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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true Co.,Limite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y 2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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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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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 强化内部制度建设,加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表编制、审核等过程的管理和监控, 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中的作用,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制度, 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 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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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 (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 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 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七条 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 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 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 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

第十一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 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 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 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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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 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 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 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 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 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 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 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核实评价意见。

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 (一)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 (二)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 (三)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

  • (四)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 (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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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七)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 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年审会计师以及 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工作。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配合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并 进行专业沟通;内审部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具体沟通事 宜,并参与审计工作重要节点的专业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 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 30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 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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