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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true Co.,Limite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Mar 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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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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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75 证券简称:朗源股份 公告编号:2011-001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许可[2011]88 号文核准,朗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朗源股份”)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2700 万股。本次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7.10 元 (“元”指“人民币元”,下同),募集资金总额为 461,700,000.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 38,438,736.5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23,261,263.50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1 年 2 月 1 日出具的中喜验字(2011)第 01008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龙口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签订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协议主 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账号为37001666881050150570,开户日期为2011 年1 月24 日,截止至2011 年2 月25 日该专户余额为33971.04 万元(20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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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月24 已支付募投项目资金898.5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 资金投向项目8600 吨葡萄干果干果脯扩建项目、5000 吨果仁(杏仁、 核桃仁)产品的生产项目、10000 吨高质量鲜果扩建项目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以存单的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为 33866.50 万元,期限为3 个月和7 天通知存款。公司承诺定期存款 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 款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5-351301040002666,开户日期为2011 年1 月 12 日,截止至2011 年2 月25 日该专户余额为800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以存 单的方式存放的超额募集资金为8000 万元,期限为3 个月和7 天通 知存款。公司承诺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存单不得质押。
三、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
四、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承 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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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 号超募资金使用》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 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刚、郭峰或丙方指 定的其他授权代表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 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六、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七、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 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信证券。
八、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 万元和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 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九、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 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 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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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 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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