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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true Co.,Limited — AGM Information 2012
Jun 1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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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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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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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 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受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会 议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和表决。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 参加了公司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在 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2012 年 2 月 29 日,公司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2012 年 5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朗 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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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 5 个法人股东。有关的授权委托书 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 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 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2 年 6 月 17 日上午 9:30 在山东省龙口高 新技术产业园区朗源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戚大广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 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2 年 6 月 14 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6801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1.37%。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12 年 6 月 14 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 股东。
2、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相应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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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本次股 东大会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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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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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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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 201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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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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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 2011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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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续聘公司 201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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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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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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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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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外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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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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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801 万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五、总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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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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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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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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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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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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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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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所有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通过,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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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负责人:张学兵 李娜:
金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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