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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true Co.,Limite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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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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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水平, 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 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制度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 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 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财务报告真 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 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 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 未勤勉尽责或者 不履行职责, 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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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 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 )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 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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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七)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 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 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查实原因, 采取相应 的更正措施, 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 )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 所致;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 )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 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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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其陈述和申辩

的权利。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 ( ) 责令改正并做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 处罚金额由董事 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 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 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日后国家 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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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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