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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xing Technology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0

Jul 23,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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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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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10-002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731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5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2.50 元。本次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6.25 亿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验 证,并由其出具利安达验字【2010】第1044 号《验资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板企业板块上市特 别规定》、《中小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 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 庄建华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户”),并由公司和 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分别同上述 三家银行签署《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用帐户,帐号为:13001656208050504319。截止2010 年7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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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余额为250,57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本埠2 条年产4 万吨硬质新工艺炭黑生产线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帐户, 帐号为:100202309124。截止2010 年7 月6 日,专户余额为 200,9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河北沙河本埠2×4 万吨/年 硬/软质新工艺炭黑生产线项目的存储和使用,除先期投入资金置换 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 帐户,帐号为:4730990001801600001045。截止2010 年7 月6 日, 专户余额为130,531,630.08 元。该专户用于甲方6MW 及15WM 炭黑尾 气发电工程项目,上述两项工程总投资额:108,480,000.00 元,其余 部分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 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的调查与查 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三、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熙敏、吴强可以随时 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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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 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开户银行按月(每月7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 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 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 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 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 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国信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2 年12 月31 日 解除。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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