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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SHINE TECHNOLOGY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n 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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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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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 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工作。 公司证券业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业务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 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 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将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 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 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 )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 )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 三 )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 四 )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 五 )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 六 )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 )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 八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九 ) 公司分配股利、减资、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 十 )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 十一 )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十二 )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 十三 )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 十四 )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 十五 )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 十六 )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 十七 )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 十八 )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 ( 十九 ) 公司股权激励、员工持股或证券发行(含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配

  • 股、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

( 二十 ) 股份回购;

( 二十一 )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 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 二十二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涉及的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 ) 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 公司控股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

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 二 ) 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 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 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 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 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 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 三 ) 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 四 )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等相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和 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将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 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 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时,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

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 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将向江苏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期 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江苏证

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 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 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 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将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按照规定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 对内幕信息做好保密工作,并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公司将通过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禁止 内幕交易告知书、邮件发送等方式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信息披露前的保密义 务。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也不得将相关信 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 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 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江苏证 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须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 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外部单位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 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 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 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子)公司和相关知情人员,涉及到公司 内幕信息时,有责任和义务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及 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 递和知情范围。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没收非法所得、赔偿并解除劳动合同 的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司将依法把有关责任人移交行政机 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