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LPI AGM Information 2014

Jun 27, 2014

52036_rns_2014-06-27_c894fc9e-1618-4cbf-80c4-c464b3778ed1.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股東會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星期五)上午九時 股東會開會地點:台中市潭子區建國路1號(台中加工出口區從業員工康樂室)

承認事項

第一 案:承認本公司102年度決算表冊案,敬請 承認。(董事會提)

  • 明: 說
  • (1)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民國102年度財務報表暨合併報表(請參閱本手冊第10-23頁),業 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麗冬、顏曉芳會計師查核完竣。
  • (2) 本公司102年度營業報告書 (請參閱本手冊第4-5頁)、財務報表暨合併報表,經送交 監察人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書在案。敬請 承認。

決議:

第二案:承認本公司102年度盈餘分配案,敬請 承認。(董事會提)

102年度未分配盈餘提撥新台幣 36,139,433 元為法定盈餘公積,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新台幣 51,396,936元,現金股利提撥新台幣 270,000,000元。 分配計算表如下:

菱生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盈餘分配表 民國 102年度

民國 102 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期初未分配盈餘 526, 111, 572
採用 TIFRS 調整數 (103, 603, 074)
調整後期初未分配盈餘 422, 508, 498
非依持股比例認列轉投資虧損 (5, 481, 296)
調整後未分配盈餘 417, 027, 202
加:102年度稅後淨利 361, 394, 330
102 年退休金精算損益 29, 814, 300
減: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 (36, 139, 433)
特別盈餘公積迴轉 51, 396, 936 406, 466, 133
可供分配盈餘 823, 493, 335
分配項目
股東股利
現金股利 每股約 0.7103 元 (270, 000, 000) (270, 000, 000)
期末未分配盈餘 553, 493, 335
附註:
(1)配發員工紅利:37,665,183 元
(2)配發董監酬勞: 7,533,037 元

說明

(1) 法定盈餘公積: 361, 394, 330*10%=36, 139, 433

(2)特別盈餘公積:

102/12/31 股東權益減項合計 (14, 205, 117)
102/12/31 特別盈餘公積帳列餘額 65, 602, 053
51, 396, 936

(3)流通在外股數:依本公司103年3月20日截止流通在外股數共計380,102,344股。 (4)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訂定配息基準日。 (5)本分配案係以本年度(102)盈餘優先分配為主。

董事長:葉樹泉

經理人:楊順卿

會計主管;賴銘為

決議:

討論事項

第一案:修訂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董事會提) 說明:

配合我國102年開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相 關規定,其修正前後對照條文如下

修正後內容 修正前內容 說明

$\Xi$ .
條 資產範圍


條 資產範圍
配合我國採用國際財
本處理程序所稱之資產範圍如下: 本處理程序所稱之資產範圍如 務報導準則, 爰修正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 下 : 第二款文字,將土
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 地、房屋及建築、投
託憑證、認購 (售)權證、受 债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 資性不動產列入不動
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 券、存託憑證、認購(售) 產定義範圍。及有關
音。 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 其他固定資產及供營
二、不動産(含土地、房屋及建築、 證券等投資。 業使用之機器,文字
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及設 二、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 酌修為設備。
備。
三、會員證。 三、會員證。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
許權等無形資產。 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
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 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
項)。 款項)。
六、衍生性商品。 六、衍生性商品。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
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
產。
八、其他重要資產。 八、其他重要資產。


相關名詞定義


相關名詞定義
一、配合公司法第一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 百五十六條項次之修
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 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 正,第二款酌作文字
調整。
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 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 二、財務報告採用國
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 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 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
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 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 者,有關關係人及子
公司之認定,應依金
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 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 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

in v

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 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報導準則或會計準則
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 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 相關公報認定之。爰
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 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 將第三款及第四款合
併為第三款,原第五
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 (銷) 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 (銷) 款至第七款移至第四
貨合約。 貨合約。 款至第六款。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三、配合我國採用國
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 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 際財務報導準則,有
關其他固定資產及供
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 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 營業使用之機器,第
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 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 四款文字酌修為設
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 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 備。
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 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八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
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 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
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 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
者。 者。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 三、關係人;指依金融監督管理
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認
認定之。 可之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 24
號關係人揭露所規定者。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 四、子公司;指依金融監督管理
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 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認
产、設備估價業務者。 可之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 27
號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所規
定者。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五、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
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 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
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 產、其他固定資產估價業務
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
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
者。
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
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
日孰前者為準。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 ,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
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
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
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

$\sim$

$\hat{\mathcal{L}}$

$\frac{1}{2}$

J.

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
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
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
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
日孰前者為準。
七、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
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
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第
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九 條 取得或处分不動產 配合我國採用國際財
或設備之評估及作業程序 及其他固定資產之評估及作業務報導準則,有關其
程序 他固定資產及供營業
一、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 一、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 使用之機器,第四款
文字酌修為設備。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
應由原使用單位或相關權責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
單位簽報說明,由資材部參 定資產,應由原使用單位或
相關權責單位簽報說明,由
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 資材部參考公告現值、評定
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類 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
似資產近期交易價格等,以 價格、類似資產近期交易價
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 格等,以比價、議價或招標
為之。 方式擇一為之。
二、委請專家出具估價報告 二、委請專家出具估價報告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
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委 定資產,除與政府機構交
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 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
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 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機器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
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
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
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 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
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
下列規定: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 (一) 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
價格、特定價格或特 價格、特定價格或特
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 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

$\begin{pmatrix}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end{pmatrix}$

$\label{eq:2.1} \mathcal{L}{\mathcal{A}}(\mathcal{A})=\mathcal{L}{\mathcal{A}}(\mathcal{A})\otimes\mathcal{L}{\mathcal{A}}(\mathcal{A})\otimes\mathcal{L}{\mathcal{A}}(\mathcal{A})\otimes\mathcal{L}{\mathcal{A}}(\mathcal{A})\otimes\mathcal{L}{\mathcal{A}}(\mathcal{A})\otimes\mathcal{L}{\mathcal{A}}(\mathcal{A})\otimes\mathcal{L}{\mathcal{A}}(\mathcal{A})\otimes\mathcal{L}{\mathcal{A}}(\mathcal{A})\otimes\mathcal{L}{\mathcal{A}}(\mathcal{A})\otimes\mathcal{$

$\frac{1}{2}$

之參考依據時,該項 之參考依據時,該項
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 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
決議通過,未來交易 決議通過,未來交易
條件變更,亦應比照 條件變更,亦應比照
上開程序辦理。 上開程序辦理。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
億元以上,應請二家 億元以上,應請二家
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 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
價。 價。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
果有下列情形之一, 果有下列情形之一,
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 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
果均高於交易金額, 果均高於交易金額,
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 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
果均低於交易金額 果均低於交易金額
外,應洽請會計師依 外,應洽請會計師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
(以下簡稱會計研究 報第二十號規定辦
發展基金會)所發布 理,並對差異原因及
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 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
十號規定辦理,並對 示具體意見·
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
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
見:
1.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 1.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
額差距達交易金額 額差距達交易金額
之百分之二十以
上。
之百分之二十以
上。
2.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 2.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
者之估價結果差距 者之估價結果差距
達交易金額百分之
十以上。
達交易金額百分之
十以上。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

$\begin{array}{c} \begin{array}{c} \text{if } \mathbf{r} \ \mathbf{r} \end{array} \end{array}$

$\begin{split} &\mathcal{F}{\text{G}}(\text{mod} \, \mathcal{O}{\text{max}})\ &=\int_{-\infty}^{\infty} \mathcal{F}{\text{G}}(\text{d} \, \mathcal{O}{\text{max}}) \, \mathcal{O}_{\text{max}}\,, \end{split}$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

$\label{eq:2.1} \mathcal{L}{\mathcal{A}}(\mathcal{A})=\mathcal{L}{\mathcal{A}}(\mathcal{A})\otimes\mathcal{L}{\mathcal{A}}(\mathcal{A})\otimes\mathcal{L}{\mathcal{A}}(\mathcal{A})\otimes\mathcal{L}{\mathcal{A}}(\mathcal{A})\otimes\mathcal{L}{\mathcal{A}}(\mathcal{A})\otimes\mathcal{L}{\mathcal{A}}(\mathcal{A})\otimes\mathcal{L}{\mathcal{A}}(\mathcal{A})\otimes\mathcal{L}{\mathcal{A}}(\mathcal{A})\otimes\mathcal{L}{\mathcal{A}}(\mathcal{A})\otimes\mathcal{$

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 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
期不得逾三個月。但 期不得逾三個月。但
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 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
現值且未逾六個月 現值且未逾六個月
者,得由原專業估價 者,得由原專業估價
者出具意見書。 者出具意見書。
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 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
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 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
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 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
三、授權額度及層級 三、授權額度及層級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交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
易金額在新台幣壹億元或實 定資產,交易金額在新台幣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下 壹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者,須經公司內部簽呈,送呈 二十以下者,須經公司內部
總經理核准;超過者,須經董 簽呈,送呈總經理核准;超
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過者,須經董事會通過後始
得為之。
四、執行單位 四、執行單位
本公司有關不動產或設備之 本公司有關不動產及其他固
取得及處分作業,其執行單位 定資產之取得及處分作業,
為相關權責單位。 其執行單位為相關權責單
位。
五、交易流程 五、交易流程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設備之交易流程,悉依本公司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
其他固定資產之交易流程,
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 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
相關作業之規定辦理。 定資產循環相關作業之規定
關係人交易之評估第


$+$
辦理。
十 條
關係人交易之評估 一、向關係人買賣公
及作業程序 及作業程序 債、附買回、賣回條
件之債券、申購或贖
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 回國內貨幣市場基
產,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尚應依 產,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尚應 金,因風險性偏低,
下列規定 依下列規定
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 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 序之核決權限辦理。
得依公司鎖定處理程
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 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 二、配合我國採用國
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 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際財務報導準則,有

$\mathcal{L}(\mathcal{L})$ and $\mathcal{L}(\mathcal{L})$ . Let

$\frac{1}{\sqrt{2}}$

$\frac{1}{2} \frac{1}{2} \frac{1}{2} \frac{1}{2}$

前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應依前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
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關其他固定資產及供
營業使用之機器,第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一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 三項第一款文字酌修
條之一規定辦理。 一條之一規定辦理。 為設備。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 三丶自地委建或租地
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
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 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 質關係。 建不動產事宜者,性
關係。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質與合建契約類似,
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 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 爰修正與關係人簽訂
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 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 合建契約,不適用向
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
評估交易成本合理性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 之規定。
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 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
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
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
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
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
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
约及支付款項:
(一) 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 (一) 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
的、必要性及預計效 的、必要性及預計效
益。 益。
(二)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
象之原因。 象之原因。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
產,依本條第一項第
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評
產,依本條第一項第
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 評估預定交易條件
性之相關資料。 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
價格、交易對象及其
( 四 ) 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
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 價格、交易對象及其
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
係等事項。 係等事項。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
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 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
收支預測表,並評估 收支預測表,並評估
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 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
運用之合理性。 運用之合理性。
(六)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專 (六)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專

$\label{eq:2} \frac{1}{\sqrt{2}}\int_0^1\frac{1}{\sqrt{2\pi}}\left(\frac{1}{\sqrt{2\pi}}\right)^2\frac{1}{2\sqrt{2\pi}}\int_0^1\frac{1}{\sqrt{2\pi}}\left(\frac{1}{\sqrt{2\pi}}\right)^2\frac{1}{2\sqrt{2\pi}}\frac{1}{2\sqrt{2\pi}}\frac{1}{2\sqrt{2\pi}}\frac{1}{2\sqrt{2\pi}}\frac{1}{2\sqrt{2\pi}}\frac{1}{2\sqrt{2\pi}}\frac{1}{2\sqrt{2\pi}}\frac{1}{2\sqrt{2\pi}}\frac{1}{2\sqrt{2\pi}}\$

$\sim 10^{-10}$

$\label{eq:2} \frac{1}{\sqrt{2}}\sum_{i=1}^n\frac{1}{\sqrt{2}}\sum_{j=1}^n\frac{1}{j!}\sum_{j=1}^n\frac{1}{j!}\sum_{j=1}^n\frac{1}{j!}\sum_{j=1}^n\frac{1}{j!}\sum_{j=1}^n\frac{1}{j!}\sum_{j=1}^n\frac{1}{j!}\sum_{j=1}^n\frac{1}{j!}\sum_{j=1}^n\frac{1}{j!}\sum_{j=1}^n\frac{1}{j!}\sum_{j=1}^n\frac{1}{j!}\sum_{j=1}^n\frac{1}{j!}\sum_{j=1}^$

$\frac{1}{2} \left( \frac{1}{2} \right)$

$\mathcal{A}^{\mathcal{A}}$

$\sim$ $\sim$

$\frac{1}{2}$

$\sqrt{\frac{1}{2} \hat{V}^2}$ .

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
告,或會計師意見。
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
告,或會計師意見。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
他重要約定事項。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
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
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
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
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
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
已依本準則規定提交董事會通
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提交董
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 再計入。
供營業使用之設備,董事會得授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 取得或處
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
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
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董
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
追認。 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
期之董事會追認。
二、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二、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一)關係人交易,應按下列方 (一)關係人交易,應按下列
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 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
性。 理性:
1. 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 1. 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
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 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
方依法應負擔之成
方依法應負擔之成 本。所稱必要資金利
本。所稱必要資金利
息成本,以公司購入
息成本,以公司購入
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 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
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 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
算之,惟其不得高於 算之,惟其不得高於
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 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
業最高借款利率。 業最高借款利率。
2. 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 2. 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
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 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
押借款者,金融機構
押借款者,金融機構 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
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 估總值,惟金融機構
估總值,惟金融機構
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
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
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 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

$\label{eq:2.1} \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 = \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 = \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 = \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mathcal{L}})) = \mathcal{L}(\mathcal{L}^{\mathcal{L}}$

$\label{eq:2.1} \frac{1}{\sqrt{2\pi}}\int_{\mathbb{R}^3}\frac{1}{\sqrt{2\pi}}\int_{\mathbb{R}^3}\frac{1}{\sqrt{2\pi}}\int_{\mathbb{R}^3}\frac{1}{\sqrt{2\pi}}\int_{\mathbb{R}^3}\frac{1}{\sqrt{2\pi}}\int_{\mathbb{R}^3}\frac{1}{\sqrt{2\pi}}\int_{\mathbb{R}^3}\frac{1}{\sqrt{2\pi}}\int_{\mathbb{R}^3}\frac{1}{\sqrt{2\pi}}\int_{\mathbb{R}^3}\frac{1}{\sqrt{2\pi}}\int_{\mathbb{R}^3}\frac{1$

$\label{eq:2} \frac{1}{\sqrt{2}}\sum_{i=1}^{n-1}\frac{1}{\sqrt{2}}\sum_{i=1}^{n-1}\frac{1}{\sqrt{2}}\sum_{i=1}^{n-1}\frac{1}{\sqrt{2}}\sum_{i=1}^{n-1}\frac{1}{\sqrt{2}}\sum_{i=1}^{n-1}\frac{1}{\sqrt{2}}\sum_{i=1}^{n-1}\frac{1}{\sqrt{2}}\sum_{i=1}^{n-1}\frac{1}{\sqrt{2}}\sum_{i=1}^{n-1}\frac{1}{\sqrt{2}}\sum_{i=1}^{n-1}\frac{1}{\sqrt{2}}\sum_{i=1}^{n-1}\frac{$

$\hat{A}^{\dagger}$ , $\hat{A}^{\dagger}$

$\mathcal{O}(\frac{1}{2})$

$\sum_{i=1}^N \frac{1}{|x_i|{\mathcal{H}^s}} \leq \frac{1}{|x_i|{\mathcal{H}^s}}$

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 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
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 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
上。但金融機構與交 上。但金融機構與交
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 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
者,不適用之。 者,不適用之。
(二)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 (二)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
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 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
及房屋分別按 (一)所 及房屋分別按 (一)所
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 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
本。 本。
(三) 關係人交易, 應依 (一) (三) 關係人交易,應依 (一)
及(二)規定評估不動產 及 (二) 規定評估不動
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 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
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
見。
(四)關係人交易,有下列情 (四)關係人交易,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應依本條第 形之一者,應依本條第
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不適用前(一)至(三) 不適用前 (一)至 (三)
之規定。 之規定。
1. 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 1. 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
與而取得不動產。 與而取得不動產。
2. 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 2. 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
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 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
日已逾五年。 日已逾五年。
3. 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 3. 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
約,或自地委建、租地 約而取得不動產。
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
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
產。
三、依前款 (一)及 (二)規定評估 三、依前款 (一)及 (二)規定評估
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 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
本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但 本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但
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 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

$\sim 10^6$

$\label{eq:2} \frac{1}{\sqrt{2}}\sum_{i=1}^n \frac{1}{\sqrt{2}}\sum_{i=1}^n \frac{1}{\sqrt{2}}\sum_{i=1}^n \frac{1}{\sqrt{2}}\sum_{i=1}^n \frac{1}{\sqrt{2}}\sum_{i=1}^n \frac{1}{\sqrt{2}}\sum_{i=1}^n \frac{1}{\sqrt{2}}\sum_{i=1}^n \frac{1}{\sqrt{2}}\sum_{i=1}^n \frac{1}{\sqrt{2}}\sum_{i=1}^n \frac{1}{\sqrt{2}}\sum_{i=1}^n \frac{1}{\sqrt{2}}\sum_{i=1}^n \frac{1$

$\label{eq:2} \frac{1}{\sqrt{2}}\sum_{i=1}^n\frac{1}{\sqrt{2}}\sum_{i=1}^n\frac{1}{\sqrt{2}}\sum_{i=1}^n\frac{1}{\sqrt{2}}\sum_{i=1}^n\frac{1}{\sqrt{2}}\sum_{i=1}^n\frac{1}{\sqrt{2}}\sum_{i=1}^n\frac{1}{\sqrt{2}}\sum_{i=1}^n\frac{1}{\sqrt{2}}\sum_{i=1}^n\frac{1}{\sqrt{2}}\sum_{i=1}^n\frac{1}{\sqrt{2}}\sum_{i=1}^n\frac{1}{\sqrt{2}}\sum_{i=1}^n\frac{1$

$\label{eq:2} \begin{split} \mathcal{L}{\text{max}}(\mathcal{L}{\text{max}}) = \mathcal{L}{\text{max}}(\mathcal{L}{\text{max}}) \end{split}$

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 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
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 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
此限: 此限:
(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 (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
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 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
下列條件之一者: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素地依第二款規定之 1. 素地依第二款規定之
方法評估,房屋則按 方法評估,房屋則按
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 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
計合理營建利潤,其 計合理營建利潤,其
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 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
格者。所稱合理營建 格者。所稱合理營建
利潤,應以最近三年 利潤,應以最近三年
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 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
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 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
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 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
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 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
準。 準。
2.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 2.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
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 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
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 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
交案例,其面積相 交案例,其面積相
近,且交易條件經按 近,且交易條件經按
不動產買賣慣例應有 不動產買賣慣例應有
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 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
差評估後條件相當 差評估後條件相當
者。 者。
3.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 3.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
樓層一年內之其他非 樓層一年內之其他非
關係人租賃案例,經 關係人租賃案例,經
按不動產租賃慣例應 按不動產租賃慣例應
有之合理樓層價差推 有之合理樓層價差推
估其交易條件相當 估其交易條件相當
者。 者。

$\cdot$

$\label{eq:2.1} \frac{1}{\sqrt{2\pi}}\int_{\mathbb{R}^3}\frac{1}{\sqrt{2\pi}}\int_{\mathbb{R}^3}\frac{1}{\sqrt{2\pi}}\int_{\mathbb{R}^3}\frac{1}{\sqrt{2\pi}}\int_{\mathbb{R}^3}\frac{1}{\sqrt{2\pi}}\int_{\mathbb{R}^3}\frac{1}{\sqrt{2\pi}}\frac{1}{\sqrt{2\pi}}\frac{1}{\sqrt{2\pi}}\frac{1}{\sqrt{2\pi}}\frac{1}{\sqrt{2\pi}}\frac{1}{\sqrt{2\pi}}\frac{1}{\sqrt{2\pi}}\frac{1}{\sqrt{2\pi}}$

(二)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 (二) 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
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 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
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 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
人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 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
相近者。 面積相近者。
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以同一 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 以同
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 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
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 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
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 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
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 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
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 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
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 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
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事實發生 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事
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
年。 推算一年。
四、關係人交易,如經按第二款及第 四、關係人交易,如經按第二款及第
三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 三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
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 (一)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
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 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
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
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
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
股。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
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
或轉增資配股。對本公
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 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
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 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
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 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
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
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
積。
(二)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 (二) 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
十八條規定辦理。 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三)應將(一)及(二)處理 (三)應將 (一)及 (二)處
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 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
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 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
公開說明書。 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經依前述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 經依前述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
積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已認 積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已
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 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
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 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
定無不合理者,並經證期局同意 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證期
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局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
餘公積。
五、本公司關係人交易,若有其他證 五、本公司關係人交易,若有其他證
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 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
情事者,亦應依第四款之規定辦 情事者,亦應依第四款之規定辦
理。 理。
第 十一 條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及第 十一 條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及 参考第九條規定,與政
無形資產之評估及作業程序 無形資產之評估及作業程序 府機構之不動產交易,
一、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 一、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 已無需取據專家意見,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 爰修正第二款與政府機
產,應考量該項資產未來可能產 產,應考量該項資產未來可能 易,亦無需委請會計師 構交易之無形資產等交
生效益、市場公平價值,必要時 產生效益、市場公平價值,必
並參考專家意見,與交易相對人 要時並參考專家意見,與交易 出具交易價格合理性意
見。
議定之。 相對人議定之。
二、委請專家出具意見 二、委請專家出具意見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
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上者,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者外, 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 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
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 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
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 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
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 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三、授權額度及層級 三、授權額度及層級

$\begin{split} \mathcal{L}^{(1)} & = \mathcal{L}^{(1)} \mathcal{L}^{(1)} \ & = \mathcal{L}^{(1)}_{\text{max}} \mathcal{L}^{(1)} \end{split}$

$\label{eq:2.1} \begin{split} \mathcal{L}{\text{max}}(\mathbf{r}) = \mathcal{L}{\text{max}}(\mathbf{r}) \,, \end{split}$

(一)取得或處分會員證,交易 (一)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 交
金額在新臺幣伍佰萬元 易金額在新臺幣伍佰萬
(含) 以下者,須經公司 元(含)以下者,須經
內部簽呈,送呈總經理核 公司內部簽呈,送呈總
准;交易金額超過新臺幣 經理核准;交易金額超
伍佰萬元者,須經董事會 過新臺幣伍佰萬元者,
通過後始得為之。 須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
為之。
(二)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交 (二)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
易金額在新臺幣貳仟萬 交易金額在新臺幣貳仟
元 (含) 以下者,須經公 萬元 (含) 以下者, 須
司內部簽呈,呈請董事長 經公司內部簽呈,呈請
核准後始得為之,並應提 董事長核准後始得為
報最近一次董事會;交易 之,並應提報最近一次
金額超過新臺幣貳仟萬 董事會;交易金額超過
元者,須經董事會通過後 新臺幣貳仟萬元者,須
始得為之。 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
之。
四、執行單位 四、執行單位
本公司有關會員證及無形資產
本公司有關會員證及無形資產 之取得及處分作業,其執行單
之取得及處分作業,其執行單位 位為財務部、管理單位及相關
為財務部、管理單位及相關權責 權責單位。
單位。 五、交易流程
五、交易流程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及無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及無 形資產之交易流程,悉依本公
形資產之交易流程,悉依本公司 司內部控制制度採購及付款循
內部控制制度採購及付款循環 環相關作業之規定辦理。
相關作業之規定辦理。 第 十二 條 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第 十二 條 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 配合主管機關規定,從
品之評估及作業程序 品之評估及作業程序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
明定事後提報最近期董
(略) (略) 事會,俾利遵循。
五、董事會之監督管理 五、董事會之監督管理
(一)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一)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

$\begin{aligned} \frac{\partial \log \left( \frac{1}{\delta} \right)}{\partial \delta} & =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delta} \frac{1$

$\frac{1}{2}$

$\sim$

$\omega_{\rm{eff}}$

$\frac{1}{2}$ , $\frac{1}{2}$

$\sim$

$\sim$

易,董事會應依下列原則 交易,董事會應依下列
確實監督管理: 原則確實監督管理:
1. 指定高階主管人員應 1. 指定高階主管人員應
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 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
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 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
制。 制。
2. 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 2. 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 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
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 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
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 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
公司容許承受之範 公司容許承受之範
圍。 圍。
(二)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 (二)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
員應依下列原則管理衍生 人員應依下列原則管理
性商品之交易: 衍生性商品之交易:
1. 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 1. 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
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 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
當,並確實依證期局 當,並確實依證期局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準 或處分資產處理準
則」及本處理程序辦 則」及本處理程序辦
理。 理。
2. 監督交易及損益情 2. 監督交易及損益情
形,發現有異常情事 形,發現有異常情事
時,應採取必要之因 時,應採取必要之因
應措施,並立即向董
事會報告,已設置獨
應措施,並立即向董
事會報告,已設置獨
立董事者,董事會應 立董事者,董事會應
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 有獨立董事出席並
示意見。 表示意見。
(三)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三)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
易,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授 交易,依本處理程序規
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 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
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者,事後應提報董事會。

$\sim 6\%$

$\mathcal{L}^{\text{max}}{\text{max}}$ and $\mathcal{L}^{\text{max}}{\text{max}}$

$\frac{1}{2}$

(略) (略)
公告申報程序
第 十三 條
公告申報程序
第 十三 條
配合主管機關考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 公司投資國內貨幣
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 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 市場基金係為獲取
於事實發生之日即日起算二日 穩定利息,性質與
於事實發生之日即日起算二日 附買回、賣回條件
內將相關資訊於證期局指定網 內將相關資訊於證期局指定網 債券類似,故參照
站辦理公告申報: 站辦理公告申報: 附買回、賣回條件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 (一)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債券之規範,修訂
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 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 排除公告之適用範
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 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 圍。
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 配合我國採用國際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 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財務報導準則,爰
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 修正第一項第四款
第四目有關供營業
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 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 使用機器設備之文
債、或附買回、賣回條件 買賣公債或附買回、賣 字。
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 回條件之債券,不在此
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 限。
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
股份受讓。 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
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 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
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 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
上限金額。 上限金額。 k Tiptin
(四)除前(一)至(三)以外 (四)除前(一)至(三)以
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 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
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 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
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 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
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 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
限: 在此限:
1. 買賣公債。 1. 買賣公債。
2. 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 2. 以投資為專業,於海
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 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
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 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
價證券買賣。 有價證券買賣。
3.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 3.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
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 件之債券。
內貨幣市場基金。
4.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 4.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
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 類屬供營業使用之機
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 器設備且其交易對象
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 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
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
上。
5. 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 5. 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
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
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 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
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 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
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 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
臺幣五億元以上。 臺幣五億元以上。
6.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 6.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
建、合建分屋、合建分 建、合建分屋、合建分
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 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
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 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
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
幣五億元以上。
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
幣五億元以上。
(略) (略)
المعد
第十三條之一 總資產百分之十規定 我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
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 準則後,財務報告係以
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 合併財務報表作為公告
申報主體,惟考量取得
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之總資產 或處分資產之風險係由
金額計算。 取得或處分資產公司承
擔,關係人交易之重大
性金額宜以公司本身之
規模評估, 爰增訂本
條,明定本處理程序有
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
定,係以公司本身最近
期之個體或個別財務報
告總資產金額計算。

$\frac{1}{2}$ , $\frac{1}{2}$

決議:

$\bar{z}$

$\mathcal{A}^{\pm}$

$\begin{array}{c} \left( \begin{array}{cc}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end{array} \right) \end{arr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