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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ZHOU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Oct 2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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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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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82 证券简称:龙洲股份 公告编号:2018-091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东莞中汽宏远签订的合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合同执行过程 中可能出现交期延误、对方付款延迟等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预计在2018 年度确认 收入,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2018 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合同签署情况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东莞中汽宏 远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中汽宏远”)根据“2018 年1503 辆纯电 动城市客车购置项目”子包A、子包B 和子包C《中标通知书》和“东莞 巴士有限公司2018 年纯电动车辆采购项目”B 包、C 包和D 包《中标通知 书》的要求,于近日在东莞分别与招标人东莞巴士有限公司、东莞市城巴 运输有限公司和东莞市水乡新城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签订了车辆采购合同, 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交易对方 | 合同名称 | 合同金额(元) |
|---|---|---|---|
| 1 | 东莞巴士有限公司 | 《东莞巴士有限公司2018 年纯电动车辆采购 项目(包B)采购合同书》 |
49,319,500.00 |
| 2 | 东莞巴士有限公司 | 《东莞巴士有限公司2018 年纯电动车辆采购 项目(包C)采购合同书》 |
539,895,400.00 |
| 3 | 东莞巴士有限公司 | 《东莞巴士有限公司2018 年纯电动车辆采购 项目(包D)采购合同书》 |
140,720,000.00 |
| 4 | 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 公司 |
《2018 年纯电动城市客车购置项目子包A 合 同书》 |
294,683,400.00 |
| 5 | 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 | 《2018 年纯电动城市客车购置项目子包B 合 | 218,819,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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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司 | 同书》 | ||
|---|---|---|---|
| 6 | 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 公司 |
《2018 年纯电动城市客车购置项目子包C 合 同书》 |
109,490,400.00 |
| 7 | 东莞市水乡新城公共 汽车有限公司 |
《2018 年纯电动城市客车购置项目子包A 合 同书》 |
179,685,000.00 |
| 8 | 东莞市水乡新城公共 汽车有限公司 |
《2018 年纯电动城市客车购置项目子包B 合 同书》 |
102,022,000.00 |
| 9 | 东莞市水乡新城公共 汽车有限公司 |
《2018 年纯电动城市客车购置项目子包C 合 同书》 |
56,224,800.00 |
| 合计金额 | 1,690,860,100.00 |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
(一)东莞巴士有限公司
-
1、基本情况
-
(1)法定代表人:王崇恩
-
(2)注册资本:42,000 万元人民币
-
(3)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樟大道55 号
-
(4)成立日期:2014 年4 月21 日
-
(5)经营范围:出租汽车、出租客运、市内客运经营、代理国内外
-
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关联关系:东莞巴士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
-
3、履约能力分析:东莞巴士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东莞市人民政府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巴士有限公司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
(二)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
-
1、基本情况
-
(1)法定代表人:吴进旺
-
(2)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
-
(3)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向阳路九号
-
(4)成立日期:2003 年8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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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5)经营范围:班车客运服务。
-
(6)关联关系: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
-
3、履约能力分析: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信用状
-
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
(三)东莞市水乡新城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
(1)法定代表人:赵道平
-
(2)注册资本:2,000.00 万元
-
(3)注册地址:东莞市万江街道曲海社区车站南路东莞汽车总站行
-
车办公楼三单元
-
(4)成立日期:2014 年5 月13 日
-
(5)经营范围:市内客运经营;以下项目另设分支机构经营:机动
-
车维修。
(6)关联关系:东莞市水乡新城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 联关系。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
-
3、履约能力分析:东莞市水乡新城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经营情况稳定,
-
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
(一)东莞中汽宏远(乙方)与东莞巴士有限公司(甲方)合同主要
-
内容
1、供货范围
| 1、供货范围 | |||||
|---|---|---|---|---|---|
| 包 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 | 型号 | 电池容量 | 数量 |
| B | 10.3≤L≤10.8 米纯电动城市客车 (锰酸锂动力电池) |
宏远牌 |
KMT6106GBEV1 | ≥150kwh | 50 |
| C | 8.4≤L≤8.6 米纯电动城市客车 | 宏远牌 | KMT6861GBEV2 | ≥215kwh | 6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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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磷酸铁锂动力电池) | |||||
|---|---|---|---|---|---|
| 250 台现有纯电动车车载设备 | 宏远牌 | / | / | 250 | |
| D | 8.4≤L≤8.6 米纯电动城市客车 (锰酸锂动力电池) |
宏远牌 | KMT6861GBEV1 | ≥100kwh | 200 |
2、交货时间和地点:每批次车辆供货周期为订单双方确认之日起开 始计算,80 个日历日内送货到东莞市境内甲方指定地点并办完上牌。乙方 应在交付前3 天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接收车辆的工作。 3、合同价款
| 3、合同价款 | |
|---|---|
| 包号 | 合同金额(单位:元) |
| B | 49,319,500.00 |
| C | 539,895,400.00 |
| D | 140,720,000.00 |
| 合计 | 729,934,900.00 |
4、支付方式
(1)纯电动公交车辆
①合同签订后2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实付金额(不含 国家及地方对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购车补贴后)的10%,乙方提供等额的不 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
②车辆完成上牌登记及验收合格且乙方向甲方开具足额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后2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实付金额的52.5%;
③余下合同实付金额的37.5%作为履约保证金,甲方视履约情况分三 期向乙方支付,其中第一期在车辆完成上牌登记及验收后的第六年期末支 付合同实付金额的12.5%;第二期在车辆完成上牌登记及验收后的第七年 期末支付合同实付金额的12.5%;第三期在车辆完成上牌登记及验收后的 第八年期末支付合同实付金额的12.5%;如乙方未按约定履约合同义务、 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造成甲方运营损失,甲方有权扣减每期的支付款。
(2)250 台现有纯电动车车载设备
第一期:甲方向乙方下订单后,且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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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次车辆车载设备款项的30%作为预 付款;
第二期:乙方完成车辆车载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及平台建设,经 甲方验收合格且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 个工作日内, 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次车辆车载设备款项的60%;
第三期:车载设备的质保期满后15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等 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批次车辆车载设 备款项的10%。
5、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合同总价 的10%作为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2)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必须事先与甲方联系,说明原因和解决 方案,并获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违 约金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3‰计算,乙方还需赔偿因逾期供货而给甲方 造成的损失;乙方逾期交货超过30 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同 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已付的款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支付不 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0%作为违约金。
(3)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合同总价的10% 作为违约金。
(4)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合同中的货物,甲方向乙方偿付订购货物 的货款的10%作为违约金。
(5)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付款期限支付货款,须事先与乙方联系, 说明原因和解决方案,获得乙方同意后,并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违约金按逾期付款金额的3‰计算。
6、合同生效
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立即生效,自乙 方提交车辆并由甲方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营之日起质保期满 8 年终止。
(二)东莞中汽宏远(乙方)与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甲方)、 东莞市水乡新城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甲方)合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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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供货范围及合同价款
| 1、供货范围及合同价款 | 1、供货范围及合同价款 | 1、供货范围及合同价款 | ||||
|---|---|---|---|---|---|---|
| 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司 | 东莞市水乡新城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 |||||
| 包号 | 子包A | 子包B | 子包C | 子包A | 子包B | 子包C |
| 货物 名称 |
纯电动城市客车 | |||||
| 厂牌 型号 |
宏远牌 KMT6861GBEV2 |
宏远牌 KMT6861GBEV1 |
宏远牌 KMT6106GBEV1 |
宏远牌 KMT6861GBEV2 |
宏远牌 KMT6861GBEV1 |
宏远牌 KMT6106GBEV1 |
| 数量 (台) |
369 | 311 | 111 | 225 | 145 | 57 |
| 合计 金额 (元) |
294,683,400 | 218,819,600 | 109,490,400 | 179,685,000 | 102,022,000 | 56,224,800 |
| 6 份合 同金额 合计 (元) |
960,925,200 |
2、交货时间和地点:每批次车辆供货周期为订单双方确认之日起开 始计算,2018 年12 月31 日前送货到东莞市境内甲方指定地点并办完上牌。 乙方应在交付前3 天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接收车辆的工作。
3、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 2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格(不含 中央及地方政府对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购车补贴)的 10%,乙方提供等额的 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及开具增值税发票;
(2)车辆完成上牌登记及验收合格后 20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 付合同总价格的 52.5%;
(3)余下合同总价格的 37.5%作为履约保证金,甲方视履约情况分三 期向乙方支付,其中第一期在车辆完成上牌登记及验收后的第六年期末支 付合同总价格的 12.5%;第二期在车辆完成上牌登记及验收后的第七年期 末支付合同总价格的 12.5%;第三期在车辆完成上牌登记及验收后的第八 年期末支付合同总价格的 12.5%;如乙方未按约定履约合同义务、质保期 内因质量问题,造成甲方运营损失,甲方有权扣减每期的支付款。
4、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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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合同总价 的10%作为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2)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必须事先与甲方联系,说明原因和解决 方案,并获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违 约金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3‰计算,乙方还需赔偿因逾期供货而给甲方 造成的损失;乙方逾期交货超过30 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同 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已付的款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支付不 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0%作为违约金。
(3)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合同总价的10% 作为违约金。
(4)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合同中的货物,甲方向乙方偿付订购货物 的货款的10%作为违约金。
(5)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规定付款期限支付货款,须事先与乙方联系, 说明原因和解决方案,获得乙方同意后,并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违约金按逾期付款金额的3‰计算。
5、合同生效
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立即生效,自乙 方提交车辆并由甲方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营之日起质保期满 8 年终止。 四、对公司的影响
1、东莞中汽宏远为具有新能源客车生产资质的汽车整车研发制造高 新技术企业,拥有专业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团队,目前,已形成较为完善 的“宏远牌”新能源客车系列车型,并建有一座现代化整车制造工厂及高 起点技术研发中心,年可生产各类新能源车3,000 辆(台);东莞中汽宏 远目前的产能能够保证合同得到正常履行,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东莞中 汽宏远将整合资源,保证产品质量和按期交付,对本次签订合同约定的车 辆、设备等提供全面的人员及技术支持,保障合同正常履行。
2、本次东莞中汽宏远与东莞巴士有限公司、东莞市城巴运输有限公 司、东莞市水乡新城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1,690,860,100.00 元,占公司2017 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35.59%,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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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合同预计在2018 年度确认收入,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2018 年度经营业 绩产生积极影响。
-
3、上述合同签订为公司日常性经营行为,不涉及关联交易,不会影
-
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 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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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东莞中汽宏远签订的合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可能存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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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付款无法如期到位的风险。
-
2、存在因东莞中汽宏远原因或未达到验收要求原因不能按时足额交
-
货,可能导致东莞中汽宏远承担违约责任和不能在当期确认收入的风险。
-
3、存在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调整,导致出现新能源汽车补贴拨
-
付审批和账期较长的情形,存在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对本次披露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持续披露。 特此公告。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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