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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xing Technology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Sep 2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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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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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一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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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 3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范畴和职责 ......................................................................................... 4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 5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 6 第六章 奖 罚 ........................................................................................................................... 8 第七章 附 则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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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降低决策 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指公司各部室、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 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 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 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专设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业务,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

计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

第十条 各部室、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内部 审计机构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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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予以充分保 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范畴和职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按工作内容划分为内控审计和专项审计两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 定对应审计计划。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计项目对被审计对象的以下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评 价:

(一)资金管理内控审计;

(二)存货管理内控审计;

(三)采购内控审计;

(四)生产内控审计;

(五)销售内控审计;

(六)研发内控审计;

(七)财务管理内控审计;

(八)质量管理内控审计;

(九)人力资源管理内控审计;

(十)信息系统管理内控审计;

(十一)其他管理内控审计。

第十五条 专项审计项目对被审计对象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公司财务审计

(1)流动资产审计;

(2)长期资产审计;

(3)费用成本审计;

(4)销售、利润审计;

(5)投资效益审计。

(二)具备独立会计核算对象的经营业绩审计、离任审计、科研项目审计; (三)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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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

  •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方针目标要求,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等;

  • (二)制订年度和具体审计计划;

  • (三)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并形成内部审计报告;

  • (四) 指导监督被审计对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监督被审计对象业务流程执行情

况;

  • (五)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学习等;

(六)协助中介机构、上级审计机关对公司的审计工作;协助公司监事会工作;

  • (七)根据公司领导的要求,办理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基本情况调查表、内控 情况调查表、预决算报告、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检查被审计对象凭证、账表,检查资产,检测软 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被审计对象的有关会议;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 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发现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内部控制工作薄弱时,向其提出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力度的意见和建议;根据专项经营审计结果,提出改进管理、 提高效益的建议;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五)对故意违反公司财经纪律的部门或个人,有权向公司领导提出经济处罚的建议; 被审计对象在限期内无故拒不执行经济处罚决定的,内部审计机构有权通知公司财务部直接 执行;

(六)对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向公司领导建议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国家法规制度的行为涉及犯罪的,建议公司相关部门移送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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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

  • 止决定,制止无效时,直接上报公司领导;

  • (八)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可

  • 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 (九)对内部控制业务做出突出成绩的被审计对象,向公司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十)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公司对各部室、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

重要指标之一。

  •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行以下审计要求:

  • (一)根据规定,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要求;

  • (二)按照“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对基建、技改工程的预、决算推行必审要求;

  • (三)对重要经济活动或重点部门实行定期审计要求。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基本审计工作程序

  • (一)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签发的年度内审计划和被审计对象的具体情

  • 况,拟订具体审计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 (二)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电话通知

  • 或直接进点;

  • (三)内审人员进点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审验会计凭证、

  • 账簿、报表、业务档案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 (四)内审人员进点审计时,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内

  • 部涉及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内部涉及部门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 如实向内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五)审计终结,内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及计划安排提出审计报告,认为有必要时,

  • 可以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征求意见对象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3 个工作 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 (六)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连同征求意见,由内审项目组长复核后对审计事项做出

  • 评价,起草审计意见书报部门领导审定。其中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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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部门领导提出审计决定书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

(七)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对象后,被审计对象必须予 以执行;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对被审计对象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有 权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八)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决定书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申诉,内部审计机 构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反馈;

(九)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理完毕的审计事项,自结束之日起 15 天内建立审计档案, 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被审计对象建立审计台账,并确定审计工作责任 人;

(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遵守有关档案 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

(一)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 内部控制自查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二)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经批准实施的具体内控审计计划,对相关部门进行内部控制制 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三)内部审计人员到达被审计单位后,向被审计对象出示流程检查通知书,按照流程 工作检查清单,对被审计对象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打分;

(四)检查被审计对象与内部控制制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相关调查;

(五)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 计报告,向董事会和列席监事通报。

内部审计部门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 公司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应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六)公司董事会应依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议评估,形成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对此报告发表意见。

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 (1)对照国家有关规定 ,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是否存在

  • 缺陷;

    • (2)公司内部控制活动的自查和评估情况;

    • (3)说明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措施(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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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说明上一年度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异常事项的改善进展情况(如适用)。

第六章 奖 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公 司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公司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董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 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公司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均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度中的 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出 现严重缺陷,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 追究责任的,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1 年4 月1 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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