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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true Co.,Limite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Jul 2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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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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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合理有 效的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 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现金分红条款相关事项的紧 急通知》(鲁证监公司字【2012】48号)、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2012〕 5号《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现金分红条款的监管通函》、《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第二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为:

(一)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 者现金和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在中期进行现金分红;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利润分配条件及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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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 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2)若公司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 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情况下,提出 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三)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案的或现金分红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的,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每三年制定一次未来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 排。

(六)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 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 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有关利润分配调整政策的议案需经监事会、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 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七)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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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批准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六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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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回报,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

第七条 公司每三年制定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 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并经公司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的,应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需 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第四章 现金分红决策机制

第八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以下决策程序:

(一)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先制定分配预案, 再行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对于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董事会 在分配预案中应当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者原则。

(二)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三) 公司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

  • 更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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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 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 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 (五) 在公布定期报告的同时,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在董

  • 事会决议公告及定期报告中公布。

(六) 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政策对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作 出决议。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 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会上的投票权。

第九条 对于报告期内公司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 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之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五章 现金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条 公司应完善分红监督约束机制。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 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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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 策事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 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 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 策的,公司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并在调整议案中详细论证 和说明原因。

在审议公司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具体规划和计划的议案或利 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监事的同意,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股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 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 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 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 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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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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