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Longxing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Aug 31, 2023
54481_rns_2023-08-31_5e293d89-97ca-4059-b5b7-a3040707b104.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 picture [596 x 8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 100033
----- End of picture text -----
==> picture [178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公司债字( 2023 )第 014-2 号
致: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龙星化工”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 务所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京天公司债字(2023)第 014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市 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律师工作报告》(京天公司债字(2023)第 014-1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 作报告》”)。
本次发行的报告期变更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本所律师 现根据及《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下称“新增期 间”)发生的涉及法律方面的事项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法 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律师 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除非本补充法律意 见另有解释或说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用语释义也适用于本
4-1-1
==> picture [178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补充法律意见。《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 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上市 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依法对 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补 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4-1-2
==> picture [178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目 录
一、 “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的变化情况 ....................................................... 4 二、 “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的变化情况 ................................................................... 4 三、 “ 发行人的独立性 ” 的变化情况 ........................................................................... 4 四、 “ 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的变化情况 ................................................... 4 五、 “ 发行人的业务 ” 的变化情况 ............................................................................... 5 六、 “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的变化情况 ................................................................... 6 七、 “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的变化情况 ..................................................................... 10 八、 “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的变化情况 ............................................................. 11 九、 “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的变化情况 ..... 13 十、 “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的变化情况 ......................... 13 十一、 “ 发行人的税务 ” 的变化情况 ......................................................................... 13 十二、 “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的变化情况 ......................................................... 15 十三、结论意见 ......................................................................................................... 16
4-1-3
==> picture [178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需要解散的情形,仍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可转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三、“发行人的独立性”的变化情况
根据《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资金、资产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非法占用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业务、人员、财 务及机构均独立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独 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 严重性缺陷。
四、“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根据发行人《2023 年半年度报告》《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 1 | 刘江山 | 97,897,902 | 19.95 |
4-1-4
==> picture [178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 2 |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冀 兴三号单一资金信托 |
72,629,372 | 14.80 |
| 3 | 俞菊美 | 15,246,750 | 3.11 |
| 4 | 刘河山 | 8,965,713 | 1.83 |
| 5 | 刘鑫 | 6,357,600 | 1.30 |
| 6 | 刘凯飞 | 6,329,700 | 1.29 |
| 7 | 江浩 | 3,781,300 | 0.77 |
| 8 | 江漫 | 3,523,300 | 0.72 |
| 9 | 陈敬丰 | 2,747,500 | 0.56 |
| 10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411,173 | 0.29 |
注:上述股东中,刘河山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江山的弟弟。刘鑫和刘凯飞 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江山之弟刘红山之子女。江浩和江漫分别是俞菊美的长子、 次子。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刘江山、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冀 兴三号单一资金信托。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刘江山持有发行人 97,897,902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9.95%,刘江山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2023 年半年度报告》、登记机构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 结明细表》和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况。
五、“发行人的业务”的变化情况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资质
4-1-5
==> picture [178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与目前 所从事的主营业务有关的主要资质和许可发生因续展而换发、新增取得资质和 许可的情形,换发或新取得的资质许可具体如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资质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颁发机关 | 颁发日期 | 有效期(至) |
|---|---|---|---|---|---|---|
| 1 | 龙星化工 | 台市生态 | 2028-08-15 | |||
| 排污许可证 | 91130500769806003D001X | 邢 |
2023-08-16 | |||
| 环境局 | ||||||
| 2 | 焦作龙星 | 焦作市生态 | 2028-07-19 | |||
| 排污许可证 | 914108005710477935001V | 2023-07-20 | ||||
| 环境局 | ||||||
| 3 | 龙星精细 | 安全生产许 | ()安许证字 | 北应急 | 2026-07-21 | |
| 可 证 |
冀WH 【】 |
河省 管理 |
2023-07-22 | |||
| 2023050094 | 厅 |
此外,焦作龙星持有的河南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协会颁发的《安全生产二 级标准化》(豫 AQBHGⅡ202000001)已于 2023 年 6 月到期,当前正在办理 续期手续中。根据《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试行)》规定,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为企业自愿申请,焦作龙星目前尚未办理完成该证书 的续期不会对焦作龙星的可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已取得与所从事的主营 业务有关的主要资质和许可,持有的主要资质和许可均有效存续。
2、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
根据《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 行人在德国设有 1 家全资子公司,为龙星欧洲,该公司报告期内未实际开展业 务,目前正在办理注销手续。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主要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确认、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企查查等公开方式查询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截 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如下: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1-6
==> picture [178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刘江山。
- 2、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冀兴三号单一资金信托直接持有发行人 14.80% 的股份。
-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4、上述 1-3 项关联方中的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均为发行人的 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发行人关联自然人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为发行人关联方。主 要情况如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关联关系 |
|---|---|---|
| 1 | 沙河市龙昊化工产品商贸有限公司 | 刘江山持股9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 理职务,刘江山弟弟刘河山持股10% 并担任监事职务 |
| 2 | 新疆博丰源矿业有限公司 | 刘江山持股1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 经理职务 |
| 3 | 沙河市中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刘江山配偶刘美芹持股50%,刘江山 女儿刘英飞持股50%,并担任该企业 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 |
| 4 | 沙河市晟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刘江山女儿刘英飞持股60%并担任执 行董事职务,刘江山女儿刘英飞的配 偶朱钟涛持股40%并担任经理职务 |
| 5 | 沙河市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刘江山女儿刘英飞持股100%并担任执 行董事兼经理职务 |
| 6 | 沙河市中升建筑有限公司 | 刘江山女儿刘英飞的配偶朱钟涛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 |
| 7 | 沙河市通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刘江山弟弟刘红山实际控制的企业 |
4-1-7
==> picture [178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关联关系 |
|---|---|---|
| 8 | 沙河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 | 刘江山弟弟刘红山实际控制的企业 |
| 9 | 沙河市龙星加油站 | 刘江山弟弟刘红山控制的企业 |
| 10 | 沙河市龙星街兴隆超市 | 刘江山姐姐刘爱云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
| 11 | 沙河市君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刘鹏达及其配偶张君各自持股50%, 张君担任该企业执行董事兼经理职 务,刘鹏达担任该企业监事职务 |
| 12 | 沙河市木森经贸有限公司 | 刘鹏达持股60%并担任监事职务,刘 江山的配偶刘美芹持股40%并担任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
| 13 | 北京智升科技有限公司 | 李馨子配偶田禾持股40%并担任该公 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
| 14 | 大同千烯科技有限公司 | 李馨子配偶田禾持股20%并担任该公 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15 | 北京麒麟堂广告有限公司 | 杨津弟弟的配偶彭忑持股70%并担任 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杨津的弟弟杨 培源持股30%并担任监事职务 |
| 16 | 北京杨子视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杨津的弟弟杨培源持股60%并担任执 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该企业已于 2021 年10 月吊销 |
6、其他关联方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关联关系 |
|---|---|---|
| 1 | 北京洪范九州咨询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王涌持股40.00% |
| 2 | 北京博大经纬广告有限公司 | 杨津的弟弟杨培源持股30% |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2023 年 1 月 1 日 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包括:
1、向关联方采购商品与接受劳务
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与接受劳务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3 年1-6 月发生额 |
|---|---|---|---|
| 1 | 沙河市中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82.56 | |
| 住宿费、餐饮费 | |||
4-1-8
==> picture [178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序号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3 年1-6 月发生额 |
|---|---|---|---|
| 2 | 沙河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 | 1,460.79 | |
| 运输费 | |||
| 3 | 沙河市通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1,303.74 | |
| 运输费 | |||
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项目 | 2023 年1-6 月发生额 |
|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 354.32 |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应收应付款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关联方 | 2023/06/30 |
|---|---|---|
| 其他应付款 | 沙河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 | 5.00 |
| 其他应付款 | 沙河市通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5.00 |
| 应付账款 | 沙河市中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20.16 |
| 应付账款 | 沙河市奥翔运输有限公司 | 523.62 |
| 应付账款 | 沙河市通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125.47 |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并且已经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同业竞争情况
刘江山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同,未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 相似构成同业竞争业务的情形,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4-1-9
==> picture [178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情况
1、自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子公司新珑智控新取得 一项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
土地 使用 权人 |
土地使用证号 | 座落 | 面积**(m2) ** | 取得 方式 |
用途 | 终止日 期 |
权利限 制 |
|---|---|---|---|---|---|---|---|---|
| 1 | 新珑 智控 |
冀(2023)邢 台市不动产权 第0017072 号 |
兴泰大街以 南、智慧路 以东 |
67,811.00 | 出让 | 工业 | 2073- 04-18 |
无 |
2、采矿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常山铁矿持有的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核发的 《采矿许可证》(C2200002011062120113313)已于 2023 年 7 月 6 日到期,由 于该项目涉及吉林省松花江三湖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工作,故采矿许可证的延 续暂缓办理,发行人将在上述保护区范围调整完成后,根据政府要求及时申请 办理相关手续。2020 年至今,常山铁矿未进行铁矿地下开采,铁矿石、铁精粉 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上述采矿许可证到期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3、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权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http://cpquery.cnipa.gov.cn/)的核查,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 间内,发行人在中国境内新增两项被授权专利权,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 类别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 日 |
授权公告 日 |
权利 限制 |
|---|---|---|---|---|---|---|---|
| 1 | 龙星化工 | 实用 新型 |
发电机组消白一冷循环水系 统 |
202223389737.6 | 2022-12-17 | 2023-05-16 | 无 |
| 2 | 龙星化工 | 实用 新型 |
一种脱白冷却塔喷淋结构 | 202223409755.6 | 2022-12-16 | 2023-05-12 | 无 |
4-1-10
==> picture [178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二)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 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上述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方式以及 上述主要财产的权属证书情况
-
1、发行人子公司新增取得的上述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已经取
-
得了完备的权属证书。
2、发行人子公司持有的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由于该项目涉及吉林省松花江 三湖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工作,故采矿许可证的延续暂缓办理,发行人将在上 述保护区范围调整完成后,根据政府要求及时申请办理相关手续。2020 年至今, 常山铁矿未进行铁矿地下开采,铁矿石、铁精粉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上述采 矿许可证到期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新增取得的上述专利权等由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均已经取得完 备的权属证书。
(四)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为发行人自身融资办理的担保外,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不存在其他 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变化情况
-
(一) 重大合同
-
1、融资借款合同
4-1-11
==> picture [178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签订的、正在履行的且 合同金额在 5,000 万元及以上的融资借款合同如下:
| 序 号 |
借款方 | 贷款方 | 合同名称及编号 | 融资金额 (万元) |
融资期限 |
|---|---|---|---|---|---|
| 1 | 龙星化工 | 沧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沙河 支行 |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23年借字第06210001 号) |
10,000.00 | 2023-6-26至 2024-6-25 |
| 2 | 龙星化工 | 秦皇岛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保 定分行 |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DKHT110502023000008) |
10,000.00 | 2023-6-14至 2026-6-13 |
| 3 | 龙星化工 | 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分行 |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光 石借字20230173) |
6,000.00 | 2023-6-6至 2024-12-5 |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合同均是以发行人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履行不存 在重大法律障碍。
(二)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除发 行人并表范围内主体相互之间的担保外,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 担保的情形。
(三)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补充法律意见正文第四部分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变化情况”披露的情况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 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和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其他应 收明细、其他应付明细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 应收款为 5,186.57 万元,主要为备用金、押金及保证金、代付五险一金等;截 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其他应付款金额为 4,282.94 万元,主要包括出口运费及 保费、履行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所需支付款项、保证金及押金等,发行人金额
4-1-12
==> picture [178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均因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不存在违法违规的 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变化情
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 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其已根据深交所的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的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增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的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 的主要税收优惠如下:
1、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 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9 年 9 月 10 日,发行人取得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 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GR201913000357), 有效期三年。2022 年 11 月 22 日,发行人取得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财政
4-1-13
==> picture [178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GR202213003887),有效期三年。
2018 年 11 月 29 日,焦作龙星取得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国 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GR201841000961),有效期三年。2021 年 10 月 28 日,焦作龙星取得河南省 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GR202141000617),有效期三年。
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焦作龙星 2020 年至 2023 年 6 月企业所得税执行 15%的优惠税率。
2、 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 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 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根据上述规定、发行人确认、《审计报告》及《2022 年度报告》,2020 年至 2023 年 6 月,发行人尾气发电所取得收入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 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0 号)、《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0 号)的规定、发行人 确认、《审计报告》及《年度报告》,2020 年至 2023 年 6 月,发行人尾气发电 所取得收入执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00%的优惠政策。
4-1-14
==> picture [178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 内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享受的重大政府补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 2023 年 1 月至 6 月期间享受的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1、2023 年 1-6 月政府补助情况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元) |
|---|---|---|
| 1 | 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专项资金 | 969,216.00 |
| 2 | 高分散白炭黑项目 | 664,999.92 |
| 3 | 产教融合企业教育费附加减免 | 659,705.32 |
| 4 | 锅炉烟气脱硫脱硝治理工程 | 274,999.80 |
| 5 | 沙河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 200,000.00 |
| 6 | 规上工业企业满负荷生产财政奖励资金 | 200,000.00 |
另外,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2023 年 5 月 18 日收到长治市潞城区财政局 拨付的专项奖励资金 2000 万元。该资金是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 与公司签订的《项目建设协议》,兑现的龙星碳基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项目部 分奖励资金。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3 年 1-6 月收到的增 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为 295.65 万元。
(三)发行人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主要子公司报告期内 不存在受到处罚金额在 1 万元以上重大税务处罚的情形。
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变化情况
(一)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4-1-15
==> picture [178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企查查(https://www.qichacha.com/)等网站,截止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案件。
(二)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企查查(https://www.qichacha.com/)等 网站,2023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 受到的处罚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 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 )、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企查查(https://www.qichacha.com/)、中国证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公开网站,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四)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公开网站,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董 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 发行人为有效存续的境内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 资格;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和《可转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 次发行的决议;
(三) 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
4-1-16
==> picture [178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的签署页)
==> picture [142 x 86]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
朱小辉
----- End of picture text -----
经办律师:___
==> picture [94 x 15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Start of picture text -----
杨慧鹏
__
张晓庆
__
王 力
----- End of picture text -----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年 月 日
4-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