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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ZHOU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Jul 1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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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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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82 证券简称:龙洲股份 公告编号:2015-076

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076号”文件核准,福 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截至2015年6月24日(R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按照每10股配售3股的比例实施配股发行, 本次配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339,322,076.80元,加上配股认购利息人民 币16,383.64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3,300,593.22元,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6,037,867.22元。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7 月6日全部到位,并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天职 业字[2015]11418号”《验资报告》审核。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 《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 规则等,公司(“甲方”)会同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 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乙方”)签署了《筹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17110010010039354 ,截至2015 年7 月6 日,专户余额为 329,777,867.22元(备注:其中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26,037,867.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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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支付的与发行相关费用人民币3,740,000元)。该专户筹集资金全部 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 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 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 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尹清余、王静波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备、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 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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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 (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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