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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xing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4
Dec 3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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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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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4-097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1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337,881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671%;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在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核登记并办理完毕解除 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 年12 月30 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2024 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2024 年第九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 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4 月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1 年第一次会议及第五届 监事会2021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龙星化工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龙星化工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 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1 年第一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2、2021 年4 月22 日至2021 年5 月2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龙星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 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5 月11 日,公司召开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龙星化工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龙星 化工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获得批 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于2021 年5 月12 日 披露了《2021 年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5 月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及第 五届监事会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向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 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82 人调整为178 人, 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总数不变。同时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5 月14 日,并同意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授予178 名激励
对象986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2021 年第一次临时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核查意见》,认为本 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 年5 月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1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及第 五届监事会2021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向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 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 万股;2 名激励对象部 分认购,未认购部分合计6 万股。根据公司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 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为177 人,实 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70 万股。同时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 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为2021 年5 月19 日,向177 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970 万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2021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监事会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 相关规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1 年6 月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了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 记工作的申请。2021 年6 月10 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2021 年6 月 11 日,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968 万限售股票上市。
7、2021 年11 月1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2021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及 第五届监事会2021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龙星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 见》。
8、2021 年11 月2 日至2021 年11 月11 日,公司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 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9、2021 年11 月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的申请。 2021 年12 月9 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2021 年12 月10 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114 万限售股票上市。
10、2022 年6 月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及第五 届监事会2022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 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同时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员工已 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 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 意见,并对公司回购注销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2 年9 月16 日,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3 名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9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77 元/股,回购金 额合计为249,300 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12、2023 年4 月1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 年第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 事会2023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 司按照《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 宜,同时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员工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 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尚 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并对公司回购注销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天元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3 年5 月9 日,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1 名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3,731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77 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 38034.87 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14、2023 年8 月1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 年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 事会2023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 意公司按照《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 售事宜,同时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员工已获授但未解除 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 项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 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并对公司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 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5、2023 年12 月20 日,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1 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12,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77 元/股,回购 金额合计为33240 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16、2024 年3 月14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六 届监事会2024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 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公司监 事会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17、2024 年6 月24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及第六 届监事会2024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 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同时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员工已获 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事项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 上述《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 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并对公司回购注 销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8、2024 年7 月10 日,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2 名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21,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77 元/股,回购金额合计 为58,170 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19、2024 年12 月3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 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及第 六届监事会2024 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 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公司监
事会对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二、预留授予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限时间为自预留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 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对所获限制性股票 总量的30%申请解除限售。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21 年12 月9 日;截至2024 年12 月9 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届 满。
三、预留授予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 除限售: | ||
|---|---|---|
| 序号 | 解除限售条件 | 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 |
| 1 | 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
|---|---|---|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 |
| 3 |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以2018-2020 年净利润均值为 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
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如下: 2018 年: 132,720,900.80 元; 2019 年: 19,221,241.82 元; 2020 年: 77,455,520.89 元; 2023 年: 110,401,690.59 元。 2018-2020 年净利润均 值:76,465,887.84 元。 2023 年净利润较2018- 2020 年均值增长: 44.38%,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 |
| 4 |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 根据公司人力资源对激 励对象的综合考评结 果,71名激励对象考评 |
结果均达标,满足解除 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达 限售条件。 到公司业绩目标,且个人绩效考核等 级为良好及以上的前提下,才可按照 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未达解除限售 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解锁期的前一年度绩效考核 等级为优秀及良好时,当期计划解锁 额度的解锁比例为100%;考核为合格 时,当期计划解锁额度的解锁比例为 80%,剩余无法解锁的20%额度作废, 相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 回购注销;考核为不达标时,当期计 划解锁额度的解锁比例为0,相应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 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三个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1 人,可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337,881 股,占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9.64%,占 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671%。具体如下:
| 姓名 | 职务 | 预留授予的 限售数量 (股) |
本次可解 除限售数 量(股) |
预留授予的剩 余未解除限售 数量(股) |
本次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 数量占预留 获授数量的 比例(%) |
|---|---|---|---|---|---|
| 核心管理人员及 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71 人) |
1,140,000 | 337,881 | 0 | 29.64% | |
| 合计 | 1,140,000 | 337,881 | 0 | 29.64% |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 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71 名激 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事项 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 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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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届董事会2024 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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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六届监事会2024 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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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 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12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