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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SHINE TECHNOLOGY GROUP CO.,LTD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20

Aug 2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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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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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朗新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亮 联系电话:010-60833050
保荐代表人姓名:彭捷 联系电话:010-60833022

一、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由于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公司已于
2019年8月完成所有募集资金账户的
销户工作。销户前,每月查阅募集资
金账户的对账单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现场列席,审阅历次会议通知、 议
案、决议等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未现场列席,审阅历次会议通知、 议
案、决议等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现场列席,审阅历次会议通知、 议
案、决议等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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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次
(朗新科技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核查意
见除外)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 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3.“三会”运作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6.关联交易
7.对外担保
8.收购、出售资产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
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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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及解决措施
1.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减持
的承诺
不适用
2.股份回购的承诺 不适用
3.稳定股价的承诺 不适用
4.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不适用
5.填补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的措施及承诺
不适用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不适用
7.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不适用
8.股份减持的承诺 不适用
9.强化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
措施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说 明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存在以 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 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 管措施的事项: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1、2020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 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出具《关 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 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2020〕1 号),认为雪人股份 2016 年至 2018 年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 币向公司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 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 2018 年末尚有 对 5 家主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 收回余额折合人民币 4,449.52 万元,上 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未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 务,对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 施。2020 年 1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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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所对雪人股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 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20〕第 6 号),认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雪人股份存在以美元、欧元、人 民币向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 务资助的情况,雪人股份未对上述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司及雪人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 后高度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 实整改,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 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 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2、2020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 司保荐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出具《关 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 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 容百科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过程中,招股说明书未充分披露特 定客户信用风险大幅增加,及其使用自 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 款的情况,对容百科技处以采取 1 年内 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 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我司在容百科技 相关客户发生信用风险后督促容百科 技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与风险提 示,并在收到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督 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 习,杜绝类似信息披露问题的再次发 生。 3、2020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 司保荐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出具《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毅 等 20 名责任人员)》(〔2020〕21 号), 认为新纶科技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 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对新纶 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我 司及新纶科技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 定书后高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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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违规情况再 次发生。 4、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 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重庆博腾制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博腾股 份”)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 1 号),认为博腾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和重大遗漏情况,对博腾股份及相 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我司及博腾 股份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高度重 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 的学习,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5、2020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 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宁波分 行出具了《关于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波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0〕14 号),认为平安银行宁波分 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分 行基金销售业务相关负责人未取得基 金从业资格,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银行官网登载的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未充分披露在售基金过往业绩,违 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及平安银行宁波 分行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 习,并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杜 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6、2020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天津 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出具《关 于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 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证监 措施〔2020〕11 号)。认定国元证券天 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财富顾问(营销经 理)闫复、李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 招揽活动的行为,营业部对员工客户招 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 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 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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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 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天津证监 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 业部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我司 及国元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 度重视,国元证券已责令天津前进道路 营业部辞退李昂、闫复。国元证券将建 立客户回访异常处理机制,加强涉及营 销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的核 查力度,已着手在 CRM 系统中增加营 销人员客户地址集中度、有效户短期资 金变化等预警,防范营销人员委托第三 方招揽客户。 7、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 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南华期货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货”)出具了 《关于对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责令 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2020〕46 号),认为南华期货上海 分公司员工陈振妹在任期间以个人名 义私下向客户收取报酬并进行分配,违 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 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南 华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我司及 南华期货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 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 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8、2020 年 6 月 30 日,我司保荐的山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 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2020〕33 号),指出 山西证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以下 问题:一是合规管控不足,业务部门自 行处理自律组织要求的调查事项,未及 时通知合规负责人及合规部门;二是关 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管理未涵盖 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 业的重要上下游企业;三是询价监控落 实不到位,仍存在部分债券投资交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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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使用个人通讯工具开展询价活动且 无询价电话录音。我司及山西证券在收 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仔细分析 问题原因,并严格落实整改,杜绝类似 情况再次发生。 1、2020 年 4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 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高若阳、徐 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上述监 管函件认定高若阳、徐欣在担任宁波容 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 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客户信 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的核查不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我司 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将及 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公司内控 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 内部控制,督促各项目组勤勉尽责、扎 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 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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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赵 亮 彭 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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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