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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xing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2
Aug 3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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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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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2-060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 年第三次 会议于2022 年8 月30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 年 8 月19 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送达各位董事。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鹏达先生主持, 应出席董事9 名,实际出席董事9 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 下议案:
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的议案》
全体董事认为:《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客观、真实地反映了 公司当前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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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
- 2、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龙星化工2022年度为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项目推进及资金周转需求,龙星化工2022 年度拟为子公司焦作龙星 提供不超过8 亿元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2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相关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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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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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 议案》
《公司章程修正案》详见附件。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4、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将于2022 年9 月16 日召开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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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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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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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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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司章程修正案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条款 | 内容 | 条款 | 内容 | |
| 1 | 第三十条 |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内, 应当 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该等人员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6 个 月后的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 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后,持有公 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委托公司向证券 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 解锁事宜。自前述申报的2 个交易日 内起,前述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锁定 不得转让。 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后,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12 个 月后的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 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如前述离任人员当时持有公司股份余 额不足1000 股,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在其任职期间内, 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该等人 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如持有公司股份余 额不足1,000 股,可以一次性转让,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6 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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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后,自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人员的离 任信息申报之日起12 个月后的12 个 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公司无限售条 件的股份将可以自由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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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第三十一条 | 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后,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 公司股票前应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 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 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第三十一条 | 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后,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 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 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 关风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期间。 |
| 3 | 第三十二条 | 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后,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3 年内,公 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 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证 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收到有关材料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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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日起5 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 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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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第三十三条 | 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后,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 容包括: (一) 报告期初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二) 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公司股 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 报告期末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四) 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 施; (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 事项。 |
删除 | |
| 5 | 第三十四条 第三款 |
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后,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前款行为的, 董事会除收回收益外,还应及时披露 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 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 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 事项。 |
第三十二条 第三款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前款 行为的,董事会除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外,还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 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 项。 |
| 6 | 第四十三条 |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
第四十一条 |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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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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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第八十八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六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除只有一名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如公司存在单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30%及以上情形的,应实行累积 投票制。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 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
| 8 | 第一百零六 | 董事的选聘程序: | 第一百零四 | 董事的选聘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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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第四款 |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现任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的3%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 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 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职责; (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五)股东大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 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 决; (六)改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 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七)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具体使用办法为:股 东大会在选举2 名以上董事时,股东 所持有的每一股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 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 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 散选举数人,董事人选按候选人得票 多少依次决定。 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由本章第三节有 关条款另行规定。 |
条第四款 |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由现任董事 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 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决议; (五)股东大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 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六)改选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 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七)如公司存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情形 的,除只有一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情 形外,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具体使用办法为:股东大会在 选举2 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 股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 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 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董事人选按 候选人得票多少依次决定。 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由本章第三节有关 条款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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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 一条 |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公司提供担保属于 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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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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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第一百四十 条 |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 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 万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0.5%的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 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 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 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 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三十 九条 |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 成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 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聘 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 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 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 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 11 | 第一百四十 二条 |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 发表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 意见及其理由或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 由的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四)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人民币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借款或其他资 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 回收欠款; (六)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 |
第一百四十 一条 |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案;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七)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 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 (八)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十)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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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十一)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 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 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 (十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 金使用相关事项、股票及衍生品投资等重 大事项;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 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 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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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第一百四十 四条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公开声明: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 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 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 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 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 |
第一百四十 三条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 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 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 纳;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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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 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的其他情形。 |
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 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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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一百四十 五条 |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 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 做的工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 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 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 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
第一百四十 四条 |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 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 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 工作;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 作,如现场检查情况、提议召开董事会、 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 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
| 14 | 第一百四十 八条 |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 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 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 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 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 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董事会应当2 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 选独立董事, 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 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
第一百四十 七条 |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 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 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 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2 个月 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 |
| 18 | 第一百五十 一条 |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 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董事 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 |
第一百五十 条 |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 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董事会秘书 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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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 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 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 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较 强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 行政处罚未满3 年的; 3、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有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5、本公司现任监事; 6、其他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其他情形。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 聘董事会秘书: 1、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五十条所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之一; 2、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 责; 3、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 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 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
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 责,并具有较强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 2、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 政处罚未满3 年的; 3、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有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5、本公司现任监事; 6、其他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其他情形。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 秘书: 1、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五十条所规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2、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3、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 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股东 造成重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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