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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SHINE TECHNOLOGY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Mar 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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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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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朗新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纪若楠 联系电话:010-60834526
保荐代表人姓名:彭捷 联系电话:010-60833022

一、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用情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现场列席,已审阅历次会议通知、
议案、决议等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未现场列席,已审阅历次会议通知、
议案、决议等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现场列席,已审阅历次会议通知、
议案、决议等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现场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存在需要
整改的问题。

1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8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1 年12 月10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
关联交易、杜绝内幕交易、上市 后买
卖股票等方面的内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
3.“三会”运作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6.关联交易
7.对外担保
8.收购、出售资产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2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 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 无 无 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 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
决措施
1.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减持
的承诺
不适用
2.股份回购的承诺 不适用
3.稳定股价的承诺 不适用
4.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不适用
5.填补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的措施及承诺

不适用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不适用
7.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不适用
8.强化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
措施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
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2021 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存在
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
所对本保荐人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
措施的事项:
1、2021 年1 月4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
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浙江正元智慧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智
慧”)出具《关于对浙江正元智慧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2020
年1 月至2020 年7 月期间,正元智慧
向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

3

务资助,公司未及时对前述事项履行相 应的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 条的规定。 2、2021 年1 月8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 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乳品”) 出具《关于对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监管措施认定:2020 年10 月29 日,熊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 助900 万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 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 相关规定。 3、2021 年1 月29 日,中国证监会浙 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浙江开山压缩 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山股 份”)出具《关于对浙江开山压缩机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监管措施指出,浙江局在现场检 查中发现开山股份存在:2019 年、 2020 年定期报告业绩核算不准确; 2019 年至2020 年期间,公司内部治理 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会议流程不规 范、人员不独立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 的规定。 4、2021 年3 月2 日,中国证监会江西 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博雅生物制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生 物”)出具《关于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廖昕晰、梁小明、范一 沁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 施指出,经查,博雅生物存在未及时履 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未披露重大事件进展及未按规定履 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等问题。违反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 条、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博雅生物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履

4

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 5、2021 年8 月26 日,中国证监会广 东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汤臣倍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出 具《关于对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梁 允超、林志成、吴卓艺、唐金银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 出,汤臣倍健在收购 LifeSpaceGroupPtyLtd100%股权和广州汤臣 佰盛有限公司46.67%股权项目中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未充分、审慎评估并披 露《电子商务法》实施的重大政策风 险;未如实披露标的资产实际盈利与相 关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未充 分披露商誉和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相关信 息;商誉减值测试预测的部分指标缺乏 合理依据;减值测试关于资产可回收金 额的计量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不完整。监管措施认定:汤臣倍健董事 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三条和《关于 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 主要责任。 6、2021 年10 月19 日,中国证监会浙 江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思创医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思创医 惠”)出具《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思创医惠 存在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相应决策程 序,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 为,违反2007 年发布施行的《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 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7、2021 年10 月22 日,中国证监会北 京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碧水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碧水 源”)出具《关于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 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碧水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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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子公司汕头市碧水源为北京德青源农 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威县德 青源提供担保。德青源在上述担保合同 签署时是碧水源的关联人,但公司未针 对该担保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未及 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 规定。 8、2021 年11 月24 日,中国证监会对 我公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 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国元证券 存在资产管理产品运作不规范,投资决 策不审慎,投资对象尽职调查和风险评 估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经 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 六十一条规定。 9、2021 年12 月15 日,中国证监会北 京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东华软件股份 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软件”)出具 《关于对东华软件股份公司、薛向东、 吕波、叶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监管措施指出,东华软件2018 年和2019 年发生多笔贸易类业务,相 关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导致公司2018 年和2019 年年度财务报 告虚增营业收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40 号)第二条规定。 10、2021 年12 月23 日,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市奥拓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拓电 子”)出具《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 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 施的决定》。监管措施指出,自2021 年7 月起对奥拓电子进行了现场检查发 现,公司存在:三会运作不规范、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存在遗漏等公司治理的 问题,子公司收入及成本会计核算不审 慎、2019 年商誉减值测试不审慎、对 个别涉诉其他应收款未按照单项进行减 值测试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问题, 关联方交易披露不完整的问题。上述情 况反映出公司在公司治理、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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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登记管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及 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根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上 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 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奥 拓电子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我公司在上述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 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 因,并落实整改,督促各公司相关人员 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 工作,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引 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 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 务,保证上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杜绝类似情 况再次发生。 11、2021 年1 月23 日,中国证监会深 圳监管局对我公司出具《深圳证监局关 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措施的决定》,认定:我公司个别首 次公开发行保荐项目执业质量不高,存 在对发行人现金交易等情况关注和披露 不充分、不准确,对发行人收入确认依 据、补贴可回收性等情况核查不充分等 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12、2021 年11 月19 日,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指出:中信证 券作为思创医恵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债项目保荐人,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 查工作准则》的规定核查金额较大、期 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 录、资金流向等,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资 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不 真实、不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公 司实际情况不符,履行保荐职责不到 位,内部质量控制存在一定的薄弱环 节,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第1.4 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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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六
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等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
视,进行深入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执
行内控制度和流程规范,保障业务规范
开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
业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切实
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
实、准确、完整,谨慎勤勉履行职责。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1 年11 月4 日,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碧水源出具《关于对北京碧水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
批评处分的决定》,认定:2018 年4
月,碧水源全资子公司汕头碧水源和汕
头市潮南区经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威县德青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署
投资协议、担保协议等协议。对于上述
对外担保事项,碧水源未及时履行审议
程序并对外披露。碧水源的上述行为违
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修订)》第1.4 条、第2.1 条、第7.9
条、第9.11 条的相关规定。碧水源董
事长、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第1.4 条、第2.2 条、第3.1.5 条的相
关规定,对碧水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
要责任。
2、2021 年11 月19 日,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保
荐代表人马齐玮、徐峰给予通报批评处
分的决定》,认定:马齐玮、徐峰作为
我公司推荐的思创医恵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债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
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核查把关、申报
文件的全面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规定,
核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产
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调
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
发表的核查意见不真实、不准确,出具
的《承诺函》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合。
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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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修订)》第1.4 条,《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六十 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3、2021 年11 月25 日,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博雅生物出具《关于对博雅生物制 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指出:2017 年4 月至2020 年1 月,博雅生物向原 控股股东管理的基金控制的公司支付采 购款累计8.23 亿元采购原料血浆,但 该公司未向博雅生物供应,构成关联方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博雅生物的上述行 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 月修订)》第1.4 条和《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第2.1.4 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 后高度重视,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应当 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 务执业规范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 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 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切实提高 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 确、完整。 我公司在知悉上述上市公司受到纪律处 分后,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 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 业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 务,保证上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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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纪若楠 彭 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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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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