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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xing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5
Apr 1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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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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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5)第072号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 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聘任,就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5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15年第 一次会议公告》、《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一四年度股东大会的公 告》、《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一四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公告》(以 下合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 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 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北京总部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邮编: 100032 电话: 010-5776-3888
上海分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金茂大厦4403-4406室 邮编: 200120 电话: 021-5879-7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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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分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 中海国际中心B座10层 邮编: 610041 电话: 028-6510-5777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15年3月16日召开 2015年第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召 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方式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 公告》。该《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15年4月10日上午 9:30 在河北省沙河市东环路龙星街 1 号公司第 二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刘江山先生主持。股东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 年4月9日至2015年4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期间任意 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4月9日 15:00 至 2015 年 4 月 10 日 15:00 期间仟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共计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6,293,2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31%。根据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3,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 方式)共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6.396.7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为 51.33%。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人,共计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103,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为 0.0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 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计票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表决结果为 计算依据。
本次股东大会由计票人、监票人及本所律师合并了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 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票 246.396.787 股, 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 弃权票 0 股。

表决结果: 通过。
2、《公司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票 246,396,787 股, 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 弃权票 0 股。
表决结果: 通过。
3、《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票 246,396,787 股, 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 弃权票 0 股。
表决结果: 通过。
4、《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 246.396.787 股, 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0%; 反对票 0 股; 弃权票 0 股。
表决结果: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03.5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5、《关于公司2015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融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 246,396,787 股, 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 弃权票 0 股。
表决结果: 通过。
6、《关于审议公司2014年度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 246.396.787 股, 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 弃权票 0 股。
表决结果: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 103,500 股, 占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7、《关于审议<2014年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 246,396,787 股, 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 弃权票 0 股。
表决结果: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 103,500股, 占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8、《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票 246,396,787 股, 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 弃权票 0 股。
表决结果: 通过。
9、《关于继续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5年审计 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票 246,396,787 股, 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表决结果: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票 103,500股, 占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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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中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