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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SHINE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Jul 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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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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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82 证券简称:朗新科技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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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 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 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 3,060.00 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2,055.6576 万股的 2.998%,其中首次授予 2,82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2,055.6576 万股的 2.763%;预留 24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2,055.6576 万股的 0.23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7.843%。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 65.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 102,055.6576 万股的 0.06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2.124%;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 2,995.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 102,055.6576 万股的 2.93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97.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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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其中首次授予 2,755.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2,055.6576 万股的 2.700%;预留 24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2,055.6576 万股的 0.23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7.843%。
截止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8 年度限 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际授予限制性股票 1,176.03 万股,权益分派之后调整为 1,764.045 万股,2018 年 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际授予权益 1,884.2562 万份,权益分派之后 调整为 2,826.3843 万份,加上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 3,06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合计 7,650.4293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7.496%。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25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 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 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 704 人,为公司公告本计划 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 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 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本 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全部归属 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解除限售/归属,每次权益解除限售/归属以满足相应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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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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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 司不得授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 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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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目 录
声 明 ............................................................ 2 特别提示 ........................................................... 2 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10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1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 13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9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33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5 第九章 附则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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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朗新科技、本公司、公司、 上市公司 |
指 |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本激励计划 | 指 |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
|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 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 除限售流通 |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指 |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 有效期 | 指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归属或回购注销/作废失效的期间 |
| 限售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被 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 归属 | 指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 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
| 归属条件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第二类 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
| 归属日 | 指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 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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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
|---|---|---|
| 《公司章程》 | 指 |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注:1、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 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 2、本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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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 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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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 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 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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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而确定。
-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 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704 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 3、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者公司董 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以及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 公司的分、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
若公司员工被委派到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并不丧失激励 对象的资格。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 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 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 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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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
-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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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两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符合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增发的 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 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符合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通 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
激励对象将按约定比例分次行使权益,每次行使权益以满足相应的行使权益 条件为前提。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 3,06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2,055.6576 万股的 2.998%,其中首次授予 2,82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2,055.6576 万股的 2.763%;预 留 24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2,055.6576 万股的 0.23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7.843%。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 65.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 102,055.6576 万股的 0.06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2.124%;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 2,995.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 102,055.6576 万股的 2.93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97.876%, 其中首次授予 2,755.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2,055.6576 万股的 2.700%;预留 240.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02,055.6576 万股的 0.23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7.843%。
截止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8 年度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2017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授 予限制性股票 1,176.03 万股,权益分派之后调整为 1,764.045 万股,2018 年度限 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际授予权益 1,884.2562 万份,权益分派之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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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为 2,826.3843 万份,加上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 3,06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合计 7,650.4293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7.496%。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及数量
| 获授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 票总量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 的比例 |
||
|---|---|---|---|---|
| 姓名 | 职务 | |||
| 张明平 | 副董事长 | 50.00 | 1.63% | 0.05% |
| 鲁清芳 | 财务总监 | 15.00 | 0.49% | 0.01% |
| 合计 | 65.00 | 2.12% | 0.06%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 排和禁售期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 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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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
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算,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 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数量占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 量的比例 |
||
|---|---|---|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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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5、禁售期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9.25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 股 9.2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8.50 元的 50%,为每股 9.25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7.60 元的 50%,为每股 8.80 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8.06 元的 50%,为每股 9.03 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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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8.46 元的 50%,为每股 9.23 元。
(五)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
意见的审计报告;
-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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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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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 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0-2022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 |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不考虑相关股权激励成本及其所得税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拟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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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业务单元业绩考核要求
业务单元的业绩考核按照上述解除限售期,按年度设定业绩考核目标。业绩 考核内容、方法、目标由公司按年度决定。
| 考核结果 | 实际业绩完成情况 | 解除限售处理方式 |
| 该业务单元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计划解除 | ||
| P≥100% | ||
| 限售的股票份额全部解除限售 | ||
| 达标 | “该业务单元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计划解除 | |
| 70%≤P<100% | 限售的股票份额×S”,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 | |
| 司回购注销 | ||
| 该业务单元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计划解除 | ||
| 以下条件满足任一条: | ||
| 不达标 | 限售的股票份额不能解除限售,未解除限售 | |
| 1、P<70%;2、未满足风控目标 | ||
| 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 ||
“P”指各业务单元当期实际业绩完成率,S 为当期解除限售的股票份额比例, 计算方法由公司决定。
只有在上一年度考核中完成业绩目标 70%及以上的,才能全额或者部分解除 限售该业务单元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当期不能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完成业绩目标 70% 以下的,公司将对该业务单元内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期计划解除限售 份额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业务单元的划分由公司决定。 业务单元内的激励对象是指考核年度结束时在 该业务单元任职工作的激励对象。 (5)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管理层、人力资源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 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 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 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业务单元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可 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 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 评价标准 | S | A | B | C | D |
| 对应等级 | 卓越 | 优秀 | 良好 | 符合预期 | 有待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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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比例 100% 100% 100% 60% 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
(6)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业务单元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发展能 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 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 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业务单元在每个考核年度设置年度业绩指标,在达到一定业绩目标的前提 下,激励对象所属业务单元内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按设定的比例解除限售。该 考核指标能够带动公司各业务单元对业绩的敏感度,积极应对公司提出的业绩条 件。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和业务单元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 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 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 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及数量
| 获授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 票总量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 的比例 |
||
|---|---|---|---|---|
| 姓名 | 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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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702人) |
2,755.00 | 90.033% | 2.700% |
|---|---|---|---|
| 预留 | 240.00 | 7.843% | 0.235% |
| 合计 | 2,995.00 | 97.876% | 2.935%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 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 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 出。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 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权益数量占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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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 予总量的比例 |
||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止 |
3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止 |
40% |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止 |
30%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①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0 年度进行授予,则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 下表所示:
| 归属权益数量占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 予总量的比例 |
||
|---|---|---|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止 |
3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止 |
40% |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至预留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止 |
30% |
②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度进行授予,则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
如下表所示:
| 归属权益数量占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 予总量的比例 |
||
|---|---|---|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止 |
5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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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 不得归属。
4、禁售期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9.25 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 象可以每股 9.2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在被授予前,公司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授予价格 并及时公告。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8.50 元的 50%,为每股 9.25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7.60 元的 50%,为每股 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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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8.06 元的 50%,为每股 9.03 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8.46 元的 50%,为每股 9.23 元。
(五)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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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 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0-2022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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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属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个归属期 |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
| 第二个归属期 |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
| 第三个归属期 |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①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0 年度进行授予,则考核年度与各年度业绩
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相同;
②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度进行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 下所示:
| 归属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个归属期 |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
| 第二个归属期 |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 |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不考虑相关股权激励成本及其所得税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均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5)业务单元业绩考核要求
业务单元的业绩考核按照上述归属期,按年度设定业绩考核目标。业绩考核 内容、方法、目标由公司按年度决定。
| 考核结果 | 实际业绩完成情况 | 归属处理方式 | ||
|---|---|---|---|---|
| P≥100% | 该业务单元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计划归属 的股票份额全部进行归属 |
|||
| 达标 | “该业务单元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计划归属 | |||
| 70%≤P<100% | 的股票份额×S”,未归属部分不得归属,作 | |||
| 废失效 | ||||
| 不达标 | 以下条件满足任一条: 1、P<70%;2、未满足风控目标 |
该业务单元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计划归属 的股票份额不能归属,作废失效 |
“P”指各业务单元当期实际业绩完成率,S 为当期归属的股票份额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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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由公司决定。
只有在上一年度考核中完成业绩目标 70%及以上的,才能全额或者部分归属 该业务单元内激励对象对应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当期不能归属的限 制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完成业绩目标 70% 以下的,该业务单元内激励对象 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期计划归属份额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业务单元的划分由公司决定。 业务单元内的激励对象是指考核年度结束时在 该业务单元任职工作的激励对象。
(6)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管理层、人力资源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 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 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归属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 度=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业务单元归属比例×个人当年可归属的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 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归属的比例:
| 评价标准 | S | A | B | C | D |
| 对应等级 | 卓越 | 优秀 | 良好 | 符合预期 | 有待改进 |
| 归属比例 | 100% | 100% | 100% | 60% | 0% |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7)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归属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业 务单元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发展能 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 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 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业务单元在每个考核年度设置年度业绩指标,在达到一定业绩目标的前提 下,激励对象所属业务单元内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按设定的比例归属。该考核 指标能够带动公司各业务单元对业绩的敏感度,积极应对公司提出的业绩条件。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和业务单元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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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 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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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 / 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 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 / 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 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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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四、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
1、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份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 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 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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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份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 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份总额或公司股 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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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
3、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程序
-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
购价格与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
-
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4、股份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 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 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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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解除限售/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 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对于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对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由于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需要承担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但不能转让的限制,对应一定的限制成本, 因此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董事高管转让限制单位成本。其中董事 高管转让限制成本由 Black-Scholes 模型测算得出,具体方法如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授予权益工具解除限售后转让的额度限制给激励对象 带来相应的转让限制成本,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确保未来能够按照不低于授 予日收盘价出售限制性股票所需支付的成本,因此每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在 授予日买入认沽权证,其行权数量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授的激励额度相同, 其行权时间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转让限制计算的加权平均限售期相同。由 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股票的上限为其所持有股份的 25%,可以计算得 出加权平均限售期为 1.08 年。使用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买入认沽权证价格约 为 3.24 元,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转让限制成本。
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
1、标的股价:18.79 元/股(假设授权日公司收盘价为 18.79 元/股)
-
2、有效期为:1.08 年(加权平均限售期)
-
3、历史波动率:44.9178%(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公司可比上市公司近一年平均
-
年化波动率)
-
4、无风险利率:2.1513%(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最近 1 年期国债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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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息率:0.3486%(取本计划公告前公司最近一年的平均股息率) 综上,根据 2020 年 7 月 7 日预测算朗新科技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权益工 具公允价值总额为 26,691.95 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朗新科技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 认。据预测算,2020 年-2023 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
|||||
|---|---|---|---|---|---|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
2020 年 (万元) |
2021 年 (万元) |
2022 年 (万元) |
2023 年 (万元) |
|
| 2820.00 | 26,691.95 | 6,672.99 | 12,678.68 | 5,783.26 | 1,557.03 |
说明:
-
1、上表中各年摊销费用之和与摊销的总费用不一致是因为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
2、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
3、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
-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
4、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降低代理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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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公司 /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 1、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制权发生变化;
2、公司发生分立或合并。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 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职位等级不变的,其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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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激励对象职位出现降职的;
-
2、激励对象到子公司任职,且在本计划期间重新参与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激励
的;
公司有权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额度进行调整
甚至收回;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额度进行调整甚至取消归属。
(三)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
1、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辞职;
-
2、劳动合同到期不与公司续约;
-
3、不能胜任岗位,或绩效不符合预期,或绩效有待改进;
-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
-
5、激励对象身故(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
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激励对象因退休、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 对激励对象已获授限制性股票可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六)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 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 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七)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受雇于竞争对手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 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的 60% 进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对于 已解除限售/归属部分股票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因激励带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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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 或与本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 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 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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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需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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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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