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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true Co.,Limite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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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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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朗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 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如下: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在不涉及经营秘密的基 础上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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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 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 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投资部作为公司的 投资者关系工作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 言。
第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媒 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 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 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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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 投资者互动交流的版块,解答投资者咨询;保证投资者能够通过电子邮件、互联 网和手机短信等渠道进行沟通交流;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面对的是公司投资者,是公司 对外发布信息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 (二)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
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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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
(六)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其他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如下:
-
(一)公司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如下:
-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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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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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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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二)业绩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电子邮件;
(五)“一对一”沟通;
(六)公司介绍、宣传手册、邮寄材料等;
(七)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八)网络、电视、报刊及其它媒体;
(九)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十)分析师会议、路演;
(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四条 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 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制定危机公关方案和投 资者沟通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 (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 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业 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 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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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 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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