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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SHINE TECHNOLOGY GROUP CO.,LTD Management Reports 2021

Mar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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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Re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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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朗新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纪若楠 联系电话:010-60834526
保荐代表人姓名:彭捷 联系电话:010-60833022
一、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用情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现场列席,已审阅历次会议通知、
议案、决议等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未现场列席,已审阅历次会议通知、
议案、决议等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现场列席,已审阅历次会议通知、
议案、决议等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现场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存在需要
整改的问题。

1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0年12月22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
关联交易、杜绝内幕交易、上市 后买
卖股票等方面的内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
3.“三会”运作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6.关联交易
7.对外担保
8.收购、出售资产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2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 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 无 无 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 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1.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减持
的承诺
不适用
2.股份回购的承诺 不适用
3.稳定股价的承诺 不适用
4.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不适用
5.填补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的措施及承诺

不适用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不适用
7.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不适用
8.强化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
措施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对我司保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雪人股份”)出具《关于 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 〔2020〕1 号),认为雪人股份2016 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年至2018 年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 整改情况 币向公司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 务资助的情况,截至2018 年末尚有对 5 家主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收 回余额折合人民币4,449.52 万元,上 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未经公司董事会

3

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 务,对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 施。2020 年1 月15 日,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雪人股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 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20〕第6 号),认为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雪人股份存在以美元、欧 元、人民币向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 供财务资助的情况,雪人股份未对上述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履行董事会审议程 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0 年1 月23 日,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我司保荐的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瑞达期货”)出具《关于 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1 号), 认为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及信息披露义务。 3、2020 年3 月5 日,中国证监会厦门 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监 管关注函》(厦证监函[2020]21 号),提出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认 真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 掌握好新修订的《证券法》及其他信息 披露制度要求,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 识,切实提升信息披露工作水平。 4、2020 年4 月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 司保荐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出具 《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 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认 为容百科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过程中,招股说明书未充分披露特 定客户信用风险大幅增加,及其使用自 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款 的情况,对容百科技处以采取1 年内不 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 政监督管理措施。 5、2020 年5 月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 司保荐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纶科技”)出具《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毅 等 20 名责任人员 )》(〔2020〕21

4

号),认为新纶科技存在虚构贸易业务 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 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对 新纶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 款。

6、2020 年5 月14 日,中国证监会重 庆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博腾制药出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 〕1 号),认为博腾制药未及时披露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和重大遗漏情况,对博腾股份及相 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 7、2020 年6 月8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 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宁波分 行出具了《关于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波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0〕14 号),认为平安银行宁 波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分行基金销售业务相关负责人未取 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 规定。二、银行官网登载的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未充分披露在售基金过往业 绩,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8、2020 年6 月19 日,中国证监会天 津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出具 《关于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 部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证 监措施〔2020〕11 号)。认定国元证 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财富顾问(营 销经理)闫复、李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 客户招揽活动的行为,营业部对员工客 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 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 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 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证 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 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天津 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 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9、2020 年6 月23 日,中国证监会浙 江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南华期货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货”)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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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关于对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责令 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2020〕46 号),认为南华期货上 海分公司员工陈振妹在任期间以个人名 义私下向客户收取报酬并进行分配,违 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 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南 华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0、2020 年6 月23 日,中国证监会浙 江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 《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8 号),认为公司存在未按照法定规定的 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报送台 州营业部负责人变更的情况,要求公司 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 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 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已履行相应整改 程序。 11、2020 年6 月30 日,我司保荐的山 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 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 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2020〕33 号), 指出山西证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以 下问题:一是合规管控不足,业务部门 自行处理自律组织要求的调查事项,未 及时通知合规负责人及合规部门;二是 关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管理未涵 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企业的重要上下游企业;三是询价监控 落实不到位,仍存在部分债券投资交易 人员使用个人通讯工具开展询价活动且 无询价电话录音。 12、2020 年8 月18 日,我司保荐的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 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 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 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 〕48 号),指出招商证券在保荐武汉科前生 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 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 程中,存在未发现2016 年2017 年期间 通过列支研发费用或其他费用将资金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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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账户最终转到财务总监个人卡用 于发放部分高管薪酬、奖金或支付无票 据费用;未发现发行人员工是经销商的 实际经营者;在首次提交的申报材料中 未充分揭示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业 绩波动风险等方面问题。按照《科创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招商证券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13、2020 年10 月27 日,中国证监会 对我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60 号),监管措施指出:一是投资银行类 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二是廉洁从业风 险防控机制不完善,违反了《关于加强 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 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 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 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 内部控制指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中的相关 规定。 14、2020 年11 月30 日,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我司保荐的熊 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熊猫乳品”)出具《关于对熊猫乳品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 监管函〔2020〕第189 号),监管函 指出:熊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 补贴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4 条、第5.1.1 条、第 5.1.6 条、第8.6.4 条规定。 15、2020 年12 月24 日,中国证监会 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辉龙”)出 具《关于对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1 号),指出亚辉龙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财务数据前后 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 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 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16、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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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83 号)。上述监管函件认定,我司在保荐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 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 交的申报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 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 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程序, 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 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第五条规定。 17、2020 年12 月28 日,中国证监会 浙江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浙江华友钴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友钴 业”)出具《关于对浙江华友钴业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 】110 号),监管措施指出:2018 年、2019 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精确;2019 年 跨期确认费用;2019 年年报和2020 年 半年报中的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 不完整;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 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部分制度不完 善;资金管理不规范,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 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我司及我司保 荐的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 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 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情况 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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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纪若楠 彭 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