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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I — AGM Information 2014
Jun 2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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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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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股東會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星期五)上午九時 股東會開會地點:台中市潭子區建國路1號(台中加工出口區從業員工康樂室)
承認事項
第一 案:承認本公司102年度決算表冊案,敬請 承認。(董事會提)
- 明: 說
- (1)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民國102年度財務報表暨合併報表(請參閱本手冊第10-23頁),業 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麗冬、顏曉芳會計師查核完竣。
- (2) 本公司102年度營業報告書 (請參閱本手冊第4-5頁)、財務報表暨合併報表,經送交 監察人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書在案。敬請 承認。
決議:
第二案:承認本公司102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 承認。(董事會提)
102年度未分配盈餘提撥新台幣 36,139,433 元為法定盈餘公積,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新台幣 51,396,936元,現金股利提撥新台幣 270,000,000元。 分配計算表如下: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民國 102年度
| 民國 102 年度 | 單位:新台幣元 | |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526, 111, 572 | |
| 採用 TIFRS 調整數 | (103, 603, 074) | |
| 調整後期初未分配盈餘 | 422, 508, 498 | |
| 非依持股比例認列轉投資虧損 | (5, 481, 296) | |
| 調整後未分配盈餘 | 417, 027, 202 | |
| 加:102年度稅後淨利 | 361, 394, 330 | |
| 102 年退休金精算損益 | 29, 814, 300 | |
| 減: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 | (36, 139, 433) | |
| 特別盈餘公積迴轉 | 51, 396, 936 | 406, 466, 133 |
| 可供分配盈餘 | 823, 493, 335 | |
| 分配項目 | ||
| 股東股利 | ||
| 現金股利 每股約 0.7103 元 | (270, 000, 000) | (270, 000, 000)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553, 493, 335 | |
| 附註: | ||
| (1)配發員工紅利:37,665,183 元 (2)配發董監酬勞: 7,533,037 元 |
||
說明
(1) 法定盈餘公積: 361, 394, 330*10%=36, 139, 433
(2)特別盈餘公積:
| 102/12/31 股東權益減項合計 | (14, 205, 117) |
|---|---|
| 102/12/31 特別盈餘公積帳列餘額 | 65, 602, 053 |
| 51, 396, 936 |
(3)流通在外股數:依本公司103年3月20日截止流通在外股數共計380,102,344股。 (4)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訂定配息基準日。 (5)本分配案係以本年度(102)盈餘優先分配為主。
董事長:葉樹泉
經理人:楊順卿
會計主管;賴銘為
決議:
討論事項
第一案:修訂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董事會提) 說明:
配合我國102年開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相 關規定,其修正前後對照條文如下
| 修正後內容 | 修正前內容 | 說明 |
|---|---|---|
| 第 $\Xi$ . 條 資產範圍 |
第 三 條 資產範圍 |
配合我國採用國際財 |
| 本處理程序所稱之資產範圍如下: 本處理程序所稱之資產範圍如 | 務報導準則, 爰修正 | |
|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 下 : | 第二款文字,將土 | |
| 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 |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 | 地、房屋及建築、投 |
| 託憑證、認購 (售)權證、受 | 债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 | 資性不動產列入不動 |
| 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 | 券、存託憑證、認購(售) | 產定義範圍。及有關 |
| 音。 | 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 | 其他固定資產及供營 |
| 二、不動産(含土地、房屋及建築、 | 證券等投資。 | 業使用之機器,文字 |
| 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及設 二、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 | 酌修為設備。 | |
| 備。 | ||
| 三、會員證。 | 三、會員證。 | |
|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 | ||
| 許權等無形資產。 | 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 |
|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 | ||
| 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 | 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 | |
| 項)。 | 款項)。 | |
| 六、衍生性商品。 | 六、衍生性商品。 | |
|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 | ||
| 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 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 | |
| 產。 | ||
| 八、其他重要資產。 | 八、其他重要資產。 | |
| 第 條 相關名詞定義 四 |
第 條 相關名詞定義 四 |
一、配合公司法第一 |
|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 | 百五十六條項次之修 | |
| 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 | 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 | 正,第二款酌作文字 |
| 調整。 | ||
| 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 | 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 | 二、財務報告採用國 |
| 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 | 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 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 | |
| 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 | 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 | 者,有關關係人及子 公司之認定,應依金 |
| 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 | 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 | 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 |
in v
| 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 | 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報導準則或會計準則 | |
|---|---|---|
| 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 | 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 | 相關公報認定之。爰 |
| 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 | 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 | 將第三款及第四款合 併為第三款,原第五 |
| 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 (銷) | 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 (銷) | 款至第七款移至第四 |
| 貨合約。 | 貨合約。 | 款至第六款。 |
|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 三、配合我國採用國 | |
| 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 | 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 | 際財務報導準則,有 關其他固定資產及供 |
| 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 | 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 | 營業使用之機器,第 |
| 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 | 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 | 四款文字酌修為設 |
| 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 | 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 | 備。 |
| 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 | 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 | |
|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八 |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 | |
| 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 | 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 | |
| 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 | 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 | |
| 者。 | 者。 | |
|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 三、關係人;指依金融監督管理 | ||
|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 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認 | |
| 認定之。 | 可之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 24 | |
| 號關係人揭露所規定者。 | ||
|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 四、子公司;指依金融監督管理 | ||
| 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 | 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認 | |
| 产、設備估價業務者。 | 可之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 27 | |
| 號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所規 定者。 |
||
|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五、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 | ||
| 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 | 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 | |
| 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 | 產、其他固定資產估價業務 | |
| 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 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 |
者。 | |
| 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 | ||
| 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 | ||
| 日孰前者為準。 | ||
|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 ,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 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 |
||
| 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 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 | |
| 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 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 | |
$\sim$
$\hat{\mathcal{L}}$
$\frac{1}{2}$
J.
| 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 | ||
|---|---|---|
| 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 | ||
| 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 | ||
| 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 | ||
| 日孰前者為準。 | ||
| 七、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 | ||
| 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 | ||
| 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 | ||
| 倷 第 九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第 |
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九 條 取得或处分不動產 配合我國採用國際財 |
|
| 或設備之評估及作業程序 | 及其他固定資產之評估及作業務報導準則,有關其 | |
| 程序 | 他固定資產及供營業 | |
| 一、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 | 一、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 | 使用之機器,第四款 文字酌修為設備。 |
|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 應由原使用單位或相關權責 |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 | |
| 單位簽報說明,由資材部參 | 定資產,應由原使用單位或 相關權責單位簽報說明,由 |
|
| 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 | 資材部參考公告現值、評定 | |
| 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類 | 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 | |
| 似資產近期交易價格等,以 | 價格、類似資產近期交易價 | |
| 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 | 格等,以比價、議價或招標 | |
| 為之。 | 方式擇一為之。 | |
| 二、委請專家出具估價報告 | 二、委請專家出具估價報告 | |
|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 |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 | |
| 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 | 定資產,除與政府機構交 | |
| 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 | 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 | |
| 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 | 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 |
|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 機器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 | |
| 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 |
| 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 |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 | |
| 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 | 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 | |
| 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 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 | |
| 下列規定: | ||
|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 | (一) 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 | |
| 價格、特定價格或特 | 價格、特定價格或特 | |
| 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 | 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 |
$\begin{pmatrix}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end{pmatrix}$
$\label{eq:2.1} \mathcal{L}{\mathcal{A}}(\mathcal{A})=\mathcal{L}{\mathcal{A}}(\mathcal{A})\otimes\mathcal{L}{\mathcal{A}}(\mathcal{A})\otimes\mathcal{L}{\mathcal{A}}(\mathcal{A})\otimes\mathcal{L}{\mathcal{A}}(\mathcal{A})\otimes\mathcal{L}{\mathcal{A}}(\mathcal{A})\otimes\mathcal{L}{\mathcal{A}}(\mathcal{A})\otimes\mathcal{L}{\mathcal{A}}(\mathcal{A})\otimes\mathcal{L}{\mathcal{A}}(\mathcal{A})\otimes\mathcal{L}{\mathcal{A}}(\mathcal{A})\otimes\mathcal{$
$\frac{1}{2}$
| 之參考依據時,該項 | 之參考依據時,該項 | |
|---|---|---|
| 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 | 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 | |
| 決議通過,未來交易 | 決議通過,未來交易 | |
| 條件變更,亦應比照 | 條件變更,亦應比照 | |
| 上開程序辦理。 | 上開程序辦理。 | |
|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 |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 | |
| 億元以上,應請二家 | 億元以上,應請二家 | |
| 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 | 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 | |
| 價。 | 價。 | |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 | |
| 果有下列情形之一, | 果有下列情形之一, | |
| 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 | 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 | |
| 果均高於交易金額, | 果均高於交易金額, | |
| 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 | 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 | |
| 果均低於交易金額 | 果均低於交易金額 | |
| 外,應洽請會計師依 | 外,應洽請會計師依 | |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 |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 |
|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 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 | |
| (以下簡稱會計研究 | 報第二十號規定辦 | |
| 發展基金會)所發布 | 理,並對差異原因及 | |
| 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 | 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 | |
| 十號規定辦理,並對 | 示具體意見· | |
| 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 | ||
| 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 | ||
| 見: | ||
| 1.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 | 1.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 | |
| 額差距達交易金額 | 額差距達交易金額 | |
| 之百分之二十以 上。 |
之百分之二十以 上。 |
|
| 2.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 | 2.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 | |
| 者之估價結果差距 | 者之估價結果差距 | |
| 達交易金額百分之 十以上。 |
達交易金額百分之 十以上。 |
|
|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 |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 |
$\begin{array}{c} \begin{array}{c} \text{if } \mathbf{r} \ \mathbf{r} \end{array} \end{array}$
$\begin{split} &\mathcal{F}{\text{G}}(\text{mod} \, \mathcal{O}{\text{max}})\ &=\int_{-\infty}^{\infty} \mathcal{F}{\text{G}}(\text{d} \, \mathcal{O}{\text{max}}) \, \mathcal{O}_{\text{max}}\,, \end{split}$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
$\label{eq:2.1} \mathcal{L}{\mathcal{A}}(\mathcal{A})=\mathcal{L}{\mathcal{A}}(\mathcal{A})\otimes\mathcal{L}{\mathcal{A}}(\mathcal{A})\otimes\mathcal{L}{\mathcal{A}}(\mathcal{A})\otimes\mathcal{L}{\mathcal{A}}(\mathcal{A})\otimes\mathcal{L}{\mathcal{A}}(\mathcal{A})\otimes\mathcal{L}{\mathcal{A}}(\mathcal{A})\otimes\mathcal{L}{\mathcal{A}}(\mathcal{A})\otimes\mathcal{L}{\mathcal{A}}(\mathcal{A})\otimes\mathcal{L}{\mathcal{A}}(\mathcal{A})\otimes\mathcal{$
| 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 | 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 | ||
|---|---|---|---|
| 期不得逾三個月。但 | 期不得逾三個月。但 | ||
| 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 | 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 | ||
| 現值且未逾六個月 | 現值且未逾六個月 | ||
| 者,得由原專業估價 | 者,得由原專業估價 | ||
| 者出具意見書。 | 者出具意見書。 | ||
| 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 | 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 | ||
| 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 | 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 | ||
| 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 | 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 | ||
| 三、授權額度及層級 | 三、授權額度及層級 | ||
|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交 |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 | ||
| 易金額在新台幣壹億元或實 | 定資產,交易金額在新台幣 | ||
|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下 | 壹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 ||
| 者,須經公司內部簽呈,送呈 | 二十以下者,須經公司內部 | ||
| 總經理核准;超過者,須經董 | 簽呈,送呈總經理核准;超 | ||
| 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過者,須經董事會通過後始 | ||
| 得為之。 | |||
| 四、執行單位 | 四、執行單位 | ||
| 本公司有關不動產或設備之 | 本公司有關不動產及其他固 | ||
| 取得及處分作業,其執行單位 | 定資產之取得及處分作業, | ||
| 為相關權責單位。 | 其執行單位為相關權責單 位。 |
||
| 五、交易流程 | 五、交易流程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設備之交易流程,悉依本公司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 其他固定資產之交易流程, |
||
| 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 | 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 | ||
| 相關作業之規定辦理。 | 定資產循環相關作業之規定 | ||
| 關係人交易之評估第 第 條 $+$ |
辦理。 十 條 |
關係人交易之評估 一、向關係人買賣公 | |
| 及作業程序 | 及作業程序 | 債、附買回、賣回條 件之債券、申購或贖 |
|
| 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 回國內貨幣市場基 | |||
| 產,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尚應依 產,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尚應 金,因風險性偏低, | |||
| 下列規定 | 依下列規定 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 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 序之核決權限辦理。 |
得依公司鎖定處理程 | |
| 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 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 二、配合我國採用國 | |||
| 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 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際財務報導準則,有 | |||
$\mathcal{L}(\mathcal{L})$ and $\mathcal{L}(\mathcal{L})$ . Let
$\frac{1}{\sqrt{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 前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應依前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 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關其他固定資產及供 營業使用之機器,第 |
|---|---|---|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一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 | 三項第一款文字酌修 | |
| 條之一規定辦理。 | 一條之一規定辦理。 | 為設備。 |
|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 | 三丶自地委建或租地 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 |
|
| 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 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 | 質關係。 | 建不動產事宜者,性 |
| 關係。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
質與合建契約類似, | |
| 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 | 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 | 爰修正與關係人簽訂 |
| 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 | 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 | 合建契約,不適用向 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 |
|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 |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 |
評估交易成本合理性 |
|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 |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 | 之規定。 |
| 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 | 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 | |
| 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 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 |
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 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
| 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 | ||
| 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 约及支付款項: |
||
| (一) 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 | (一) 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 | |
| 的、必要性及預計效 | 的、必要性及預計效 | |
| 益。 | 益。 | |
| (二)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 | |
| 象之原因。 | 象之原因。 | |
|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 |
| 產,依本條第一項第 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評 |
產,依本條第一項第 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
|
| 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 | 評估預定交易條件 | |
| 性之相關資料。 | 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 |
|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 價格、交易對象及其 |
( 四 ) 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 | |
| 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 | 價格、交易對象及其 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 |
|
| 係等事項。 | 係等事項。 | |
|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 |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 | |
| 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 | 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 | |
| 收支預測表,並評估 | 收支預測表,並評估 | |
| 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 | 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 | |
| 運用之合理性。 | 運用之合理性。 | |
| (六)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專 | (六)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專 |
$\label{eq:2} \frac{1}{\sqrt{2}}\int_0^1\frac{1}{\sqrt{2\pi}}\left(\frac{1}{\sqrt{2\pi}}\right)^2\frac{1}{2\sqrt{2\pi}}\int_0^1\frac{1}{\sqrt{2\pi}}\left(\frac{1}{\sqrt{2\pi}}\right)^2\frac{1}{2\sqrt{2\pi}}\frac{1}{2\sqrt{2\pi}}\frac{1}{2\sqrt{2\pi}}\frac{1}{2\sqrt{2\pi}}\frac{1}{2\sqrt{2\pi}}\frac{1}{2\sqrt{2\pi}}\frac{1}{2\sqrt{2\pi}}\frac{1}{2\sqrt{2\pi}}\frac{1}{2\sqrt{2\pi}}\$
$\sim 10^{-10}$
$\label{eq:2} \frac{1}{\sqrt{2}}\sum_{i=1}^n\frac{1}{\sqrt{2}}\sum_{j=1}^n\frac{1}{j!}\sum_{j=1}^n\frac{1}{j!}\sum_{j=1}^n\frac{1}{j!}\sum_{j=1}^n\frac{1}{j!}\sum_{j=1}^n\frac{1}{j!}\sum_{j=1}^n\frac{1}{j!}\sum_{j=1}^n\frac{1}{j!}\sum_{j=1}^n\frac{1}{j!}\sum_{j=1}^n\frac{1}{j!}\sum_{j=1}^n\frac{1}{j!}\sum_{j=1}^n\frac{1}{j!}\sum_{j=1}^$
$\frac{1}{2} \left( \frac{1}{2} \right)$
$\mathcal{A}^{\mathcal{A}}$
$\sim$ $\sim$
$\frac{1}{2}$
$\sqrt{\frac{1}{2} \hat{V}^2}$ .
| 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 告,或會計師意見。 |
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 告,或會計師意見。 |
|
|---|---|---|
|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 |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 | |
| 他重要約定事項。 |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 |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 |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 | |
| 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 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 |
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 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 |
|
| 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 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 | |
| 已依本準則規定提交董事會通 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
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提交董 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 |
|
|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 | 再計入。 | |
| 供營業使用之設備,董事會得授 |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 取得或處 | |
| 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 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 |
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董 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 |
|
| 追認。 | 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 | |
| 期之董事會追認。 | ||
| 二、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 二、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 |
| (一)關係人交易,應按下列方 | (一)關係人交易,應按下列 | |
| 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 | 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 | |
| 性。 | 理性: | |
| 1. 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 | 1. 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 | |
| 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 | 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 方依法應負擔之成 |
|
| 方依法應負擔之成 | 本。所稱必要資金利 | |
| 本。所稱必要資金利 息成本,以公司購入 |
息成本,以公司購入 | |
| 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 | 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 | |
| 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 | 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 | |
| 算之,惟其不得高於 | 算之,惟其不得高於 | |
| 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 | 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 | |
| 業最高借款利率。 | 業最高借款利率。 | |
| 2. 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 | 2. 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 | |
| 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 | 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 押借款者,金融機構 |
|
| 押借款者,金融機構 | 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 | |
| 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 | 估總值,惟金融機構 | |
| 估總值,惟金融機構 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 |
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 | |
| 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 | 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 | |
$\label{eq:2.1} \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 = \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 = \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 = \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 = \mathcal{L}(\mathcal{L}^{\mathcal{L}}$
$\label{eq:2.1} \frac{1}{\sqrt{2\pi}}\int_{\mathbb{R}^3}\frac{1}{\sqrt{2\pi}}\int_{\mathbb{R}^3}\frac{1}{\sqrt{2\pi}}\int_{\mathbb{R}^3}\frac{1}{\sqrt{2\pi}}\int_{\mathbb{R}^3}\frac{1}{\sqrt{2\pi}}\int_{\mathbb{R}^3}\frac{1}{\sqrt{2\pi}}\int_{\mathbb{R}^3}\frac{1}{\sqrt{2\pi}}\int_{\mathbb{R}^3}\frac{1}{\sqrt{2\pi}}\int_{\mathbb{R}^3}\frac{1}{\sqrt{2\pi}}\int_{\mathbb{R}^3}\frac{1$
$\label{eq:2} \frac{1}{\sqrt{2}}\sum_{i=1}^{n-1}\frac{1}{\sqrt{2}}\sum_{i=1}^{n-1}\frac{1}{\sqrt{2}}\sum_{i=1}^{n-1}\frac{1}{\sqrt{2}}\sum_{i=1}^{n-1}\frac{1}{\sqrt{2}}\sum_{i=1}^{n-1}\frac{1}{\sqrt{2}}\sum_{i=1}^{n-1}\frac{1}{\sqrt{2}}\sum_{i=1}^{n-1}\frac{1}{\sqrt{2}}\sum_{i=1}^{n-1}\frac{1}{\sqrt{2}}\sum_{i=1}^{n-1}\frac{1}{\sqrt{2}}\sum_{i=1}^{n-1}\frac{$
$\hat{A}^{\dagger}$ , $\hat{A}^{\dagger}$
$\mathcal{O}(\frac{1}{2})$
$\sum_{i=1}^N \frac{1}{|x_i|{\mathcal{H}^s}} \leq \frac{1}{|x_i|{\mathcal{H}^s}}$
| 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 | 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 | |
|---|---|---|
| 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 | 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 | |
| 上。但金融機構與交 | 上。但金融機構與交 | |
| 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 | 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 | |
| 者,不適用之。 | 者,不適用之。 | |
| (二)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 | (二)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 | |
| 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 | 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 | |
| 及房屋分別按 (一)所 | 及房屋分別按 (一)所 | |
| 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 | 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 | |
| 本。 | 本。 | |
| (三) 關係人交易, 應依 (一) | (三) 關係人交易,應依 (一) | |
| 及(二)規定評估不動產 | 及 (二) 規定評估不動 | |
| 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 | 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 | |
| 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 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 | |
| 見。 | ||
| (四)關係人交易,有下列情 | (四)關係人交易,有下列情 | |
| 形之一者,應依本條第 | 形之一者,應依本條第 | |
| 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 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 |
| 不適用前(一)至(三) | 不適用前 (一)至 (三) | |
| 之規定。 | 之規定。 | |
| 1. 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 | 1. 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 | |
| 與而取得不動產。 | 與而取得不動產。 | |
| 2. 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 | 2. 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 | |
| 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 | 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 | |
| 日已逾五年。 | 日已逾五年。 | |
| 3. 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 | 3. 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 | |
| 約,或自地委建、租地 | 約而取得不動產。 | |
| 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 | ||
| 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 | ||
| 產。 | ||
| 三、依前款 (一)及 (二)規定評估 三、依前款 (一)及 (二)規定評估 | ||
| 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 | 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 | |
| 本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但 | 本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但 | |
| 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 | 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 |
$\sim 10^6$
$\label{eq:2} \frac{1}{\sqrt{2}}\sum_{i=1}^n \frac{1}{\sqrt{2}}\sum_{i=1}^n \frac{1}{\sqrt{2}}\sum_{i=1}^n \frac{1}{\sqrt{2}}\sum_{i=1}^n \frac{1}{\sqrt{2}}\sum_{i=1}^n \frac{1}{\sqrt{2}}\sum_{i=1}^n \frac{1}{\sqrt{2}}\sum_{i=1}^n \frac{1}{\sqrt{2}}\sum_{i=1}^n \frac{1}{\sqrt{2}}\sum_{i=1}^n \frac{1}{\sqrt{2}}\sum_{i=1}^n \frac{1}{\sqrt{2}}\sum_{i=1}^n \frac{1$
$\label{eq:2} \frac{1}{\sqrt{2}}\sum_{i=1}^n\frac{1}{\sqrt{2}}\sum_{i=1}^n\frac{1}{\sqrt{2}}\sum_{i=1}^n\frac{1}{\sqrt{2}}\sum_{i=1}^n\frac{1}{\sqrt{2}}\sum_{i=1}^n\frac{1}{\sqrt{2}}\sum_{i=1}^n\frac{1}{\sqrt{2}}\sum_{i=1}^n\frac{1}{\sqrt{2}}\sum_{i=1}^n\frac{1}{\sqrt{2}}\sum_{i=1}^n\frac{1}{\sqrt{2}}\sum_{i=1}^n\frac{1}{\sqrt{2}}\sum_{i=1}^n\frac{1$
$\label{eq:2} \begin{split} \mathcal{L}{\text{max}}(\mathcal{L}{\text{max}}) = \mathcal{L}{\text{max}}(\mathcal{L}{\text{max}}) \end{split}$
| 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 | 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 | |
|---|---|---|
| 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 | 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 | |
| 此限: | 此限: | |
| (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 | (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 | |
| 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 | 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 | |
| 下列條件之一者: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
| 1. 素地依第二款規定之 | 1. 素地依第二款規定之 | |
| 方法評估,房屋則按 | 方法評估,房屋則按 | |
| 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 | 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 | |
| 計合理營建利潤,其 | 計合理營建利潤,其 | |
| 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 | 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 | |
| 格者。所稱合理營建 | 格者。所稱合理營建 | |
| 利潤,應以最近三年 | 利潤,應以最近三年 | |
| 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 | 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 | |
| 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 | 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 | |
| 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 | 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 | |
| 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 | 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 | |
| 準。 | 準。 | |
| 2.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 | 2.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 | |
| 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 | 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 | |
| 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 | 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 | |
| 交案例,其面積相 | 交案例,其面積相 | |
| 近,且交易條件經按 | 近,且交易條件經按 | |
| 不動產買賣慣例應有 | 不動產買賣慣例應有 | |
| 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 | 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 | |
| 差評估後條件相當 | 差評估後條件相當 | |
| 者。 | 者。 | |
| 3.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 | 3.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 | |
| 樓層一年內之其他非 | 樓層一年內之其他非 | |
| 關係人租賃案例,經 | 關係人租賃案例,經 | |
| 按不動產租賃慣例應 | 按不動產租賃慣例應 | |
| 有之合理樓層價差推 | 有之合理樓層價差推 | |
| 估其交易條件相當 | 估其交易條件相當 | |
| 者。 | 者。 |
$\cdot$
$\label{eq:2.1} \frac{1}{\sqrt{2\pi}}\int_{\mathbb{R}^3}\frac{1}{\sqrt{2\pi}}\int_{\mathbb{R}^3}\frac{1}{\sqrt{2\pi}}\int_{\mathbb{R}^3}\frac{1}{\sqrt{2\pi}}\int_{\mathbb{R}^3}\frac{1}{\sqrt{2\pi}}\int_{\mathbb{R}^3}\frac{1}{\sqrt{2\pi}}\frac{1}{\sqrt{2\pi}}\frac{1}{\sqrt{2\pi}}\frac{1}{\sqrt{2\pi}}\frac{1}{\sqrt{2\pi}}\frac{1}{\sqrt{2\pi}}\frac{1}{\sqrt{2\pi}}\frac{1}{\sqrt{2\pi}}$
| (二)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 | (二) 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 | |
|---|---|---|
| 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 | 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 | |
| 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 | 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 | |
| 人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 | 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 | |
| 相近者。 | 面積相近者。 | |
| 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以同一 | 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 以同 | |
| 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 | 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 | |
| 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 | 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 | |
| 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 | 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 | |
| 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 | 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 | |
| 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 | 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 | |
| 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 | 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 | |
| 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事實發生 | 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事 | |
| 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 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 | |
| 年。 | 推算一年。 | |
| 四、關係人交易,如經按第二款及第 四、關係人交易,如經按第二款及第 | ||
| 三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 | 三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 | |
| 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 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 |
| (一)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 | (一)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 | |
| 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 | 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 | |
| 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 | |
| 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 | |
| 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 股。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 |
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 或轉增資配股。對本公 |
|
| 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 | 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 | |
| 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 | 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 | |
| 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 | 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 | |
| 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 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 | |
| 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 |
| 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 | ||
| 積。 | ||
| (二)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 | (二) 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 | |
| 十八條規定辦理。 | 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 |
| (三)應將(一)及(二)處理 | (三)應將 (一)及 (二)處 | |
| 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 | 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 | |
|---|---|---|
| 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 | 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 | |
| 公開說明書。 | 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 |
| 經依前述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 | 經依前述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 | |
| 積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已認 | 積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已 | |
| 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 | 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 | |
| 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 | 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 | |
| 定無不合理者,並經證期局同意 | 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證期 | |
| 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 局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 | |
| 餘公積。 | ||
| 五、本公司關係人交易,若有其他證 五、本公司關係人交易,若有其他證 | ||
| 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 | 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 | |
| 情事者,亦應依第四款之規定辦 | 情事者,亦應依第四款之規定辦 | |
| 理。 | 理。 | |
| 第 十一 條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及第 十一 條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及 参考第九條規定,與政 | ||
| 無形資產之評估及作業程序 | 無形資產之評估及作業程序 | 府機構之不動產交易, |
| 一、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 | 一、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 | 已無需取據專家意見, |
|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 |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 | 爰修正第二款與政府機 |
| 產,應考量該項資產未來可能產 | 產,應考量該項資產未來可能 易,亦無需委請會計師 | 構交易之無形資產等交 |
| 生效益、市場公平價值,必要時 | 產生效益、市場公平價值,必 | |
| 並參考專家意見,與交易相對人 | 要時並參考專家意見,與交易 | 出具交易價格合理性意 見。 |
| 議定之。 | 相對人議定之。 | |
| 二、委請專家出具意見 | 二、委請專家出具意見 | |
|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 |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 | |
| 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 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 |
| 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 |
| 上者,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者外, | 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 | |
|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 | 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 | |
| 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 | 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 | |
| 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 | 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 | |
| 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 | 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
| 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
| 三、授權額度及層級 | 三、授權額度及層級 | |
$\begin{split} \mathcal{L}^{(1)} & = \mathcal{L}^{(1)} \mathcal{L}^{(1)} \ & = \mathcal{L}^{(1)}_{\text{max}} \mathcal{L}^{(1)} \end{split}$
$\label{eq:2.1} \begin{split} \mathcal{L}{\text{max}}(\mathbf{r}) = \mathcal{L}{\text{max}}(\mathbf{r}) \,, \end{split}$
| (一)取得或處分會員證,交易 | (一)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 交 | |
|---|---|---|
| 金額在新臺幣伍佰萬元 | 易金額在新臺幣伍佰萬 | |
| (含) 以下者,須經公司 | 元(含)以下者,須經 | |
| 內部簽呈,送呈總經理核 | 公司內部簽呈,送呈總 | |
| 准;交易金額超過新臺幣 | 經理核准;交易金額超 | |
| 伍佰萬元者,須經董事會 | 過新臺幣伍佰萬元者, | |
| 通過後始得為之。 | 須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 | |
| 為之。 | ||
| (二)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交 | (二)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 | |
| 易金額在新臺幣貳仟萬 | 交易金額在新臺幣貳仟 | |
| 元 (含) 以下者,須經公 | 萬元 (含) 以下者, 須 | |
| 司內部簽呈,呈請董事長 | 經公司內部簽呈,呈請 | |
| 核准後始得為之,並應提 | 董事長核准後始得為 | |
| 報最近一次董事會;交易 | 之,並應提報最近一次 | |
| 金額超過新臺幣貳仟萬 | 董事會;交易金額超過 | |
| 元者,須經董事會通過後 | 新臺幣貳仟萬元者,須 | |
| 始得為之。 | 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 | |
| 之。 | ||
| 四、執行單位 | 四、執行單位 | |
| 本公司有關會員證及無形資產 | ||
| 本公司有關會員證及無形資產 | 之取得及處分作業,其執行單 | |
| 之取得及處分作業,其執行單位 | 位為財務部、管理單位及相關 | |
| 為財務部、管理單位及相關權責 | 權責單位。 | |
| 單位。 | 五、交易流程 | |
| 五、交易流程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及無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及無 | 形資產之交易流程,悉依本公 | |
| 形資產之交易流程,悉依本公司 | 司內部控制制度採購及付款循 | |
| 內部控制制度採購及付款循環 | 環相關作業之規定辦理。 | |
| 相關作業之規定辦理。 | 第 十二 條 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第 十二 條 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 配合主管機關規定,從 | |
| 品之評估及作業程序 | 品之評估及作業程序 |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 |
| 明定事後提報最近期董 | ||
| (略) | (略) | 事會,俾利遵循。 |
| 五、董事會之監督管理 | 五、董事會之監督管理 | |
| (一)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 (一)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 |
$\begin{aligned} \frac{\partial \log \left( \frac{1}{\delta} \right)}{\partial \delta} & =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
$\frac{1}{2}$
$\sim$
$\omega_{\rm{eff}}$
$\frac{1}{2}$ , $\frac{1}{2}$
$\sim$
$\sim$
| 易,董事會應依下列原則 | 交易,董事會應依下列 | |
|---|---|---|
| 確實監督管理: | 原則確實監督管理: | |
| 1. 指定高階主管人員應 | 1. 指定高階主管人員應 | |
| 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 | 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 | |
| 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 | 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 | |
| 制。 | 制。 | |
| 2. 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 | 2. 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 | |
| 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 | 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 | |
| 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 | 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 | |
| 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 | 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 | |
| 公司容許承受之範 | 公司容許承受之範 | |
| 圍。 | 圍。 | |
| (二)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 | (二)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 | |
| 員應依下列原則管理衍生 | 人員應依下列原則管理 | |
| 性商品之交易: | 衍生性商品之交易: | |
| 1. 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 | 1. 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 | |
| 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 | 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 | |
| 當,並確實依證期局 | 當,並確實依證期局 | |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 |
| 或處分資產處理準 | 或處分資產處理準 | |
| 則」及本處理程序辦 | 則」及本處理程序辦 | |
| 理。 | 理。 | |
| 2. 監督交易及損益情 | 2. 監督交易及損益情 | |
| 形,發現有異常情事 | 形,發現有異常情事 | |
| 時,應採取必要之因 | 時,應採取必要之因 | |
| 應措施,並立即向董 事會報告,已設置獨 |
應措施,並立即向董 事會報告,已設置獨 |
|
| 立董事者,董事會應 | 立董事者,董事會應 | |
| 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 | 有獨立董事出席並 | |
| 示意見。 | 表示意見。 | |
| (三)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 (三)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 | |
| 易,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授 | 交易,依本處理程序規 | |
| 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 | 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 | |
| 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 者,事後應提報董事會。 |
$\sim 6\%$
$\mathcal{L}^{\text{max}}{\text{max}}$ and $\mathcal{L}^{\text{max}}{\text{max}}$
$\frac{1}{2}$
| (略) | (略) | |
|---|---|---|
| 公告申報程序 第 十三 條 |
公告申報程序 第 十三 條 |
配合主管機關考量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 | 公司投資國內貨幣 | |
| 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 | 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 | 市場基金係為獲取 |
| 於事實發生之日即日起算二日 | 穩定利息,性質與 | |
| 於事實發生之日即日起算二日 | 附買回、賣回條件 | |
| 內將相關資訊於證期局指定網 | 內將相關資訊於證期局指定網 | 債券類似,故參照 |
| 站辦理公告申報: | 站辦理公告申報: | 附買回、賣回條件 |
|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 (一)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 債券之規範,修訂 |
| 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 | 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 | 排除公告之適用範 |
| 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 | 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 | 圍。 |
| 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 | 配合我國採用國際 |
|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 |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 財務報導準則,爰 |
| 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 |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 | 修正第一項第四款 第四目有關供營業 |
| 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 |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 | 使用機器設備之文 |
| 債、或附買回、賣回條件 | 買賣公債或附買回、賣 | 字。 |
| 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 | 回條件之債券,不在此 | |
| 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 | 限。 | |
| 限。 | ||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 | |
| 股份受讓。 | 或股份受讓。 | |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 | |
| 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 | 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 | |
| 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 | 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 | |
| 上限金額。 | 上限金額。 | k Tiptin |
| (四)除前(一)至(三)以外 | (四)除前(一)至(三)以 | |
| 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 | 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 | |
| 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 | 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 | |
| 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 | 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 | |
|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 |
|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 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 |
| 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 | 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 | |
| 限: | 在此限: | |
| 1. 買賣公債。 | 1. 買賣公債。 | |
| 2. 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 | 2. 以投資為專業,於海 |
| 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 | 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 | ||
|---|---|---|---|
| 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 | 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 | ||
| 價證券買賣。 | 有價證券買賣。 | ||
| 3.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 | 3.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 | ||
| 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 | 件之債券。 | ||
| 內貨幣市場基金。 | |||
| 4.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 | 4.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 | ||
| 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 | 類屬供營業使用之機 | ||
| 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 | 器設備且其交易對象 | ||
| 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 | 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 | ||
| 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 | ||
| 上。 | |||
| 5. 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 | 5. 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 | ||
| 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 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 ||
| 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 | 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 | ||
| 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 | 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 | ||
| 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 | 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 | ||
| 臺幣五億元以上。 | 臺幣五億元以上。 | ||
| 6.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 | 6.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 | ||
| 建、合建分屋、合建分 | 建、合建分屋、合建分 | ||
| 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 | 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 | ||
| 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 | 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 | ||
| 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 幣五億元以上。 |
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 幣五億元以上。 |
||
| (略) | (略) المعد |
||
| 第十三條之一 總資產百分之十規定 | 我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 | ||
| 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 | 準則後,財務報告係以 | ||
| 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 | 合併財務報表作為公告 申報主體,惟考量取得 |
||
| 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之總資產 | 或處分資產之風險係由 | ||
| 金額計算。 | 取得或處分資產公司承 擔,關係人交易之重大 |
||
| 性金額宜以公司本身之 | |||
| 規模評估, 爰增訂本 | |||
| 條,明定本處理程序有 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 |
|||
| 定,係以公司本身最近 | |||
| 期之個體或個別財務報 告總資產金額計算。 |
|||
$\frac{1}{2}$ , $\frac{1}{2}$
決議:
$\bar{z}$
$\mathcal{A}^{\pm}$
$\begin{array}{c} \left( \begin{array}{cc}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end{array} \right) \end{arr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