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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true Co.,Limite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Mar 2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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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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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部为 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统一负责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对监管 机构、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 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漏、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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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一)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经营方针

  • 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三)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四)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 (五)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 (六)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 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七)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 (八)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 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 (九)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 形成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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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 化;

(十一)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拍卖,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报废或出售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三)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四)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十五)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 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 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 事项;

(十八) 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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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 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三)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 (五) 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 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 (六) 为公司重大事件或交易提供咨询服务的各证券服务机构

  • 的有关人员;

    • (七) 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 (八) 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 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 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 询。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 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证券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有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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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备案工作,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备案表》并由相关部门负责向证券部备案,按照要求提供或补充有 关信息,并及时告知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股权激励的重大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 日内,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中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 “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门、各子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的变 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定期核实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交 易的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中知悉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变更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报名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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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将 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 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 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 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 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 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 约束。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 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日常处理、行政 处分等相应处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将依 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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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的;

(二)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内幕信息的;

(三) 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有关信息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 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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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公司简称:朗源股份 股票代码:300175

内幕信息事项 (注1) : 报备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身份证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与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所处 内幕信息获取 信息公开
姓名或名称 码或企业法人注册号 证券账户 公司关系(注2) 息时间 阶段(注3) 依据(注4) 披露情况
  • 注 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

  • 人名单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 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 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 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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