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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SHINE TECHNOLOGY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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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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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682 证券简称:朗新科技 公告编号: 2021-040 证券代码: 123083 证券简称:朗新转债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12 月)》的有关内容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情况拟对现有《公司章程》中 的有关条款作相应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条款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
条规定的特别交易事项;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五)连续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的担
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六)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五)连续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的担
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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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
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关联方之间的下列关联交
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
(二)公司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无
论金额大小);
公司和关联方之间的下列关联交
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无
论金额大小);
第四十四条 公司进行下列特别交易(公司受赠
现金资产除外),且达到如下标准的,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3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上述指
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本条第一款所称特别交易是指下
列交易:(1)购买或出售资产;(2)
抵押资产;(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如下标准的,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第一款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
易:(1)购买或出售资产;(2)提供
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3)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
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4)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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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4)提供财务资助;(5)租入
或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同(含委托经营、收委托经营等);(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者债
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11)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服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或出售此类资产的,仍
包含在内。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
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
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
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
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
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
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
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
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条规定可认缴出
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认缴出
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5)租
入或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者债
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11)放弃权利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
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
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
额,适用本条的规定。
除进行“提供担保”、“委托理财”
等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规
定下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
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本条的规定。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
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
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
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按照《公
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条规定可
认缴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
认缴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或届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
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或届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
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应当以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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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四)修改本章程;
(五)公司在连续12 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八)公司回购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 修改本章程;
()公司在连续12 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股权激励计划;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遵
守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相关规则。
公司应以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遵
守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相关规则。
第一百零二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
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
()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议总
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
三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程中规定董
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由独立董事以书面方式发表独立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程中规定董
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
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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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
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
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询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
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
四条
除上述职责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对
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
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四)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含对子公司担保)、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
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
见及其障碍。
除上述职责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对
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
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
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
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
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
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
事项;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
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
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
交易或者转让;
(八)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
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
见及其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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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
二条
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
权限如下:

(五)连续12 个月内担保金额未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人民币3,000万
元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
权限如下: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未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或绝对金额未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
担保;
第一百二十
三条
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
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达到人民币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所述标准
的关联交易,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
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
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达到人民币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达到人民币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所述标准
的关联交易,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
第一百二十
四条
董事会审议决定特别交易事项的
权限如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章程第四十四条定义的特别交
易同样适用于本条。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所述标准
的特别交易,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特别交易
中涉及的投资项目,董事会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或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董事会审议决定的交易事项的权
限如下(“交易”指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所述标准
的重大交易,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特别交易
中涉及的投资项目,董事会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或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一百四十
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
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
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
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
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
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第一百七十
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
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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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书面审核意见;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现有《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次《公司章 程》中有关条款的修订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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