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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US HOLDINGS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9
Jun 8,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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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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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受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 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现场核验后,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09 年 4 月 28 日决议召开股东大会并于 2009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 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9 年 6 月 7 日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342,310,757 股,占公司总股本 1,062,024,311 股的 32.23%。公司董事、 监事、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人员也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所 有议案依法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无新议案提出
综上,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
李春彦 二○○九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