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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SHINE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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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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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682 证券简称:朗新科技 公告编号: 2021-040 证券代码: 123083 证券简称:朗新转债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的有关内容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情况拟对现有《公司章程》中 的有关条款作相应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 条款 | 原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
| 第四十一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 条规定的特别交易事项; …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 |
| 第四十二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 (五)连续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的担 保;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六)项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 (五)连续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的担 保;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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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 通过。 |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第四十三条 | 公司和关联方之间的下列关联交 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 (二)公司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无 论金额大小); |
公司和关联方之间的下列关联交 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无 论金额大小); |
| 第四十四条 | 公司进行下列特别交易(公司受赠 现金资产除外),且达到如下标准的,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3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上述指 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本条第一款所称特别交易是指下 列交易:(1)购买或出售资产;(2) 抵押资产;(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如下标准的,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第一款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 易:(1)购买或出售资产;(2)提供 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3)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 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4)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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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4)提供财务资助;(5)租入 或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同(含委托经营、收委托经营等);(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者债 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11)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服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或出售此类资产的,仍 包含在内。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 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 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 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 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 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 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 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 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条规定可认缴出 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认缴出 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5)租 入或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者债 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11)放弃权利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 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 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 额,适用本条的规定。 除进行“提供担保”、“委托理财” 等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规 定下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 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本条的规定。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 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 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 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按照《公 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条规定可 认缴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 认缴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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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七条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或届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 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或届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 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应当以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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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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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四)修改本章程; (五)公司在连续12 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八)公司回购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 修改本章程; (四)公司在连续12 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三条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遵 守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相关规则。 |
公司应以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遵 守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相关规则。 |
| 第一百零二 条 |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 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 (二)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议总 次数的二分之一。 |
| 第一百一十 三条 |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程中规定董 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由独立董事以书面方式发表独立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 |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章程中规定董 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 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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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 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 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询机构;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 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
|
|---|---|---|
| 第一百一十 四条 |
除上述职责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对 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 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四)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含对子公司担保)、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 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 见及其障碍。 |
除上述职责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对 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 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 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 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 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 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 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 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七)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 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 交易或者转让; (八)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 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 见及其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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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 二条 |
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 权限如下: … (五)连续12 个月内担保金额未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人民币3,000万 元的担保; … |
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 权限如下: …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未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或绝对金额未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 担保; … |
|---|---|---|
| 第一百二十 三条 |
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 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达到人民币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所述标准 的关联交易,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 |
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 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达到人民币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达到人民币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所述标准 的关联交易,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 |
| 第一百二十 四条 |
董事会审议决定特别交易事项的 权限如下: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章程第四十四条定义的特别交 易同样适用于本条。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所述标准 的特别交易,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特别交易 中涉及的投资项目,董事会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或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
董事会审议决定的交易事项的权 限如下(“交易”指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交易事项):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所述标准 的重大交易,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特别交易 中涉及的投资项目,董事会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或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
| 第一百四十 七条 |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 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 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 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 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 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 第一百七十 三条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 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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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书面审核意见;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现有《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次《公司章 程》中有关条款的修订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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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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