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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xing Technology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Mar 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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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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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4-014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20 号),公司于 2024 年2 月1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7,547,539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为人民币100.00 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4,753,900.00 元, 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9,438,723.3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45,315,176.7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 年2 月7 日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 年2 月7 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4〕1996 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要求,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近日,公司同保荐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分别与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4 年3 月1 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

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募集资金存放金
额(元)
1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沙河
支行
101038849160 山西龙星碳基新材
料循环经济产业项
目(一期)
748,470,854.14
2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省分行
13050165620800002253 山西龙星碳基新材
料循环经济产业项
目(一期)
0
3 华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邢台
分行
17230000000186117 山西龙星碳基新材
料循环经济产业项
目(一期)
0
合 计 748,470,854.14

注:以上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及利息。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 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山西龙星碳 基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霆、宁文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 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 年12 月31 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 、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3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