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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true Co.,Limite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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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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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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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 告及临时报告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规范 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 确保公平信息披露, 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 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的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定期报告、临 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 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 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公布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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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 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依据的外部单 位要求报送的, 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 需要将报送的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具体流程如下:

(1)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 应 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见附件一), 经部门负责人、主 管领导审批, 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信息经 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 责; 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合法性负责。

  • (2)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 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 提供保密提示函(见附件二), 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见附件 三), 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 (3)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 应将《对外信息报送审批

  • 表》、《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存档, 原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备 查, 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 并提醒报送 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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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 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 应当立即通知公司, 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 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 同时督促 外部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公司内部部门或人员违反 本制度规定对外报送信息, 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如相关部门或 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的报送信息, 致使公司遭受 经济损失的, 本公司将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相关单位或人员利 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的, 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涉嫌犯罪的, 应当将案件移 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 际情况, 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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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2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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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的部门(单位) 接收信息单位 对外报送信息内容 经办人: 年 月 日 部门主管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副总审批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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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88 号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000,000 股。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于 2011 年 2 月 15 日在深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股票简称“朗源股份”,股票 代码300175.

本公司向贵单位报送的报表资料等信息, 属于本公司未经披露 的内幕信息,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单位关于内幕 信息的有关规定, 贵单位和知悉上述资料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应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履行保密和相关 义务:

1、 贵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公司上述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 围。

  • 2、贵单位接收、报送及使用上述材料的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 情人, 负有信息保密义务, 相关人员在本公司相关信息未披露 前, 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 卖兴源过滤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 3、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上述报送材料的人员, 如因保密不当致使 上述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 4、对擅自泄露本材料信息的人员,若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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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不良影响,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 5、我公司将贵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请给

予配合。

特此提示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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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回 执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贵公司报送的如下文件及相关保密提示函:

1、

2、

3、

4、

5、

我单位使用上述文件信息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 单位/部门 职务/岗位 身份证号码

特此回函确认。

签收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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