、熱或蒸汽等能源利 | 二、考量溫室氣體議題與 | ||
| 用所產生者。 | 氣候變遷較具攸關 | ||
| 注意氣候變遷對營運活 動之影響,並依營運狀況與 |
注意氣候變遷對營運活 動之影響,並依營運狀況與 |
性,故修訂條文第二項 文字。 |
|
| 溫室氣體盤查結果,制定公 | 溫室氣體盤查結果,制定公 | ||
| 司節能減碳及溫室氣體減量 | 司節能減碳及溫室氣體減量 | ||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策略,以降低公司營運活動 | 策略,以降低公司營運對自 | ||
| 對氣候變遷之衝擊。 | 然環境之衝擊。 | ||
| 第 四 章 維護社會公益 |
第四章 維護社會公益 | ||
| 第十九條 | 遵守相關勞動法規,保 | 遵守相關勞動法規,保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企 |
| 障員工之合法權益,並遵循 | 障員工之合法權益,並尊重 | 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十 | |
| 國際公認之勞動人權,如結 | 國際公認之基本勞動人權原 | 八條修訂: | |
| 社自由、集體協商權、關懷 | 則,包括結社自由、集體協 | 一、將國際公認之勞動人 | |
| 弱勢族群、禁用童工、消除 | 商權、關懷弱勢族群、禁用 | 權酌予文字修正,並將 | |
| 各種形式之強迫勞動、消除 | 童工、消除各種形式之強迫 | 原條文第三條的雇用 | |
| 僱傭與就業歧視等。人力資 | 勞動、消除雇傭與就業歧視 | 政策併入條文第一條。 | |
| 源運用政策無性別、種族、 | 等,不得有危害勞工基本權 | 二、敘明人權侵害的申訴 | |
| 社經階級、年齡、婚姻與家 | 利之情事。 | 機制,故新增條文第三 | |
| 庭狀況等差別待遇,以落實 | 項。 | ||
| 就業、雇用條件、薪酬、福 | |||
| 利、訓練、考評與升遷機會 | |||
| 之平等及公允。 | |||
| 人力資源政策應尊重基 | 人力資源政策應尊重 | ||
| 本勞動人權保障原則,建立 | 基本勞動人權保障原則,建 | ||
| 適當之管理方法與程序。 對於危害勞工權益之情 |
立適當之管理方法與程序。 雇用政策無性別、種 |
||
| 事,提供有效及適當之申訴 | 族、年齡、婚姻與家庭狀況 | ||
| 機制,確保申訴過程之平 | 等差別待遇,落實報酬、雇 | ||
| 等、透明。申訴管道簡明、 | 用條件、訓練與升遷機會之 | ||
| 便捷與暢通,且對員工之申 | 平等。 | ||
| 訴予以妥適之回應。 | |||
| 第二十條 | 提供員工資訊,使其了 | 提供員工資訊,使其了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企 |
| 解依營運所在地國家之勞動 | 解依營運所在地國家之勞動 | 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十 | |
| 法律及其所享有之權利。 | 法律其所享有之權利。 | 九條修訂: | |
| 考量本條語意,酌予文字修 | |||
| 正。 | |||
| 第二十二 | 為員工之職涯發展創造 | 為員工之職涯發展創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企 |
| 條 | 良好環境,並建立有效之職涯 | 造良好環境,並建立有效之 | 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二 |
| 能力發展培訓計畫。 | 職涯能力發展培訓計畫。 | 十一條修訂: | |
| 將企業經營績效或成 | 為確保人力資源的招募、激 | ||
| 果,適當反映在員工薪酬政 | 勵和留任而建立的薪酬政 | ||
| 策中,以確保人力資源之招 募、留任和鼓勵,達成永續 |
策,故新增條文第二項。 | ||
| 經營之目標。 | |||
| 第二十四 | 依政府法規與產業之相 | 依政府法規與產業之相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企 |
| 條 | 關規範,確保產品與服務品 | 關規範,確保產品與服務品 | 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二 |
| 質。 | 質。 | 十四條修訂: | |
| 進行產品與服務之行銷 | 進行產品或服務之行 |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增訂產 | |
| 及標示,應遵循相關法規與 | 銷與廣告,應遵循政府法規 | 品與服務之「標示」等文 |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國際準則,不得有欺騙、誤 | 與相關國際準則,不得有欺 | 字。 | |
| 導、詐欺之行為。 | 騙、誤導、詐欺之行為。 | ||
| 第二十五 | 評估採購行為對供應 | 評估採購行為對供應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企 |
| 條 | 來源社區之環境與社會之影 | 來源社區之環境與社會之影 | 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二 |
| 響,並與供應商合作,共同 | 響,並與供應商合作,共同 | 十六條修訂: | |
| 致力落實企業社會責任。 | 致力提升企業社會責任。 | 一、考量語意,酌予修正條 | |
| 於商業往來之前,評估 | 文第一項後段文字,。 | ||
| 供應商是否有影響環境與社 | 二、為避免與企業之社會責 | ||
| 會之紀錄,避免與企業之社 | 任政策牴觸者進行交 | ||
| 會責任政策牴觸者進行交 | 易,故增訂條文第二 | ||
| 易。 | 項。 | ||
| 第二十六 | 應評估與管理本公司 | 評估與管理本公司經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企 |
| 條 | 經營對社區之影響,並適當 | 營對社區之影響,聘用適當 | 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二 |
| 聘用公司營運所在地之人 | 人力,以提升社區認同。 | 十七條修訂: | |
| 力,以增進社區認同。 | 一、為增進社區對公司經營 | ||
| 經由商業活動、實物捐 | 藉由商業活動、實物捐 | 之認同,適當聘用公司 | |
| 贈、企業志工服務或其他公 | 贈、企業志工服務或其他免 | 營運所在地之人力,故 | |
| 益專業服務,參與社區發展 | 費專業服務,參與關於社區 | 酌修條文第一項文字。 | |
| 及社區教育之公民組織、慈 | 發展及社區教育之公民組 | 二、現行條文「免費」專業 | |
| 善公益團體及地方政府機構 之相關活動,以促進社區發 |
織、慈善公益團體及地方政 府機構之相關活動,以促進 |
服務一詞與鼓勵公司 落實企業社會責任之 |
|
| 展。 | 社區發展。 | 本意不完全相符,故修 | |
| 改為「公益」。 | |||
| 第 五 章 加強企業社會責任 |
第 五 章 加強企業社會責 |
||
| 資訊揭露 | 任資訊揭露 | ||
| 第二十七 | 依相關法規及上市上 | 依相關法規及上市上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企 |
| 條 | 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辦理資 | 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辦理資 | 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二 |
| 訊公開,並充分揭露具攸關 | 訊公開,並充分揭露具攸關 | 十八條修訂: | |
| 性及可靠性之企業社會責任 | 性及可靠性之企業社會責任 | 一、 為與第五條之用語一 | |
| 相關資訊,以提升資訊透明 | 相關資訊,以提升資訊透明 | 致,故修訂第二項第一 | |
| 度。 | 度。 | 款文字。 | |
| 揭露企業社會責任之相 | 揭露企業社會責任之 | 二、 配合條文第四條第一 | |
| 關資訊如下: | 相關資訊如下: | ||
| 一、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企 | 一、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企 | 項第一款文字,酌予修 | |
| 業社會責任之政策、制度 | 業社會責任之治理機 | 正第二項第二款「落實 | |
| 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 | 制、策略、政策及管理 | 公司治理」等文字。 | |
| 推動計畫。 | 方針。 | 三、 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三 | |
| 二、落實公司治理、發展永續 | 二、落實推動公司治理、發 | 及四款,整併為同條項 | |
| 環境及維護社會公益等 | 展永續環境及維護社會 | 之第三款。 | |
| 因素對公司營運與財務 | 公益等因素對本公司營 | 四、 利害關係人之議題為 | |
| 狀況所產生之風險與影 | 運與財務狀況所產生之 | 公司治理原則之重要 | |
| 響。 | 機會與風險。 | 項目,故增訂條文第二 |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三、本公司為企業社會責任 | 三、本公司為企業社會責任 | 項第四款。 | |
| 所擬定之履行目標、措施 | 所擬定之履行目標及措 | 五、 重視供應鏈對於環境 | |
| 及實施績效。 | 施。 | 與社會的衝擊資訊揭 | |
| 四、主要利害關係人及其關注 | 四、企業社會責任之實施績 | 露,故增訂第二項第五 | |
| 之議題。 | 效。 | 款。 | |
| 五、主要供應商對環境與社會 | 六、 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五 | ||
| 重大議題之管理與績效 | 款,配合移列為修正條 | ||
| 資訊之揭露。 | 文第二項第六款。 | ||
| 六、其他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 | 五、其他企業社會責任相關 | ||
| 訊。 | 資訊。 | ||
| 第二十八 | 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 | 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企 |
| 條 | 告書應採用國際上廣泛認可 | 告書,揭露推動企業社會責 | 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二 |
| 之準則或指引,以揭露推動 | 任情形,其內容包括如下: | 十九條修訂: | |
| 企業社會責任情形,並宜取 | 一、 敘明編製企業社會責 | ||
| 得第三方確信或保證,以提 | 任報告書應參考「國際 | ||
| 高資訊可靠性。其內容包括: | 上廣泛認可之準則或 | ||
| 一、實施企業社會責任政 | 一、實施企業社會責任之制 | 指引」,以維護報告之 | |
| 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 | 度架構、政策與行動方 | 一致性及可比較性,故 | |
| 及具體推動計畫。 | 案。 | 修訂條文第一項。 | |
| 二、主要利害關係人及其關 | 二、主要利害關係人及其關 | 二、 另外,為提高資訊之可 | |
| 注之議題。 | 注之議題。 | 靠性,敘明企業社會責 | |
| 三、本公司於落實公司治 | 三、本公司於落實推動公司 | 任報告書宜取得第三 | |
| 理、發展永續環境、維護 | 治理、發展永續環境及 | 方保證,故修訂條文第 | |
| 社會公益及促進經濟發 | 維護社會公益之執行績 | 一項。 | |
| 展之執行績效與檢討。 | 效與檢討。 | 三、 為與第五條之用語一 | |
| 四、未來之改進方向與目標。 | 四、未來之改進方向與目 | 致,故修訂條文第一項 | |
| 標。 | 第一款文字。 | ||
| 四、 配合條文第四條第一 | |||
| 項第一款文字,故酌予 | |||
| 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三 款「落實公司治理」等 |
|||
| 文字。 | |||
| 五、 配合條文第一條文 | |||
| 字,增訂修正條文第三 | |||
| 款「促進經濟發展」等 | |||
| 文字,以臻明確。 | |||
| 第六章 附則 |
第六章 附則 |
||
| 第二十九 | 本公司遵守法令、章程 | 本公司遵守法令、章程 | 配合法規「上市上櫃公司企 |
| 條 | 及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並注 | 及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並注 | 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第三 |
| 意國內外企業社會責任相關 | 意國內與國際企業社會責任 | 十條修訂: | |
| 準則之發展及企業環境之變 | 制度之發展及企業環境之變 | 考量本條語意,酌予文字修 | |
| 遷,據以檢討並改進企業社 | 遷,據以檢討改進本守則, | 正。 |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會責任制度,以提升履行企 | 以提升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 | ||
| 業社會責任成效。 | 成效。 | ||
| 第三十一 | 訂定日期民國一○三年十一 | 訂定日期民國一○三年十一 | 增加第一次修訂日期。 |
| 條 | 月十一日。 | 月十一日。 | |
|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五年 | |||
| 三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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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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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ߎ ᚐ |
ʘ | ߎ | ᚐ 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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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0 | Ϸऊߎ ߕȐߎ ѤϷϤȑຏ |
1,273,006 \$ | 14 | 765,058 \$ | 9 | |
| 1150 | ᔈԏ౻ᏵȐߕຏѤϷϖȑ | 4,093 | - | 7,629 | - | |
| 1170 | 1,012,567 | 12 | 1,117,259 | 12 | ||
| ᔈԏීȐߕຏѤǵϖǵΎϷΒϤȑ | ||||||
| 1200 | ځдᔈԏීȐߕຏѤϷΖȑ | 253,993 | 3 | 267,075 | 3 | |
| 1310 | Ӹ! ! ȐߕຏѤǵϖϷΐȑ | 267,489 | 3 | 284,109 | 3 | |
| 1470 | ځдࢬၗౢȐߕຏΜѤǵΒϤϷΒΎȑ | 259,003 | 3 | 160,756 | 2 | |
| 11XX | ࢬၗౢᕴी | 3,070,151 | 35 | 2,601,886 | 29 | |
| ౢၗࢬߚ | ||||||
| 1523 | ഢٮр୧ߎᑼၗౢɡ ࢬߚȐߕຏѤϷΜȑ |
256,752 | 3 | 323,078 | 4 | |
| 1543 | аԋҁᑽໆϐߎᑼၗౢɡ ࢬߚȐߕຏѤϷΜȑ |
7,500 | - | 7,500 | - | |
| 1550 | ௦ҔݤϐၗȐߕຏѤϷΜΒȑ | 914,462 | 10 | 1,161,389 | 13 | |
| 1600 | όౢǵቷ܊ϷഢȐߕຏѤǵΜΟǵΒϤϷΒΎȑ | 4,548,259 | 51 | 4,549,250 | 50 | |
| 1840 | ሀ ܌ۯளิၗౢȐߕຏѤǵϖϷΒȑ |
37,492 | - | 36,855 | - | |
| 1920 | 10,304 | - | 11,304 | - | ||
| 1990 | ߎߥӸр ѤȑຏߕȐ |
46,995 | 1 | 409,310 | 4 | |
| 15XX | ځд ࢬߚၗౢȐߕຏΜѤȑ |
|||||
| ࢬߚၗౢᕴी | 5,821,764 | 65 | 6,498,686 | 71 | ||
| 1XXX | ၗ! ! ౢ! ! ᕴ! ! ी | \$ 8,891,915 | 100 | \$ 9,100,572 | 100 | |
| ж ዸ |
ॄ Ϸ |
| ||||
| ॄࢬ | ||||||
| 2100 | อයሌՉॷීȐߕຏѤϷΜϖȑ | \$ 114,825 |
1 | \$ 100,082 |
1 | |
| 2170 | ᔈбීȐߕຏΒϤȑ | 209,306 | 3 | 237,765 | 3 | |
| 2200 | ځдᔈбීȐߕຏΜϤϷΒϤȑ | 406,564 | 5 | 782,292 | 9 | |
| 2230 | ҁය܌ளิॄȐߕຏѤǵϖϷΒȑ | 3,195 | - | 24,554 | - | |
| 2250 | 20,896 | - | 34,016 | - | ||
| ॄྗഢɡࢬȐߕຏѤϷΜΎȑ | ||||||
| 2320 | ԃϣډයϐߏයሌՉॷීȐߕຏѤǵΜϖϷΒΎȑ | 230,118 | 3 | 67,824 | 1 | |
| 2399 | ځ ॄࢬд |
29,033 | - | 28,142 | - | |
| 21XX | ࢬॄᕴी | 1,013,937 | 12 | 1,274,675 | 14 | |
| ॄࢬߚ | ||||||
| 2540 | ߏයሌՉॷීȐߕຏѤǵΜϖϷΒΎȑ | 1,574,529 | 18 | 1,171,647 | 13 | |
| 2570 | ሀ ܌ۯளิॄȐߕຏѤϷΒȑ |
1,197 | - | 1,369 | - | |
| 2640 | ృዴۓᅽճॄɡ ࢬߚȐߕຏѤǵϖϷΜΖȑ |
233,360 | 2 | 227,783 | 2 | |
| 2645 | 994 | - | 976 | - | ||
| 25XX | ߎߥӸΕ | |||||
| ࢬߚॄᕴी | 1,810,080 | 20 | 1,401,775 | 15 | ||
| 2XXX | ! ! ॄᕴी | 2,824,017 | 32 | 2,676,450 | 29 | |
| ! ! | ||||||
| 3110 | 3,801,023 | 43 | 3,801,023 | 42 | ||
| 3200 | ද೯ިިҁ | |||||
| ၗҁϦᑈ | 1,619,202 | 18 | 1,616,225 | 18 | ||
| Ꭹࣦ੮ߥ | ||||||
| 3310 | ݤ ᎩϦᑈࣦۓ |
322,673 | 4 | 303,979 | 3 | |
| 3320 | ձࣦᎩϦᑈ | 93,795 | 1 | 14,203 | - | |
| 3350 | ҂ϩଛࣦᎩ | 386,733 | 4 | 770,624 | 9 | |
| 3400 | дځ | 20,887 | - | 94,483 | 1 | |
| 3500 | ᙒި౻ | ( 176,415 ) |
( 2 ) |
( 176,415 ) |
( 2 ) |
|
| 3XXX | ᕴी | 6,067,898 | 68 | 6,424,122 | 71 | |
| ॄ! ! ᆶ! ! ! ᕴ! ी | \$ 8,891,915 | 100 | \$ 9,100,572 | 100 |
ߕࡕϐߕຏ߯ҁঁᡏ୍ൔϐϩ



| ғᆒஏπިҽԖज़Ϧљ ঁ ᡏ ᆕ ӝ ཞ ߄ |
|
|---|---|
| 104 103 1 1 12 ҇ ୯ ԃ Ϸ ԃ Д В Կ |
31 Д В |
ൂՏǺཥѠჾщϡǴோި
ϡࣁᎩȐᖝཞȑࣦ
| 104 ࡋ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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ߎ | ᚐ | ʘ | ߎ | ᚐ | ʘ | |
| 4000 | ᔼԏΕȐߕຏѤϷΒϤȑ | \$ | 4,805,671 | 100 | \$ | 5,340,105 | 100 |
| 5000 | ᔼԋҁȐߕຏΐǵΒΜϷ | ||||||
| ΒϤȑ | 4,268,438 | 89 | 4,516,953 | 85 | |||
| 5900 | ᔼЛճ | 537,233 | 11 | 823,152 | 15 | ||
| ᔼҔȐߕຏΒΜϷΒϤȑ | |||||||
| 6100 | ᎍҔ | 81,192 | 2 | 76,682 | 1 | ||
| 6200 | ᆅҔ | 158,379 | 3 | 157,699 | 3 | ||
| 6300 | زࣴวҔ | 123,576 | 2 | 135,894 | 3 | ||
| 6000 | ᔼҔӝी | 363,147 | 7 | 370,275 | 7 | ||
| 6900 | ᔼృճ | 174,086 | 4 | 452,877 | 8 | ||
| ᔼѦԏΕϷЍр | |||||||
| 7100 | ճ৲ԏΕȐߕຏѤȑ | 9,246 | - | 5,815 | - | ||
| 7110 | ચߎԏΕȐߕຏѤǵΒ | ||||||
| ΟϷΒϤȑ | 5,845 | - | 2,358 | - | |||
| 7130 | ިճԏΕȐߕຏѤȑ | 12,393 | - | 10,631 | - | ||
| 7190 | ځ дԏΕ |
27,811 | 1 | 25,731 | 1 | ||
| 7210 | ೀϩόౢǵቷ܊Ϸ ഢճȐཞѨȑȐߕຏ |
||||||
| Ѥȑ | 47 | - | ( | 658 ) | - | ||
| 7230 | ѦჾիඤృճȐߕຏ | ||||||
| Ѥȑ | 9,783 | - | 6,121 | - | |||
| 7510 | ճ৲ҔȐߕຏѤȑ | ( | 15,441 ) | - | ( | 5,349 ) | - |
| 7775 | ௦ҔݤᇡӈϐηϦ | ||||||
| љϷᜢᖄҾཞѨϐ | |||||||
| ҽᚐȐߕຏѤϷΜΒȑ ( | 241,860 ) | ( 5 ) |
( | 247,588 ) | ( 5 ) |
||
| 7000 | ᔼѦԏΕϷЍр | ||||||
| ӝी | ( | 192,176 ) | ( 4 ) |
( | 202,939 ) | ( 4 ) |
Ȑௗԛ।ȑ!
Ȑ܍।ȑ!
| ࡋԃ104 | ࡋԃ103 | |||||||
|---|---|---|---|---|---|---|---|---|
| ж ዸ |
ߎ | ᚐ | ʘ | ߎ | ᚐ | ʘ | ||
| 7900 | ิ ృճȐཞȑ |
\$ ) | ( 18,090 | \$ - | 249,938 | 4 | ||
| 7950 | ܌ளิҔȐߕຏѤǵϖϷ Βȑ |
61,000 | 1 | 62,994 | 1 | |||
| 8200 | ҁԃࡋృճȐཞȑ | ( | 79,090 ) | ( 1 ) |
186,944 | 3 | ||
| 8310 8311 |
ځдᆕӝཞȐߕຏѤϷϖȑ όख़ϩᜪԿཞϐҞ ዴۓᅽճीฝϐӆ ᑽໆኧȐߕຏΜ |
( | 6,917 ) | - | 35,480 | 1 | ||
| 8330 | Ζȑ ௦Ҕݤᇡӈϐ ηϦљϷᜢᖄҾ ϐځдᆕӝཞ ϐҽᚐȐ ຏߕ |
|||||||
| 8349 | ΜΒȑ ᆶόख़ϩᜪϐҞ ᜢϐ࣬ ิள܌ ȐߕຏΒȑ |
( | 774 ) 1,176 |
- - |
( | 736 6,031 ) |
- - |
|
| ( | 6,515 ) | - | 30,185 | 1 | ||||
| 8360 | ࡕុёૈख़ϩᜪԿཞ ϐҞȐߕຏѤȑ |
|||||||
| 8361 | ୯Ѧᔼၮᐒᄬ୍ ߄ൔ ඤᆉϐիඤ |
|||||||
| 8362 | ৡᚐȐߕຏΜΒȑ ( ഢٮр୧ߎᑼၗౢ ҂ჴຑሽཞ |
7,240 ) | - | 30,371 | 1 | |||
| 8380 | ȐߕຏΜȑ ௦Ҕݤᇡӈϐ ηϦљϷᜢᖄҾ ϐځдᆕӝཞ ҽᚐȐߕຏΜ |
( | 66,326 ) | ( 2 ) |
78,075 | 1 | ||
| 8300 | Βȑ | ( ( |
30 ) 73,596 ) |
- ( 2 ) |
240 108,686 |
- 2 |
||
| ҁԃ ځࡋдᆕӝཞ |
( | 80,111 ) | ( 2 ) |
138,871 | 3 | |||
| 8500 | ҁԃࡋᆕӝཞᕴᚐ | ( \$ | 159,201 ) | ( 3 ) |
\$ | 325,815 | 6 |
Ȑௗԛ।ȑ!
Ȑ܍।ȑ!
| 104年度 | 103年度 | |||||||||||
|---|---|---|---|---|---|---|---|---|---|---|---|---|
| 碼 | 金 | 額 | $\frac{0}{6}$ | 金 | 額 | |||||||
| 每股盈餘(虧損)(附註二二) | ||||||||||||
| 9750 | 基 | ┻ | ).21 | $0.50\,$ | ||||||||
| 9850 | 稀 | 釋 | 0.50 |
ߕࡕϐߕຏ߯ҁঁᡏ୍ൔϐϩ

| ჾщϡ ཥѠ |
ᚐ \$ 6,364,214 ᕴ |
270,000 ) - - ( |
4,020 73 |
186,944 | 138,871 | 325,815 | 6,424,122 | 200,000 ) - - ( |
2,977 | 79,090 ) ( |
80,111 ) ( |
159,201 ) ( |
\$ 6,067,898 | ||||
|---|---|---|---|---|---|---|---|---|---|---|---|---|---|---|---|---|---|
| ൂՏǺ | ౻ ΐȑ 176,415 ) ި Μ ຏ ᙒ ߕ ( \$ Ȑ |
- - - |
- - |
- | - | - | 176,415 ) ( |
- - - |
- | - | - | - | 176,415 ) ( \$ |
||||
| Ѥȑ ຏ ߕ Ȑ |
ၗౢ҂ჴཞ ᑼ 22,871 ) ߎ ୧ р ٮ ( \$ ഢ |
- - - |
- - |
- | 78,315 | 78,315 | 55,444 | - - - |
- | - | 66,356 ) ( |
66,356 ) ( |
10,912 ) ( \$ |
||||
| Ҟ ᄬ ᐒ ၮ ᔼ д Ѧ ځ ୯ |
ᆉ ᚐ 8,668 ඤ ৡ ߄ ඤ ൔ ի ୍ \$ ϐ |
- - - |
- - |
- | 30,371 | 30,371 | 39,039 | - - - |
- | - | 7,240 ) ( |
7,240 ) ( |
31,799 \$ |
ሎࣁ ᒘ ीЬᆅǺ |
|||
| В 31 Д |
ȑ ΐ Μ |
Ꭹ ȐߕຏѤϷΒȑ 808,235 ࣦ ଛ ϩ \$ ҂ |
36,139 ) 270,000 ) 51,399 ( ( |
- - |
186,944 | 30,185 | 217,129 | 770,624 | 18,694 ) 79,592 ) 200,000 ) ( ( ( |
- | 79,090 ) ( |
6,515 ) ( |
85,605 ) ( |
386,733 \$ |
ϩ | ||
| љ ߄ Ϧ ज़ Ԗ ᡂ ҽ ި |
В Կ 12 1 Д |
ຏ ߕ Ȑ |
ᑈ 65,602 Ϧ Ꭹ ࣦ ձ \$ |
51,399 ) - - ( |
- - |
- | - | - | 14,203 | - 79,592 - |
- | - | - | - | 93,795 \$ |
ᡏ୍ൔϐ ҁঁ |
|
| π ஏ ᡏ ᆒ ғ ঁ |
ԃ 1 ԃ Ϸ 103 104 |
Ꭹ ࣦ ੮ ߥ |
ᑈ 267,840 Ϧ Ꭹ ࣦ ۓ \$ ݤ |
36,139 - - |
- - |
- | - | - | 303,979 | 18,694 - - |
- | - | - | - | 322,673 \$ |
ຏ߯ ϐߕ ߕࡕ |
|
| ҇ ୯ | ᑈ ΐȑ \$ 1,612,132 Ϧ Μ ຏ ҁ ߕ ၗ Ȑ |
- - - |
4,020 73 |
- | - | - | 1,616,225 | - - - |
2,977 | - | - | - | \$ 1,619,202 | ླྀঙ ΓǺ |
|||
| ҁ ΐȑ \$ 3,801,023 ި Μ ި ຏ ೯ ߕ ද Ȑ |
- - - |
- - |
- | - | - | 3,801,023 | - - - |
- | - | - | - | \$ 3,801,023 | |||||
| Ꭹᚐ ԃ 1 Д 1 В 103 |
ࣦࡋᎩϩଛ ᎩϦᑈ ձࣦᎩϦᑈ ߎިճ ࣦۓ аԃ ݤ |
ჴሞڗளηϦљިሽᆶय़ሽ วܫϒηϦљިճፓၗҁϦᑈ дၗҁϦᑈᡂ ॶৡᚐ ځ |
ԃࡋృճ 103 |
ځࡋдᆕӝཞ ԃ 103 |
ԃࡋᆕӝཞᕴᚐ 103 |
Ꭹᚐ ԃ 12 Д 31 В 103 |
ࣦࡋᎩϩଛ ᎩϦᑈ ձࣦᎩϦᑈ ߎިճ ࣦۓ аԃ ݤ |
วܫϒηϦљިճፓၗҁϦᑈ дၗҁϦᑈᡂ ځ |
ԃࡋృཞ 104 |
ځࡋдᆕӝཞ ԃ 104 |
ԃࡋᆕӝཞᕴᚐ 104 |
Ꭹᚐ ԃ 12 Д 31 В 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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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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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B3 B5 |
M1 M5 |
D1 | D3 | D5 | Z1 | B1 B3 B5 |
M1 | D1 | D3 | D5 | Z1 | ဠ |
| ғᆒஏπިҽԖज़Ϧ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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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103 1 1 12 ҇ ୯ ԃ Ϸ ԃ Д В Կ Д |
31 | 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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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ж ዸ |
104 ԃࡋ |
103 ԃࡋ |
|||
|---|---|---|---|---|---|
| ᔼࢲϐ ࢬߎໆ |
|||||
| A10000 | ҁԃࡋิృճȐཞȑ | ( \$ | 18,090 ) | \$ 249,938 |
|
| όቹៜ ࢬߎໆϐԏཞҞ |
|||||
| A20100 | שᙑҔ | 894,418 | 785,035 | ||
| A20900 | ճ৲Ҕ | 15,441 | 5,349 | ||
| A21200 | ճ৲ԏΕ | ( | 9,246 ) | ( | 5,815 ) |
| A21300 | ިճԏΕ | ( | 12,393 ) | ( | 10,631 ) |
| A22400 | ௦ҔݤᇡӈϐηϦљϷᜢ | ||||
| ᖄҾཞѨϐҽᚐ | 241,860 | 247,588 | |||
| A22500 | ೀϩόౢǵቷ܊ϷഢཞѨ | ||||
| Ȑճȑ | ( | 47 ) | 658 | ||
| A23800 | ӸຳሽཞѨȐӣϲճȑ | 10,900 | ( | 5,600 ) | |
| A24100 | ҂ჴѦჾիඤཞѨ | 1,852 | 1,413 | ||
| A32200 | ᙯॄྗഢ | ( | 13,120 ) | ( | 4,990 ) |
| A30000 | ᔼࢲ࣬ᜢϐၗౢϷॄϐృᡂ | ||||
| ኧ | |||||
| A31130 | ᔈԏ౻Ᏽ | 3,536 | 3,239 | ||
| A31150 | ᔈԏී | 107,420 | 59,563 | ||
| A31180 | ځдᔈԏී | 3,948 | ( | 177,719 ) | |
| A31200 | Ӹ! ! |
5,720 | ( | 16,560 ) | |
| A31240 | ځдࢬၗౢ | ( | 98,247 ) | 40,326 | |
| A31990 | ځд ࢬߚၗౢ |
2,945 | ( | 9,804 ) | |
| A32150 | ᔈбී | ( | 29,637 ) | ( | 30,391 ) |
| A32180 | ځдᔈбී | ( | 50,045 ) | ( | 21,940 ) |
| A 32230 |
ࢬдځ ॄ |
891 | 14,926 | ||
| A32240 | ృዴۓᅽճॄ | ( | 1,340 ) | - | |
| A33000 | ᔼၮౢғϐ ࢬߎΕ |
1,056,766 | 1,124,585 | ||
| A33100 | ԏڗϐճ৲ | 9,237 | 5,533 | ||
| A33200 | ԏڗϐިճ | 12,393 | 10,631 | ||
| A33300 | Ѝбϐճ৲ | ( | 14,990 ) | ( | 9,126 ) |
| A33500 | Ѝбϐ܌ளิ | ( | 72,849 ) | ( | 49,690 ) |
| AAAA | ᔼࢲϐృ ࢬߎΕ |
990,557 | 1,081,933 |
Ȑௗԛ।ȑ!
Ȑ܍।ȑ!
| 代 碼 |
104 年度 | 103 年度 |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B00300 | 取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 \$ | (\$ $50,000$ ) |
| B02200 | 取得子公司之淨現金流出 | 60,296) | |
| B02700 |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528,691) | 251,370) |
| B02800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 50 | 503 |
| B03700 | 存出保證金減少 | 1,000 | 27,309 |
| B07100 | 預付設備款增加 | 332,190) | $\left( \frac{1,510,041}{2} \right)$ |
| BBBB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859,831 ) | $1,843,895$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C00100 | 短期銀行借款增加 | 567,011 | 95,215 |
| C00200 | 短期銀行借款減少 | 554,983) | 236,225) |
| C01600 | 舉借長期銀行借款 | 633,000 | 1,063,000 |
| C01700 | 償還長期銀行借款 | 67,824) | 23,529) |
| C03000 | 收取存入保證金 | 18 | 136 |
| C04500 | 發放現金股利 | $200,000$ ) | $270,000$ ) |
| CCCC | 融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377,222 | 628,597 |
| EEBB | 本年度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 (減少) | 507,948 | 133,365) |
| E00100 | 年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765,058 | 898,423 |
| E00200 | 年底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273,006 | 765,0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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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0 | Ϸऊߎ ߕȐߎ ѤϷϤȑຏ |
1,439,089 \$ | 15 | 1,018,028 \$ | 11 | ||
| 1150 | ᔈԏ౻ᏵȐߕຏѤϷϖȑ | 27,467 | - | 34,715 | - | ||
| 1170 | ᔈԏීȐߕຏѤǵϖϷΎȑ | 1,185,448 | 12 | 1,263,401 | 13 | ||
| 1200 | ځдᔈԏීȐߕຏѤϷΖȑ | 315,700 | 3 | 327,139 | 3 | ||
| 1220 | 47 | - | 166 | - | |||
| 1310 | ҁය܌ளิၗౢȐߕຏѤϷΒΒȑ | 364,040 | 4 | 386,854 | 4 | ||
| 1470 | Ӹ! ! ȐߕຏѤǵϖϷΐȑ | ||||||
| ځдࢬၗౢȐߕຏΜϖϷΒΖȑ | 289,655 | 3 | 188,555 | 2 | |||
| 11XX | ࢬၗౢᕴी | 3,621,446 | 37 | 3,218,858 | 33 | ||
| ౢၗࢬߚ | |||||||
| 1523 | ഢٮр୧ߎᑼၗౢɡ ࢬߚȐߕຏѤϷΜȑ |
258,844 | 3 | 325,200 | 3 | ||
| 1543 | аԋҁᑽໆϐߎᑼၗౢɡ ࢬߚȐߕຏѤϷΜȑ |
32,068 | - | 23,388 | - | ||
| 1550 | ௦ҔݤϐၗȐߕຏѤϷΜΟȑ | - | - | - | - | ||
| 1600 | όౢǵቷ܊ϷഢȐߕຏѤǵΜѤϷΒΖȑ | 5,622,427 | 58 | 5,717,705 | 58 | ||
| 1840 | ሀ ܌ۯளิၗౢȐߕຏѤǵϖϷΒΒȑ |
52,627 | 1 | 51,773 | 1 | ||
| 1920 | ߎߥӸр ѤȑຏߕȐ |
11,267 | - | 12,959 | - | ||
| 1990 | ځд ࢬߚၗౢȐߕຏΜϖȑ |
70,577 | 1 | 439,665 | 5 | ||
| 15XX | ࢬߚၗౢᕴी | 6,047,810 | 63 | 6,570,690 | 67 | ||
| 1XXX | ၗ! ! ౢ! ! ᕴ! ! ी | \$ 9,669,256 | 100 | \$ 9,789,548 | 100 | ||
| ж | ዸ ॄ Ϸ |
| |||||
| ॄࢬ | |||||||
| 2100 | อයሌՉॷීȐߕຏΜϤϷΒΖȑ | \$ 389,509 |
4 | \$ 251,382 |
3 | ||
| 2170 | ᔈбී | 236,774 | 3 | 264,420 | 3 | ||
| 2200 | ځдᔈбීȐߕຏΜΎȑ | 506,264 | 5 | 890,523 | 9 | ||
| 2230 | ҁය܌ளิॄȐߕຏѤϷΒΒȑ | 3,522 | - | 24,554 | - | ||
| 2250 | ॄྗഢɡࢬȐߕຏѤϷΜΖȑ | 20,896 | - | 34,016 | - | ||
| 2320 | ԃϣډයϐߏයሌՉॷීȐߕຏΜϤϷΒΖȑ | 301,309 | 3 | 145,206 | 2 | ||
| 2399 | ځ ॄࢬд |
32,003 | 1 | 30,491 | - | ||
| 21XX | ࢬॄᕴी | 1,490,277 | 16 | 1,640,592 | 17 | ||
| ॄࢬߚ | |||||||
| 2540 | ߏයሌՉॷීȐߕຏΜϤϷΒΖȑ | 1,704,662 | 18 | 1,317,647 | 14 | ||
| 2570 | ሀ ܌ۯளิॄȐߕຏѤϷΒΒȑ |
1,197 | - | 1,369 | - | ||
| 2640 | ృዴۓᅽճॄɡ ࢬߚȐߕຏѤǵϖϷΜΐȑ |
240,584 | 2 | 233,735 | 2 | ||
| 2645 | ߎߥӸΕ | 994 | - | 977 | - | ||
| 25XX | ࢬߚॄᕴी | 1,947,437 | 20 | 1,553,728 | 16 | ||
| 2XXX | ! ! ॄᕴी | 3,437,714 | 36 | 3,194,320 | 33 | ||
| ᘜឦܭҁϦљЬϐ | |||||||
| 3110 | ද೯ިިҁ | 3,801,023 | 40 | 3,801,023 | 39 | ||
| 3200 | ၗҁϦᑈ | 1,619,202 | 17 | 1,616,225 | 16 | ||
| Ꭹࣦ੮ߥ | |||||||
| 3310 | ݤ ᎩϦᑈࣦۓ |
322,673 | 3 | 303,979 | 3 | ||
| 3320 | ձࣦᎩϦᑈ | 93,795 | 1 | 14,203 | - | ||
| 3350 | 386,733 | 4 | 770,624 | 8 | |||
| 3400 | ҂ϩଛࣦᎩ | 20,887 | - | 94,483 | 1 | ||
| дځ | |||||||
| 3500 | ᙒި౻ | ( | 176,415 ) | ( 2 ) |
( 176,415 ) |
( 2 ) |
|
| 31XX | ҁϦљЬϐᕴी | 6,067,898 | 63 | 6,424,122 | 65 | ||
| XX36 | ڋߚ | 163,644 | 1 | 171,106 | 2 | ||
| 3XXX | ᕴी | 6,231,542 | 64 | 6,595,228 | 67 | ||
| ॄ! ! ᆶ! ! ! ᕴ! ी | \$ 9,669,256 | 100 | \$ 9,789,548 |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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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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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00 | ᔼԏΕȐߕຏѤȑ | \$ | 5,510,094 | 100 | \$ | 5,935,929 | 100 |
| 5000 | ᔼԋҁȐߕຏΐϷΒȑ | 5,050,883 | 92 | 5,195,801 | 87 | ||
| 5900 | ᔼЛճ | 459,211 | 8 | 740,128 | 13 | ||
| ᔼҔȐߕຏΒȑ | |||||||
| 6100 | ᎍҔ | 83,947 | 1 | 83,850 | 1 | ||
| 6200 | ᆅҔ | 281,961 | 5 | 287,002 | 5 | ||
| 6300 | زࣴวҔ | 152,856 | 3 | 151,913 | 3 | ||
| 6000 | ᔼҔӝी | 518,764 | 9 | 522,765 | 9 | ||
| 6900 | ᔼృճȐཞȑ | ( | 59,553 ) | ( 1 ) |
217,363 | 4 | |
| ᔼѦԏΕϷЍр | |||||||
| 7100 | ճ৲ԏΕȐߕຏѤȑ | 10,451 | - | 6,850 | - | ||
| 7110 | ચߎԏΕȐߕຏѤȑ | 4,236 | - | 3,066 | - | ||
| 7130 | ިճԏΕȐߕຏѤȑ | 12,498 | - | 10,691 | - | ||
| 7190 | ځ дԏΕ |
28,231 | - | 26,750 | - | ||
| 7210 | ೀϩόౢǵቷ܊Ϸ | ||||||
| ഢճȐཞѨȑȐߕຏ | |||||||
| Ѥȑ | 1,733 | - | ( | 13,944 ) | - | ||
| 7225 7230 |
ೀϩၗճȐߕຏѤȑ | - | - | 58 | - | ||
| ѦჾիඤృճȐߕຏ | |||||||
| 7510 | Ѥȑ | ( | 10,761 24,279 ) |
- - |
( | 10,321 11,819 ) |
- - |
| 7590 | ճ৲ҔȐߕຏѤȑ | ( | 3,157 ) | - | ( | 1,418 ) | - |
| 7670 | ϙЍр | ||||||
| аԋҁᑽໆϐߎᑼၗౢ ෧ཞཞѨȐߕຏѤȑ |
( | 5,600 ) | - | - | - | ||
| 7000 | |||||||
| ᔼѦԏΕϷЍр ӝी |
34,874 | - | 30,555 | - |
Ȑௗԛ।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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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ࡋԃ104 | ࡋԃ103 | ||||||
|---|---|---|---|---|---|---|---|
| ж ዸ |
ߎ | ᚐ | ʘ | ߎ | ᚐ | ʘ | |
| 7900 | ิ ృճȐཞȑ |
\$ ) | 24,679 | ) ( | \$ ( 1 | 247,918 | 4 |
| 7950 | ܌ளิҔȐߕຏѤǵϖϷ ΒΒȑ |
61,432 | 1 | 61,125 | 1 | ||
| 8200 | ҁԃࡋృճȐཞȑ | ( | 86,111 ) | ( 2 ) |
186,793 | 3 | |
| 8311 | ځдᆕӝཞȐߕຏѤϷϖȑ όख़ϩᜪԿཞϐҞ ዴۓᅽճीฝϐӆ ᑽໆኧȐߕຏΜ |
||||||
| 8349 | ΐȑ ᆶόख़ϩᜪϐҞ ᜢϐ࣬ ิள܌ |
( | 8,381 ) | - | 36,880 | - | |
| 8310 | ȐߕຏΒΒȑ ࡕុёૈख़ϩᜪԿཞ ϐҞȐߕຏѤȑ |
( | 1,425 6,956 ) |
- - |
( | 6,268 ) 30,612 |
- - |
| 8361 | ୯Ѧᔼၮᐒᄬ୍ ߄ൔ ඤᆉϐիඤ ৡᚐ |
( | 7,240 ) | - | 30,371 | 1 | |
| 8362 | ഢٮр୧ߎᑼၗౢ ҂ჴຑሽཞ ȐߕຏΜȑ |
( | 66,356 ) | ( 1 ) |
78,315 | 1 | |
| 8360 | ( | 73,596 ) | ( 1 ) |
108,686 | 2 | ||
| 8300 | ҁԃ ځࡋдᆕӝཞ |
( | 80,552 ) | ( 1 ) |
139,298 | 2 | |
| 8500 | ҁԃࡋᆕӝཞᕴᚐ | ( \$ | 166,663 ) | ( 3 ) |
\$ | 326,091 | 5 |
| 8610 | ృճȐཞȑᘜឦܭǺ | ( \$ | 79,090 ) | ( 2 ) |
\$ | 186,944 | 3 |
| 8620 | ҁϦљЬ | ) | ( 7,021 | ) - | ( 151 | - | |
| 8600 | ߚ ڋ |
( \$ | 86,111 ) | ( 2 ) |
\$ | 186,793 | 3 |
Ȑௗԛ।ȑ!
Ȑ܍।ȑ!
| 104年度 | 103年度 | ||||||
|---|---|---|---|---|---|---|---|
| 代 碼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 |||||||
| 8710 | 本公司業主 | ΄\$ | 159,201) | 3) | \$ | 325,815 | 5 |
| 8720 | 非控制權益 | 7,462) | 276 | ||||
| 8700 | 166,663 | 326,091 | $5\phantom{.0}$ | ||||
| 每股盈餘(虧損)(附註二三) | |||||||
| 9750 | 基 本 |
0.21 | 0.50 | ||||
| 9850 | 釋 稀 |
0.21 | 0.50 |
ߕࡕϐߕຏ߯ҁӝٳ୍ൔϐϩ

| ჾщϡ | ᚐ | 270,000 ) - - |
4,020 | - | 200,000 ) - - |
2,977 | 86,111 ) | 80,552 ) | 166,663 ) | ||||||||
|---|---|---|---|---|---|---|---|---|---|---|---|---|---|---|---|---|---|
| ཥѠ ൂՏǺ |
\$ 6,535,117 ᕴ |
( | 186,793 | 139,298 | 326,091 | 6,595,228 | ( | ( | ( | ( | \$ 6,231,542 | ||||||
| ȐߕຏΒΜȑ \$ 170,903 ڋ ߚ |
- - - |
- | 73 ) ( |
151 ) ( |
427 | 276 | 171,106 | - - - |
- | 7,021 ) ( |
441 ) ( |
7,462 ) ( |
\$ 163,644 | ||||
| ी \$ 6,364,214 ᕴ |
270,000 ) - - ( |
4,020 | 73 | 186,944 | 138,871 | 325,815 | 6,424,122 | 200,000 ) - - ( |
2,977 | 79,090 ) ( |
80,111 ) ( |
159,201 ) ( |
\$ 6,067,898 | ||||
| ౻ ȐߕຏΒΜȑ ި ᙒ ϐ ၗౢ҂ჴཞ ഢٮр୧ߎᑼ ຏѤȑ ߕ Ь Ȑ Ҟ ୯Ѧᔼၮᐒᄬ ୍ൔ߄ඤᆉ ᚐ ৡ ඤ ԃ 1 Д 1 В Կ 12 Д 31 В ի д ϷηϦљ ϐ ځ Ꭹ ȐߕຏѤϷΒȑ ȑ ࣦ Μ ज़Ϧљ ߄ ଛ љ Β ϩ ᡂ ຏ ҂ ғᆒஏπިҽԖ ߕ ձࣦᎩϦᑈ ٳӝ ԃ Ϸ 103 Ȑ Ϧ Ꭹ ࣦ ! ҇ ୯ 104 ᎩϦᑈ ҁ ! ੮ ࣦۓ ! ߥ ݤ ܭ ᑈ ȐߕຏΒΜȑ Ϧ ҁ |
| ( \$ 176,415 ) | - - - |
- | - | - | - | - | 176,415 ) ( |
- - - |
- | - | - | - | ( \$ 176,415 ) | ᒘሎࣁ | |
| 22,871 ) ( \$ |
- - - |
- | - | - | 78,315 | 78,315 | 55,444 | - - - |
- | - | 66,356 ) ( |
66,356 ) ( |
10,912 ) ( \$ |
ीЬᆅǺ | |||
| 8,668 \$ |
- - - |
- | - | - | 30,371 | 30,371 | 39,039 | - - - |
- | - | 7,240 ) ( |
7,240 ) ( |
31,799 \$ |
ൔϐϩ | |||
| \$ 808,235 | 36,139 ) 270,000 ) 51,399 ( ( |
- | - | 186,944 | 30,185 | 217,129 | 770,624 | 18,694 ) 79,592 ) 200,000 ) ( ( ( |
- | 79,090 ) ( |
6,515 ) ( |
85,605 ) ( |
\$ 386,733 | ||||
| 65,602 \$ |
51,399 ) - - ( |
- | - | - | - | - | 14,203 | - 79,592 - |
- | - | - | - | 93,795 \$ |
ߕࡕϐߕຏ߯ҁӝٳ୍ | |||
| \$ 267,840 | 36,139 - - |
- | - | - | - | - | 303,979 | 18,694 - - |
- | - | - | - | \$ 322,673 | ླྀঙ ΓǺ |
|||
| ឦ | \$ 1,612,132 ၗ |
- - - |
4,020 | 73 | - | - | - | 1,616,225 | - - - |
2,977 | - | - | - | \$ 1,619,202 | |||
| ҁ ȐߕຏΒΜȑ \$ 3,801,023 ި ި ೯ ᘜ ද |
- - - |
- | - | - | - | - | 3,801,023 | - - - |
- | - | - | - | \$ 3,801,023 | ||||
| 103 ԃ 1 Д 1 ВᎩᚐ | ࣦࡋᎩϩଛ ᎩϦᑈ ձࣦᎩϦᑈ ߎިճ ࣦۓ аԃ 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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วܫϒηϦљިճፓၗҁ ځдၗҁϦᑈᡂǺ Ϧᑈ |
104 ԃࡋృཞ | ځࡋдᆕӝཞ 104 ԃ |
104 ԃࡋᆕӝཞᕴᚐ | 104 ԃ 12 Д 31 ВᎩᚐ | ယᐋࢨ | |||
| ж ዸ A1 |
B1 B3 B5 |
M1 | M5 | D1 | D3 | D5 | Z1 | B1 B3 B5 |
M1 | D1 | D3 | D5 | Z1 | ဠ٣ߏǺ |
| ғᆒஏπިҽԖज़ϦљϷηϦ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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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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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ᔼࢲϐ ࢬߎໆ |
|||||
| A10000 | ҁԃࡋิృճȐཞȑ | ( \$ | 24,679 ) | \$ 247,918 | |
| όቹៜ ࢬߎໆϐԏཞҞ |
|||||
| A20100 | שᙑҔ | 1,082,237 | 1,008,056 | ||
| A20300 | քҔ | 2,893 | 941 | ||
| A20900 | ճ৲Ҕ | 24,279 | 11,819 | ||
| A21200 | ճ৲ԏΕ | ( | 10,451 ) | ( | 6,850 ) |
| A21300 | ިճԏΕ | ( | 12,498 ) | ( | 10,691 ) |
| A22500 | ೀϩόౢǵቷ܊Ϸഢཞ | ||||
| ѨȐճȑ | ( | 1,733 ) | 13,944 | ||
| A23100 | ೀϩၗճ | - | ( | 58 ) | |
| A23500 | аԋҁᑽໆϐߎᑼၗౢ෧ཞ | ||||
| ཞѨ | 5,600 | - | |||
| A23700 | ӸຳሽཞѨȐӣϲճȑ | 21,851 | ( | 137 ) | |
| A24100 | ҂ჴѦჾիඤཞѨ | 4,359 | 1,413 | ||
| A32200 | ᙯॄྗഢ | ( | 13,120 ) | ( | 4,990 ) |
| A30000 | ᔼࢲ࣬ᜢϐၗౢϷॄϐృ | ||||
| ᡂኧ | |||||
| A31130 | ᔈԏ౻Ᏽ | 7,242 | ( | 1,185 ) | |
| A31150 | ᔈԏී | 77,164 | 24,528 | ||
| A31180 | ځдᔈԏී | ( | 4,883 ) | ( | 227,586 ) |
| A31200 | Ӹ! ! |
215 | ( | 19,246 ) | |
| A31240 | ځдࢬၗౢ | ( | 82,765 ) | 49,802 | |
| A31990 | ځд ࢬߚၗౢ |
2,891 | ( | 13,435 ) | |
| A32130 | ᔈб౻Ᏽ | - | ( | 2,115 ) | |
| A32150 | ᔈбී | ( | 28,596 ) | ( | 21,686 ) |
| A32180 | ځдᔈбී | ( | 54,802 ) | ( | 1,671 ) |
| A 32230 |
ࢬдځ ॄ |
1,511 | 26,113 | ||
| A32240 | ృዴۓᅽճॄ | ( | 109 ) | ( | 6,381 ) |
| A33000 | ᔼၮౢғϐ ࢬߎΕ |
996,606 | 1,068,503 | ||
| A33100 | ԏڗϐճ৲ | 10,168 | 6,568 | ||
| A33200 | ԏڗϐިճ | 12,498 | 10,691 | ||
| A33300 | Ѝбϐճ৲ | ( | 28,224 ) | ( | 15,605 ) |
| A33500 | Ѝбϐ܌ளิ | ( | 83,468 ) | ( | 53,666 ) |
| AAAA | ᔼࢲϐృ ࢬߎΕ |
907,580 | 1,016,491 |
Ȑௗԛ।ȑ!
Ȑ܍।ȑ!
| ж ዸ |
104 ԃࡋ |
103 ԃࡋ |
|
|---|---|---|---|
| ࢲၗ ϐ ໆࢬߎ |
|||
| B00200 | р୧ၸཞࡪϦϢሽॶᑽໆϐߎ | ||
| ᑼၗౢሽී | \$ - |
\$ 968 |
|
| B00300 | ڗளഢٮр୧ߎᑼၗౢ | - | ( 50,000 ) |
| B01200 | ڗளаԋҁᑽໆϐߎᑼၗౢ | ( 14,280 ) |
- |
| B02700 | ᖼόౢǵቷ܊Ϸഢ | ( 567,766 ) |
( 277,402 ) |
| B02800 | ೀϩόౢǵቷ܊Ϸഢሽී | 1,737 | 12,674 |
| B03700 | Ӹрߥߎ෧Ͽ | 1,685 | 27,366 |
| B07100 | Ⴃбഢීቚу | ( 391,410 ) |
( 1,612,907 ) |
| BBBB | ၗࢲϐృ ࢬߎр |
( 970,034 ) |
( 1,899,301 ) |
| ᝢၗࢲϐ ࢬߎໆ |
|||
| C00100 | อයሌՉॷීቚу | 690,204 | 188,300 |
| C00200 | อයሌՉॷී෧Ͽ | ( 554,982 ) |
( 236,225 ) |
| C01600 | ᖐॷߏයሌՉॷී | 704,075 | 1,233,000 |
| C01700 | ᓭᗋߏයሌՉॷී | ( 160,957 ) |
( 126,096 ) |
| 03000C | ԏ ӸΕڗ ߎߥ |
17 | 136 |
| C04500 | วܫߎިճ | ( 197,023 ) |
( 265,980 ) |
| CCCC | ᝢၗࢲϐృ ࢬߎΕ |
481,334 | 793,135 |
| DDDD | ༊ᡂჹߎϷऊߎϐቹៜ | 2,181 | 3,991 |
| EEEE | ҁԃࡋߎϷऊߎቚуȐ෧Ͽȑ | 421,061 | ( 85,684 ) |
| E00100 | ԃ߃ߎϷऊߎᎩᚐ | 1,018,028 | 1,103,712 |
| E00200 | ԃۭߎϷऊߎᎩᚐ | \$1,439,089 | \$1,018,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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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二、股東會應設簽名簿供出席 | 二、股東會應設簽名簿供出 | 配合股東會電子 |
| 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 | 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 | 投票行使表決權 |
| 簽到卡以代簽到。出席股數依 | 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出席 | 修正。 |
| 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加計 | 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 | |
|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 | 到卡計算之。 | |
| 權之股數計算之。 | ||
| 十五、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 | 十五、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 | 配合股東會電子 |
| 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 | 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 | 投票行使表決權 |
| 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表決 | 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 | 修正。 |
| 之結果,應當場報告,包含統 | 分。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 | |
| 計之權數,並做成紀錄。 | 告,並做成紀錄。 | |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 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第二條 | 法令依據 | 法令依據 | 配合主管機 |
| 本處理程序悉依金融監督管理 | 本處理程序悉依行政院金融管 | 關改制爰作 | |
| 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公 | 理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 文字修正。 | |
| 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 (以下簡稱證期局)「公開發行 | ||
| 理準則」之規定訂定。 | 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 | ||
| 則」之規定訂定。 | |||
| 第六條 | 本公司重大取得或處分資產交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 | 配合本公司 |
| 易,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 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 | 審計委員會 | |
|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未經 | 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 | 之設置修 | |
| 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 | 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本 | 正。 | |
| 以上同意,得由全體董事三分 | 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 | ||
| 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 | 監察人。 | ||
| 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 | |||
| 決議。 | |||
| 第七條 | 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或 | 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或 | 依處理準則 |
| 有價證券之限額 | 有價證券之限額 | 第七條修 | |
| 一、 本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 |
一、 本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用 |
訂。 | |
| 用之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之限 | 之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之限 | ||
| 額如下。惟對於參與投資設 | 額如下。惟對於參與投資設 | ||
| 立或擔任董事、監察人者, 得不予計入。 |
立或擔任董事、監察人者, 得不予計入。 |
||
| (一)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 | (一)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 | ||
| 不動產總額不得逾本 | 不動產總額不得逾本 | ||
|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之百分之十。 |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之百分之十。 |
||
| (二)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 | (二)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 | ||
| 不得逾本公司最近一 個月財務報表總資產 |
不得逾本公司最近一 個月財務報表總資產 |
||
| 百分之二十或淨值之 | 百分之二十或淨值之 | ||
| 百分之五十。 | 百分之五十。 | ||
| (三)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 | (三)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 | ||
| 金額不得逾本公司最 | 金額不得逾本公司最 | ||
| 近一個月財務報表總 | 近一個月財務報表總 | ||
| 資產百分之十或淨值 | 資產百分之十或淨值 | ||
| 之百分之二十。 | 之百分之二十。 |
| 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二、本公司非以投資為專 | 二、本公司之子公司取得 | ||
| 業之子公司取得非供營業 | 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或 | ||
| 使用之不動產或有價證券 | 有價證券之限額如下: | ||
| 之限額如下: | |||
| (一)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 | (一)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 | ||
| 不動產總額不得逾各 | 不動產總額不得逾各 | ||
| 該子公司最近期財務 | 該子公司最近期財務 | ||
| 報表淨值之百分之 十。 |
報表淨值之百分之 十。 |
||
| (二)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 | (二)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 | ||
| 不得逾各該子公司最 | 不得逾各該子公司最 | ||
|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百分之五十。 |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百分之五十。 |
||
| (三)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 金額不得逾各該子公 |
(三)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 金額不得逾各該子公 |
||
|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 ||
| 值之百分之二十。 | 值之百分之二十。 | ||
| 三、本公司以投資為專業之子 | |||
| 公司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 | |||
| 產或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及投 | |||
| 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以該 | |||
| 子公司之資本額為上限。 | |||
| 第八條 第二項 |
二、委請專家出具意見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
二、委請專家出具意見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
配合主管機 關改制爰作 |
| 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 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 文字修正。 | |
| 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 | 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 | ||
| 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 | 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 | ||
| 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 | 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 | ||
| 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 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 ||
| 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 | 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 | ||
| 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 | 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 | ||
| 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管 | 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行政 | ||
| 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 | ||
| 簡稱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
|||
| 第十條 | 關係人交易之評估及作業程序 | 關係人交易之評估及作業程序 | 配合本公司 |
| 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 | 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 | 審計委員會 | |
| 產,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尚 | 產,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尚 | 之設置修 | |
|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 |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 | 正。 | |
| 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 | 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 | ||
| 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 | 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 |
| 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前條 | 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前條 | ||
| 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 | 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 | ||
| 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 | ||
| 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 | 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 | ||
|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 |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 | ||
| 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 | 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 | ||
| 應考慮實質關係。 | 應考慮實質關係。 | ||
|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 ||
| 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 | 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 | ||
| 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 | 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 | ||
| 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 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 ||
| 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 | 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 | ||
| 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 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 ||
| 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 | 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 | ||
| 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 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 ||
| 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 | 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 | ||
| 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 | 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 | ||
| 交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簽 | 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 | ||
| 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 | ||
| 及支付款項: | |||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 | ||
| 的、必要性及預計效 | 的、必要性及預計效 | ||
| 益。 | 益。 | ||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 | ||
| 象之原因。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
象之原因。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
||
| 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 | 產,依本條第一項第 | ||
| 及第三款規定評估預 | 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評 | ||
| 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 | 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 | ||
| 相關資料。 | 性之相關資料。 | ||
|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 |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 | ||
| 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 | 價格、交易對象及其 | ||
| 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 | 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 | ||
| 事項。 | 係等事項。 | ||
|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 |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 | ||
| 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 | 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 | ||
| 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 | 收支預測表,並評估 | ||
| 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 | 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 | ||
| 合理性。 | 運用之合理性。 | ||
| (六)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專業 | (六)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專業 | ||
|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 |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 | ||
| 告,或會計師意見。 | 告,或會計師意見。 |
| 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 |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 | ||
| 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 ||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 | ||
| 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 | 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
| 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 | 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 | ||
| 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 | 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 | ||
| 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提 | 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 | ||
| 交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 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 | ||
| 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 |||
|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取得或處 |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取得或 | ||
| 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董事會 | 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董 | ||
| 得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 | 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 | ||
| 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 | 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 | ||
| 董事會追認。 | 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 ||
| 二、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 二、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 ||
| (一)關係人交易,應按下列 | (一)關係人交易,應按下列 | ||
| 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 | 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 | ||
| 理性: | 理性: | ||
| 1. 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 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 |
1. 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 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 |
||
| 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 | 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 | ||
| 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 | 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 | ||
| 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 | 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 | ||
| 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 | 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 | ||
| 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 | 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 | ||
| 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 | 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 | ||
| 借款利率。 | 借款利率。 | ||
| 2. 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 |
2. 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 |
||
| 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 | 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 | ||
| 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 | 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 | ||
| 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 | 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 | ||
| 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 | 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 | ||
| 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 | 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 | ||
| 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 | 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 | ||
| 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 | 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 | ||
| 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 | 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 | ||
| 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 | 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 | ||
| 用之。 | 用之。 | ||
| (二)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 | (二)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 | ||
| 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 | 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 | ||
| 及房屋分別按(一)所 | 及房屋分別按(一)所 | ||
| 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 | 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 |
| 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本。 | 本。 | ||
| (三)關係人交易,應依(一) | (三)關係人交易,應依(一) | ||
| 及(二)規定評估不動產 | 及(二)規定評估不動 | ||
| 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 | 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 | ||
| 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 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 | ||
| 見。 | |||
| (四)關係人交易,有下列 | (四)關係人交易,有下列 | ||
| 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第 | 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第 | ||
| 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不 | 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不 | ||
| 適用前(一)至(三)之 | 適用前(一)至(三)之 | ||
| 規定。 | 規定。 | ||
| 1.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 | 1.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 | ||
| 取得不動產。 | 取得不動產。 | ||
| 2.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 | 2.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 | ||
| 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 | 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 | ||
| 年。 | 年。 | ||
| 3.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 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 |
3.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 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 |
||
| 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 | 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 | ||
| 取得不動產。 | 取得不動產。 | ||
| 三、依前款(一)及(二)規 | 三、依前款(一)及(二)規 | ||
| 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 | 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 | ||
| 為低時,應依本條第一項 | 為低時,應依本條第一項 | ||
| 第四款規定辦理。但如因 | 第四款規定辦理。但如因 | ||
| 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 | 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 | ||
| 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 | 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 | ||
| 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 | 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 | ||
| 意見者,不在此限: | 意見者,不在此限: | ||
| (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 | (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 | ||
| 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 | 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 | ||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
| 1.素地依第二款規定之方法 | 1.素地依第二款規定之方法 | ||
| 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 | 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 | ||
| 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 | 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 | ||
| 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 | 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 | ||
| 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 | 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 | ||
| 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 | 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 | ||
| 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 | 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 | ||
| 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 | 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 | ||
| 率孰低者為準。 | 率孰低者為準。 | ||
| 2.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 | 2.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 | ||
| 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 | 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 |
| 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關係人成交案例,其面積相 | 關係人成交案例,其面積相 | ||
| 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 | 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 | ||
| 買賣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 | 買賣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 | ||
| 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 | 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 | ||
| 者。 | 者。 | ||
| 3.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 | 3.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 | ||
| 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賃 | 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賃 | ||
| 案例,經按不動產租賃慣例 | 案例,經按不動產租賃慣例 | ||
| 應有之合理樓層價差推估其 | 應有之合理樓層價差推估其 | ||
| 交易條件相當者。 | 交易條件相當者。 | ||
| (二)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 | (二)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 | ||
| 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 | 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 | ||
| 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 | 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 | ||
| 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 | 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 | ||
| 面積相近者。 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以 |
面積相近者。 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以 |
||
| 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 | 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 | ||
| 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 | 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 | ||
| 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 | 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 | ||
| 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 | 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 | ||
| 關係人成交案例之面積不低 | 關係人成交案例之面積不低 | ||
| 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 | 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 | ||
| 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係以 | 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係以 | ||
| 本次取得不動產事實發生之 | 本次取得不動產事實發生之 | ||
| 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 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 ||
| 年。 | 年。 | ||
| 四、關係人交易,如經按第二 | 四、關係人交易,如經按第二 | ||
| 款及第三款規定評估結果 | 款及第三款規定評估結果 | ||
| 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 | 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 | ||
| 辦理下列事項: | 辦理下列事項: | ||
| (一)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 | (一)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 | ||
| 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 | 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 | ||
|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 |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 | ||
| 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 | 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 | ||
| 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 | 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 | ||
| 或轉增資配股。對本公 | 或轉增資配股。對本公 | ||
| 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 | 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 | ||
| 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 | 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 | ||
| 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 | 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 | ||
| 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
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
||
| 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 | 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 | ||
| 積。 | 積。 | ||
| 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二)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 | (二)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 | ||
| 成員應依公司法第二百 | 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 ||
| 十八條規定辦理。 | |||
| (三)應將(一)及(二)處 | (三)應將(一)及(二)處 | ||
| 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 | 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 | ||
| 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 | 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 | ||
| 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 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 ||
| 經依前述規定提列特別盈餘 | 經依前述規定提列特別盈餘 | ||
| 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 | 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 | ||
| 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 | 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 | ||
| 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 | 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 | ||
| 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 | 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 | ||
| 者,並經證期局同意後,始 | 者,並經證期局同意後,始 | ||
| 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 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 ||
| 五、本公司關係人交易,若有 | 五、本公司關係人交易,若有 | ||
| 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 | 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 | ||
| 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 依第四款之規定辦理。 |
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 依第四款之規定辦理。 |
||
| 第十二 | 三、內部稽核制度 | 三、內部稽核制度 | 配合本公司 |
| 條第三 | 審計委員會 | ||
| 項 |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 |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 | 之設置修 |
| 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 制之允當性,並按月稽核交 |
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 制之允當性,並按月稽核交 |
正。 | |
| 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 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 ||
| 易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作 | 易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作 | ||
| 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 | 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 | ||
| 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審計 | 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 | ||
| 委員會。 | 察人。 | ||
| 第十二 | 配合法令本 | ||
| 條之一 | 企業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 | 條新增。 | |
| 受讓之評估及作業程序 | |||
| 一、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 | |||
| 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 | |||
| 事會決議前,由本公司審計委 | |||
| 員會就本次併購計畫與交易之 | |||
| 公平性、合理性進行審議,並 | |||
| 將審議結果提報董事會及股東 | |||
| 會。但企業併購法規定無須召 | |||
| 開股東會決議併購事項者,得 | |||
| 不提報股東會。本公司審計委 | |||
| 員會進行審議時,應委請獨立 | |||
| 專家協助就換股比例、收購價 |
| 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 | |||
| 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 |||
| 二、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或 | |||
| 收購時,應將重要約定內容及 | |||
| 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 | |||
| 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同前 | |||
| 項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 | |||
| 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 | |||
| 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 | |||
| 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 | |||
| 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 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參 |
|||
| 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 | |||
| 任一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 | |||
| 數、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 | |||
| 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 | |||
| 案遭股東會否決,本公司應立 | |||
| 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 | |||
| 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 | |||
| 之日期。 | |||
| 三、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 | |||
| 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同意 | |||
| 外,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或 收購時,應和其他參與公司於 |
|||
| 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 | |||
| 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 | |||
| 項;而參與股份受讓時,則應 | |||
| 和其他參與公司於同一天召開 | |||
| 董事會。 | |||
| 四、本公司應將下列資料作成 | |||
| 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 | |||
| 備供查核: | |||
| (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 | |||
| 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 | |||
| 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或 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 |
|||
| 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 | |||
| 人則為護照號碼)。 | |||
| (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 | |||
| 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 | |||
| 務或法律顧問、簽訂契約及 |
| 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董事會等日期。 | |||
| (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 | |||
| 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 |||
| 受讓計畫,意向書或備忘 | |||
| 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 | |||
| 錄等書件。 | |||
| 五、本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 | |||
| 通過之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 | |||
| 間開始一小時前,將前項第一 | |||
| 款及第二款資料,依規定格式 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管 |
|||
| 會備查。 | |||
| 六、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 | |||
| 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 | |||
| 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 | |||
| 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 | |||
| 議,並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 |||
| 辦理。 | |||
| 七、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 | |||
|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 | |||
| 或股份受讓,換股比例或收購 | |||
| 價格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任 意變更,且應於合併、分割、 |
|||
| 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中訂定得 | |||
| 變更之情況: | |||
| (一)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 | |||
| 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 | |||
| 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 | |||
| 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 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
| (二)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 | |||
| 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 |||
| (三)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 | |||
| 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 | |||
| 或證券價格情事。 | |||
| (四)參與合併、分割、收購 | |||
| 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 | |||
| 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 |||
|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 |
|||
| 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生增減變動。 | |||
| (六)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 | |||
| 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 | |||
| 揭露者。 | |||
| 八、契約應記載內容 | |||
|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時,契約應載明參 |
|||
| 與公司之權利義務、前條所述 | |||
| 得變更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之 | |||
| 情況,及載明下列事項: | |||
| (一)違約之處理。 | |||
| (二)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 | |||
| 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 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 |
|||
| 股之處理原則。 | |||
| (三)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 | |||
| 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 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 |
|||
| (四)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 | |||
| 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 |||
| (五)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 | |||
| 計完成日程。 | |||
| (六)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 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 |
|||
| 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序。 | |||
| 九、其他應注意事項 | |||
| (一)事前保密承諾 | |||
| 要求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 | |||
| 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 | |||
| 之人,出具書面保密承諾, | |||
| 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 | |||
| 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 | |||
| 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 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
| 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 | |||
| 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 | |||
| 券。 |
| 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二) 參與家數變動 | |||
|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 |||
| 份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於資 | |||
| 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 | |||
| 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 | |||
| 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 | |||
| 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 | |||
| 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得 | |||
| 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 | |||
| 原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 | |||
| 法律行為,應重行為之。 | |||
| (三)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 | |||
| 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 | |||
| 開發行公司者,本公司應與 | |||
| 其簽訂協議,並依上述第一 | |||
| 款、第二款、本條第三項、 | |||
| 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 | |||
| 定辦理。 | |||
| 第十三 | 公告申報程序 | 公告申報程序 | 配合臺灣證 |
| 條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 券交易所股 |
| 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 | 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 | 份有限公司 | |
| 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日起次 | 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日即日 | 對有價證券 | |
| 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一小時 | 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證期 | 上市公司重 | |
| 前,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 | 局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大訊息之查 | |
| 告申報: | 證暨公開處 | ||
| (以下略) | (以下略) | 理程序修正 | |
| 公告申報期 | |||
| 第 十 | 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 | 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 | 限。 配合法令酌 |
| 四 條 | 管程序 | 管程序 | 修文字。 |
| 第一款 | 一、本公司應督促各子公司依 | 一、本公司應督促各子公司依 | |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 ||
| 產處理準則」之規定訂定並執 | 產處理準則」之規定並執行取 | ||
| 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
| 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第十七 | 實施 | 實施 | 配合法令修 |
| 條 | 本處理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同 | 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並 | 正。 |
| 意,並提董事會決議通過後, | 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同意 | ||
| 再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 | 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正時亦同。 | |||
|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 |||
|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由全 | |||
| 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 |||
| 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
|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 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第二條 | 法令依據 | 法令依據 | 配合主管機 |
| 本作業程序悉依金融監督 | 本作業程序悉依金融監督 | 關改制爰作 | |
| 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 | 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以 | 文字修正。 | |
| 會)「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 | 下簡稱證期局)「公開發行 | ||
| 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之 | 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 ||
| 規定訂定。 | |||
| 處理準則」之規定訂定。 | |||
| 第八條 | 決策層級 | 決策層級 | 配合本公司 |
| 本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 | 本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 | 審計委員會 | |
| 時,均應經董事會決議辦 | 時,均應經董事會決議辦 | 之設置修正。 | |
| 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 | 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 | ||
|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子公 |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子公 | ||
| 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前項 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 |
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前項 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 |
||
| 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 | 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 | ||
| 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 | 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 | ||
| 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 | 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 | ||
| 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 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 ||
| 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 | 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 | ||
|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 ||
| 外,本公司或子公司對單一 | 外,本公司或子公司對單一 | ||
| 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 | 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 | ||
| 度不得超過該公司最近期 | 度不得超過該公司最近期 | ||
| 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十。 | 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十。 | ||
| 本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應 |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 | ||
| 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 者,其將資金貸與他人,應 | ||
| 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 | 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 ||
| 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 | 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 | ||
| 董事會紀錄。 本公司重大資金貸與他人 |
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 董事會紀錄。 |
||
| 交易提董事會決議前,應先 | |||
| 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 | |||
| 分之一以上同意,如未經審 | |||
| 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 | |||
| 一以上同意,得由全體董事 | |||
|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 | |||
|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 | |||
| 計委員會之決議。 | |||
| 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第十條 | 公告申報程序 | 公告申報程序 | 配合法令修 |
| 一、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 | 一、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 | 正。 | |
| 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 | 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 | ||
| 資金貸與餘額。 | 資金貸與餘額。 | ||
| 二、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 | 二、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 | ||
| 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次 | 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 | ||
| 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一 | 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 ||
| 小時前公告申報: | |||
|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 |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 | ||
| 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 | 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 | ||
|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 ||
| 之二十以上。 | 之二十以上。 | ||
|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 |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 | ||
| 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 | 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 | ||
|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百分之十以上。 |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百分之十以上。 |
||
| (三)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 | (三)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 | ||
| 資金貸與金額達新台幣一 | 資金貸與金額達新台幣一 | ||
| 仟萬元 | 仟萬元 | ||
| 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 | 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 | ||
|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 ||
|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 |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 | ||
| 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 | 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 | ||
| 司有本條第二項第三款應 | 司有本條第二項第三款應 | ||
| 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 | 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 | ||
| 司為之。 | 司為之。 | ||
| 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 | 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 | ||
| 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 | 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 | ||
| 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 | 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 | ||
| 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 | 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 | ||
| 期孰前者。 | 期孰前者。 | ||
| 第十三 | 內部稽核 | 內部稽核 | 配合本公司 |
| 條 |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 |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 | 審計委員會 |
| 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 | 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 | 之設置修正。 | |
| 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 | 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 | ||
| 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 | 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 | ||
| 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 | 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 | ||
| 審計委員會。 | 各監察人。 | ||
| 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第 十 | 罰則 | 罰則 | 配合主管機 |
| 五 條 | 本公司經理人及主辦人員 | 本公司經理人及主辦人員 | 關改制爰作 |
| 辦理資金貸與他人作業,如 | 辦理資金貸與他人作業,如 | 文字修正。 | |
| 有違反金管會「公開發行公 | 有違反證期會「公開發行公 | ||
| 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 | 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 | ||
| 理準則」或本公司「資金貸 | 理準則」或本公司「資金貸 | ||
| 與他人作業程序」規定,依 | 與他人作業程序」規定,依 | ||
| 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辦法及 | 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辦法及 | ||
| 工作規則定期提報考核,依 | 工作規則定期提報考核,依 | ||
| 其情節輕重處罰。 | 其情節輕重處罰。 | ||
| 第 十 | 其他事項 | 其他事項 | 配合本公司 |
| 六 條 | 一、本公司董事會應就本 | 一、本公司董事會應就本 | 審計委員會 |
| 作業程序未實施前已 | 作業程序未實施前已貸 | 之設置修正。 | |
| 貸與他人資金之款 | 與他人資金之款項,責 | ||
| 項,責由財務部門調 | 由財務部門調查、評估 | ||
| 查、評估後,提報董事 | 後,提報董事會追認。 | ||
| 會追認。如有超過核定 | 如有超過核定貸與之限 | ||
| 貸與之限額者,財務部 | 額者,財務部門應通知 | ||
| 門應通知借款人自本 | 借款人自本作業程序實 | ||
| 作業程序實施之日起 | 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償還 | ||
| 六個月內償還超額借 款部份。 |
超額借款部份。 | ||
| 二、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 | 二、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 | ||
| 貸與對象不符本作業 | 貸與對象不符本作業程 | ||
| 程序規定或餘額超限 | 序規定或餘額超限時, | ||
| 時,應訂定改善計畫, | 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 | ||
| 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 | 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 | ||
| 計委員會,並依計劃時 | 人,並依計劃時程完成 | ||
| 程完成改善。 | 改善。 | ||
| 三、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 | 三、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 | ||
| 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 | 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 | ||
| 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 | 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 | ||
| 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 | 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 | ||
| 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 | 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 | ||
| 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 | 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 | ||
| 之查核程序。 | 之查核程序。 | ||
| 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第 十 | 實施 | 實施 | 配合本公司 |
| 八 條 | 本作業程序經審計委員會 |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 | 審計委員會 |
| 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通過 | 過,並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 | 之設置修正。 | |
| 後,再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 | 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 | ||
| 施,修正時亦同。 | 同。 | ||
|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 | |||
| 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 |||
| 意,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 | |||
| 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 | |||
| 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 | |||
| 之決議。 |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 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原條文 | 修正說明 |
|---|---|---|---|
| 第二條 | 法令依據 | 法令依據 | 配合主管 |
| 本作業程序悉依金融監督管 | 本作業程序悉依金融監督管 | 機關改制 | |
| 理委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公 | 理委會證券期貨局(以下簡稱 | 爰作文字 | |
| 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 | 證期局)「公開發行公司資金 | 修正。 | |
| 保證處理準則」之規定訂定。 | 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之 | ||
| 規定訂定。 | |||
| 第六條 | 決策及授權層級 | 決策及授權層級 | 配合本公 |
| 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 | 一、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 | 司審計委 | |
| 時,應依本作業程序第七條之 | 時,應依本作業程序第七條之 | 員會之設 | |
| 規定辦理簽核程序,經董事會 | 規定辦理簽核程序,經董事會 | 置修正。 | |
| 決議後為之,或由董事長依本 | 決議後為之,或由董事長依本 | ||
| 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授權額 | 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授權額 | ||
| 度內決行,事後再報經最近期 | 度內決行,事後再報經最近期 | ||
| 之董事會追認,並將辦理情形 | 之董事會追認,並將辦理情形 | ||
| 及有關事項,報請股東會備 | 及有關事項,報請股東會備 | ||
| 查。 | 查。 | ||
|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 |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 | ||
| 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 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 ||
| 之子公司依第四條第二項規 | 之子公司依第四條第二項規 | ||
| 定為背書保證前,應提報本公 | 定為背書保證前,應提報本公 | ||
| 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但 | 司董事會決議後始得辦理。但 | ||
|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 |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 | ||
| 權股份達百分之百之公司間 | 權股份達百分之百之公司間 | ||
| 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三、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時, |
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三、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時, |
||
| 如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前條 | 如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前條 | ||
| 所訂額度之必要且符合本公 | 所訂額度之必要且符合本公 | ||
| 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條 | 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條 | ||
| 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 | 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 | ||
| 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 | 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 | ||
| 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 | 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 | ||
| 正本作業程序,報經股東會追 | 正本作業程序,報經股東會追 | ||
| 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 | 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 | ||
| 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銷除超 | 定計畫於一定期限內銷除超 | ||
| 限部分。 | 限部分。 | ||
| 四、授權董事長決行之對外背 | 四、授權董事長決行之對外背 | ||
| 書保證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 | 書保證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 | ||
| 淨值之百分之十為限。 | 淨值之百分之十為限。 | ||
| 五、本公司重大之背書保證提 |
| 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原條文 | 修正說明 |
|---|---|---|---|
| 董事會決議前,應先經審計委 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由 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
| 第 九 條 |
公告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 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 份背書保證餘額。 二、本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下 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 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 始一小時前公告申報: |
公告申報程序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 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 份背書保證餘額。 二、本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下 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 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 報: |
配合法令 修正。 |
|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 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 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二十以上。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 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 證、長期性質之投資及資金貸 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 以上。 |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 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 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 二十以上。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 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 證、長期性質之投資及資金貸 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 以上。 |
||
| (四)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 書保證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 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 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 本條第二項第四款應公告申 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
(四)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 書保證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 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 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 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 本條第二項第四款應公告申 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
||
| 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 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 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 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 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 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 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 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原條文 | 修正說明 |
|---|---|---|---|
| 第 十 | 內部稽核 | 內部稽核 | 配合本公 |
| 條 | 一、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 | 一、本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 | 司審計委 |
| 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 | 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 | 員會之設 | |
| 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 | 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 | 置修正。 | |
| 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 | 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 | ||
| 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 | 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 | ||
| 會。 | 人。 | ||
| 二、本公司為淨值低於實收資 | 二、本公司為淨值低於實收資 | ||
| 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背書 | 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背書 | ||
| 保證時,內部稽核人員應每季 | 保證時,內部稽核人員應每季 | ||
| 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 | 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 | ||
| 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 | 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 | ||
| 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 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
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 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
| 第 十 | 罰則 本公司經理人及主辦人員辦 |
罰則 本公司經理人及主辦人員辦 |
配合主管 機關改制 |
| 二 條 | 理背書保證作業,如有違反金 | 理背書保證作業,如有違反證 | 爰作文字 |
| 管會「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 | 期局「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 | 修正。 | |
| 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或本公 | 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或本公 | ||
| 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規 | 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規 | ||
| 定,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辦法 | 定,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辦法 | ||
| 及工作規則定期提報考核,依 | 及工作規則定期提報考核,依 | ||
| 其情節輕重處罰。 | 其情節輕重處罰。 | ||
| 第 十 | 其他事項 | 其他事項 | 配合本公 |
| 三 條 | 司審計委 | ||
| 一、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 書保證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 |
一、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 書保證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 |
員會之設 | |
| 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 | 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 | 置修正。 | |
| 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審 | 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 | ||
| 計委員會並依計劃時程完成 | 監察人並依計劃時程完成改 | ||
| 改善。 | 善。 | ||
| 二、公司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 | 二、公司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 | ||
| 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 | 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 | ||
| 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 | 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 | ||
| 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 | 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 | ||
| 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 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三、本公司為淨值低於實收資 |
||
| 三、本公司為淨值低於實收資 | 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背書 | ||
| 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背書 | 保證時,公司之財務單位應每 | ||
| 保證時,公司之財務單位應每 | 季追蹤該背書保證對象之財 |
| 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原條文 | 修正說明 |
|---|---|---|---|
| 季追蹤該背書保證對象之財 | 務、業務及信用狀況等,遇有 | ||
| 務、業務及信用狀況等,遇有 | 重大變化時,應報告董事會, | ||
| 重大變化時,應報告董事會, | 並依指示為適當之處理。 | ||
| 並依指示為適當之處理。 | |||
| 第 十 | 實施 | 實施 | 配合本公 |
| 五 條 | 本作業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同 |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並 | 司審計委 |
| 意,並提董事會決議通過後, | 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同 | 員會之設 | |
| 再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 | 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置修正。 | |
| 正時亦同。 | |||
|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 |||
|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由 | |||
| 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
| 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 | |||
| 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 條 | |||
|---|---|---|---|
| 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辦 | 董事選舉辦法 |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因設置審計委員 |
| 法 | 會取代監察人, | ||
| 名 | 修訂辦法名稱。 | ||
| 稱 | |||
| 一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除法令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 | 配合本公司審計 |
| 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 | 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委員會之設置修 | |
| 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之。 | 正文字。 | |
| 二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於股東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 | 配合本公司審計 |
| 會行之。 | 舉,於股東會行之。 | 委員會之設置修 | |
| 正文字。 | |||
| 三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依公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由股 | 1.配合公司法及 |
| 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ㄧ | 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 | 本公司章程修正 | |
| 及本公司章程規定採候選 | 任之。 | 董事改選採候選 | |
| 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董事 | 人提名制。 | ||
| 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 2.配合本公司審 | ||
| 計委員會之設置 | |||
| 修正文字。 | |||
| 四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用記 名投票。選舉人之記名,以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 舉,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 |
1.配合本公司審 計委員會之設置 |
| 在選舉票上所印之股東戶 | 選舉票上所印出席編號代 | 修正文字。 | |
| 號或出席證號碼代之。 | 之, | 2.敘明本公司董 | |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採用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 | 事選舉採用累積 | |
| 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 | 舉,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人 | 投票制。 | |
| 應選出人數相同之選舉 | 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 | ||
| 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 | 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
| 配選舉數人。 | |||
| 五 |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 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 |
1.本公司獨立董 事與非獨立董事 |
|
| 選名額。 | 應一併進行選 | ||
| 舉,分別計算當 | |||
| 本公司董事依公司章程所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公 | 選名額。 | |
| 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 | 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由所 | 2. 敘 明 獨 立 董 |
|
| 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權, | 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較多 | 事、非獨立董 | |
| 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 | 者,依次分別當選為董事或 | 事之選舉分別依 | |
| 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如 | 監察人,如有二人以上得權 | 權數多者當選。 | |
| 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 | 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 | 3.增訂股東得以 |
| 條 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 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 由主席代為抽籤。 股東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 行使其選舉權;其行使方法 載明於股東召集通知。 |
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 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 籤。 依前項同時當選為董事與 監察人之股東,應自行決定 充任董事或監察人,其缺額 由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遞 充。 |
書面或電子方式 行使其選舉權。 |
|
| 九 | 被 選 舉 人 如 為 股 東 身 分 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 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 名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 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 及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惟法 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 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 欄應填列該法人名稱,亦得 填列該法人名稱及其代表 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 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本公司董事會應製備與應 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 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 |
選舉人須在選票「被選舉 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名並 應加註股東戶號,惟法人股 東為被選舉人時,選票之被 選舉人欄應填列該法人名 稱,亦得填列法人名稱及其 代表人姓名。 |
1.增訂本公司董 事選舉統一以董 事會製備之選舉 票為主。 2. 其 它 酌 修 文 字,以資明確。 |
| 席股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 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 出席證號碼代之。 |
|||
| 十 |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無效: (一)不用本辦法規定之選 票。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 票箱者。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 經塗改者。 (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 東身分者,其戶名、股 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 符者;所填被選舉人如 非股東身分,其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經 |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無效: (一)不用本辦法規定之選 票。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 票箱者。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者。 (四)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 與股東名簿不符者。 |
酌修文字,以資 明確。 |
| 條 文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修正說明 |
|---|---|---|---|
| 核對不符者。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 (姓名)或股東戶號(身 分證明文件編號)及分 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 他文字者。 (六)所填被選舉人之戶名 ( 姓 名 ) 或 股 東 戶 號 (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任何一項有缺填者。 (七)所填被選舉人之戶名 ( 姓 名 ) 或 股 東 戶 號 (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及分配選舉權數之任 何一項有塗改者。 |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姓 名、股東戶號及分配 選舉權數外,夾寫其 他文字者。 (六)所填被選舉人之姓 名、戶號任何一項有 缺填者。 (七)所填被選舉人之姓 名、戶號及分配選舉 權數之任何一項有塗 改者。 |
||
| 十 一 十 |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 結果由主席當場宣佈當選 名單。不符證券交易法第二 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 者,當選失其效力。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 |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 結果由主席當場宣佈。不符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 三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者, 當選失其效力。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 |
配合法令,修改 文字。 增加依本公司章 |
| 二 十 三 |
公司章程、公司法及有關法 令規定辦理。 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 行,修正時亦同;本次修正 條款自 105 年股東常會選舉 |
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 行,修正時亦同。 |
程規定辦理。 增加本次修正條 款實施日期。 |
| 董事起實施。 |
| 姓名 | 持有股數 | 學歷 | 經歷及現職 | 備註 |
|---|---|---|---|---|
| 葉樹泉 14,526,754 | 台灣大學心理系畢業 | 經歷 | 董事 | |
|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
| 現職: | ||||
|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
| 葉可建 3,103,047 中興大學森林系畢業 | 經歷 | 董事 | ||
|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
| 現職: | ||||
|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
| 楊順卿 1,002,078 文化大學物理系畢業 | 經歷 | 董事 | ||
| 矽品精密工業(股)公司協理 | ||||
|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暨總 | ||||
| 經理 | ||||
| 現職: | ||||
|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暨總 經理 |
||||
| 顧筑光 | 626,981 | 台北工專電機科畢業 | 經歷 | 董事 |
|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暨副 | ||||
| 總經理 | ||||
| 現職: | ||||
|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暨副 | ||||
| 葉樹訓 | 200,475 | 東南工專畢業 | 總經理 經歷: |
董事 |
| 東莞龍庭裝飾(股)公司總經理 | ||||
|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
| 現職: | ||||
|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 姓名 | 持有股數 | 學歷 | 經歷及現職 | 備註 |
|---|---|---|---|---|
| 陶鴻文 1,909,000 政治大學會計學系 | 經歷: | 董事 | ||
| 學士 中正大學企管碩士 |
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台中所 所長 中興大學講師 |
|||
| 日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薪酬委員會 委員 |
||||
|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 ||||
| 現職: | ||||
| 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台中所 所長 |
||||
| 中興大學講師 | ||||
| 日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薪酬委員會 | ||||
| 委員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
||||
| 石奉先 | 394,080 台灣大學電機系 | 經歷: | 獨立董事 | |
| 美國馬里蘭大學電 機碩士 |
IBM(USA)多媒體系統設計經理 | |||
| 美國馬里蘭大學電 腦科學博士 |
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理 | |||
| 立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
| 致福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 ||||
| 致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
|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逸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
| 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
| 賺不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
| Elcos Microdisplay | ||||
| Technology,Inc.CEO | ||||
| 現職: | ||||
| 晶華顧問有限公司董事長 | ||||
| 致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 ||||
| 宜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
| 逸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 ||||
| 賺不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
| 念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 姓名 | 持有股數 | 學歷 | 經歷及現職 | 備註 |
|---|---|---|---|---|
| 陳萬彬 150,000 國立中山大學高階經 營管理碩士 |
經歷: | 獨立董事 | ||
| 長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 ||||
| 濟生化學製葯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
| 中山創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
| 現職: | ||||
| 嘉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 ||||
| 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 ||||
| 上曜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薪酬委 員 |
||||
|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常務董事 | ||||
| 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 ||||
| 高雄市不動產開發同業公會財稅顧 | ||||
| 魏平祺 422,000 紐約大學企管碩士 | 問 經歷: |
獨立董事 | ||
| 政治大學財稅系學士 | 台灣區織襪公會同業公會第 17.18 |
|||
| 屆理事長 | ||||
| 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第 13.14 屆 |
||||
| 理事、第 9 屆監察人 |
||||
| 台灣區人造纖維製造同業工會第 2 |
||||
| 屆理事 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
||||
| 現職: | ||||
| 福助針織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
| 金福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
| 華貴織襪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
| 彰化縣選舉委員會委員 | ||||
| 彰化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委員 | ||||
| 彰化縣田中分局民防中隊中隊長 |
本次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每股盈餘及股東投資報酬之影響
說明:本公司本年度並未無償配股,故不適用。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個別及全體董事、監察人持股情形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最低應持有股數: 本公司全體董事法定應持股數為 19,005,117 股 本公司全體監察人法定應持股數為 1,900,511 股
(二)截至本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事、監察人持有股數:
- (1) 截至本次股東會停止過戶基準日 105 年 4 月 17 日止,全體董事持有股數為 19,459,335 股,全體監察人持有股數為 1,909,000 股,已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規 定成數。
- (2) 截至本次股東會停止過戶基準日 105 年 4 月 17 日止,個別董事、監察人持有股數 明細表:
| 職 稱 | 姓 名 | 持有股數 |
|---|---|---|
| 董事長 | 葉 樹 泉 | 14,526,754 |
| 董事 | 葉 可 建 | 3,103,047 |
| 董事 | 顧 筑 光 | 626,981 |
| 董事 | 楊 順 卿 | 1,002,078 |
| 董事 | 葉 樹 訓 | 200,475 |
| 監察人 | 陶 鴻 文 | 1,909,000 |
| 合計 | 21,368,335 |
註:1.105 年 4 月 17 日發行總股份:380,102,344 股。
第 一 章總則
- 第 一 條: 本公司依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菱生精密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
- 第 二 條: 本公司營業項目如下:
- 一、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 二、F401010 國際貿易業。
- 三、D101040 非屬公用之發電業。
- 四、IZ99990 其他工商服務業(積體電路測試)。
- 五、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 三 條: 本公司設於台中市潭子區南二路五之一號,必要時得經董事會決 議,依法在國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 第 四 條: 本公司之公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 二 章股份
- 第 五 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伍拾億元,分為伍億股,每股新台幣 壹拾元,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視業務需要分次發行。其中壹億 元,分為壹仟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係保留供員工認股權證 轉換用。
- 第 六 條: 本公司印製之股票,均為記名股票,並依中華民國公司法及其他 相關法令規定發行之。
- 第六條之一: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倘本公司印製股票時,應依中 華民國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第 七 條: 本公司股東應使用其本名,法人為股東時應記載其名稱不得另立 戶名或僅載代表人。
- 第 八 條: 股東應將其印鑑式樣預送本公司存查,其有變更時亦同,股東向 公司領取股利或行使其他一切權利時均以本公司所存之印鑑為 憑。
- 第 九 條: 股東如欲轉讓其股份時需填具轉讓股份申請書由轉讓人及受讓 人署名蓋章向本公司申請更名過戶,經載股東名簿後始得對抗公 司。
- 第 十 條: 本公司股務之處理,依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 處理準則」辦理之。
- 第十一條: 股份轉讓之登記,於股東常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前三十日 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 得為之。
第 三 章股東會
- 第十二條: 本公司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 一、常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之。 二、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 第十三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開會三十日前,臨時會之召集於開會十五日 前,將開會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
- 第十四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 股東不足前項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 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 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其決議如仍有已 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 數之同意,視同前項之決議。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以電子方式
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其相關事宜悉依法令規定辦 理。
- 第十五條: 本公司各股東,除有公司法第一七九條規定之股份無表決權之情 形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 第十六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 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公 司法另有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 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之規定辦理。
- 第十七條: 股東會開會時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因故缺席時,其代理依公 司法第二○八條規定辦理之。
- 第十八條: 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二 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 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 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 訟終結為止。
第 四 章董事會
- 第十九條: 本公司設董事五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董事任 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悉依證券主管機關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選任後得經董事會決議於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內,依法應 負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 第十九條之ㄧ:本公司董事自第十八屆董事會起設董事九人,並於所定董事名額 中,獨立董事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ㄧ。董事任 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董事候選人提名之受理方式及公告等 相關事宜,悉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獨立董 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本公司得另設置薪資報酬等功能性委員會,其成員資格、職權行
使及相關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由董事會另訂之。
- 第廿條: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 選之。
- 第廿一條: 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 事監察人就任時為止。
- 第廿二條: 董事組織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 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依照法令、章程、股東會及董事會 之決議執行本公司一切事務。
- 第廿三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營業計劃之擬定。
- 二、盈餘分配之擬定。
- 三、資本增減之擬定。
- 四、組織規章及重要契約之審定。
- 五、本公司經理人及重要人員之任免。
- 六、分支機構之設置及裁撤。
- 七、預算之審定及決算之編製。
- 八、不動產買賣及投資其他事業之審定。
- 九、其他依照公司法及股東會賦予之職權。
- 第廿四條: 本公司經營方針及其他重要事項,以董事會決議之,董事會除每 屆第一次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三條規定召集外,其餘由董事長 召集並任為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 公司法第二○八條規定辦理。 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應於開會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 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召集通知應載明事由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為之。
- 第廿五條: 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須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 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出具委 託書,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 但以一人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 第廿六條: 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 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董事。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 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並應永 久保存。出席董事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 為一年。
- 第廿六條之一: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執行本公司職務時,不論公司營業盈虧,公 司得支給報酬,其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 獻之價值,於不超過本公司核薪辦法所訂最高薪階之標準議定 之。如公司有盈餘時,另依第 32 條之規定分配酬勞。
第 五 章監察人
第廿七條: 本公司設監察人二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 三年連選得連任。全體監察人合計持股悉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 規定辦理。
選任後得經董事會決議於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內,依法應 負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 第廿七條之一: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 之。
- 第廿七條之二:於民國一○二年選任之監察人卸任後,本章程有關監察人之規定 即停止適用。本公司自第十八屆董事會起依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 之 4 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第一屆審計 委員會自民國一○五年股東會選任之獨立董事當選之日成立。 審計委員會及其成員之職權行使及相關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由董事會另訂之。
- 第廿八條: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公司財務狀況之審核。
- 二、公司帳簿文件之審核。
- 三、公司業務情形之審核。
- 四、公司預決算之審核。
- 五、職員執行職務之監察及違法失職情事之檢舉。
- 六、其他依照公司法及股東會賦予之職權。
- 第廿九條: 監察人得列席於董事會陳述意見但無表決權。
第 六 章經理人及職員
第 卅 條: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公司法第二十九條 規定辦理。
第 七 章會計
- 第卅一條: 本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應由董事會編造下列各項表冊,於股東 常會開會三十日前送交監察人查核後,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
- 一、 營業報告書。 二、 財務報表。
- 三、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第卅二條: 本公司業務現處於成長期,未來數年皆有擴充生產線之 計劃暨資金之需求,故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於完納一切 稅捐及彌補虧損後,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並 依法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就其餘額按下列規定 分派之:
- 一 、 員工紅利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十。
- 二、 董事、監察人酬勞金,提撥百分之二。
- 三、 股東股息及紅利不低於百分之五十(若當年度之 股東股息及紅利大於每股一元時,應就其超出部 份至 少 提撥 百 分之 二十 發 放現 金 股利 ),並 提 報股 東會承認之。
第 八 章附則
第卅三條: 本公司得為同業間對外保證。
第卅四條: 本公司對外投資總額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轉投資比例之限制。
第卅五條: 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卅六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卅七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二年四月十二日。
第 一 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五年三月廿四日。 第 二 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六年五月廿六日。 第 三 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六年十一月三日。 第 四 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七年六月三日。 第 五 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七年十二月廿八日。 第 六 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八年十月廿七日。 第 七 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九年九月廿四日。 第 八 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年四月十二日。 第 九 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年九月十七日。 第 十 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一年十月廿一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廿五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四年八月廿八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四月三十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廿二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 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八年九月廿七日。 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八月七日。 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第廿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廿四日。 第廿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廿九日。 第廿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廿日。 第廿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四日。 第廿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 第廿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 第廿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第廿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第廿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第廿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 第三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 第三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四日。 第三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 第三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 O 一年六月六日。 第三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 O 二年六月十八日。 第三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 O 四年六月十日。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 一、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 二、 股東會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出席股數 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
- 三、 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四、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 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 五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 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 理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
- 六、 本公司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得列席股東會。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戴識別證或臂章。
- 七、 股東會之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
- 八、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 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 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 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決。
- 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 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 散會,但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佈散會者,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 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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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 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 發言內容為準。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 者主席應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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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 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 十二、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 十三、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十四、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 十五、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表決之 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紀錄。
- 十六、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
- 十七、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通過 之。 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 十八、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 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 十九、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 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 二十、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一、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 二、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於股東會行之。
- 三、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 四、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編號代之,本 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 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五、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 依次分別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 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依前項同時當選為董事與監察人之股東,應自行決定充任董事或監察人,其缺額由原 選次多數之被選人遞充。
- 六、選舉開始時由主席指定監票員、計票人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職務。
- 七、投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並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 八、選舉票應按出席編號製發,並加填其權數。
- 九、選舉人須在選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名並應加註股東戶號,惟法人股東為 被選舉人時,選票之被選舉人欄應填列該法人名稱,亦得填列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 名。
- 十、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一)不用本辦法規定之選票。
-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者。
- (四)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股東名簿不符者。
-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股東戶號及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 (六)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戶號任何一項有缺填者。
- (七)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戶號及分配選舉權數之任何一項有塗改者。
- 十一、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佈。
- 十一之一、不符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者,當選失其效力。
- 十二、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十三、 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