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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SHINE TECHNOLOGY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Dec 2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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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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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与关联方之 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 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 )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 ( 二 )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 ( 三 )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 ( 四 ) 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 (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前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其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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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2.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3.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二 )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本条第(一)项第 1 款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本条第 1-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1 )父母;( 2 ) 配偶;( 3 )兄弟姐妹;( 4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5 )配偶的父母、年满 18 周 岁的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 三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 关联人:

  1.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 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 的。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 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 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其他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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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 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 ( ) 购买或出售资产;

  • ( 二 )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 ( 三 )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 四 )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 五 ) 租入或租出资产;

  • ( 六 )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 七 ) 赠与或受赠资产;

  • ( 八 ) 债权或债务重组;

  • ( 九 )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 十 ) 签订许可协议;

  • ( 十一 )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 ( 十二 )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 十三 ) 销售产品、商品;

  • ( 十四 ) 提供或接受劳务;

  • ( 十五 ) 委托或受托销售;

  • ( 十六 )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 十七 )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七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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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 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 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 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 二 )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 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 三 ) 本条第(一)项中所称的“市场价格”是指以市场价确定资产、商品或 劳务的价格及费率;“成本加成法”是指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 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协议价”是指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 价格及费率。

第八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 ( ) 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 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 )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 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 万元的关联交 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 会议审议批准。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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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 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根据审 慎原则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进行评估 或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 估:

一 ( )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

( 二 ) 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 三 )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 取或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九条至第十一条, 以及第十三条审议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大小,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 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审议程序,并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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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 ) 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 二 )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 三 ) 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 四 )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 五 )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 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 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 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三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 ( )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

( 二 )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它关联人。

已经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一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六条第(十二)至第(十五)项所列的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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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 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应当与关 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 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二 ) 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 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 三 )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 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

第二十一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 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 3 年的,应 当每 3 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关 联交易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依据该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按本制度规定 应披露的 关联交易应当 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同时 董事会应当 报请监事会出具意见。独立董事 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 交易对方;

  2.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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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1.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2.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第 4 款的规定);

  1.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第 4 款的规定);

  1.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 交易对方;

  2.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本制度 错误 ! 未找到引用源。 第(二)项第 4 款的规定);

  1.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1.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1. 其他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 ( ) 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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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 )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向其监管部门或公司律师

  • 提出确认关联关系的要求,并依据上述机构或人员的答复决定其是否回避;

( 三 ) 关联董事可以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 四 ) 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对该事项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做出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 ) 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 联股东回避申请;

( 二 )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审查,并由出席 会议的律师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做出判断;

( 三 )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

  • ( )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 二 )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 三 )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 ( ) 有管辖权的相关政府机构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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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 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 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 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应依据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参股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第六条提及的各类交易,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 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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