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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true Co.,Limite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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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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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程序, 强化对外投资管理和监督,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率,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获取长期 收益为目的,以公司合法持有的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资源进行的各种形 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 (一) 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 (二) 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 (三) 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 (四) 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 (五) 股票、基金投资;

  • (六) 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 (七) 委托理财;

  • (八) 其他投资。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的行为、对外提供担保行为,以及以寻求短期差价 为目的的股票、基金、期货、外汇及衍生金融工具等的投资。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

  •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二)先进合理的原则。投资项目的选择必须坚持符合市场的需求和公司的

发展规划,具有先进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 (三)科学民主的原则。投资必须坚持先论证、后立项、再集体决策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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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报批的程序,以确保正确的投资方向。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四)效益优先的原则。长期投资必须始终坚持以最小投资获得最大收益为 目的。

(五)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

(一)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 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是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审批权 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不能超出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 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二) 公司财务部对公司所投资的拥有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进行管理、对其会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主要负责对子公司 增减注册资本申请的初步审核、提供决策的方案,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办理投资出 资手续。

(三) 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子公司经营效果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合营、合资、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股 企业”)进行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依照参股企业的章程等有关制度行 使公司的权利。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六条 对外投资前期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投资项目的选择、立项、论证。 第七条 项目选择时,应先进行市场调研。在市场调研的过程中,应广泛征 求各方面的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对项目进行可行性 分析论证,从而对项目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

第八条 投资项目立项、论证时,应收集的投资项目的基本资料包括:市场 需求和供应需求关系,技术状态和发展前景,资金来源和投资收益,以及投资环 境、投资方式和相关条件等。拟定投资初步方案时应结合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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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进行初步论证,并提供相关合法批文、可靠数据,以及测算计算表等。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按照《公司章程》 及公司其他的有关规定在公司的投资决策范围之内行使决策权。

第十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 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公司发布的投 资管理规定,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具体决策程序如下:

(一)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从法律、人事、财务、企业发展等各相关性角度 进行调研,并最终形成综合意见,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董 事会决策程序报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专题讨论决定。

(二)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董事会秘书将待决策的文件和资料送 达各位董事,并收集董事反馈意见。

(三)董事会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充分讨论,公司监事以及高管人员列席董 事会会议,有建议权和质询权。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并按交易事项的类 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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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并按交易事项的类 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对于达到上述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若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 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 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属于关联交易的投资,其决策程序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都应视为本条所述交易 涉及的总资产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 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计算标准。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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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 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 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评估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进 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以下 简称“风险投资”)。公司另行制定相关内部规章制度规范上述投资行为。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关部 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 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 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时, 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 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 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 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 表,如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 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 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 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 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 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三条 公司档案室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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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 投资处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 收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 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 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 否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 后,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 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 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 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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