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Lontrue Co.,Limite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y 28, 2012

55186_rns_2012-05-28_97446ea6-747e-48ed-a9fc-e9ac9ce1a77d.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朗源股份章程修订条款对照表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四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如下:(一)单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20%以下的对外投资事项,包括股权投资、经营性投资等;单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10%以下的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是指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和向成长型的高科技企业投资);(二)除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之外的其他收购、出售资产事项;(三)单笔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四)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五)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10%以下的委托理财事项;(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1000 万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如下:(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 picture [416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元或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 或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 万元。
易事项;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在中期进行现金分红;(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三)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五)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一)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在中期进行现金分红;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公司利润分配条件及比例为:(1)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2)若公司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情况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三)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或现金分红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批准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 用的资金。 (六)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七)公司每三年制定一次未来利润分配的具 体规划和计划安排。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的 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需 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八)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 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调整政策 的议案需经监事会、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次股东大会 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