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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ZHOU GROUP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Dec 1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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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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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82 证券简称:龙洲股份 公告编号:2017-094

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 为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 本着勤勉尽责、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有关 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或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终止实施“货运车辆投放项目”并用其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董事会对终止实施“货运车辆投放项目”的决策及程序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2、公司将终止实施“货运车辆投放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优化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终止实施“货运车辆投放项目”并用其剩余募集资 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关于终止实施“货运车辆投放项目” 并用其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对公司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与公司就关于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进行了事前沟通,并认真 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18 年度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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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经充分讨论后,认为: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2018 年度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 金额进行合理预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2、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为日常经营过程中持续发生的、正常合理的 经营性业务,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并且公司在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前, 均对关联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和风险判断,在确认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方与 关联人开展业务。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 议表决,公司关联董事王跃荣先生、陈海宁女士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后,我们认为:

1、本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2、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在审 议议案时关联董事王跃荣先生、陈海宁女士对议案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预计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业务范围,是一种完全的市场行为, 关联交易定价参照同类商品、服务的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交易遵循公平、 公正、公开的市场化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 会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三、关于对公司2018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后,我们认为:

(一)公司根据2018 年度经营计划,对2018 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进行合理预计,是出于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并且 主要是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或授信提供担保,目前被担保对象经营稳 定,公司能够实际掌握被担保对象的生产经营及资金管理,财务风险处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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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公司能够较好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 经营。

(二)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情形,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审议和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对龙岩市新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 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关于龙岩市新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 司为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及相关材料, 我们认为:本次被担保的对象系龙岩市新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龙 岩新宇”)的参股公司,龙岩新宇按持股比例为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下 称“中汽宏远”)提供担保是履行正常的股东义务,且中汽宏远其他股东深圳 市康美特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宏远集团有限公司也将按股比提供相应担保, 因此,龙岩新宇此次提供担保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被担保对象 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以及公司对本次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关于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同时,我们也提醒公司和龙岩新宇要加强与授信金融机构的联系,密切关注 中汽宏远的还款情况,加强对外担保的管理,控制和降低对外担保风险,切 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稳定的发展,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衍电 王 克 汤新华 2017 年12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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