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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xing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Sep 2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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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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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为公司选拔合格的董事、 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标准和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负责筹备提名委 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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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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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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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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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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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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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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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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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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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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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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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9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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