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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true Co.,Limite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y 2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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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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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维 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 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朗 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担保 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 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 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 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要在 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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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 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 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 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或由其推荐 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 性。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 保事项。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第十二条 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应当执行《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对外 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授权财务部负责办理公司的担保业务,财务部应配备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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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风险意识,熟悉担 保业务,掌握与担保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 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方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 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 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 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 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 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了解其资产 经营和资质信誉状况,并提出初步意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 行审批。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六条 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 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经理,经理上报给董事会。
公司必要时应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方的实际担保能力 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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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 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 决议应由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策后,由财务部代表公司与主 债权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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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担保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和本公司的担保政策,防范担保业务风险。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 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和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公司要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 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 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批准的异常合同,要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
1、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
2、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
3、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
4、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
5、与其他企业出现较大经营纠纷、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
大赔偿责任的;
- 6、与企业集团就过去已经发生的担保事项发生纠纷,或不能及时交纳担保
费的 。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担保企业的项目贷款,公司应要求与被担保企业开立共 管帐户,以便专款专用。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机器、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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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 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 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 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关责任人要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 度。
第二十七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 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执行反担保措施。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若发生机 构变更、撤消、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
第二十八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或是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 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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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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