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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xing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Apr 2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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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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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58091100
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电话: (10) 5809-1000 传真: (10) 580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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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股份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股份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现行的《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股份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股份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股份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11 年 3 月 28 日和 2011 年 4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0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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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知》、《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提示性 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充分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将 审议的议案。
经合理查验,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股份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 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的《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1、股份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1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 时在河 北省沙河市东环路龙星街 1 号公司大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江山先生 主持。
2、股份公司股东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1 年 4 月 18 日至 2011 年 4 月 1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期间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 年 4 月 18 日 15:00 至 2011 年 4 月 19 日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经合理查验,股份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 15 日通知股东,并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了提示性公告,股份公司本 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的《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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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142,300,000 股,占股份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15%。经合理查验,上述股 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股份公司核查确认,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48 名,代表股份 468,515 股,占股份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43%。
据此,股份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58 名,合计代表股份 142,768,515 股,占股份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8%。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股份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也参加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合理查验,股份公司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所列出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由股份公司按照《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清点、公布表决结果。
股份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股份公司提供了本 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股份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如下:
| 议案 | 同意股份 数(股) |
反对股份 数(股) |
弃权股份 数(股) |
同意股份 所占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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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一 | 审议《2010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 |
142599265 | 145650 | 23600 | 99.88% |
|---|---|---|---|---|---|
| 议案二 | 审议《公司2010 年年度 报告及其摘要》 |
142599165 | 145650 | 23700 | 99.88% |
| 议案三 | 审议《公司2010 年度财 务决算报告》 |
142597865 | 146950 | 23700 | 99.88% |
| 议案四 | 审议《公司2010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 |
142605765 | 162650 | 100 | 99.88% |
| 议案五 | 审议《关于2010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 |
142597865 | 146950 | 23700 | 99.88% |
| 议案六 | 审议《关于审议公司2010 年度董事、监事、高管人 员报酬的议案》 |
142597865 | 146950 | 23700 | 99.88% |
| 议案七 | 审议《关于审议〈2010年 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情 况说明〉的议案》 |
142597865 | 146950 | 23700 | 99.88% |
| 议案八 | 审议《关于公司2011 年 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融 资的议案》 |
142599165 | 145650 | 23700 | 99.88% |
| 议案九 | 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
142599165 | 145650 | 23700 | 99.88% |
| 议案十 | 审议《关于前期结余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 |
142597865 | 146950 | 23700 | 99.88% |
| 议案十 一 |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 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
142597865 | 146950 | 23700 | 99.88% |
| 议案十 二 |
审议《2010年度监事会工 作报告》 |
142599165 | 145650 | 23700 | 99.88% |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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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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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签字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吴 琥 律师
胡 冰 律师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律师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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